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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解析.docx

风电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解析

编号:

XXFD/HA-A-002-2012

恒安监理

    风电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计划

 

(监理公司名称)

(加盖监理公司公章)

    年  月

目录

一、编制目的3

二、编制依据3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小组3

四、职责4

五、强制性条文实施步骤4

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要求6

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7

八、强制性执行标准执行考核7

附件一:

风电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9

附件二:

风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11

附件三:

风电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12

附件四:

风电工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14

第一节  总则14

第二节  地基基础17

第三节  混凝土结构工程18

第四节  钢结构工程31

第五节  砌体工程34

第六节  防水工程38

第七节  装饰装修工程41

第八节  建设设备工程48

第九节  变电站电气工程54

一、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建筑施工依据性文件,严格遵守、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是一项基础工作,是确保质量受控、在控的有利手段。

为了加强贺兰山头关风电场二期工程质量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强化电力建设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力度,确保贺兰山头关风电场二期工程建设符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贺兰山头关风电场二期49.5MW工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实施细则》。

二、编制依据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3.《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5]253号)

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

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创优工作指导意见》(基建质量〔2006〕110号)

6.《电力建设房屋工程质量病防治工作规定》(电建质监[2004]18号)

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工艺示范手册》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小组

组长:

项目总监

副组长:

项目总监代表  

成员:

四、职责

4.1充分应用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手段,通过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工程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器具、施工方案)按照规范实施优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4.2负责制定“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工作规划、检查计划等。

4.3负责检查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

4.4全面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4.5每月组织召开“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会议,交流“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经验,分析执行不足,部署下阶段的执行工作重点。

4.6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负责组织制定“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计划,落实具体措施。

4.7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评比考核,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奖罚建议。

4.8负责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作的培训、教育、宣传等工作。

4.9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及施工项目部反馈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符合“强制性条文执行”条件的改进建议,供决策时参考。

五、强制性条文实施步骤

5.1启动、培训阶段

时间:

2011年10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

5.1.1实施步骤:

(1)项目监理部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监督检查小组,设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2)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进行适当的宣传。

(3)要求施工单位分专业建立本工程强制性条文、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4)要求施工项目部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5)项目监理部下发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各专业组编制本专业的实施计划。

(6)各专业组就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对人员进行培训学习,要求有计划、有学习记录、有培训签到表,有考试,有总结,并要留有学习过程的照片资料。

各专业组学习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建设部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新能源部分》(2006年版)

《贺兰山风电场二期49.5MW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计划》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5]255号)

5.2执行落实阶段

时间:

2011年11月21日~2012年05月30日

5.2.1实施步骤:

5.2.1.1审核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等,要包含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内容,并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贯穿到施工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融入到各项工作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确保强制性条文得到落实。

5.2.1.2在日常的设备物资采购、施工作业、施工验收、图纸审查、设计交底等工作中,检查是否对相关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落实,并要求留有相关记录。

5.2.1.3在日常的安全检查、质量监督检查、达标创优检查等活动中,应当融入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

5.2.1.4在日常的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必须立即进行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5.2.1.5初步监督检查:

由监理控制小组安排,在2011年11月进行一次初步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培训阶段工作的完成情况;

(2)各专业组培训开展情况,专业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

(3)检查施工项目部对强制性条文、新的有效技术标准清单完成情况,是否收集齐全新技术标准并形成清单;

(4)检查施工项目部的宣传情况;

(5)验证各专业组开展强制性条文工作的有关痕迹文件;

(6)审查施工项目部强制性条文组织机构等有关文件。

(7)审查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5.3定期监督检查。

由监理控制小组组织,分别在以下阶段对照实施检查记录表进行检查(目前已超过该阶段者进行补充检查):

(1)构(支)架基础、电容器电抗器基础等施工完成;

(2)构筑物基本完成,移交安装前;

(3)建筑物基础施工完成;

(4)建筑物主体施工完成;

(5)建筑物装饰装修施工完成;

(6)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启动前;

(7)电气安装调试完成后,投运前。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监理控制小组下发整改单,专业组监督整改,所有问题必须做到闭环。

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必须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整改、有考核。

5.4自查整改阶段

5.4.1实施时间:

2012年6月1日~2012年06月30日

移交运行~达标投产自检阶段。

5.4.2实施步骤:

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检,重点检查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针对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完善有关资料,将强制性条文的检查融入到达标投产自检工作中,并做好整改和总结。

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要求

6.1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严格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作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检查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和作业指导书;质量检验人员在工序验收时应检查相关强制性条文是否已实施,不允许出现与强制性条文相违背现象。

6.2图纸会检时,须审核图纸的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

6.3在作业指导书编制中,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要求细化到作业程序中,对强制性条文的要点进行交底。

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

7.1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表》的内容每月进行检查汇总,并填写相应“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通知单。

施工单位收单后及时闭环,填写“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处理单。

7.2主要检查内容

·作业指导书中明确强制性标准及条文的实施;

·安全、技术交底中强调强制性标准及条文的落实及检查;

·作业过程中强制性标准及条文的执行情况。

7.3检查相关记录

·作业指导书;

·安全、技术交底;

·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证书;

·施工图纸会审记录;

·施工机械、原材料质保书、试验报告;

·主要的计量器具;

·隐蔽工程的检查及验收记录;

·质量验收及评定资料;

·其它相关记录。

八、强制性执行标准执行考核

8.1.根据每月对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每发现一项不执行强制性条款内容,考核具体施工单位负责人200元,考核施工单位500元,并责令限期按照强制性条款内容完全整改。

8.2根据每月对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每发现一项强制性条款执行不规范、不彻底,考核具体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考核施工单位300元,并责令限期按照强制性条款内容完全整改。

8.3三级质检人员监管不力,致使强制性条款不能被执行或规范执行,考核三级质检人员200元/次,考核二级质检人员300元/次。

若同样的问题连续出现3次以上,考核三级300元/次,二级500元/次。

8.4在监理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强制性条文没有被执行,考核三级质检人员300元/次。

8.5施工单位对涉及到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很好,建议建设管理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一:

“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附件二:

“风电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附件三:

“风电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附件四:

贺兰山头关风电场二期49.5MW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附件一:

风电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 查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验收结论

1

单位工程名称

应执行

已执行

记录份数

2

单位工程已按合同、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应验收

已验收

合格率

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共 项 份,签证齐全

4

参加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符合要求

质检员证号:

监理人员资质证号:

5

工程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各单位验收报告资料齐全

6

调试工作符合规定

调试项目齐全,调试报告 份

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附件二:

风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子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序号

强制性条文规定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执 行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项目总工:

 

年  月  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附件三:

风电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检 查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验收结论

1

单位工程名称

应执行

已执行

记录

份数

2

单位(子单位)工程已按合同、设计文件及规程、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共 分部,符合要求  分部,应验收 项,已验收 项,合格 项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质检员证号:

监理人员资质证号:

4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隐蔽工程验收文件齐全、有效

共 项 份,签证齐全

5

工程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各单位验收报告资料齐全

6

安全和功能的检测

抽样检测合格,资料完整

7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

试块(件)及原材料有见证取样记录,取样数量符合要求,实验室资质证书齐全有效

8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有单位工程观感验收记录,签字齐全,合格

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单位:

检查人:

 年月日

附件四:

风电工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汇编

第一节  总则

一、编写说明:

本条文以GB/T1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公司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为依据,结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对施工全过程中的主要施工技术、施工质量等进行编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绩效。

编制本条文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防止施工生产的所有作业阶段中出现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以使顾客满意。

特制定本条文。

二、条文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项目部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项目部技术人员通知监理部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项目部、监理部及建设单位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条文说明:

本条是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提出的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质量。

本条中第3款所规定的验收人员应具备的资格为: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与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应为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项目部(含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加。

施工项目部自行检查评定人员的资格,以及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其验收人员的资格,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按其执行。

本条中第4款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部应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的操作规程。

项目部必须制订有不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的操作依据。

本条中第6款中的规定主要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如下:

(1)范围: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外加剂;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数量: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本条第9款中所指“相应资质”是指经过项目部、监理部确认其是该项检测任务的单位,具有相应设备及条件,人员经过培训有上岗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计量部门的认可。

重点检查内容见下表:

重点检查内容

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执行

施工技术标准储备、执行、降低、验收

勘察、设计文件

按图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组织设计

人员资格

项目经理、质检员

验收过程

施工自检、监理(建设单位)验收

见证取样检测

措施、制度、人员、报告、结果分析

检验批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填写制度及落实

抽样检测

制度、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

单位资格、人员、结果的规范性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条文说明: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产品交给建设单位及运行单位前的最后一道手续,其质量验收是最后一道把关,对其进行资料、功能、外观等全面检查是应该的,是保护运行单位权益的必要手续。

本条中第2款“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是指项目部应将各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有的质量控制资料进行核查,图纸会审及变更记录,定位测量放线记录,施工操作依据、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证书,按规定进行检验的验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中有关施工试验、测验、检验等,以及抽样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等,由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查确认,可按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分别核查,也可综合抽查。

本条中第3款检查其资料是否完整,主要包括检测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报告的结果都达到规范规定的要求。

重点检查内容:

分部(子)分部、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测、抽查结果、观感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部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重点检查内容:

自检报告、检查程序。

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重点检查内容: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程序、报告内容。

5、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

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条文说明:

这三条都是程序性的条文,是有先后顺序的承接性质的条文。

首先,项目部应自行检查达到合格,才能交给监理部(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验收与不验收的决定。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平时做好有关竣工备案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及时向政府申请备案。

重点检查内容:

备案准备、时间。

第二节  地基基础

一、基本规定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

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1000m²以上工程,每100m²应至少有1点,3000m²以上工程,每300m²至少有1点。

重点检查内容:

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测试方法、数量。

二、边坡

1、土方开挖是基坑围护系统工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工程的成败起着很大的作用。

因此,必须重视以下几点:

挖土的土方以及其他施工建筑材料和大型施工机械,均不宜堆放(停放)在坑边,应尽量减少坑边的地面堆载。

当采用机械开挖时,严禁野蛮施工和超挖,挖土机的挖斗严禁碰撞支撑及其他支护结构,并且要组织好挖土机械及运输车辆在工作场地的运行路线,尽量减少它们对基坑周边土壤结构的影响。

基坑开挖前,应了解工程的薄弱环节,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挖土程序和速度施工,并要备好应急措施,防患于未然。

加强现场施工各分包单位的协作,尤其要注意保护好监测测点、测量基准点等。

重点检查内容:

基坑变形,做好变形监控措施。

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作业。

重点检查内容:

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作业。

三、地基处理

1、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条文说明:

压实系数(λ0)=

垫层施工,主要应控制好以下几点:

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适宜的施工机械。

选择适宜的施工参数。

垫层的施工参数,主要指材料含水率、虚铺厚度、碾压或夯实遍数、碾压机械行驶速度等。

垫层的施工参数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不同的施工机械以及设计要求合理选择。

碾压遍数和碾压机械行驶速度对碾实效果和施工效率影响很大,应该根据换填材料和碾压机械的性能,并结合同类换填材料施工经验确定。

通常,机械碾压的速度可参考下述规定:

振动碾2.0km/h

振动压实机0.5km/h

控制换填材料的含水率。

夯实效果除与夯实机械有关外,还与换填材料的含水率密切有关。

应选择换填材料的最优含水量ωop作为施工控制含水量。

对于粉质粘土和灰土,现场可控制在最优含水量ωop的±2%的范围内;当使用振动碾压时,可适当放宽下限范围值,即控制在最优含水量ωop的-6%~+2%范围内,最优含水量可通过设计提供的压实系数及试验室提供的含水率。

粉煤灰垫层不应采用浸水饱和施工法,其施工含水量应控制在最优含水量ωp±4%的范围内。

若土料湿度过大或过小,应分别予以晾晒、翻松、掺和吸水材料或洒水湿润来调整土料的含水量。

对于砂石料则可根据施工方法不同按经验控制适宜的施工含水量,即当用平板式振动器时可取15%~20%;当用平碾或蛙式夯时可取8%~12%。

施工前应针对实际换填材料和施工机械作试验,取得试验数据后作出必要调整再行施工。

施工中应取样试验,如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应针对问题找出原因,调整施工参数。

重点检查内容:

分层、压实控制、填土措施。

第三节  混凝土结构工程

一、基本规定

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条文说明:

施工过程中,当现场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可进行钢筋代换,只要钢筋代换以后其受拉承载力设计值不降低就可以了。

但是,在抗拉力不变的情况下,应力变化可能引起伸长度变形的差异,而规格不同可能引起裂缝宽度和耐久性的变化,因此,钢筋代换应经设计方面校核并加以确认,而不能由施工项目部自行变更。

重点检查内容:

设计变更文件及验收记录。

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条文说明:

混凝土外加剂种类较多,均有相应的质量标准。

外加剂的检验项目、方法、批量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鉴于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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