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973913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7.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督检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监督检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监督检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监督检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监督检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监督检查.docx

《监督检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督检查.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监督检查.docx

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程序

2.1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2.1.1现场检查准备

2.1.2现场检查职权

2.1.3现场检查内容

2.1.4现场检查要求

2.2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2.2.1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2.2.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2.2.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2.3行政处罚程序

2.3.1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2.3.2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2.3.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4卫生监督文书

2.4.1卫生监督文书种类

2.4.2卫生监督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2.4.3各类文书制作要求

2.5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2.5.1行政复议

2.5.2行政诉讼

2.6运作机制

2.6.1行政处罚流程

2.6.2监督机构职责

2.6.3卫生行政机关职责

2.7用语解释

2.卫生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程序

2.12.1   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2.1.12.1.1    现场检查准备

●●    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2.1.22.1.2    现场检查职权

●●    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    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    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

●●    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2.1.32.1.3    现场检查内容

详见各有关章节。

2.1.42.1.4    现场检查要求

(1)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监督员证,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8)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2.22.2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2.2.1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责令改正

(2)强制洗消处理

(3)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爱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5)责令公告收回

(6)封存、查封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

2.2.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

具体参见第二章有关章节。

2.2.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       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被执行人;

●●       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2.3行政处罚程序

2.3.1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2.3.1.1原则

(1)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

2.3.1.2管辖

(1)区(县)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

(3)两个以上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

(4)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

受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监督机构。

受移送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2.3.1.3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       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       卫生检验机构检测报告的;

●●       社会举报的;

●●       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或下级卫生监督机构报请的;

●●       有关部门移送的。

2.3.1.4立案

(1)

(1) 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       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       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       属于本机构管辖。

(2)

(2)卫生监督机构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经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3)(3)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4)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2.3.1.5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要求

●●       监督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应遵循公正、客观、合法、全面的原则;

●●       监督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正、反两方面的证据;

●●       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经监督员审查或调查属实,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所取证据之间应有一定的关联性。

(2)现场检查程序见2.1

(3)现场行政强制程序见2.2

2.3.1.6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争议要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2.3.1.7合议

(1)合议的内容

a.认定事实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参加合议人员详细介绍案件的事实情况及调查情况,参加合议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逐项审查证据与所述案件事实是否相符,确认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对已经有证据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b.确定案由

在事实认定的前提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

对确属违法应予处罚的,应当确定其案由,以作为违法性质的判定。

           c.衡量情节

对已确定违法案由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的情节规定认定情节的轻重。

无法定的情节规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影响及一贯表现和悔改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d.适用条文

根据认定的事实、确定的案由、衡量的情节,对照法律规范的条文,引用能够直接适用该案件违法行为并与其性质、危害程度相一致的条款。

适用的法律规范条文主要有两种:

一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违反的条款,以作为认定其违法性质、程度的依据;二是处罚所依据的条款,以作为对其具体作出处罚的依据。

(2)合议的要求

a.合议必须由三名以上单数的监督员进行。

b.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c.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3)合议结论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a.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意见;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d.违法事实不清的、证据不充分的、程序违法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撤消案件的意见;

e.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f.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g.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上述除a、d、g项外,承办人员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2.3.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1)

(1)   卫生监督机构在合议后,认为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及其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2)   事先告知可以书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头形式告知。

若以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当留有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在文字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3)(3)   卫生监督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的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3.1.9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是被处罚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其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一种途径。

(1)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2)陈述申辩时,监督机构或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3)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或事实、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

(4)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经重新合议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5)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3.1.10处罚决定

(1)

(1)   据确凿、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承办人应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负责人审批。

(2)

(2)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3)因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着违反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条款须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4)同一《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涉及的不同法律法规,如不同法律法规的诉讼期限不同时,应分别告知。

(5)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3.1.11责令改正

查实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应使用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中注明改正要求。

2.3.1.12送达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的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承办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监督机构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3.1.13执行

(1)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1.14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2.3.2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2.3.2.1适用范围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1)

(1)   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

(2)   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3)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3.2.2要求

(1)卫生监督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监督员签名。

(3)卫生监督机构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2.3.2.3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执法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3.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2.3.3.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额度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听证程序。

2.3.3.2听证步骤

(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听证通知书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就案件的有关材料、依据,做好听证准备。

(2)在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具有举证责任。

(3)听证结束后,案件调查人应当对听证笔录审核并签名。

2.3.3.3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听证意见书》的要求,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查清事实后,重新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4卫生监督文书

2.4.1卫生监督文书种类

卫生监督文书是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保存通知书、封存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采样记录、案情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附页)、处罚文书附页、查封物品启封通知书、封条等文书。

2.4.2卫生监督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2.4.2.1卫生监督文书制作时应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2.4.2.2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

重要内容以及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修改的,应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4.2.3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

摘要填写的,应简明、完整、准确。

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2.4.2.4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

要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异;描述方位、状态以及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2.4.2.5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审核或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事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们签名证明;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页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4.3各类文书制作要求

2.4.3.1现场检查笔录

(1)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探访所制作的记录。

(2)被检查人:

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等。

(3)检查时间:

应写明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何时何分。

(4)检查地点:

应写明勘验、察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址。

(5)检查记录:

首先应记录监督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的情况,以及当时生产经营的状况;并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笔录完毕后,要让被检查人阅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应注明现场测定的结果等,如现场出具测定报告,应在笔录中注明其关联性

2.4.3.2询问笔录

(1)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及补充调查过程中,为核实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

(2)被询问人:

应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

(3)询问地点:

应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4)询问时间:

应写明年月日及起止时间。

(5)询问内容:

首先应记录监督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的情况,并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及与案件或被调查对象的关系。

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记录要忠实原意,并正尽可能使用原话,不能随意加进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随意增删和更改。

(6)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同意后签名并注明时间。

2.4.3.3采样记录

(1)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2)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写明采样的法律依据。

(3)被采样人和采样人应当在采样记录上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

(4)采样记录应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样人作为凭证,第二份随样品送检,第三份留存卷宗备查。

(5)样品标记随送检样品,内容包括:

样品名称、样品生产单位、样品编号、规格、数量以及其他标记等。

(6)本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监督专用章。

2.4.3.4案件移送书

是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移送有权管辖的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正式文件;移送书要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据,落款要写明移送机关的名称和具体日期。

(1)案件移送的依据:

a.系统内移送,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管辖的规定;

b.移送其他系统,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

(2)案件移送时,应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

(3)本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和骑缝章。

2.4.3.5案件受理记录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发现、检举或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1)案件来源:

a.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b.社会举报的;

c.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d.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2)受理时间:

a.来源是监督检查的,受理时间为检查日期;

b.来源是举报投诉的,受理时间为接到举报投诉之日;

c.来源是监测抽查的,受理日期为检验结果报告之日;

d.来源是交办、报请或移送的,受理日期为接受之日。

(3)案发单位:

指涉嫌违法的一方,应写明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如果案发单位不止一个,应分别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4)内容:

应写明已知的(可能是未经证实的)主要违法事实,但不必过多介绍经过。

(5)处理意见:

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意见。

(6)负责人意见:

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这里的负责人,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7)本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监督专用章。

2.4.3.6立案报告

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罚,对案件展开调查,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科(处)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1)当事人:

指案发单位或个人。

(2)案情摘要:

应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简要说明,并指出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3)负责人审批意见:

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要确定承办人员。

(4)本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监督专用章。

2.4.3.7证据保存通知书

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正式文件。

(1)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地点、保存期限以及所保存物品的内容。

保存期限一次不得超过7天。

(2)由承办人填写,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时应当核对保存物品与实际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书存根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3)通知书交由当事人保留,通知书存根留案卷备查。

(4)本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监督专用章及骑缝章。

2.4.3.8封存通知书、封条

封存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动用被封存的物品或场所的正式文件,封存通知书应配合封条同时使用。

(1)可以在立案前或立案后使用。

(2)应注明封存日期和期限。

(3)通知书还应写明封存地点、封存场所、封存原因、封存依据以及所封存物品的内容。

封存期限一次不得超过15天,案件查处超过15天的,可对封存的物品或场所续封,每次续封期限不得超过15天。

(4)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5)通知书应当面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执。

(6)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时应当核对封存物品或场所与实际物品或场所是否一致,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注明日期。

(7)通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交当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备查。

(8)本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4.3.9启封通知书

对被封存或查封物品解除控制措施的正式文件。

(1)上应写明启封的具体物品或场所,并说明对被封存或查封的物品、场所的处理意见。

(2)通知书一式二份,第一份交当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备查。

(3)本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

2.4.3.10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件事实、性质、当事人的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