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981472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docx

简述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doc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试行)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

1.申请材料

1.1申请材料形式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登记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1.2申请材料种类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④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

⑨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⑩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⑪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环节,登记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0.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陪同申请人到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部门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工作人员应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

3.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部门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2)。

登记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继承材料查验;特殊情况下,可与申请人共同约定现场查验时间。

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三)继承材料查验

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

继承材料的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登记部门通过查验工作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查验时,登记部门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

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

3.1告知

3.1.1工作人员自我介绍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附件3)。

登记部门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与申请人确定新的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3.1.2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

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登记部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到场人员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3.1.3签署相关文件

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人员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4),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人员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5),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3.2查验和询问

3.2.1重点查验内容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

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2.2询问与记录

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

该记录应由到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到场人员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3.2.3签署相关文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6),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7)。

3.2.4查验中止

经查验和询问,得知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或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8)。

3.3查验结果意见

查验后,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附件9),就查验和询问过程中了解到的申请材料记载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权人对申请人取得继承权有无意见等进行说明。

意见书应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是否一致进行判断。

该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不作为登记材料存入登记档案,相关人员对该意见书应妥善保管。

(四)不动产登记受理

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直接出具受理告知书;因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不动产的,应在申请人缴纳相关税款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税凭证后,出具受理告知书。

登记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不动产登记审核

受理后,登记部门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

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核实情况期间,不动产登记审核中止,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经审核,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

(六)公示及登记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附件10),公示期为6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进一步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未发生影响不动产登记情形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及异议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附件:

1.查询结果

2.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3.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6.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8.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9.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附件1

查询结果

查询人:

根据你的查询申请,现将坐落房屋的查询结果告知如下:

不动产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规划用途:

房屋权利来源:

抵押情况:

□有抵押□无抵押

查封情况:

□有查封□无查封

网签情况:

□已网签□无网签

异议登记:

□有异议登记□无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有预告登记□无预告登记

其他情况:

以上查询结果仅供查询人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参考。

查询人对查询结果中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查询结果截止时间为年月日点分。

 

查询部门(盖章)

年月日

附:

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参考使用本查询结果的注意事项

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时参考使用本查询结果的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对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以注意:

一、存在查封的情形

建议待解封后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在查封期内的,将不予办理登记。

关于查封的解封问题,请向查封法院进行咨询。

二、存在抵押登记的情形

1.抵押权人同意注销的应先注销抵押登记后申请人再申请不动产登记。

2.申请人与抵押权人同意进行抵押变更的,在办理继承不动产权利登记时,申请人应与抵押权人一并到场,共同提交双方关于同意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

抵押权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双方关于同意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

3.抵押权人既不同意注销抵押登记也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办理登记。

三、存在预告登记的情形

1.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注销的应先注销预告登记后申请人再申请不动产登记。

2.双方同意进行不动产预告登记变更的,申请人应与预告登记权利人一并到场,共同提交双方关于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

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双方关于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的书面文件。

3.预告登记权利人既不同意办理预告登记注销也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的,将不予登记。

四、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形

申请人坚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时应提供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5、存在网签的情形

在办理登记申请时,网签合同买受人应到登记机构现场签署同意书,或提交经公证的网签合同买受人同意申请人办理因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书面文件,否则将不予办理登记。

 

附件2

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

(2016)年(东城)第(0001)号

申请人:

年月日,收到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

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请您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遗嘱见证人的通知其一并参加)于年月日上午/下午时,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

)房间进行继承材料现场查验。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查验时需携带本告知书,到场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2.查验时请同时携带本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3.全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参加。

监护人应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子女参加查验的情况外,其他情形应提交法院出具的行为能力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

相关材料应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中有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5.联系电话:

如不能按时参加查验,请提前5天告知我中心,由我中心另行安排时间。

特此告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全部共有人)持一份,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一份。

附件3

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姓名)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本人与被继承人是关系,是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之一。

现向你委申请要求办理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回避。

理由如下:

特此申请。

 

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月日

 

附件:

4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

年月日,我委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名下的坐落于

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继承材料进行查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继承材料查验的工作人员

本次查验由我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名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到场人员认为工作人员与被查验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查验结果的,可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申请,提出回避申请后,我中心将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对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将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与申请人确定新的查验时间。

经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2、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

1.继承材料查验应在全部法定继承或受遗赠人共同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2.继承材料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3.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在于通过查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以进一步判断能否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进入不动产登记审核程序。

4.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不解决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关于遗产归属的争议和异议,若在查验和询问过程中,出现争议或异议情形,我中心将立即停止查验,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通过相应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或异议。

3、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到场人员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按照《继承法》具有继承权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因此,到场的继承人均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定义务,因到场人员未履行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导致本次查验存在可能未到场的继承人,损害其他继承权人利益,进而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不动产是重大的财产权利,到场参加继承材料查验的人员应向我中心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因到场人员隐瞒真实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我中心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到场人员应亲自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并摁留指纹。

4、其他事项

1.本次查验将全程摄像(或录音)/将拍照留存。

查验过程形成的影音文件和纸质材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保存。

2.在查验过程中,我中心将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并要求到场人员签定特定的文件,到场人员应在签字同时摁留指纹(拇指或食指)。

相关文件将作为登记档案进行保存。

3.若本次查验后,符合不动产登记申请并经审核拟于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将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对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继承人姓名、不动产坐落、登记原因等。

4.到场人员对本告知的内容有疑问或者不清楚的,请当场提问,工作人员将进行解答。

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请一并提出。

若无疑问和异议,请在签字表上进行签字并摁留指纹。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表

序号

姓名

签字

摁留指纹

身份证号

签字时间

1

2

3

4

...

 

附件5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

),于年

月日到场参加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就申请人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

;坐落:

)进行的继承材料查验。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的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关系到申请人继承该不动产的有关事实,本人承诺将如实告知,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月日

 

附件6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男/女,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现住。

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

(地点)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如下房产:

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条的规定,本人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月日

见证人(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

见证时间:

年月日

附件7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号: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年月日向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

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字:

摁留指纹处:

时间:

年月日

 

附件8:

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申请人:

年月日您向我委申请办理坐落于

不动产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

我委于年

月日对此申请进行了继承材料查验工作。

经查验,存在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情形/需要补充有关文件,现中止查验。

待通知未到场继承人后/补充提交有关文件后再行约定继承材料查验时间。

未到场继承人为。

需要补充的文件:

1.

2.

3.

4.

因继承(受遗赠)的法律关系复杂,再次查验时仍可能发现存在影响您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情形,请您务必通知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到场,并按查验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附件9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

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名下的不动产(坐落:

;证号:

),于年月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一、查验和询问的基本情况

1.申请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单独所有、共有)。

2.到场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

3.到场人员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亲属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