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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基本知识

<1>

碳金融:

未来全球金融博弈的战略性新领域

作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金融方法,碳金融被认为是一种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金融形式。

发展碳金融也是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但是,目前国内关于碳金融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对发展碳金融的思路也不明晰。

日前,本报记者就我国发展碳金融相关问题采访了湖南大学碳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乔海曙教授。

他表示,碳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将在未来全球金融博弈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中国应把碳金融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抓住机遇,做大做强碳金融。

碳金融是一种崭新的金融形式

记者:

碳金融目前是学术界研究的热门领域。

但是,人们对碳金融的内涵与外延存在不同的认识。

作为国内涉猎碳金融研究较早的学者,您对碳金融是如何定性的?

它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有何独特性?

乔海曙:

当前,国内外就碳金融的内涵外延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

总体而言,碳金融是对环境金融的一种创新,是新形势下环境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

碳金融依托碳交易,将生态效益纳入金融考量范围,目标是在降低排放与经济增长之间达到平衡,表现出全球跨度、战略高度和影响深远的三维特性,是全球金融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碳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有其独特性:

其一,特殊的金融属性。

碳金融不一定有金融机构的参与,为达到减排或碳中和目标的简单碳商品买卖不属于碳金融范畴,表现出融资、投资特点的碳交易才属于碳金融。

从业务角度划分,碳金融包括基于碳减排的融资活动(直接融资和以绿色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基于碳交易的投资增值活动以及相关金融中介服务。

其二,特殊的依托关系。

传统金融是与“货币资金”相关的概念。

碳金融是与“碳排放权”或“碳配额”相关的概念。

碳金融依托碳交易并服务于碳交易,碳排放权首先作为商品买卖,而后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衍生工具(如碳排放期货、期权、掉期等),其“准金融属性”日渐凸显。

其三,特殊的价值取向。

传统金融机构或者以经济效益为导向,或者以执行国家的特定政策为己任。

碳金融不以眼前利润为最终归宿,而以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为导向,支持低碳产业的长远发展,弥补了传统金融忽视环境功能的缺陷。

其四,特殊的三维特征。

首先,气候变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决定了碳金融具有全球跨度特征;其次,降低碳排放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替代关系,意味着各大国之间要展开激烈的政治经济博弈,碳金融表现出高度的战略性;再次,温室气体排放的治理原则是在降低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之间达到平衡,说明气候变化的影响深远,治理是长期性的。

中国将成为国际碳市场的“生力军”

记者:

几年之前中国实务界就开始了国际碳交易活动,2008年之后也相继成立了与碳排放相关的交易平台。

那么,您如何评价中国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处于什么样的阶段,存在哪些问题,未来发展空间如何?

乔海曙:

目前中国碳金融发展势头非常好,已经先后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无论在碳交易市场还是国内节能减排工作上都取得显著成效,但总体而言碳金融发展的基础薄弱,规模有限,市场不够成熟,尚属“起步阶段”。

第一,相关交易所有价无市,交易寥寥。

虽然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等12个省市相继成立了环境交易所,但是由于缺乏统一规划,缺乏强制减排的相关制度,也缺乏合适的交易产品,这些交易所建立以后基本上很少有碳减排产品的交易。

这样既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也将减弱中国企业在碳交易中拥有定价的话语权。

第二,金融机构对待碳金融的态度还不够“积极”。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碳金融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但由于认识不到位、外部环境不充分、成本收益失衡等原因,国内金融机构对此较多采取观望态度,行动上有一定的“抗拒”。

随着低碳经济的高涨,国内部分金融机构从环境保护的行为中发现了商机,开始积极探索碳金融的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效。

例如,银行业从新产品开发的角度,把低碳、新能源作为新的金融业务,工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都先后推出相关产品。

但是,总体来讲,金融机构在碳金融的介入上还比较薄弱。

碳金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是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的“动力”不够充分,即能够产生利润的碳金融业务品种有限。

究其原因主要有:

其一,储备不足。

低碳经济和碳金融兴起时间较短,金融机构对其操作模式、利润空间和风险控制等认识不深,且在化工、会计、法律等方面综合人才储备及业务培训不够。

其二,风险较大。

社会效益好的项目,其经济效益不一定最佳,而严格标准后的绿色信贷的实施也可能挤出部分优质客源。

尽管如此,未来中国碳金融的发展潜力仍然巨大,市场空间无限,中国将成为国际碳市场的“生力军”。

其一,碳金融发展的资源基础厚实。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巨大的碳排放资源是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场的坚实基础。

据有关专家预测,中国在2030二氧化碳减排可达20亿~30亿吨,超过欧洲国家减排量的总和。

其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已有了良好的社会与法律基础,环境项目融资的法律规范、环保基金类的法律制度、银行类环境金融产品的法律制度等陆续出台;国内外的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京津沪等地集约式发展,将大大节约碳金融服务机构的运营和交易成本;而专业性的评估、技术与法律咨询等机构的大力发展,也进一步活化了碳金融服务市场。

其三,“十二五”规划的制定为碳金融提供了优越的战略环境和广阔的想象空间。

“十二五”规划明确了节能减排、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任务和目标,并将营造国内各项事业快速科学增长的良好局面,为低碳发展增加动力。

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是中国今后一段较长历史时期经济发展的主流,经济决定金融,与之共生的碳金融有了发展的物质基础,未来将大有作为。

“碳金融”也许是有史以来全球最大的一场“金融博弈”

记者:

当前,中国经济实力快速提升,传统金融业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

但是,正如您前面谈到的,我们在碳金融方面还非常薄弱。

那么,在您看来,碳金融在国际金融博弈中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我们应该把发展碳金融放在一个什么样的层级上?

乔海曙:

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据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将分别达到100亿吨和1500亿欧元(约18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有望超过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而2020年将分别达到440亿吨和4440亿欧元;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发布的报告预测,碳市场到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

“谁掌握了碳定价权,谁就掌握了重新划分世界的权力”。

碳金融是后危机时代大国间竞争、争夺与博弈的战略性新领域,其背后是各个利益阵营的大博弈。

以“低碳经济”为核心的战役,其实质是借“碳金融”夺取全球低碳经济的战略制高点。

“碳金融”也许是有史以来全球最大的一场“金融博弈”,同时也是一棵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摇钱树”。

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8月,中国已注册项目917个,其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

全球碳交易市场中,中国是CER一级市场上的最大供应国。

作为第一大排放国,也是第一大减排国,中国应该拥有与之相称的碳金融。

从国际层面来看,通过大力发展碳金融并将碳减排产品化,中国能够引领全球碳减排并成为典范;从国内形势看,发展碳金融有利于国内企业把握低碳转型机会,平衡低碳目标与经济增长。

因此,在争夺未来碳交易主导权的全球性博弈中,中国要把碳金融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

为此,必须从国际竞争视角做大做强碳金融,尤其在碳定价权、碳货币等与国际博弈有关的领域充分给力。

第一,争夺碳定价主导权刻不容缓,要让我国的巨额碳减排量得到应有的价值。

中国碳减排量占全球减排市场的1/3,然而由于很多企业只是进行“游击作战”,分散谈判,使得定价权基本被发达国家主导,我国目前基本处于国际碳交易规则制定的边缘。

我国碳资产价格只有4~5欧元一吨,而国际上已达到十几欧元一吨,中国目前仅是低价的“卖碳翁”,碳减排资源流失非常严重,很多企业都遭受了损失。

如果让此状态延续,只会不利于我国碳金融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最终要面临“碳”花一现。

第二,力争使人民币成为碳货币,提升人民币国际地位。

在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问题上,欧元已经领先,美元稍显逊色,日元将伴随其国内交易体系的展开而逐渐发力,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间。

伴随各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参与度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搭乘碳交易快车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加速走向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预计,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以CDM(清洁发展机制)的形式实现,而中国将占2010年世界总CDM潜力的35%~45%。

与此同时,碳交易绑定货币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打破单边美元霸权,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新秩序,只有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才能使中国在这场碳金融的“货币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要强化碳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

记者:

既然碳金融是未来全球金融博弈的战略性新领域,那么,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大力发展碳金融。

在您看来,针对我们当前碳金融发展的现状,我们应该从何着手?

有什么样的战略性思路?

需要解决哪些根本性问题?

乔海曙:

发展碳金融,一个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是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

碳金融源于碳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也服务于碳交易。

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不仅关乎碳金融的市场基础,而且可能更加关乎中国未来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市场竞争力与国际地位。

碳交易市场是让我们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成本、最有效的方法来实现减排目标的一个市场手段,但是走向碳交易市场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作为抓手,着力解决碳市场分割问题,让碳减排商品实现在国内的自由交易。

为打造国内的碳市场,还要在技术上解决碳核算问题,在制度上解决碳监管问题。

同时,碳金融的发展要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结合。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碳金融成长的“肥沃土壤”。

中国的“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拟大力发展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有四项与节能环保有关。

显然,作为国民经济“血液”的金融行业,立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做足节能环保等“碳金融”这篇大文章,时不我待。

一方面,金融能够充分发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引导、助推作用;另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繁荣发展为低碳金融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历史机遇。

作为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好”的金融形式,发展碳金融无疑在道义上值得称颂,不过,要想走得长远,碳金融还必须成为一种能够“赚钱”的金融。

对金融机构而言,发展碳金融既有“义”的要求,更要有“利”的推动。

因此,解决碳金融义利不统一的问题,强化碳金融发展的内生动力机制,打造“赚钱”的碳金融,应该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一是发展碳金融要“顺势而为”,要摸准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低碳经济市场的“脉”。

金融机构要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而抢占市场先机,布局谋篇,与相关产业共同繁荣。

二是发展碳金融求“量”更要求“质”,做大更要做强。

一些热门产业如新能源局部已经有过热的现象,比如风电行业2009年已经有80多家整机厂,对于这些领域金融机构不仅要看行业而且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入,防范风险,确保碳金融资产质量。

三是发展碳金融要“稳”而“新”,推出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

在完善碳金融交易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上,不断丰富碳金融交易工具,拓宽CDM融资渠道,完善CERs定价机制,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四是发展碳金融要拓展中间业务收入,提升碳金融的综合效益。

通过大力培养碳金融人才,逐步提供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财务顾问、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碳金融的收入结构

<2>

碳金融(XX百科)

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

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目录

1碳金融的涵义

2碳金融市场

3国内碳金融

1碳金融的涵义

  碳金融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

“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涉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框架公约》)。

《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据统计,目前已有19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

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公约》于1994年3月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

公约有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

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

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

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

  《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

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

  第2至第6次缔约方大会分别在日内瓦、京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举行。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

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即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

  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开的第6次缔约方大会期间,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坚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减排指标,因而使会议陷入僵局,大会主办者不得不宣布休会,将会议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继续举行。

2001年10月,第7次缔约方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

2002年10月,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新德里举行。

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内进行。

2003年12月,第9次缔约方大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

这些国家和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60%。

2004年12月,第10次缔约方大会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

2005年11月,第11次缔约方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缔约方大会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着重讨论“后京都”问题,即《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

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新安排举行谈判。

  1.2《京都议定书》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

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

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

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

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

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

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

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

2007年12月,澳大利亚签署《京都议定书》,至此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中只有美国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

  截至2004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了3.3%,但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的排放量比1990年上升了15.8%。

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刚开始第一任期就宣布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理由是议定书对美国经济发展带来过重负担。

  2007年3月,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单方面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

  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是在内罗毕举行的《京都议定书》第2次缔约方会议上的主要议题。

2007年12月15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产生了“巴厘岛路线图”,“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

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1.3交易方式

  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之下,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协同作用,帮助各个缔约国以灵活的方式完成减排目标。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京都议定书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从经济角度出发,它更是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

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把这一市场简称为“碳市场”。

  市场参与者从最初的国家、公共企业向私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拓展。

在这个目前规模超过600亿美元的碳市场中,交易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边是各种排放(减排)配额通过交易所为主的平台易手,而另一边则是相对复杂的以减排项目为标的的买卖。

前者派生出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后者也成为了各种基金追逐的对象。

而且,这一市场的交易工具在不断创新、规模还在迅速壮大,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不久的将来碳交易将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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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金融市场

  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从最初的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00亿美元,四年时间增长了60倍。

交易量也由1000万吨迅速攀升至27亿吨。

巴克莱资本环境市场部总监预言,按照目前的发展速度,不久的将来碳交易将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市场。

  搭建全球交易平台

  2008年1月23日,新近完成合并的纽约—泛欧交易所(NYSEEuronext)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展开合作,宣布共同建立一个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全球交易平台。

这个被命名为BlueNext的交易平台以二氧化碳排放权的现货交易为主,并计划在2008年的二季度设立期货市场,最终涉足各种与环境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2月18日,作为首个交易京都议定书碳排放配额的平台,BlueNext开始正式运作。

这意味着二氧化碳排放权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无疑也是对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一种肯定。

  事实上,早在BlueNext成立之前,甚至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区域性的“碳市场”已经开始运作,二氧化碳排放权早已在多个交易所里登堂入室。

时值今日,以减排二氧化碳为主要标的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已经顺利运行了三年之久,欧盟内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uropeanClimateExchange)、北方电力交易所(Nordpool)、未来电力交易所(Powernext)以及欧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EnergyExchange)等均参与碳交易,欧盟的碳交易量和交易额均居全球首位。

这其中欧洲气候交易所专门从事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而由于二氧化碳为矿物燃料的衍生品,欧洲其他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合同则多数在现有的能源交易所挂牌,这些交易所希望借由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来套利,从客观上也促进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量的增长。

  此外,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起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

在亚洲,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

如果说《京都议定书》的签署等同于给二氧化碳标上了价,那么在不同类型的交易所内挂牌交易使得二氧化碳排放权迈出了市场化的第一步。

  以欧洲气候交易所为例,欧盟实行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机制,每个成员国每年先预定二氧化碳的可能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然后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被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每个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

如果企业在期限内没有使用完其配额,则可以“出售”套利。

一旦企业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通过碳交易所从没有用完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配额。

类似银行的记账方式,配额能通过电子账户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

BlueNext的基本功能也是如此,只不过交易的商品变成了联合国分配的排放量(AAU)。

  除了这种最基本的交易方式,欧洲气候交易所还于2005年4月推出了与欧盟排碳配额挂钩的期货,随后又推出了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样可自由流通,丰富了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种类,客观上增加了碳市场的流动性。

2007年9月,与核证减排量挂钩的期货与期权产品也相继面市。

交易产品的丰富使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成交额与成交量逐年稳步攀升。

2005年,欧洲气候交易所交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2.7亿吨,价值50亿欧元;2006年交易量攀升至8亿吨,交易额突破100亿欧元;2007年15亿吨,成交额接近200亿欧元。

  金融机构介入做大规模

  随着二氧化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不断加强以及市场的愈发成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看中了碳市场的商业机会。

除了最早规定的造纸、金属、热能、炼油以及能源密集型五个行业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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