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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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解读
第一部分修订概况
1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
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
多年来实践证明,建设工程监理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为提高建设工程建立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原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该规范在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政策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建设单位对涵盖策划决策、建设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已不能完全满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实践的需要。
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修订。
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并综合考虑了九部委联合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
2修订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修订遵循与时俱进、协调一致、专业通用、各方参与、易于操作等原则。
(1)与时俱进原则。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力求反映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如:
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增加相关服务内容;调整监理人员资格等。
(2)协调一致原则。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在工程监理的定位、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等方面协调一致。
(3)专业通用原则。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尽量考虑各类工程的共性问题,不仅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4)各方参与原则。
参与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专家是来自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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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易于操作原则。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更多地考虑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细化了有关条款。
3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增加了相关服务专章
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除此之外,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称为相关服务。
为了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配套,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第9章相关服务。
3.2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
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等8章及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并体现新增内容,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章内容及附录,即:
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一级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3.3增加了术语的数量
将术语从原来的19个增加到24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程延误”、“监理文件资料”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
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3.4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5.5节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3.5强化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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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不仅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而且明确了上述文件的审查内容。
再有,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理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即:
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此外,还明确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志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等。
3.6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
例如,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中并未涉及监理规划的编制;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内容与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不够一致;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细化了相关职责并保持了一致性。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则无此要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原《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做好监理日志应填写监理日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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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内容解析
1总则
本章明确了规范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监理依据等内容。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1988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于实现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和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也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特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基础上修订形成本规范。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增加了相关服务,拓展了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上述工程无论是新建、扩建还是改建,其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均应执行本规范。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受委托提供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还应包括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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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履行的通知义务。
《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工程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强化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也应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条文说明】在监理工作范围内,为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独立、公平地实施监理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均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反之,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也应通知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即使是对建设单位的意见或要求,也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包括三部分,即: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如: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规范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既是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实施监理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也是实施监理的重要依据。
【条文解析】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新增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2.1款规定,除上述依据外,“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是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中也要求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身份证号和注册号。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不仅自身实施信息化管理,还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基于信息平台协同工作。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监理的基本要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实施信息化管理已成为发展趋势。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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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时,要公平地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独立地进行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为建设单位提供专业化服务,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基本准则。
尽管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但应公平地处理有关问题。
独立是工程监理单位公平地开展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前天。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诚信、科学是监理与相关服务质量的根本保证。
倡导“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原则,更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工程监理实际。
同时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相一致。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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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其他有关标准的关系。
2术语
本章定义了规范所用的24个主要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或经济组织。
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生产经营单位,既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生产,也不参与施工单位的利润分成。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属于咨询服务业。
工程监理单位只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不直接进行工程设计和施工,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对建筑产品质量、生产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商,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
“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说明了受建设单位委托是实施监理的前提,明确了监理的依据、工作范围和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和任务,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及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是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手段。
尽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为此,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2.0.3相关服务Related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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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均属于相关服务。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与监理相关的服务内容。
相关服务是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的监理工作以外的服务。
如果建设单位只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监理以外的咨询服务,则双方不必签订监理合同,只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management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的性质和地位。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projectmanagent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条文说明】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工程管理活动的人员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应参加国务院人事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of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条文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书面授权中,列明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职业资格的人员(如: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职条件。
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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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专业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中按专业或岗位设置的专业监理人员。
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在某一专业或岗位宜设置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的签发权,该岗位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注册职业资格的人员(如: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担任。
建设工程涉及特殊行业(如爆破工程)的,从事此类工程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国家对有关专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考虑工程监理实践需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由非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2.0.9监理员Sitesupervisor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条文说明】监理员是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其他行政辅助人员。
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员的任职条件,强调了学历和监理业务培训。
2.0.10监理规划Projectmanagement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条文说明】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针对建设工程性质、特点、规模、外部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
关于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
2.0.11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rulesforprojectmanagement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条文说明】监理实施细则是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编制的操作性文件,如深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实施细则等。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地位和作用,并强调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规定和需要编制,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要求统一移至第4章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
2.0.12工程计量Engineeringmeasuring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条文说明】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其他文件,核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予以计量。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工程计量的依据,强调了工程计量的对象是是工程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
2.0.13旁站Keyworkssupervis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条文说明】旁站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方式之一。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旁站的对象是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旁站的目的是监督施工过程,保证施工质量。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根据工程类别、特点及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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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巡视Patrolinspect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条文说明】巡视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方式之一,是监理人员针对施工现场进行的检查。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巡视的性质和范围。
监理人员主要针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巡视。
2.0.15平行检验Paralleltesting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
【条文说明】工程类别不同,平行检验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条文解析】本条明确了平行检验的前提和性质。
平行检验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
2.0.16见证取样Samplingwitness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条文说明】施工单位需要在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条文解析】本条是新增内容,明确了见证取样的对象和程序。
2.0.17工程延期Constructiondurationextension
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
2.0.18工程延误Delayofconstructionperiod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延长的时间。
【条文说明】工程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