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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docx

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

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

——读蔡守秋《调整论》

发表时间:

2008-12-819: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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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所属分类:

法著品茗

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吗?

——读蔡守秋《调整论》

2008级环境法学硕士生黄子川

当法律人已经形成了所谓的法律共同体甚至在这个共同体形成之前,法律人刚刚造出自己的一套共同语言的时候,法律形式主义的端倪就已经显现。

尽管很多中国的法律人都不会承认自己是一个法律形式主义的信奉者,但在他们身上,确实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子,即“一是概念主义······;二是科学主义······;三是法律脱离生活······;四是维护法律现状,从骨子里有一种反对法律变化的偏见,为法律现状辩护的人总是趋向于采取形式主义的立场”。

在环境法领域来看,至少上面的第四点是很明显的。

对当下环境法的一些问题,甚至可以作出这样一种解释:

在我国的法律人已经逐渐开始找到共同语言形成共同体的时候,环境法律人却还没有找到共同语言,形成自己的共同体。

在他们中的很多人或多或少地拥有着那种反对法律变化甚至是反对法律理论变化的偏见。

尽管引发了很多争议,但这本《调整论》恰恰可以看成是构筑环境法律人共同语言的一个尝试。

书的主题是“环境法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更确切地说是环境法可以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前两章直奔主题之后,又从主体论和客体论、行为论、权利义务论等几方面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并在最后花了三章介绍了自然体的权利与代理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以及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

作者蔡守秋老师,武汉大学环境法之头面人物,年逾六十,但观点很新。

2003年《调整论》出版,全书八十万字,可以看做是对“环境法是否能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个长期困扰中国环保法界的老问题做出的最好的回答。

国内所有认为环境法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在其中都能得到体现并且几乎全部的质疑声都能在其中得到解答。

调整论观点的提出十分简明而直白:

为什么说环保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其实法律在规定不能往水体中排污,不能猎杀野生动物的时候就已经调整了人与自然、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又有人认为,环境法貌似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实质上调整的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然而为什么一定要认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表象是间接,而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才是本质是直接?

为什么在承认我买回了鱼的所有权的同时就不能承认我买回了这条鱼呢?

蔡守秋教授在这里举了个和文革有关的例子。

说是他和他同学一同下乡,他同学看到一个老太太提水吃力就上前帮忙。

后来经人揭发,说那老太太其实是地主老太太,该同学表面上是帮助老太太,实质是帮助地主阶级。

于是他同学也被批斗了。

调整论认为,所谓调整,是指“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目的、通过特定手段去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的活动。

”而法律调整,相应地就是指“作为主体的法律影响、改变、协调特定对象的活动。

”“判断法律调整是直接调整或间接调整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法律实证方法,而不是哲学分析方法或主观想象。

所谓法律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法律直接授权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人对环境资源的行为或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法律直接规定或明确个人、单位和组织对环境资源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鼓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比如说禁止捕杀野生动物,不准排污。

“所谓法律间接调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法律直接授权有关的行政机关或有关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个人、单位和组织对他人的行为或人与人的关系,但这种对人行为与环境资源有关,或会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产生间接影响,即法律直接规定个人、单位和组织对他人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鼓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这种行为的结果却会对环境资源发生影响,会形成或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

”比如说驯养保护动物的政府要奖励。

有人又说了,您说的“调整”是一般含义上的调整,不是咱法律意义上的调整。

咱法律意义上的调整只能是调整主体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您这么一来不是要把自然提升为主体,和人一样吗?

那可是万万不能的。

对于这种质疑的前半部分,我觉得一个福州大学的学生在关于调整论的讨论中说得很好。

“法律语言与大众语言可能存在着一定距离,但对法律上的‘调整’定义,在我国现有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中并无现成的答案。

‘环境法能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但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一观点为不少法学界的学者所赞同,但若从一个未受过法学专业教育的人的观点来看,是很奇怪的。

在这个问题上的‘专业主义’是否有必要呢?

我们经常提到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

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相对于其他法学部门,尤显示出其跨学科研究的必要性。

这个问题的后半部分,与其说是对调整论的误读,不如说是不理解,就好比原始人不理解为什么要交电费一样。

调整论从来没有宣称要将一切自然物都提升为主体,更没有宣称要把自然变得和人一模一样。

调整论只是强调人对于自然有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义务。

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假借人与人的关系即可得到表达。

虽然蔡老师在书里说,调整论的成立并不以自然体权利的成立为前提,并且在我国现阶段情况下,提倡保护自然的义务远比提倡自然体权利有积极意义。

但根据推断,当人对于自然有一定义务的时候,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观点,确实可以得出自然拥有相应的权利的结论,尽管自然需要通过代理等制度才能在人定的法律框架内谋求自己的权利。

即便是这一点也仍然不能缓解前者的质疑,他们认为,一旦拥有权利就成为了主体,也就是成为了人。

学者们的这些推论,正是基于调整论所反对的“主客二分法”做出的。

我认为调整论希望达到是这样一种状态,自然体(如动物、植物或整体的生态环境等)取得了某些权利,如生存的权利,享有人道主义待遇的权利,在法律上的地位处于人和无生命的物体之间或者说是成为了人与物之间的第三者。

调整论反对人与物的主客二分法,因为主客二分法认为人永远是主体,拥有权利,享有义务,而物包括动物和其他自然体永远是客体,没有权利没有义务,这两者其中不存在第三状态。

而调整论认为,自然体也可以拥有某些权利,成为即不是人又不是无生命非自然物的第三种状态。

正如蔡守秋老师说的:

“锅贴不是饺子,锅贴不是馄饨,锅贴就是锅贴。

”我认为德国民法典说动物不是物也是基于这一考虑。

蔡守秋:

倡导主客一体的环境资源法学

蔡守秋:

《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前言

添加时间:

2008-06-2208:

49   浏览次数:

590次

蔡守秋:

《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前言

本书将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

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

调整论研究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原则、制度和其他有关理论,主要研究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方法、机制、原则、制度和其他有关理论。

其他有关理论主要指:

环境资源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即研究环境资源法的本体、本质、内核和价值等哲理,通过环境伦理、道德、正义、公平、民主、自由、安全、秩序、效益、权利、义务等对现行环境资源法进行评价;环境资源法的形式论、分析论,即研究分析环境资源法的术语、概念、体系、法律关系、规则、责任、实施和效力等问题;环境资源法的作用论,即研究环境资源法对人、社会、自然、环境、资源、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的态度、影响、作用等实际效果。

因此,调整论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整个法学理论看,它可以纳入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范畴;从部门法学的角度看,它属于环境资源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

批判理性主义者卡尔•波普尔(KarlRaimundPopper)认为,科学仅仅从问题开始,面对问题科学家提出各种尝试性的理论,各种理论经过实验检验被排除出错误而筛选出逼真度较高的理论,逼真度较高的理论被科学进一步发展所证伪,从而又出现新的问题。

他十分重视问题在科学知识发展中的作用,强调“科学只能从问题开始”,“一种理论对科学知识增长所能作出的最持久的贡献,就是它所提出的新问题,这使我们又回到了这一观点:

科学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愈来愈深化的问题,愈来愈能启发新问题的问题。

”[1]

环境资源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构建其理论体系的道路上,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问题:

第一,环境资源法学应不应该和有没有自己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

环境资源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是什么?

如何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

如何构筑区别于传统民法、行政法、刑法理论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问题?

第二,包括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在内的传统社会科学主要涉及两种基本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

而包括环境资源法学在内的环境学、生态学主要涉及三种基本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

如何将三种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纳入两种关系的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的范畴?

即如何将环境资源法学发展成为一门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科学?

第三,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价值和本质是什么?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环境资源法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

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社会学、生态政治学有何关系?

与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分科有何关系?

环境资源法学应不应该以及如何研究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社会学、生态政治学?

应不应该以及如何研究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法学分科?

环境资源法有没有相应的道德伦理基础?

环境资源法与环境生态伦理道德有何关系?

第四,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主要研究方法是什么?

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有什么不同?

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能否运用传统法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方法?

环境资源法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有什么特点或特色?

第五,如何构建环境资源法(主要指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体系?

以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与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能否统一?

如何统一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

以防治人为环境资源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与以防治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自然灾害法能否统一?

如何统一或协调它们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

以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与区域开发整治、建设为主的城乡建设法、区域开发法能否统一?

如何统一它们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

第六,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代际权、人类权、动物权利和大自然的权利等相关权利有没有共同的基础和联系?

这些权利如何实施和做到可诉讼化?

第七,环境资源法有哪些基本原则(或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或重要制度)?

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基本原则有没有层次和核心之分?

基本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基本制度有没有层次和核心之分?

第八,环境资源法的全球化与国际化。

环境资源法全球化、国际化的含义是什么?

环境资源法能否实现全球化和国际化?

环境资源法全球化与国家化、地方化的关系?

国内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环境资源法、外国环境资源法的接轨或趋同问题?

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难题是科学进步的起点和制高点,难题往往孕育着新的理论,攻克难题的过程也就是构建新理论或发展理论的历史。

理论难题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复杂性,难题一般涉及众多的领域和千头万绪的关系,一旦理清头绪,就会条理分明;二是关键性,难题一般是理论问题中的关键或主要矛盾,一旦攻破关键、解决主要矛盾,就会使理论长驱直入、势如破竹;三是基础性,难题往往是基本问题、基础问题,一旦解决难题,就会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从而使理论之河绵延不绝;四是深刻性,难题一般是深层次的、潜在性的问题,一旦解决这种难题,就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影响;五是前瞻性,难题往往是具有较多不确定性、未来性和难以预测的问题,一旦解决这种难题,就会使理论高瞻远瞩,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预测性。

我在着手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时发现,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面临着许多理论难题;我们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理论难题,也不可能一下子建立科学、完整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首要的是,挑选一个对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发展具有长期、内在和重大影响的难题。

大家知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等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人与自然关系处理不当、失当、失衡和日益恶化的结果,当代社会一切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努力都是为了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但是,某些传统法学理论或主流法理学却固执地认为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管这些法学家是否意识到这种理论主张的缺陷,它实际上已经成为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如何更好地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服务或更好的提供法律保障的理论障碍和理论遗憾。

正是出于上述实况和认识,笔者通过对众多理论难题的反复比较和思考,决定将法学所面临的具有“哥德巴赫猜想”性质的新问题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作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

这一重大问题的攻破将有助于解决如下基本理论冲突:

第一,解决两种关系与三种关系的矛盾?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客观存在着三种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人与(非人)物的关系。

包括法学在内的传统学科流行的是两种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非人)物与(非人)物之间的自然关系,自然技术科学主要研究物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人文社会科学主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当代新兴边缘学科(如生态学、环境学、环境资源法学等)流行的是三种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人与(自然或环境)物的关系,主要研究人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的关系。

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仅仅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其研究范式(包括出发点、目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等)主要建立在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而生态学、环境学、环境资源法学等新兴边缘学科要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样,在环境资源法学与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之间就产生了一个研究范式的矛盾?

这个矛盾如何解决?

随着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资源问题等一系列综合性问题的出现和各门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和联合,传统的两种关系与新的三种关系,特别是社会关系与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交叉和冲突。

冲突的焦点是,人与自然关系到底应该纳入传统“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二分法”中的哪一种关系,社会关系到底能否纳入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我国传统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传统哲学、政治学、政治经济学和法学一个最根深蒂固的基本概念,人与自然关系是新兴的生态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和环境资源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对这两个基本概念的性质、特点、联系和区别,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的关系的看法,既是有关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和有关法理学问题的主要症结,也是当代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许多理论争论和分歧的焦点。

如果坚持“二分法”,就要解决将客观存在的人与自然关系最终纳入传统的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中的哪一种关系的问题;如果承认三种关系(主要是新增加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解决如何用“三分法”代替“二分法”的范式问题;如果既不用“二分法”也不用“三分法”,就要解决在法理学如何另辟蹊径的问题。

第二,解决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和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冲突问题?

目前国内外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都已经出现或规定大量的人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的关系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关系失衡、失调或恶化的状况也要求法律加强对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

如果坚持不承认法律中明确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找出一种否认其存在的正当理由;如果承认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要解决如何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和法律规定的人与人的关系相协调的问题;如果坚持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排除在法律关系之外,就应形成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论;如果将法律规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纳入法律关系的范畴,就应修改原来的法律关系理论,形成新的适合于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关系理论。

第三,解决法律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

对于法律中规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调整方法、机制、原则和制度,法学已经形成一整套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理论。

要想发挥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就应该形成一套具有特色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原则和制度,法学也应该相应地形成一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调整论的目标就是回答、解释和解决上述问题。

二、调整论的要点

人与自然的关系,又称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影响和作用。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自然关系的精髓,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目标。

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必要性。

人与自然关系的发展演变是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主要动力,人与自然关系发展演变到一定程度,无论当时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要求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类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是可变的,在某个时期的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不愿意或不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在另一个时期可能成为伦理道德或政策法律愿意或能够调整的关系或对象。

人类既可以采用包括法律、政策、道德在内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可以采用包括法律、政策、道德在内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所谓法律调整,是指作为主体的法律影响、改变、协调(包括建立、产生、确认、赋与、作用、控制、改进、改善、消灭等)特定对象(包括人、人的行为、状态、关系、事项、工作和秩序等)的活动。

因此,法律调整是从法的运作方面描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是对现实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正当化、法定化,只有环境资源法所规定和控制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所谓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是指环境资源法所规定并通过其实施加以影响、作用和控制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发生实际影响、作用和控制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环境资源法所调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当谈到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时,环境资源法是主体,调整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对象是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所发生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

这时,并不存在人或物是主体或客体的问题;因为法律是主体,不宜将主体简单地理解为人,因为客体是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不能把人与人的关系理解为人、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理解为物。

环境资源法能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自然(包括动植物)是否成为主体无关,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

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法治的表现,是强调和重视法律的权威,是依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人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强调和重视人的作用和权威,是依靠人特别是个别领导人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者有着根本不同的含义。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原因或理由是因为环境资源法律是人们的环境行为的行为规则。

人们的行为既可以作用于人也可以作用于物(包括自然、环境、资源,下同);作用于人的行为可以影响(包括形成、维持和改变等,下同)人与人的关系,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作用于物的行为可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直接作用于物的行为除了直接影响人与物的关系外,还可能间接影响人与人的关系。

在制定、改进并实施环境资源法的前后,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此相关的人与人的关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因而环境资源法的制定、改进并实施既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能调整与此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资源法律通过规范人的环境行为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与法律通过规范人的行为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机制一样。

环境资源法律之所以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可以为人调整的关系这一基本性质。

法律具有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指法的作用或功能。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之一,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就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还因为在环境资源工作或环境保护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即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人为活动都可能同时产生这两种关系。

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的恶化,环境保护事业的发达,以及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今所有的环境资源法律或法规,都毫无例外地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部良好的环境资源法律就是一张人与自然关系的关系网,就是一幅反映、描绘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蓝图。

环境资源法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是一个渐进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可以进行评价。

正如法律对人与人的关系的调整一样,法律不可能一下子调整所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没有必要调整一切人与自然的关系。

考察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现,迄今为止,法律所调整的人与自然关系已经从调整狭隘的人与物的关系(某些物是环境资源因素)、人与财产的关系(某些财产是环境资源因素)、人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逐步发展到人与环境资源的保护关系、人与环境资源的管理关系、人与家养动物的人道主义关系、人与珍贵稀有野生植动物的保护和代理关系等类型。

所谓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活动,也就是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活动。

因此,保护、改善环境资源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的实质,或环境资源工作的宗旨,就是按照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调整论建立在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基础之上,强调法律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同时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调整论的任何观点,都不能用于轻视、贬低人的作用,人与人的关系的作用,以及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意义和作用。

调整论不仅提出了法律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理论主张,也研究分析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和制度。

三、调整论的意义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一门包含很大发展空间和余地的科学。

在这个领域的改革和创新始终都在坚定而持续地进行。

怎样才能将法学、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知识、思想和智慧,用于分析和解决人类环境核心问题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是我们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的最根本的理由。

我们研究环境资源法学不仅旨在理解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由人与人组成的社会环境,而且旨在理解那些不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改革者们始终关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世界。

在对人与物关系、人与自然关系实施法律调整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学派,重视和强调法律调整人与财产的占有关系、支配关系的属于调整论中的稳健派,重视和强调法律调整人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的属于自然资源派,重视和强调法律调整人与自然资源的管理关系的属于管理学派,重视和强调法律调整人与环境的保护关系的属于环境保护学派,重视法律调整人与动物的人道主义或仁慈主义关系的称为动物仁慈主义学派,重视和强调人与动物的平等关系的属于动物解放学派,重视和强调法律调整人与大自然的平等关系的属于大自然权利学派。

调整论最重要的理论贡献,是将古今中外法律中规定的人与其占有物的关系、人与其支配财产的关系、人与其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的关系、人与其管理的环境资源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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