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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保险赔付率的途径研究

前言

新中国保险业经历60年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3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高速增长,年均增速超过30%;保险市场多元化格局快速形成;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对外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在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领域的地位稳步提高,保险的经济补偿能力、资金通融和社会保障能力日益增强。

但我国保险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提高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是我国保险业当前的一项历史使命[1]。

“大”是指保险业发展的数量特征,可用保费收入、资产规模、保险机构、保险产品和保险从业人员数量等量化指标反映。

与国民经济同步或超前发展是保险也做大的主要标志,表现为:

保险业规模与经济总量相适应,保险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保险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只有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使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才能为做大我国保险业奠定基础。

“强”是指保险业发展的质量特征,表现为市场体系是否完善,企业管理是否科学,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是否高于国际水平和国内金融业平均水平,是否具有一流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经营的保险集团等。

我认为做大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手段、途径,做强才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通过做强中国保险业,可提高我国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渗透力和宏观经济决策的影响力。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需要。

做大做强是我国保险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战略目标。

保险公司需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资金流通环节,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赔付能力,将保险业做大做强,最终确立保险产业在我国金融产业中的重要地位。

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离做大做强还有很大差距,高赔付率一直是困扰保险业的难题。

 

1保险赔付率

1.1保险赔付率的定义

保险赔付是执行保险基本经济职能的具体表现。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保险损失或损害的赔付支出,同时也是向社会提供经济效益。

因此,宏观上。

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指标同时也是保险公司为社会所提供经济效益的指标,即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微观上,这一指标体现了表现公司的经营水平[2]。

所谓保险赔付率是指赔付总额与保费收入总额的比率。

它可以是保险公司某一时期的全部赔付额与保费收入的比率,也可以使公司某一保险品种一定时期的全部赔付与同期的该保险品种的全部保险费收入总额的比率。

选用哪一种赔付率,要根据分析的需要而定。

保险赔付率的计算公式是:

赔付率=赔付支出金额÷保费收入×100%

赔付率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经济损失或损害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保障程度。

通过与社会平均保险赔付率的比较,可以了解本公司所处的地位,但保险赔付率不应过高或过低。

通过这一指标,既可以保证社会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的需要,又不会出现不良的经济后果。

1.2我国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

1.2.1财产保险承保审核不严格

大宗财产险业务承保审核必须十分严格。

财产险设计对象大多是整体总成财产,内部财产结构复杂。

例如,承包对象大型仓库,主要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限内仓库内存放的货物因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

由于内部货物流动性较大,存放的货物无法确定,不同货物之间的性质不同,风险防范的措施也不同,很多细节问题上的疏忽,往往酿成巨大的损失。

在2010年1月,德州开元纸业仓储公司的一个大型仓库的消防栓因天气寒冷冻裂漏水,造成仓库内存储的大量成品纸浸泡,失去使用价值,直接损失达30多万元。

由于承保时未对诸如此类的特殊事故进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得不正常赔付,负责全部损失。

在机动车保险中,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单方事故最多。

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险,增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正是这种承保时的疏忽,导致保险风险的提高,造成巨额的赔款。

1.2.2保险标的管理者或使用者风险防范意识差

在某些保险标的管理者或使用者的意识中,只要对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就能赔偿,从而放松了对保险标的风险的防范。

此类事情大多发生在机动车保险业务上,机动车保险保户众多,驾驶员驾驶水平不等,机动车本身质量及维修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

多数驾驶员对保险条款不甚了解,在使用过程中,放松了对风险的防范,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同类风险有时出现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在2010年2月3日天福茗茶德州分店,因下班后未关闭所有电源造成线路短路失火,大量名贵茶叶被烟熏坏,预估直接损失20多万元,间接损失不可估计,至今仍在装修中,未能正常营业。

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由于风险防范意识差造成巨额保险赔款的事情经常发生。

1.2.3保险标的管理者或使用者水平不足

由于保险标的管理者或使用者水平不足造成标的或其他三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公司中赔款中占很大部分,在机动车保险中,驾驶员交通意识淡薄,部分司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重超载、超速行使等违章现象在国内道路交通中司空见惯、比比皆是。

造成标的和三者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等巨大损失。

在驾驶人培训过程中漏洞较多,培训不严格,驾驶员水平较低,不能应付紧急事故,造成车祸频繁,成为“马路杀手”。

1.2.4查勘、理赔审核不严格,存在漏洞

在众多的保险事故中,有些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及时,导致事故损失过程不明,损失结果难定,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也给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如:

第一现场查勘不及时,导致许多事故现场的缺乏真实性;在车险事故中,对涉及第三者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过分相信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和处理结果,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调查。

定损环节调查不严格,难以区分本次事故损失,造成定责损失过大。

市场调查不及时,过分相信维修商所报的价格,造成定损尺度过高,增加保险公司负担。

 

2降低保险赔付率的几点方法

保费收入是保险经营资金和赔付资金的来源。

在资金的运用过程中,可以把它分成四部分:

(如图3.1)

图3.1保费收入的资金运用

Fig3.1

这种资金管理方法我们可以将其称作“四分成本”法。

其中的赔付支出是影响赔付率的重要因素,在赔付率公式的分母位置,其他的三项成本是保险公司不可缺少的日常费用。

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等于保费收入减去以上四个成本(如图3.2)。

图3.2承保利润示意图

Fig3.2

从四分成本资金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整个保险资金流程中,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是影响赔付率的资金流向的入口和出口。

增加保费收入,降低赔付支出是降低赔付率的理论根据。

保险经营的理论根据就是风险的存在,风险是指预期未来损失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对保险而言,更关注的是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概念的“不确定性”,是对损失的发生、损失的程度的不确定性。

正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才产生对风险的担心,人们才研究风险,管理风险,处理风险。

风险管理是对资金在公司内部流通的监管,是降低赔付支出的有效方法。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严把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这三关是降低保险赔付率的有效途径。

2.1保险承保管理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但险经营中除了满足数量上的要求外,还要必须满足质量上的要求,如果将大量不符合保险公司承保要求的风险也予以承保,就会使保险按公司的赔付率增加,同样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和财务稳定[3]。

因此,科学的保险经营是实现风险选择和风险大量的有机统一,即在承保时不仅需要签订大量的、以可保风险和标的为内容的保险合同还需要对承保的风险加以选择。

因此,做好承保工作,认真进行风险选择,是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的重要举措。

在现代保险经营中,承保管理的标准化和程序化最主要表现在保险核保上。

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予以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包的分析过程。

核保是保险承保工作的核心。

核保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是否顺利履行,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承保盈亏和财务稳定。

因此严格核保工作是降低赔付率、增加保险公司盈利的关键。

保险核保的内容包括核保选择和核保控制两个方面。

2.1.1核保选择

核保选择的目的是在于提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责任感,保证财产的安全。

核保选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的标的承保,从而是风险在量上得以测定,一是风险的平均分散;二是淘汰超出可保风险的保险标的。

核保选择包括事前选择和事后选择。

事前选择可使保险公司处于主动地位,如果对投保人、保险标的或承保风险发现问题,保险公司可以视其风险情况,采取拒保或条件承保等措施加以限制,使保险公司能够在有利条件下承担风险责任。

1.事前核保选择

保险承保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为保险公司组织一个安全和盈利的业务组合。

正因为如此,保险人为避免逆选择,保证保险业务的优良质量,必须选择一组能够适当平衡的被保险人,以便使保费收入足以抵付支出。

承保选择是在展业的风险选择基础上,对可保标的的进一步分析、审核,确定接受承保的条件。

投保单是承保选择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每一份投保单的审核,分析风险的大小作出正常承保、条件承保和拒保的决定。

核保选择包括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选择和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选择。

虽然保险标的的本身的性质与保险风险的大小关系最为密切,但是在整个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标的始终处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或使用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的品行都会直接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程度。

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有必要了解投保人的品格、信誉、作风等。

例如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财产利益和有形财产综合,投保人作为保险标的的监护人、代理人和使用人,他们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保存、使用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程度,所以,承保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选择。

在汽车保险核保时,保险公司要对驾驶员的驾龄、历史出险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多次出险驾驶员列入高风险驾驶员“黑名单”不承保他的投保业务。

(2)对保险标的及利益的选择。

保险标的是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责任的对象,其自身性质和状态与风险大小以及风险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直接相关。

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业务时必须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标的加以分类,承保时依据分类标准对具体的保险标的作出合理选择,剔除影响保险经营不稳定的保险标的。

对保险标的选择的重点应集中在保险标的本身发生保险损失的概率大小上。

例如汽车保险对保险标的的选择是汽车本身性能、车辆品牌及使用性质和初次购买时间进行严格审核,对某些易被盗窃车型拒保全车盗抢险,对新车约定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

从而督促使用者和监护者增加风险防范意识,降低道德风险概率。

在事前核保中,保险人在承保业务时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筛选优质客户,降低风险发生概率,达到降低赔付率的目的。

2.事后核保选择

事后核保选择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具体表现为:

(1)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不再予以续保。

(2)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违反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则会依照保险法处理,终止承保或解除保险合同。

在我国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注销保险合同的。

例如中国平安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之﹤全车盗抢险﹥第十九条规定: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全车盗抢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是保险车辆在全车盗抢保险责任下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是保险人按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

2.1.2核保控制

核保控制是指保险人对投保风险作出合理的承保选择后,对承保标的的具体风险状况,运用保险技术手段,控制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适合的承保条件予以承保。

承保控制的对象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风险较大的但保险人依然承保的标的,保险人通过特别约定限制自己的保险责任,剔除大风险下的责任损失。

另一个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人为风险,即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赔款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将非保险责任事故伪装成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例如在机动车保险中,驾驶员将即将达到报废年限的保险车辆故意与外界物体撞击,再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骗取赔款。

或者是,保险车辆的某些责任免除配件发生单独损坏事故时,像玻璃的单独损坏,在车损险中不予承保,而投保人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为获得赔偿,被保险人会故意制造一次事故,使车门损坏,使得两次事故看起来像一次事故,从而获得保险赔偿。

道德风险是承保的重点。

心理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产生松懈心理,放松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或者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进行积极施救任凭损失的扩大。

例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发生自燃,起初范围较小,通过积极施救可以挽回损失,但由于投保了车辆自燃险而放弃施救,导致车辆报废,发生全损。

道德风险在法律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是一种犯罪。

而心里风险不会触犯法律,所以更加难以防范。

在这两类风险防范措施中,除了在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进行规定外,还可以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增加免赔率项目,来督促被保险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保险公司控制道德风险的主要措施

(1)控制保险金额,避免承保超额保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最高限额。

控制保险金额就是控制保险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

超额投保是保险诈骗的一个重要特点,投保人为保险标的投保超过其本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导致标的全部损失时,受益人可获得高额赔款,从而从中盈利。

保险人通过控制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杜绝超额保险,使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从中获利,从而避免或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确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按当时的市面价格进行定损,充分体现市场因素和财产损失的真实值。

例如机动车保险中的商业三者险金额。

定值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协商,考虑投保时标的的市场价格和质量及维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

在保单中特别约定,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

对于高价值的标的,因为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损失后,损失金额太大,可能会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能力,通常要控制保险金额,使保险赔偿或给付在自身的承受能力范围内。

对高风险保险标的进行承保时,保险人也要控制保险金额,来减少赔偿金额。

(2)控制赔偿金额。

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会获得保险赔偿,但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中额外获利。

在保险学中,损失补偿通常有三个限额:

一是当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时,以保险金额为限;二是当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时,以实际损失为限;三是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限。

财产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的医疗费用必须严格遵守损失补偿原则。

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赔偿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是,按出险时的市价进行赔偿。

当事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时,无论当时市价如何或者是否发生全损,均按保险限额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不予赔偿。

对于受益人故意制造的事故,一旦查明,保险公司坚决予以拒赔,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保险公司控制心理风险的主要措施

(1)控制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

控制保险责任就是对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种类加以区分,限定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范围和保险赔偿的责任范围。

在承保时,为了明确赔付范围和保险责任,满足不同用户群的需求,保险公司将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和除外责任,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条款,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加以明确。

基本责任通常是指某一基本风险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基本风险是指各种自然灾害或故意行为等风险因素。

例如:

在车辆损失险中,基本责任包括碰撞、火灾、雷击等。

特约责任是指保险人在承担基本责任基础上,对某些高风险或特殊风险险种独立出来,形成附加险。

投保人只有在购买基本险时才能投保相应的附加险,这样采用增加保费承保或特别约定进行约束。

在机动车保险的车辆损失险中,将某些特殊风险配件单独分离,形成多种附加险,例如:

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自燃损失险等。

除外责任是保险人对某些必然发生、巨灾风险或道德风险以及人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独立出来,不予承保。

例如,车辆损失险中的责任免除项有地震、战争、核辐射、自然磨损、轮胎单独损坏、灯具单独损坏等。

(2)规定免赔额和免赔率。

免赔额是保险事故发生损失在低于某一额度时不予赔付。

免赔额分为绝对免配额和相对免赔额。

绝对免配额是指当损失低于绝对免赔额时,不予赔付;当损失超过绝对免配额时,赔偿金额=实际损失或保险金额—绝对免配额。

在减数部分两者取小。

相对免赔额是指当损失小于相对免赔额时,不予赔付,当损失超过相对免赔额时,按实际损失或保险金额赔付,二者取小。

免赔率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险利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免赔,这个比例的百分比就是免赔率。

即,赔偿金额=保险利益×(1—免赔率)。

例如在全车盗抢险中规定每次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免赔率本质就是一种共同保险,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规定的各自的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免赔率一般适用于容易产生心理风险的保险险种和事故发生概率较高的情况。

通过规定免赔率,扼制被保险人的心理风险的产生,并减少高风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3)保单中规定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或承诺特定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尽到保证条款的义务,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保证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保险单中的保证条款,例如机动车保险中,对机动车行驶范围和指定驾驶员的保证。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的,在保险行为中是约定俗成的,在保险单中不以明确条款形式列明。

例如机动车保险中的有关合格驾驶员的保证,由非合格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予以拒赔。

在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保证事项都是重要事项,一旦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损失加以一定的免赔率直至拒赔。

所以说,保证条款不仅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而且有效降低了被保险人心理风险,减少保险事故,降低赔付率。

(4)保险标的“黑名单”和“白明单”。

保险标的“黑名单”是对保险标的出险情况进行记录,来区分高风险客户和优质客户。

将保险期内多次出险或高赔付率客户列入“黑名单”,对这些客户的保险标的不予承保或增加保费承保。

将未出险客户列入“白名单”,对这些优质客户的续保事实优惠措施,将其培养成忠实客户。

“黑名单”和“白明单”制度旨在鼓励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心理风险,从而将低赔付率。

2.2保险理赔管理

保险理赔工作是整个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资金的出口,是直接影响保险赔付率高低的重要因素。

在每家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队伍是人员最多,平均学历最高,同时也是最年轻的队伍。

加强理赔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一个健康可持续经营的大计。

保险理赔工作涉及范围广,从农业保险到航空保险,从汽车保险到人身保险,只要存在非必然风险,就有保险的踪迹,在风险发生时,理赔工作就会因不同的标的而不同,所需的专业人员也不同,所以保险理赔队伍人员最多,业务素质也是最高的。

保险理赔时对保险合同上约定义务的履行,属法律的范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支付赔款的环节,属经济范畴[4]。

所以说,保险理赔工作是一个多领域、多学科的社会服务性工作。

正因为理赔队伍的复杂性,所以成为每家保险公司重点建设对象。

2.2.1保险理赔人事管理

保险理赔人员通常包括查勘员、定损员、核损员、内勤人员和核赔员。

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到理赔质量的好坏。

加强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重点。

承保的业务再好,如果没有优良的理赔队伍,那么,整个保险公司的经营将会面临巨大的危险,轻则经营亏损,重则被他人托管甚至破产。

1.加强理赔人员道德建设。

理赔人员应该是为人处事,诚实廉洁。

理赔工作是保险公司资金的出口,加强理赔人员道德建设,防止内部人员弄虚作假,防止理赔人员与客户、维修单位勾结,联合欺骗保险公司。

加强理赔人员道德建设是理赔管理工作之首。

理赔人员接触人员广泛,并且肩负着公司保险资金的“生杀大权”,在某些客户的小恩小惠面前,道德素质不够硬的理赔员可能会败倒在“糖衣炮弹”之下。

加强理赔人员道德建设应该从新员工入司第一天开始,把道德建设作为保险管理的一门必修课。

提高员工思想道德水平,是从公司员工的思想本质上杜绝祸患,同时又是塑造公司形象和员工素质的有效措施。

2.加强理赔人员技术水平建设。

保险理赔工作涉及学科多,对技术要求高。

加强员工技术建设,有助于提高理赔高团队的业务素质。

这里的技术水平不单单是指对保险标的的定损水平,还包括与外界人员的沟通水平。

说得直接一点就是“花最少的钱,做最好的事”,不但赔付金额要低,还要能把损失部分修复好,同时要让客户满意。

这样不但减少了保险金的费用,同时又留住了这个客户,最大限度的降低赔付率。

比如,同样一辆事故车,有人能够用500元修好,同时还能满足客户要求,而有人即使用1000元也修不好,还遭到客户的投诉。

理赔人员是保险资金流出监护者,拿汽车保险来说,如果每位理赔人员每个事故能为公司节约10元钱,每天按10个报案量计算,那么每个人每年能为公司节约36500元,一个公司的理赔人员动辄就是数以千计甚至一万有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查勘员差不多有20000人。

所以说,加强理赔人员技术水平建设是一个保险公司健康经营长久之计。

2.2.2理赔各环节管理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会向保险公司报案,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告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人会派出理赔人员对事故损失进行调查,核实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尤其是损失程度的确定方面,需要对事故标的专业精通人员。

理赔工作有多个环节,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专业人员。

保险理赔主要环节包括:

接受报案、查勘标的、初步定损、核损核价、复勘标的、支付赔款和处理残值等。

以上程序是按顺序发生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中断或疏漏都会影响以后的环节甚至整个理赔程序,但是,以上的几个环节不一定是每个事故必须的。

1.接受报案

保险人员接到报案后,会立即受理,明确事故地点,按就近原则派出查勘员对标的进行事故查勘。

查勘员是事故现场或事故标的的初步接触人,对分析事故经过,确定保险责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接受报案环节,要注意接到报案后要迅速赶往现场,“第一现场查勘率”尽量达到100%。

2.查勘标的

查勘员到达现场后,首先检验有关标的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合格资质,例如发生交通事故,查勘员首先检查车辆行驶证是否有效,驾驶员是否合格等。

其次,查勘员通过现场的痕迹,寻找事故发生的证据,分析事故的原因,根据保险条款,确定事故责任定做好相关笔录。

最后,查勘员要对事故损失进行初步预估。

对于损失明显超过大案限额的,报大案人员专项查勘。

在分析事故原因环节,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根本的原因。

近因原则与保险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承保了近因所导致的损失,才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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