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意见书几个律师签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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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意见书几个律师签名
一个法律意见书几个律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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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律意见书几个律师签名
就律师处理文件的种类或者重视程度来说,法律意见书在律师事务所里是一种最高级别的、最应该受到重视的文件,律师事务所对于这种文件的出具需承担最大法律责任。
一、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常见的是律师为上市项目,如公司国内A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国内公司香港公开发行H股并上市、国内公司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此外,红筹上市和境内权益上市也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总之,上市项目,或者是中国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境外法律法规,都要求中国律师出具一个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对一些法律事实发表意见。
这类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一般比较类似,如纳斯达克上市项目,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取决于美国法下公司上市应当承担的责任。
很多时候券商会依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作出他们对拟上市公司的判断。
因而,法律意见书的意义显而易见。
依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在实践中很难就交易涉及的技术或法律问题作出判断,此时它会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这同时也可视为对其自身决策的保护。
例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在其所发的部门规章中规定某某交易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该系列文件中可能会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资委会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审批的一个参考性的文件。
此外可能有些政府部门所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并未明文规定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实践中在其批准某事项,或对某事项进行审查的时候,要求所提交的审查文件应当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过不提交法律意见书就不进行审批的实例。
这类法律意见书往往缺乏特别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合适的范本,因此在起草过程中,与攻府部门的反复沟通就至关重要。
为具体交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例如私募,特别是通过返程投资到境外吸引风险投资然后再投回境内来收购境内的资产,这时,风险投资的投资商会要求律师就整个投资架构的合法性,包括目标公司的经营、所签署合同等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还有为国际融资贷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般都是银行(贷款方)要求借款人律师就该项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第一,就借款人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等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第二,针对贷款融资的合同安排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境外针对该等贷款融资文件所作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中国是否能得到强制执行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其目的一方面在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另外也是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如内部贷款决策机构或者是董事会或者是贷款的审贷委员会,在没有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下,是不会批准该项交易的。
此外,例如为兼并收购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这种收购交易中,有时交易方,一般是收购方,会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上市项目之外,最大量的法律意见书出自于该种类的交易。
因此,需要律师在接触这类项目时应对该项目有个事先的预期和判断,同时加强和客户的沟通,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好准备。
依据客户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该种法律意见书实际与某项具体交易没有特别大的关系,但是一些客户,可能对中国的法律环境不是很熟悉,在其原有的比如英美法系的法律框架下这个问题有很明确的答案,但是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客户就同样的问题可能理解得不清晰,这时客户一般会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一个权威性的意见。
这种法律意见书更多时候是作为公司内部的参考。
有时涉及境外上市项目时,除上市本身外,需同时考虑中国法律和境外上市地的其他法律要求,如,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项目,如果公司为了达到外国公司的上市要求,请了一些非美国籍的董事,比如中国的一些技术专家,就会涉及美国的反腐败法案。
结合美国现在的实际状况,其反外国腐败法非常严厉,境外律师或客户就很可能要求律师出具一个关于反腐败的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特点
法律意见书,为结论型的法律文件,一般不需要推理论证。
所谓结论型,就是不需要进行很多法律分析,只要作出结论即可,其语言有结论性的特点。
如公司设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存续、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等都属于结论型,不需像写法律备忘录(Memo)一样进行详细的、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只要有结论即可。
一些法律法规也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具有结论性的要求,如证监会规章《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第4条规定,“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书也可能会包含一定的法律分析,特别是就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有时需要一些分析在里面。
在很多时候,也可以只就具体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结论。
但是,对于中国律师来讲,很多时候某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没有明确的结论的,或者说问题的结论不是Yes或NO那么简单,会分很多种情况,或者是说有这样那样的法律风险,而法律规定得不清楚,会引申出各种不同的理解,这个时候要有一些分析在里面。
因为客户需要律师作出合法有效的结论,客户依赖于此去作出投资、收购、购买股票、不去进行某项交易或者是进行某项交易的决定。
所以客户希望法律意见书中是很确定的结论。
由此,律师事务所是要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的,如果法律意见书出具了一个错误的结论,那么律师可能面临巨额的诉讼。
法律意见书的另外一个特点,即语言必须准确。
因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律意见书不可能是一个含含糊糊的或者是不太准确的文件。
为了达到准确,语言需要简练,因为语言啰唆可能无法说清问题,再则,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逐字审阅,语言啰唆则需要律师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确认用词是否准确。
每一结论性措辞,如合法、非法、允许、不允许、强制、非强制,或者符合、不符合等用词需准确无误。
如果律师用英文出具法律意见书时,英文的法律术浯,比中文要更多一些,需要特别注意。
此外,如果是意思相近的两个词,平时用起来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就需非常的谨慎。
因为两个词意思中很细微的差别,可能就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当然,语言简练在法律意见书出具方面有时也有例外。
通常律师写法律备忘录或回复邮件时往往事先会有一个确定的语境,很多的交易背景和情况作为起草的前提。
但法律意见书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文件,因此需要律师对法律意见书中的结论有个清楚的限定。
所以,在法律意见书中有时也会包含很长的由很多逗号和从句构成的一句话。
这是无法避免的情况,因为只有这样,律师才能将结论的背景限制严密。
律师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基础工作如文件审阅以及对事实情况的分析能力,最后落到文字写作能力和对重大事项的判断能力上,才能做到语言的简练和精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的基础工作
了解事实,事实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了解事实包括做尽职调查、审查文件、跟客户沟通,等等。
无论是大型的上市项目还是其他类型的交易,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都需要做尽职调查。
如,我们所作的很多上市项目,项目的尽职调查往往花费很多的时间和人力。
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需要审阅公司的基本的文件。
一般来讲,尽职调查都是审阅文件,因为文件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事实依据。
口头表述是不是也可以作为一个事实的依据出现在法律意见书里?
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律师认为口头表述是不可以作为事实依据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的,这个观点的背景是为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该种法律意见书因为关系比较重大,将口头表达作为一个事实依据,一是监管部门不会满意,再者投资者也会无法接受。
但是在其他的兼并收购的交易中,包括融资、贷款、私募之类的交易,其要求是尽量用文件作为事实依据,但是如果情况不允许,口头表达也可以作为事实依据。
这种情况下需要律师在语言上,把自己保护住,需对口头表述做个清楚的说明,说明该表述是一个真实的对事实情况的表述,在没有得到任何文件依据的情况下律师的意见依赖于该口头表述,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
当然,实践中是否可以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依据,也需要看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客户或者机构同意或接受与否。
依据经验,实践中很多时候客户或其他主管机构是认同将口头表述作为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的。
另外,尽职调查到何种程度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我们的法律意见中表述公司合法设立、有效存续时,从谨慎的角度和在实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做工商调查,实践中也有企业伪造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等去取得上市资格,从而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同时,在做尽职调查发现问题后,一定要和客户就问题尽早沟通,不要给客户一个惊讶,在项目要结束的时候才告诉客户无法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行法律研究,法律研究需全面、深入、细致、准确。
如何做到全面、深入、细致、准确,只能靠个人经验积累,才能一步一步达到这个标准。
在中国的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很多时候做到全面比较难,因为法律规定纷繁杂乱,法律是如此规定的,但有时某个部委发布一个通知,另外一个部委颁布一个意见,然后在某个关于其他事情的通知或意见里又规定了一点关于这个问题的内容,所以,在这样的体系下,法律研究是比较难以全面的,需要大家有耐心并且对问题要有一个全面的判断。
在作法律研究时,首先要想到这个问题会和哪些法律法规或者哪些部门相关联,然后有目的性、方向性地去做法律研究。
如果将所有法律法规全部筛选一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所以律师需要对法律问题有一个判断,这个判断要靠经历和经验的积累,慢慢地培养法律意识和感觉。
“深入”是法律研究最重要的一项要求,因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重大,所以法律研究必须深入。
依照中国法律目前的状况,有些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达很多时候不是很清楚,或者说是可以有很多种解释。
因此律师第一遍研读法律规定和第十遍研读的时候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在第一遍研读规定时,也许只能想到一种解释,但是越深入地研究下去,再结合其他的情况,对同一条文可能就会有三四种解释。
这时,需要律师用排除或其他方法作出一个结论,解读该法规的含义,这时研究的深入性就是极为重要的。
法律研究如何做到深入仍是需要律师的经验积累的。
“细致准确”,与“全面深入”有一定的交叉,因为不细心做法律研究就可能遗漏一些事情。
准确是法律研究要求的最后结果。
如果法律研究全面、深入、细致地展开,准确一般就是水到渠成的结果。
四、法律意见书的起草和修改
尽职调查和法律研究完成后,法律意见书的框架和基本的内容将基本具备。
但是仅仅依据审查文件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意见书是不够的,很多交易是否能够进行,关键在于律师在通过尽职调查发现问题后能够解决该问题。
实践中任何人或企业都不是完美的,会出现很多问题。
例如,企业设立的时候缺少批文,或者是其注册资本、投资不合法,或者是虚假出资,或者是其某个期限错误,或者是在审阅某项合同时,其某条规定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对交易成功与否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就是对律师的考验。
因为每单交易都有不同的交易背景和交易情况,所以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非诉讼业务律师,一般是以促成一个交易为目标,因此,律师需要首先找到自己的底线,在不超越底线的前提下,尽量促成交易。
如果很肯定该项交易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这时律师也可以考虑将巨大的风险处理成有一定的风险,或者降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的某些方面可能不合法,这时可以考虑是否能够取得政府部门的谅解。
特别是针对上市的项目,请环保部门、税务部门等出具一个正式的文件,表明其知晓该事项并且不会就此进行处罚,或者是表明其认为该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解决问题需要律师尽量找到一种方法,或者是通过跟政府部门的沟通,或者是律师对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或者是建议企业去补办审批手续,或补办批文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因此,如何解决问题不仅仅考验律师的法律知识、法律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且需要律师对问题作出一个判断,而一个比较准确的判断是基于各种各样的经验才能作出的。
因此,一般来讲,完成尽职调查及法律研究,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客户接受律师所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解决了问题之后,就形成了法律意见书的正文内容。
五、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及内容构成
(一)引言
法律意见书的引言属于格式文本,说明律师接受谁的委托依据何法律就何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等。
具体表述可以参考以下例子。
为贷款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Wehavebeenaskedtoprovidethislegalpoinionwithregardtothelaw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PRC"),excludingthoseof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Macao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andTaiwan,inconnectionwith:
(a)afacilityagreement(the"FacilityAgreement")dated enteredintobyandamong (the"Borrower"),asborrower,(the"Guarantor"),as
guarantor,and ,aslenderasamendedbytheFirstAmendmentAgreementtotheFacilityAgreementdated;
(b)anaccountsagreement(the"AccountsAgreement")dated enteredintobyandbetweentheBorrowerandtheLenderasamendedbytheFirst
AmendmentAgreementtotheAccountsAgreementdated ;and
(c)anaccountsassignmentagreement(the"AccountsAssignmentAgreement")dated enteredintobyandbetweentheBorrowerandtheLenderasamendedbytheFirstAmendmentAgreementtotheAccountsAssignmentAgreementdated .
为H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同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应发行人的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160号令,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83号,以下简称“《境外上市通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依据中国法律”,一般会声明:
(1)“为了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法律”;
(2)“依据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3)“依据已公布的法律(publishedlaw)出具法律意见”,而把适用法律的范围进行进一步限制。
因为中国很多是公开的法律,但有些是内部掌握的规则。
就内部规则而言,外国人不认为是法律,对中国律师而言,其假设前提是律师也不应当知道的规则,即使律师知道了该内部规则,其发表的意见也不一定准确,因为内部规则可能会变化,因此需要用“publishedlaw”对依据法律进行范围限制。
(二)假设
法律意见书中很重要的部分是假设。
首先,假设文件由有权利的人员签署,其签字、盖章都是真实的,其原件是真实的,其所有的复印件是和原件一致的。
因为对于这些事情,律师无法保证其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此外,实践中,很多交易适用的法律并不是中国法律,这种情况即是要求中国律师对于合同条款在中国法下是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意见。
按照国际私法,如果合同选择了适用法律,首先应该按照其所选择的法律进行解释。
所以,此时律师应首先做一个假设,即在其他的国家法律下,该合同是合法的,其合法性是有保障的。
其次,如果涉及中国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律师也需假设该等企业是合法有效、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
此外,如果涉及特殊交易的内容,也需进行说明,如何说明需依据具体交易确定。
但在A股上市项目中,由于监管机关不接受前述假设,因此前述类型的假设无法人入出。
但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作出说明,即“发行人已提供所有文件,且这些文件上的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签名印章等都是真实的”,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间接引用发行人的说明。
律师以发行人的声明为基础得出文件真实、准确和结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说明:
发行人已尽合理努力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已尽合理努力提供真实、完整的所需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在发行人合理所知范围内,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在发行人合理所知范围内,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三)正文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具体交易的内容或客户的要求,每一份法律意见书正文的内容都不同。
法律意见书需要包括什么内容需依具体交易而确定。
例如就境外贷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由于在此类交易中贷款人最关心的是借款人的资格及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首先需要说明借款人是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可以从事一定的经营行为;该借款人在这款合同下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其义务及还款责任是和其他的还款义务是同一赔偿顺序;其次,由于交易涉及国际支付,因为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还需说明该借款人偿还债务时是需要政府批准还是可以直接汇出境外;此外还可能包括税项的说明,如需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等。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一般这种贷款协议都会选择在国外进行仲裁或者是在国外进行诉讼,因此需要发表如果取得了国外判决或裁决,该判决或裁决在中国是否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意见。
(四)结尾
法律意见书的结尾部分也为格式性的。
一般性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仅为了特定的交易目的,是不公开的,不可做扩大解释,也不可被引用并在任何其他公开文件中提及,且只适用于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提及的交易方及交易事项,因此在法律意见书的最后会对意见书的使用作出限定,常用的措辞如:
ThisopinionisaddressedtoyouforyourownbenefitonlyandsolelyforthepurposesoftheTransactionDocuments.ItisstrictlylimitedtothemattersstatedhereinandisnottobereadasextendingbyimplicationtoanyothermatterinconnectionwithanyoftheTransactionDocuments,anyotherdocumentmentionedinanyoftheTransactionDocuments,andanyotherdocumentexecutedand/ordeliveredinconnectiontherewith.Further,itisnottobetransmittedtoanyotherpersonaorisittoberelieduponbyanyotherpersonorquotedorreferredtoinanypublicdocumentorfiledwithanygovernmentalorotherregulatoryauthorityoragencyoranyotherpersonotherthanyouandyourlegalcounselswithoutourwrittenconsent.
另外,法律意见书会附有审阅文件清单,实际是对已审阅文件的一个简单列举。
(五)特定法律意见书的法定格式
对于某些特定的法律意见书,例如为公司上市IPO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部门规章《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制作工作底稿提出了要求,明确规定了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为律师应声明的事项,包括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应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作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为去律意见书的正文,包括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一些(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如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设立、独立性、业务、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本及其演变、主要财产、公司章程及修改、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税务、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等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节要求律师发表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包括,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是否适当。
对于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此外,该文件对律师工作报告的必备内容及工作底稿也作出了规定。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需注意的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需要特别注意:
法律意见书仅在法律要求和客户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出具。
因为律师对出具法律意见书需承担非常重大的责任,所以除非法律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