问什么是公共资源问题其产生的根源是什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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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公共资源问题其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问:
什么是公共资源问题?
其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公共资源有着如下两个特征:
一是资源的稀缺性、一是其使用上不受限制。
由于使用上不受限制,没有人对新加入使用者造成的外部效应负责,使得公共资源的使用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小于个人收益,进而造成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资源问题。
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产权归属不够明确.
问:
科斯定理的含义、意义及局限性是什么?
科斯定理的含义是:
在产权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前提下,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
“科斯定理”强调产权的重要性,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关键是界定和保护产权。
科斯定理”的结论,是建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基础上的。
然而,市场交易中存在成本,这是不容忽略的事实。
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排污权交易是科斯定理在环境问题上最典型的应用,也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它是指管理部门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买卖。
排污权的初始发放数量和方法是管理者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制定的,排污权一旦发放即可按照规则进行自由交换。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是,由环境部门评估某地区的环境容量,然后根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将其分解为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权。
这种排污权被允许像商品那样在市场上买人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只要污染源之间存在边际治理成本差异,排污权交易就可能使交易双方都受益。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一种途径。
投票悖论是指在投票选择中出现有悖于日常逻辑推理的现象。
如在A、B、C三个方案中,A和B选择,A以2:
1的票数获胜。
在B和C的选择中,B以2:
1的票数获胜。
然而,在A与C的选择中,C又以2:
1的票数获胜。
因而,无法确定最后获胜的方案。
如果根据一般的推理,A优于B,而B优于C,则一定是A优于C,而上例中的结果是C优于A。
票决循环在投票选择中出现的无法选择最优方案的现象。
如在A、B、C三个方案中,A和B选择,A以2:
1的票数获胜。
在B和C的选择中,B以2:
1的票数获胜。
然而,在A与C的选择中,C又以2:
1的票数获胜。
因而,无法确定最后获胜的方案。
如果根据一般的推理,A优于B,而B优于C,则一定是A优于C,而上例中的结果是C优于A。
如果上述配对投票能一直进行下去,则会出现A和B选择,A获胜,B和C选择,B获胜,A与C选择,C获胜,B和C选择,B获胜,……,这样不断循环下去,出现了“票决循环”的现象,但无法在A、B、C三个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
3代议民主制度或间接民主制度,即社会成员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代表自己的意愿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从事选举和任命政府负责人、审查和批准政府收支等决策活动。
在代议民主制度下,通过公共选择来决定政府经济活动的机制和过程有其特点。
1、政治家的行为。
在代议民主制度下,假定选民在政治上具有单峰偏好,全民投票是为了其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政治家追求的是选票数量的最大化。
则政治家就必然采纳中位选民赞成的计划,以争取最大数量的选票使自己当选。
在现代社会,具有相同政治倾向或利益的人结合在一起,形成政党,为争取更多的选票,取得执政权,各政党及其政治家就要努力使本党的竞选纲领和政策主张,得到中位选民的支持。
对于政治家和政党在竞选中的行为和动机,A.汤斯作了精辟的归纳:
(1)政党或政治家是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而不是追求某种意识形态的目标或者公共利益;
(2)政党或政治家是凭选票的极大化才能实现自我利益的;(3)政党或政治家是一起提出的竞选纲领或可供选择的提案来争取选票的;(4)政党或政治家提出的纲领或提案,只有符合中间投票者的偏好,才能实现选票极大化。
2、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代议民主制度下,政治与行政分离,争取选票,赢得选举是政治家的事,而政府公务员则是职业行政管理人员,政治上中立,无论谁赢得选举,掌管政权,公务员都为政府管理服务。
与企业家等其它社会阶层相比,政府公务员有其相对固定的等级与报酬,他们从事政府公共管理事务,不可能以追求个人收入的最大化为目标,而更多地关注官职、特权和公共声誉等。
但官职、特权和公共声誉等往往与公务员所掌握预算规模大小呈正相关,因而,尼斯卡宁认为,官僚们的目标是追求预算的最大化。
3、特殊利益集团的行为。
利益集团,是指那些由于特定利益而集合在一起,有组织地参与公共选择过程特别是意见表达功能的社会群体。
这些特殊利益集团既可能是长期存在的,如制造商协会、工会等,也可能是由某于具体事件而临时形成的,如某一环境污染事件的受害者等。
这些利益集团活动的目的,就是使公共选择的结果更有利于自己。
特殊利益集团影响公共选择的途径主要有:
第一,向议员等决策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表达本集团的愿望,进行劝说和游说,以影响其投票决策。
第二,以游行、静坐、示威、罢工等形式,向政府或立法机关施加压力,力图在公共决策中达到其目的。
第三,直接或间接地向议员或政府官员行贿,以达到改变公共决策,维护自身利益。
因此,特殊利益集团活动的结果,使资源配置向某些特定的人群倾斜,难免损害其他人利益。
且普通劳动者一般都是弱势群体,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4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是议会的重要职权,成为政党斗争的焦点之一。
预算是政府年度财政收支的基本计划,是政府履行内外职能的经济基础,构成政府经济活动的核心。
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过程中,如何协调政府与议会的关系,有效处理政党之争,对整个政府经济活动具有决定性影响。
由于预算在政府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议会对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成为议会政党斗争的焦点之一,各政党及其他利益集团都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预算资金安排施加压力,使资源配置更符合自己的利益。
第一,在议会中设置专门机构审查政府预算,加强对预算控制。
第二,在审查的基础上,批准、否决预算,或者要求政府修改预算。
除对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外,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也是议会的重要职责。
在执行机构方面,一般是通过议会下设的检察、审计机构进行,或者经议会授权的有关机构开展监督业务。
5问: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人大如何对政府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监督?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宪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权利。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
(a)各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进行初步审查。
(b)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提请本级人大代表审议。
(c)在人大代表审议的基础上,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就预算草案通过决议,然后就预算草案提交大会表决,经各级人民到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预算草案,便成为各级政府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预算文件。
(d)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的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级总预算草案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各级人大常委会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政府决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的执行结果。
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决算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与批准。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所必须做出的部分调整方案。
3、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经济立法与监督。
除审查、批准政府预算和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经济立法与监督,则是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对政府经济活动的调节、监督主要途径。
全国性法律立法权由全国人大行使,地方人大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
问:
如何完善与健全有中国特色政府经济公共选择制度?
1、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经济的监督力度。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制度,人大代表代表其选民参加社会事务管理,参与公共选择过程,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经济的监督力度,是我国公共选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目前我国人大制度的现状分析,加强对政府监督的重点有:
(1)加强预算编制监督。
通过部门预算等预算制度改革,要求所有政府收支一律纳入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管理透明度,有利于人大对政府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
(2)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即重视对政府预算的日常监督,要求政府向人大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人大批准的预算任务能够实现。
(3)加强预算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预算任务或违反预算法律的有关机构和负责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加强对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监督,减少失误,提高政策效益。
2、进一步提高政府经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除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衡外,在政府体制内的决策中,需要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对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决策责任制度。
即政府重大经济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
通过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尽可能减少政府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扩大基层民主,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的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公民受教育程度、文化素质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再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活动日趋复杂,扩大基层民主,拓展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途径,成为我国公共选择则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1)正确认识政府失灵的普遍性。
如没有必要的制约和制衡,政府失灵的有可能使其决策偏离了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2)扩大基层民主,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经济决策,是我国社会走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
(3)扩大基层民主,使社会公众对关系等切身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政府经济活动有知情权、决策权,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加强政治协商,提高公共选择水平。
在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下,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具有专业人士密集,联系面广,社会影响广泛的特点。
在政府经济管理中,加强政治协商,是我国公共选择制度的重要环节。
(1)提高政府经济决策的透明度,主动征求各方意见。
(2)利用政协组织人才密集的优势,委托其研究政府经济决策的有关重大事项。
(3)进一步提高政协议案办理质量,重视各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意见在政府经济决策中的地位。
4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度下政府经济公共选择的异同。
西方议会制度下
(一)、政府负责预算和决算的编制、执行
政府根据其预算路线、方针、政策,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着手编制预算。
政府预算编制基本有两种模式:
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一是预算编制与执行都由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编制与执行相分离,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而法国等国家预算编制与执行都由财政部门管理。
预算经议会审查通过后,由政府负责执行,各项具体业务由财政主管部门办理。
由于预算一旦经议会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的任务,就是完成预算所确定的目标,未经议会同意,政府不得随意调整预算。
在收入方面,努力完成税收等收入任务,保证预算支出需要。
在支出方面,按照预算所确定的支出方向、用途及时拨付资金,支出总额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不得在不同支出项目之间挪用资金。
在支出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还要依法管理国库,实行现金管理,合理使用财政资金,降低政府债务负担。
(二)、议会对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以及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由于预算在政府经济活动的核心地位,议会对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成为议会政党斗争的焦点之一,各政党及其他利益集团都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预算资金安排施加压力,使资源配置更符合自己的利益。
第一,在议会中设置专门机构审查政府预算,加强对预算控制。
第二,在审查的基础上,批准、否决预算,或者要求政府修改预算。
除对预算和决算审查、批准外,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也是议会的重要职责。
在执行机构方面,一般是通过议会下设的检察、审计机构进行,或者经议会授权的有关机构开展监督业务。
在西方多党制议会民主制度下,作为立法机关,议会的基本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法律,对政府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成为国家市场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而政府必须在法律的授权的范围内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开展宏观经济管理活动。
议会经济立法的层次主要包括宪法、专门法律和综合性法律三个层次。
首先在宪法中,对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基本经济管理权限进行界定。
其次,通过专门法律,调节、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再次,利用综合性的法律,调节、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制定的各项法律经总统签署生效后,政府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进行,政府各项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施,以不违宪、不违法为前提。
政府经济活动必不是消极、被动地适应各项法律制度。
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政府经济活动做出详细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弹性和空间,为政府发挥其功能提供了较大回旋余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权利。
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的程序如下:
(1)各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进行初步审查。
(2)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提请本级人大代表审议。
(3)在人大代表审议的基础上,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就预算草案通过决议,然后就预算草案提交大会表决,经各级人民到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预算草案,便成为各级政府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预算文件。
(4)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本级总预算草案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根据《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决算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所必须做出的部分调整方案。
除审查、批准政府预算和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外,经济立法与监督,则是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对政府经济活动的调节、监督主要途径。
全国性法律立法权由全国人大行使,地方人大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
从目前我国政府经济法制建设的进展分析,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经济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层次,
(1)《宪法》。
(2)专门法律。
即就政府经济活动的某一方面制定的专门法律。
(3)相关法律制度。
由于政府经济活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关系错综复杂,除直接规范政府自身财政收支和宏观管理的法律外,大量相关法律制度涉及政府经济行为的调节。
1.什么是均衡分析(25)
2。
帕累托均衡(464)
3.需求曲线(48)
4.供给曲线(51)
5.消费者剩余(98)
6.效用和边际效用(87)
7.无差异曲线(105)
8.边际替代率(105)
第九章漏掉的重点
、
按收入的管理体制分类
按照政府收入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政府收入和地方政府收入。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是分税制,即根据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范围,将政府的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收入管理权限归中央政府的税种总和。
划归中央税的税种应是那些政策性强、税源集中、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
目前,我国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均化为中央税,如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收入管理权限归地方政府的税种的总和。
划归地方税的税种应是那些税源分散、与地方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税种。
目前,我国地方税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牧)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管理权限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税种的总和。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种应是那些既能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
目前,我国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等。
七、政府收入效应的含义
所谓政府收入效应,是指经济主体因为政府组织收入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映,或者说是指因国家征税而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致生产者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这种政府收入的效应,就是我们所讲的政府收入的调节作用。
因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手段是税收,而税收并不是社会成员的一种自觉自愿的缴纳,它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向社会成员收取,其收取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中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减少了纳税人的可直接用于消费、储蓄和投资的收入量。
同时,政府对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征收流转税,必然使的企业和个人利用税收转嫁机制,将税收计入商品的销售价格,从而使商品的相对价格发生改变,也就又进一步诱使消费者对其所要购买的商品进行重新比较与选择。
而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实际上反映了市场需求的变化,针对这种变化,企业和个人会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策略。
通过这样一个过程,经济当中的产品结构乃至产业结构也就实现了一个新的调整。
由于政府收入对经济会产生上述效应,政府可利用收入这一手段,来实现其宏观调控经济目标。
从总体上分析,政府收入对纳税人经济的行为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应,即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第十章
(三)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是指以资源的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种,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四)财产税类
财产税类,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税种的总称,如房产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五)行为税类
行为税类,是指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如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等。
三、直接税和间接税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可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所谓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易转嫁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等。
直接税的特点是:
(1)税负不易转嫁。
(2)税收弹性大,税收收入不够稳定。
(3)税负较为公平。
(4)计税较复杂,征收管理难度较大。
所谓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是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对商品征收的各种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间接税的特点是:
(1)税源普遍,收入相对稳定。
(2)税负隐蔽,征税阻力相对较小。
(3)比较难于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4)征收管理简便。
(5)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分类,可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在我国,收入划归中央政府的税种是中央税,收入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是地方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则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一般而言,划为中央税的应是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如关税、消费税等;划为地方税的税种应是税源分散、与地方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税种,如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应是那些既能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如增值税、证券交易税、资源税等。
2.
十、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指纳税人向国家交纳税款所承受的经济负担程度或负担水平。
税收负担问题,既涉及到国家集中财力的多少,又涉及到纳税人承受国家税收能力的大小,它直接反映了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体现了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核心。
税收负担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税收负担者的不同,可以将税收负担分为直接负担和间接负担。
(二)按照税收负担衡量的方式不同,可将税收负担划分为货币负担和真实负担。
(三)按照纳税人实际承受的税收负担的不同,可将税收负担划分为名义税收负担和实际税收负担。
十一、宏观税负
表明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主要指标是宏观税率和最佳税率。
(一)宏观税率
宏观税率,是指税收收入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或GDP的比重,也就是国家的税率总水平。
宏观税率是国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