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991578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0.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docx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机关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二、受理范围

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1、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2、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丙级;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向许可证审批颁发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所附材料

1、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申请单位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设立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式文件;

(2)申请单位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从事辐射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各项管理制度;

(5)申请单位制定的与本单位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6)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申请单位制定的放射性废物(源)处置方案;

5、其他材料

(1)申请单位所在城镇规划图

(2)申请单位交通地理位置图

(3)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平面位置图

(4)申请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建筑平面图

(5)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三)主管单位环保部门及市环保局初审意见(《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2、省环保局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3、省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

4、省环保局根据市局初审、省局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做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1、省环保局在5日内完成形审,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2、省环保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六、结果查询

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名单可通过辽宁省环保局网站()查询。

七、其他

1、办公地点: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4号(110033)

2:

024-********

024-********

电子邮件:

radiation_ln@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年月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文号: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表说明

一、申请表封面右上角框内内容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写。

二、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涂改无效。

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宋体小4号)或复印,并加盖申请单位骑缝章。

三、申请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一)申请活动种类分为生产、销售、使用。

(二)申请活动范围分为Ⅰ类放射源、Ⅱ类放射源、Ⅲ类放射源、Ⅳ类放射源、Ⅴ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Ⅱ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

(三)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申请许可种类和申请许可范围的组合,如生产Ⅰ类放射源和Ⅱ类放射源,使用Ⅰ类射线装置。

(四)特别的,生产、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申请活动种类和范围填写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建造Ⅰ类射线装置的,填写销售(含建造)Ⅰ类射线装置。

四、“日等效最大操作量”、“最大等效年用量”、“工作场所等级”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确定。

五、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设计规模和内容进行填写。

辐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邮编

工作场所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辐射安全与环境

保护管理机构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活动的

种类和范围

所附材料:

(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附申报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申请表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信息。

本人已熟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要求,愿依法对本申请表的申请事项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一)放射源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规划装置

名称

规划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名称

规划生产、销售、

使用的放射性

核素类别

规划设计的

放射性总

活度(贝可)

活动种类

工作场所

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工作场所名称

工作场所等级

规划设计的

放射性核素名称

规划设计的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

(贝可)

规划设计的

最大等效年用量

(贝可)

活动种类

辐射安全许可内容申请

(三)射线装置

(本表按规划设计规模量填写)

规划装置

名称

规划生产、销售、

使用的射线装置类别

规划生产、销售、

使用的射线装置数量

活动种类

工作场所

名称

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表

机构名称

电话

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工作部门

专/兼职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监测设备、报警仪器和辐射防护用品登记表

仪器名称

型号

购置日期

仪器状态

备注

辐射防护用品(含个人剂量监测)

 

辐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岗位

毕业学校

学历及专业

辐射安全与防护

培训时间

备注

 

现有或拟新增加放射源明细表

序号

核素

名称

出厂

日期

出厂活度

(贝可)

标号

放射源编码

类别

装置名称

放射源具体位置

工作场所

经度

纬度

相对高度

(米)

一、现有放射源明细

二、拟新增加放射源明细

现有或拟新增加射线装置明细表

序号

射线装置名称

规格型号

射线种类

类别

出厂编号

用途

射线装置具体位置

工作场所

经度

纬度

相对高度

(米)

一、现有射线装置明细

二、拟新增加射线装置明细

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名称)承诺:

一、单位负责人(职务)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机构名称)或指定专人(姓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四、健全安全、保安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六、指定专人(姓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

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混存。

确保贮存场所具有有效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七、保证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八、发生任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行为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九、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运。

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或及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十一、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十二、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十三、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十四、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

电话:

日期:

《辐射安全许可证》初审意见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活动的

种类和范围

(以上由申请单位填写)

主管单位环保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注:

无主管单位的,“主管单位环保部门意见”一栏可空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营销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