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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

海口市房屋登记收件标准

根据《物权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一般规定

下列证明文件分别适用于房屋登记的所有类型。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未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国内公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未成年人的,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

2、单位的身份证明

(1)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代理及公证

1、申请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代理申请房屋登记的,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房屋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户口簿等材料(监护人由法院等指定的,提交法院等出具的证明文件)。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房屋登记,应提交公证证明,并相应同时提交经确认、认证等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

1、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申请房屋登记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交划拨土地转让的批准文件。

购买政策性房屋登记后再转让的,如涉及划拨土地,按有关政策规定及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3、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4、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5、按本标准规定提交的登记材料,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6、本标准未规定收件内容的登记类型,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收件。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其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其他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7、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座落地址(含街道、门牌号)的证明;

8、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备案证明;

9、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商品房买卖(首次)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首次)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出具购房对象资格确认的证明材料;

(6)完税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3、拆迁安置房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拆迁安置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统建房源的,应提交市国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4、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5、房屋互换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互换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互换合同或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6、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7、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遗嘱继承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5)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分割协议;

(6)完税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9、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分割协议、合并协议等证明材料;

(5)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6)完税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10、以房屋抵债或出资入股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以房抵债协议或以房屋出资入股的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11、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含企业被收购、兼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文件,分立、合并(含被收购、兼并)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12、合资合作建设房屋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合资合作建房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合建当事人已依法向土地、规划等部门办理合作建房相应登记手续的,按房屋初始登记办理)

13、房屋调拨的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14、房屋拍卖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委托拍卖合同;

(5)拍卖成交确认书;

(6)完税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1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确认房屋权利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16、司法协助执行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17、夫妻离婚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离婚证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6)完税证明;

(7)其他必要材料。

18、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

(4)房屋共有人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19、房屋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

(4)房屋份额转让合同或协议;

(5)完税证明;

(6)其他必要材料。

20、职工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的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批文;

(5)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6)购房人申请书;

(7)计算表;

(8)购房缴款凭证;

(9)其他必要材料。

21、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转移登记

(建设单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新建集资房)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经有关省(市)房改部门批准的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证明文件、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比例核定证明材料;

(5)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协议书;

(6)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缴款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座落地址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材料;

(5)房屋所处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相关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3、房屋面积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面积发生增加或减少的书面材料;

(5)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6)其他必要材料。

(因翻建、改建、扩建导致房屋自然状况发生改变的,参照房屋初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变更登记原因的书面材料;

(5)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6)其他必要材料。

5、夫妻名称变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双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结婚证或其他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5)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或证明材料、夫妻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

(6)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自然灭失或被拆除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如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而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2、职工房改购买公有住房退房的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退房的书面证明材料;

(5)原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的书面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五)抵押权登记

1、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无需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6)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7)其他必要材料。

3、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主债权转让合同、或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4、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等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5、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6、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7、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7)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9、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10、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施工许可证;

(8)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总承包合同;

(9)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座落地址的证明材料;

(10)其他必要材料。

11、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12、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13、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1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1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六)地役权登记

1、房屋地役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土地使用权证书;

(5)地役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地役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地役权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七)房屋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购房款发票、银行进帐单或存款凭证等付款凭证;

(7)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材料。

2、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证书;

(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8)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9)其他必要材料。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八)房屋更正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九)房屋异议登记

1、房屋异议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异议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等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必要材料。

三、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各类房屋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6、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8、房屋座落地址(含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门牌号等)的证明材料;

9、实施房屋白蚁防治的备案证明(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房屋);

10、其他必要材料。

(经公告10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土地使用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8、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

9、其他必要材料;

(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2、集体土地房屋坐落地址(含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名称、门牌号等)或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座落地址发生变更的证明,或证明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材料;

(5)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3、集体土地房屋面积发生增加或减少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面积发生增加或减少的书面材料;

(5)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6)其他必要材料。

(因翻建、改建、扩建导致房屋自然状况发生改变的,参照房屋初始登记的相关要求办理)

4、集体土地房屋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变更登记原因的书面意见;

(5)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6)其他必要材料。

(四)集体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抵押合同;

(6)主债权合同;

(7)其他必要材料。

四、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在海南日报或海口晚报上刊登的遗失(灭失)声明;

5、其他必要材料。

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换发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破损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六、落实房屋政策退还房屋权属的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原房地产证、契证或其他证明原房屋权属归属的证明材料;

4、房屋测绘报告及审核意见;

5、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落实政策退还房屋的证明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七、本局原公布的有关房屋登记收件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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