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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费用"到博弈均衡

摘要:

这篇文章旨在说明:

第一,分工不可避免地造成技术知识的不对称分布和由此而来的交易费用,所以才产生了获取和积累"制度知识"的必要性.如果制度知识不足以降低交易费用,那些可能产生规模经济效益的技术知识就无法被应用于分工生产过程,经济也就停止发展了.第二,交易费用不可能从局部均衡得到确定.运行一个制度所花费的成本只能通过制度选择的多人博奕过程的均衡状态来确定.制度经济学文献中存在着许多关于"交易费用"概念的误解.澄清"交易费用"概念,是这篇文章的主旨之一.另一方面,以往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忽视了奥地利学派关于"知识"和"市场过程"的观点,所以很难为制度经济学建立一个类似"一般均衡"理论的坚实基础.制度经济学至今仍然是一种"部分均衡"分析.知识结构的引进有助于建立制度演进的时点间一般均衡过程.于是,第三件事是:

人们从传统学习知识,并且在他们习得的"知识结构"基础上达成他们(资源配置与制度)选择的均衡.前代人行为的均衡及所习得的知识通过教育与模仿变成对后代人而言的"传统".所以"交易费用"仅仅当传统允许人们从许多可能的均衡中作出选择的时候才是一个"成本"概念.

一.引论

经济学象其他科学一样,在它不断探索新领域的时候留下一些从没有说清楚过的,最基本和重要的概念.三个著名的例子是:

(1)做为亚当.斯密<原富论>基石之一的"市场广度(marketextent)"的概念,后来被扬(AllynYoung,1928)在1920年代提出来深入讨论,发现其两个不同的度量(外延的市场和内涵的市场),并从内涵市场广度引出他的经济增长理论.而外延市场广度概念的严格的可操作定义是斯蒂格勒(GeorgeStigler)在1960年代研究价格变化的地理相关性时给出的.

(2)曾经困扰了年轻科斯(RonaldCoase)并激发出新制度学派基本思想的"企业"概念.(3)希克斯(JohnR.Hicks)临终时声称他终生试图理解的一个问题是"利润"问题.还可以举出其他例子.例如什么是"资本"和"利息",什么是"上升的供给曲线",什么是"竞争",什么是"收入",等等.最后还有这篇文章的中心问题---什么是"交易费用".

科斯(Coase,1991d)同意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在抱怨学界普遍对科斯的论文"引用多而理解少"时指出的两个问题:

(1)科斯没有把交易费用概念定义成可以操作的概念,从而后来者在应用此概念时不得不另循它途,例如使用"契约"和"权利"等等有法律和操作规范的,对应于可度量事物的概念.

(2)科斯没有说明到底是那些力量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大小和交易制度的方式.

我打算通过这两篇文章提出的解决这两个问题的途径是:

(1)引进新古典经济学的"比较静态分析"方法来定义和度量各种交易制度的机会成本.这要求建立一般均衡的或博奕论的制度选择模型.但是由于"制度选择"与个人理性选择之间的根本差别,我必须首先解决上述威廉姆森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2)知识,技术的和制度的知识,在参与博奕的成员之间的分布和积累,加上初始产权的分配,就可以决定一组静态的均衡,而在全部均衡状态中具有最小生产成本的均衡可以用来度量其他一切均衡状态下资源配置的"机会成本".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实现或者可以看到那个具有最小交易费用的均衡.社会停留在较高交易费用的均衡状态里,这就是诺斯(DouglassNorth,1990,1991,1992,1994)反复强调而不为主流经济学和主流新制度经济学所接受的"锁入效应(lock-ineffect)".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无法接受诺斯的看法,我以为原因就在于新制度学派主要人物(如科斯,艾智仁,张五常,德姆塞茨,巴塞尔,等人)所依赖的仍然是承袭自阿尔佛莱德.马歇尔(AlfredMarshall)的"部分均衡"分析.在局部的均衡分析里,只要信息交流的努力足够大或者博奕进行的次数足够多,怎么会出现"锁入效应"或"非理性结局"呢?

换句话说,如果由于锁入效应,甲和乙损失的价值超过了讨价还价的交易费用,为什么甲和乙不继续讨价还价而非要被"锁入"呢?

读者不难发现,在这种局部均衡分析中,首先必须定义的是"交易费用"概念.其次,就在我们深入思考,要定义清楚这个交易费用概念时,我们会发现甲和乙并不事先知道他们决定继续讨价还价或决定停止讨价还价所损失的价值的确切数量,因为这个决策中的不确定性正是交易费用得以产生的前提(必要条件).如果你不知道"锁入效应"与继续讨价还价的成本相比会带来多少损失,你怎么能声称不会有"锁入效应"呢?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支持诺斯的.

科学哲学告诉我们,一个可操作的概念必须是用建构的方法定义的.建构就是一步一步地用一些原初的自明的概念,和其他可操作概念,界定所要定义的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例如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的概念是可操作的,因为我们可以按照种属科目纲门界把所有不是人的生物划在"人"概念集合以外,而把所有具有可观察的"人"的特征的生物归入"人"的集合.这种建构定义的概念是可操作的,因为当我们应用这种概念于现实世界时,我们只须做有限次的观察来判断出那些属於这一概念的事物和那些不属於这一概念的事物.基于这个理由,"幸福"是一个不可操作的概念,因为当一个人感到"幸福"的时候,他的感觉是不能观测的,即便将来可以近似地观测感觉,我们也不能够通过有限次观测确定一个人所能够感觉到的(肯定是无限多的)全部感觉从而把其中一部分界定为"幸福",而把其他部分界定在"幸福"集合以外.

基于概念的可操作性,经济学家把"成本"定义为"机会成本".也就是说,一个面对着一组选择机会的理性人所做的某个选择的机会成本,应当定义为他所放弃的其他的选择可能带给他的最高价值.机会成本概念的两个要素是:

(1)任何成本都是选择的成本.

(2)任何成本都是对于某一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而言的成本.这两个要素都常常被人忽略.例如许多新制度经济学的文章谈及制度成本时没有明确说明哪些制度是可供选择的.如果制度是不能选择的,怎么会有制度成本呢?

这在教科书经济学里是重要的教学要点之一,我们可以毫无困难地告诉学生们为什么短期供给曲线只能是可变边际成本曲线的上升部分位于可变平均成本曲线之上的那一段.因为企业无法改变"固定成本",所以企业决策不会再把固定成本摊入成本.这正是选择的成本的例子.另一个例子是,奴隶的劳动时间对奴隶来说是没有成本的,因为他没有选择劳动时间的自由.另一方面,奴隶怠工所节约的闲暇时间对他而言是有价值的,因为他可以选择"怠工"或"不怠工".关于上述第二个要素,无须多说,经济思想史上历来就有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今天.我们不妨这样看待这个问题,凡是建立在"客观价值"基础上的理论就一定不是科学的理论了,因为缺了波普所论的实证意义,科学就不成为科学.

当我们试图为交易费用下一个"机会成本"定义时,我们无法回避下面的四个困难:

(1)交易费用是在一群利益不一致的人们中间组织劳动分工所花费的机会成本.然而这群人可以通过许多种方式来组织分工并协调利益.经济上的好处和计算,经济激励和机制,和通过经济机制发生作用的经济力量,这些只是许多类方式之一类.其他的方式包括宗教的,权威和意识形态的,自我约束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甚至还有生物演进过程中形成的有利于分工合作的某些专门功能和专门器官,以及人类语言等等.这些方式,不论是帮助还是阻碍分工,其"成本"是无法定义的,因为人们无法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些方式,在许多时候正是这些非经济的力量决定和培养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偏好.这些没有成本的方式与经济方式混杂在一起,使得任何一种经济方式的"机会成本"难以确定.这就是为什么"文化传统"始终不能被主流经济学家接受到经济分析中来.

(2)交易费用往往不能从生产的"技术费用(transformationcost)"分离出来.因为所谓"生产技术"就是把生产所需的各种投入品结合在一起形成产出的方法.而交易费用就是这种结合,当投入品是由具有不同利益的多个主体占有时,所发生的生产费用的一部分.而生产费用的另一部分就是各个所有者由于投入其所有物所付出的成本,即生产的技术成本.如果当事人想要改变交易费用,他往往同时会改变投入品所有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也因此而改变了生产技术本身.因此当我们试图度量交易费用时,新古典模型中假定不变的所谓的"生产函数"就必须是内生于选择过程的了.因为如果当事人不能选择技术,他们也就无法改变交易成本,从而交易成本对他们而言也就不再是成本.但是生产技术的内生化,给一般均衡模型带来了不可克服的困难.克服这个困难的现在看起来唯一的途径是使一般均衡依赖于社会的某个知识结构.这样处理的结果是内生的技术选择相当于在许多不同的一般均衡状态中作出选择.而人们的知识结构决定了选择的局限性(非最优性).(3)交易费用存在的前提,如前述,是存在着不确定性.换句话说,当事人不能够确知他到底有多少机会,都是什么样的机会,以及每个机会可能带来的价值是多少,于是他不可能确定他的每一个选择的机会成本是多少.为了知道全部的机会,他必须不断收集信息,也就是不断付出交易费用(信息费用是一种事前交易费用,见下文),但是他也同样无法确定继续收集信息是否理性,因为将要收集到的信息的价值是不确定的或未知的.(4)任何交易费用必定涉及两个以上的人的行为,所以必定是博奕行为.当所涉及的人数很多时,博奕就趋近于一般均衡了.所以博奕应当是比一般均衡更普适的分析方法.在博奕中定义交易费用,要求以均衡状态下的成本和价值来度量交易成本(详见下文).而改变交易成本就意味着博奕着的人们"选择"从一个均衡跳到另一个均衡.这种跳跃到底是怎样实现的,就连博奕学家们也还没有找到解答.我在这篇文章里强调了现代博奕理论的"学习过程"博奕与哈耶克关于"道德传统"的知识论研究的关系,试图为博奕均衡的实现提供一个理由.

这些困难意味着,在经济分析中要么必须放弃所谓"交易费用"的概念,要么就把交易费用理解为在给定的不完备的知识集合上对可供选择的制度做选择的机会成本.这后一种选择就是这篇文章所做的尝试.如果它失败了,我将更有理由声称:

交易费用是一个错误的概念.

如上述,与交易费用的定义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哈耶克(Hayek,1937,1945,1949,1952)反复提出过的"知识与一般均衡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最近又被贝克尔(BeckerandMurphy,1992)重新提出.然而它仍然没有引起大多数经济学家的注意.尽管奥地利学派关于"市场过程(marketasaprocess)"的看法由于东欧及俄国1989年以来的改革过程遇到的困难,已经备受注意.人们现在承认"市场经济"远非朝夕之功可成.但是奥地利学派尤其是米塞斯(LudwigvonMises)和哈耶克关于"知识的分工"与自由市场功能的论述并没有被结合到经济分析中来.就我所知,只有扬晓凯和黄有光在北荷兰出版社出版的他们那本专著里试图以博奕论中"过程均衡"(又叫"序贯均衡")的概念来证明哈耶克思想的正确.然而他们为了要使用数学工具(为了要进入"主流经济学"),不得不放弃哈耶克思想中更重要的部分,那就是"道德传统"的作用.这正是我第二篇文章要谈的主题,考虑到思想的连贯性,我不妨在这个引论里谈一下知识结构与博奕论的关系.

哈耶克出身于奥地利学派,自然对该学派发动的"边际革命"和做为"过程"的一般均衡理论有着深入的了解.他在1937年就任伦敦经济学会主席的演说词中发表了这样的看法:

如果亚当.斯密的劳动分工理论已经成为经济学基石,那么由于劳动分工所引起的知识的分工就应当成为经济学研究的核心或更重要的部分.经济学至今没有回答的如此根本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是什么机制把分工中的劳动者,其中每一个人只掌握人类全部知识的一个片段,把这些有着千差万别的利益动机的人们各自的行动计划,协调在一个所谓一般均衡状态中呢?

我承认我自己也是最近几年,在了解到博奕理论在政治哲学方面最新的发展以后,才意识到哈耶克这个问题的现代性的.

博奕理论家们一直对博奕均衡的基础存疑.例如克莱珀斯(DavidKreps,1990)谈到"囚犯悖论"时反复告诉我们,两个囚犯甲和乙,他们之间的多次博奕有两个均衡,一个是两人都选择"合作",一个是两人都选择"不合作".前者是博累托最优,后者是纳什均衡.我们先以最简单的纳什均衡来说明博奕论中"公共知识"的概念.为了明确,我把甲的推理过程逐步列出:

(1)甲选择"不合作"的理由是什么呢?

如果他认为乙将会合作,他必定不会选择"不合作"的策略.所以他必定是认为乙将不合作.

(2)为什么甲认定乙将不合作呢?

甲必定是已经设身处地在乙的位置上认定了甲将选择"不合作"策略,因为否则乙必定会选择"合作",而不是"不合作".(3)为什么乙认定甲将不合作呢?

在甲的推理中乙必定是已经设身处地在甲的位置上认定了甲认为乙将选择"不合作",所以甲将选择"不合作",所以乙才选择"不合作".(4)归纳原理可以推出,甲选择不合作的理由是,甲认为:

"乙认为:

"甲认为:

"......这是一个无限回归推理过程.这个推理链条中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假设以前所有环节所需要的假设.凡是见过相对论艺术家艾舍尔的画的人都会同意,这就是我们从相对而立的两面镜子中看到的"无限"现象.上面的推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假设或知识,就被定义为"公共知识",因为这部分知识一定是甲和乙共享的,否则无限推理就会在某个环节中断.而任何环节的中断都会使博奕达不到相应于那部分公共知识的均衡状态.克莱珀斯代表的博奕理论家们长期以来在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这部分"公共知识"是从哪来的.他发现并提供了至少三个类似的解答:

(1)公共知识是在博奕进行前的信息交流中建立起来的某种共识或事前同意的玩儿法.可是难道信息交流不应当被纳入博奕过程吗?

这是一些人的批评.根据这个批评,信息交流做为一种博奕也需要"公共知识",所以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回答.

(2)公共知识是博奕者们从事前存在着的一些"习俗"学到的,或者,"习惯行为".这个回答与哈耶克关于"道德传统"在一般均衡中的作用的思想是一致的.(3)公共知识是由博奕者所在的文化环境提供的,所谓"焦点理论"(见我在<经济研究>1994年7月的综述文章).这个解释已经与上述哈耶克的思想非常接近了.

从博奕论遇到的困难我们容易看到,理性,虽然它使经济学成为社会科学中的"皇冠",它毕竟需要为自身找到一个"支点"才能移动整个宇宙.理性的终极出发点在什么地方呢?

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两个基本解答(见我在<读书>95年3月的文章):

(1)笛卡尔的"建构主义"理性.其出发点是笛卡尔的思考着的"我".

(2)休漠和波普的"演进理性".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传统",只不过波普以及哈耶克说的"传统"是有发展层次的.最长远传统是物竞天择通过物种遗传机制形成的"生物传统",以生物器官的功能和结构为载体.其次是社会演进传统,以一个社会的文化道德体系为载体.再次是个人经历的传统,以个人的心理结构为载体(Hayek,1952).现在我们可以看看博奕理论家怎样处理社会文化传统(下一节会更详细介绍).

博奕论在政治哲学方面的发展主要是由密执安大学的博奕理论家宾默尔(K.Binmore)推进的.宾默尔在博奕论方面以知识博大见长.其文集<博奕论基础论文>可以做为理解其思路的入门书.在宾默尔之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Rawls)声称他继承了由霍布斯(ThomasHobbes),洛克(JohnLocke),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甚至康德(ImmanuelKant)的"社会契约论"传统(我在<读书>95年3月的文章对此有批评).不论如何,博奕论在政治哲学中发扬光大首先要归功于罗尔斯.因为正是接续着罗尔斯的工作,宾默尔写了一系列文章,并在1994年出版了专著<博奕论与社会契约>上卷(Binmore,1994).宾默尔对罗尔斯的思想有所批评,认为不是洛克和康德传统的正宗.在宾默尔的看法里,社会契约的基础是从休漠(DavidHume)那里来的,是从道德传统中生长出来的.为什么罗尔斯(<正义论>)要从"忽视面纱(theveilofignorance)"导出他的社会正义基本原则呢?

归根结底是基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推理(斯多葛学者最早提出,称为"正确推理";孔子说: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孟子"四善端说"有类似看法:

"侧隐之心仁之端也").凡有理性的人都能够推出这个道理.于是才有罗尔斯的"公平原则".其实,博奕理论家夏仙义(Harsanyi,1994年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在罗尔斯之前(只是不为哲学家知道),已经从诺意曼-摩根斯坦效用函数论证出与罗尔斯相同的"公平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出的一个博奕策略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政治学家阿克斯若德(R.Axelrod,1984)通过大量问卷调查发现这是囚犯悖论实验中的博奕者们最常使用的策略.为什么呢?

这个策略和导出这个策略的那个"正确推理"的有效性显然依赖于上面谈过的"公共知识".但是这个公共知识的存在又必须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因为人们无法在结成社会之前就掌握公共知识(没有交流,何来"公共"?

).但是罗尔斯和上述的博奕理论基础研究告诉我们,社会由一个社会契约而成.社会契约又依赖于关于"合作"的公共知识的掌握.这就成了循环论证.所以哈耶克批评罗尔斯说:

罗尔斯的世界永远也无法进入文明(哈耶克,<致命的自负>).

唯一可以接受的结论是,公共知识来自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也就是上面介绍的克莱珀斯三个解答中的第三个.哈耶克说(他的四个命题见我在<经济研究>94年7月的综述文章):

"我们的理性与我们的道德一样,都是演进选择过程的结果."关于演进的理性传统(或者"进化认识论"),哈耶克认为波普论述得已经很透彻,没有必要再论及,所以他为<致命的自负>规定的主题是要说明"道德传统的演进过程".我所理解的道德,其核心部分就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如何进行合作的知识.这部分知识,一旦被一群人接受(例如从小就在同一个社会里长大),就正是上面所说的"公共知识".而道德传统本身是人类长期演进而来,扯不上理性或非理性的问题.我承认,这是一种相当"宿命"的看法.然而正如我在"传统与乌托邦"(<读书>1995年3月)中说明的,这种看法是对于理性设计的自负的良好解毒剂.

二.关于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的一个批判性的整理

为了澄清交易费用概念,我们必须先以批判眼光重新整理产权经济学.因为正如我反复说过的,概念在其展开过程中就表现为理论.所以对理论的批判性整理就是概念的澄清.

张五常(Cheung,1987)在<新玻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经济制度与交易费用"条目中是这样定义交易费用的:

"广义而言,交易成本是指那些在鲁宾逊.克鲁梭(一人世界的)经济中不能想象的一切成本.在一人世界里,没有产权,也没有交易,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这个定义显然不是建构性的.因为它只能说明哪些成本不是交易成本,而不能说明哪些成本是交易成本.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判断一项成本是否属於交易费用,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只要观察这项成本是否可能在一人世界里发生.凡是那些可能在一人世界里发生的成本就被划在交易费用概念以外的集合中.这个定义抓住了交易费用概念的核心部分,那就是:

交易费用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的利益分歧.这是交易费用之所以发生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当我们观察到交易费用时,那一定是"多人社会",而且人们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但是当我们观察到利益有分歧的人们进行交易时,却不一定就能断定会发生交易费用.

再深入一些,假定存在着利益分歧,假定世界上有许多人,假定每一个人都自给自足,与世隔绝地生活在"一人经济"里,那么是什么原因阻碍人们结成"多人社会"或者,用洛克的语言,组成"公民社会"呢?

对此霍布斯(Hobbes,1992)和洛克(Locke,1992)说的很清楚,如果没有广义产权(尊重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人们就会堕入"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生存,人们只有两个选择:

(1)与世隔绝,

(2)互相尊重产权.于是人们选择

(1)这个事实就说明选择

(2)的成本高于选择

(1)的成本.换句话说,正是因为过高的交易费用,人们才会生存在"与世隔绝"中.所以张五常给出的交易费用定义也陷入了窘境."鲁宾逊.克鲁梭"要么是由于没有选择而进入一人经济,要么是选择待在一人经济里.前者不能用来定义机会成本(包括交易费用),后者则依赖于鲁宾逊.克鲁梭对两个选择所发生的制度成本(即交易费用)的权衡.而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能说一人经济没有发生交易成本.因为他放弃的与其他人合作所能够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尽管小于合作的交易费用,仍然是一种机会成本,是一人经济的交易费用.

"公民社会"被它的概念发明人佛格森(AdamFerguson)称为"文明社会",这在英文中本来就是一回事(civilsociety).文明的意思是互相尊重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在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生命权利是每个人与生具来和不可剥夺的,基本自由和财产权利则是生命权利的必要的延续.例如生命权利可以推出"不被饿死的权利"(A.Sen,1988).但是这种权利的外延可能最终损害其他人的权利.例如从"不被饿死的权利"可以推出"在饥饿时抢夺别人粮食的权利".又例如,从思想自由的权利可以推出追求生命最高价值(例如宗教信仰)的权利,再进一步可以推出"建立新制度以实现自我价值的权利",或者,"以革命的名义",强迫别人放弃自由权利的权利.因此苏格兰思想家们非常重视"自由"的限度.他们的这种态度被依撒雅.博林(IsaiahBerlin,1969)称为"消极自由(negativeliberty)",又称为"不受到其他人干涉的自由(beingfreefrom)".而另外一种态度,以卢梭为代表,经孔德(AugusteComte)发展为法国和美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自由主义传统.博林称之为"积极自由"的态度,或者,"干事情的自由(beingfreeto)".不论如何,我们可以象罗尔斯说的那样把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理解为"由不妨碍他人享有同等程度所决定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这句话是用了省略句的,读者应当不难懂得它的意思,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致的.从交易费用经济学角度看,这个"自由"定义是成问题的.因为当人与人之间为了在越来越细微的地方界定所有人"同等程度"的自由权利时,界定权利的费用会越来越高,所以理性的选择是在任意两个人之间留下一块没有个人权利界定的"公共领域".在这个公共领域的边界上,界定个人权利所花的边际费用等于边界处个人权利所产生的边际价值.因此,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其他人的义务,见Feinberg,1973).

界定了基本权利以后,人们开始交换过程,并通过交换使权利产生更大的价值.这里有三个问题要回答:

(1)交换的环境是什么?

最基本的那部分产权是无法交换的,例如生命权利.可以交换的是那些在生命,基本自由,和基本财产之外的权利.当然,由于每个社会特定的历史和道德传统,很难在人权或基本权利与可交易的财产权利之间做明确的划分.交易的环境应当包括三个要素:

(甲)一个确定的知识结构.参与交易的个人掌握着这个知识整体中的片段,知识整体在所有参与分工交换的人当中的一个分布就叫做一个"知识结构".(乙)一群人,他们的偏好已经被他们掌握的知识片段确定了.(丙)一个基本权利结构和一个可交换权利的结构(简称"权利结构").基本权利在人群中的分布就叫做"基本权利结构".在知识结构中,每个人都知道其他人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知道这些关于基本权利的知识是公共知识.于是交换那些可交易的权利的博奕得以进行.

(2)哪些东西进入交易?

凡是属於可交换权利的权利就进入交易.所有可交换的权利在人群中的一个分布叫做一个"权利结构".最后,(3)参与分工的人们的相互冲突的利益是怎样得到协调的?

对这三个问题的全面解答实际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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