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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术

附表一、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行業-製程

條件說明

污染物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備註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1、汽力發電程序

2、汽電共生程序

3、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4、熱媒加熱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廢熱鍋爐不在此限:

1、符合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定義之汽力機組或汽電共生設備鍋爐。

2、鍋爐蒸氣量80噸/小時以上。

3、輸入熱值61.5百萬千卡/小時以上。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分0.1%以下之燃料。

2.排煙脫硫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6%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2,0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2.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火上空氣噴注技術。

3.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4.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1,25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

2.袋式集塵器。

3.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0mg/Nm3。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1、氣渦輪發電程序

2、複循環發電程序

符合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定義之氣渦輪機組及複循環機組。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分0.1%以下之燃料。

2.排煙脫硫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8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之污染濃度達8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2.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3.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6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

2.袋式集塵器。

3.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0mg/Nm3,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1、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2、熱媒加熱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廢熱鍋爐不在此限:

1、鍋爐蒸氣量50噸/小時以上,未滿80噸/小時。

2、輸入熱值40百萬千卡/小時以上,未滿61.5百萬千卡/小時。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分0.2%以下之燃料。

2.排煙脫硫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0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0%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之污染濃度達5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

2.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煙道氣迴流技術。

3.選擇性無觸媒還原技術。

4.低氮氧化物燃燒器及火上空氣噴注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0%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625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

2.袋式集塵器。

3.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mg/Nm3。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1、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2、熱媒加熱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廢熱鍋爐不在此限:

1、鍋爐蒸氣量13噸/小時以上,未滿50噸/小時。

2、輸入熱值10百萬千卡/小時以上,未滿40百萬千卡/小時。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分0.25%以下之燃料。

2.排煙脫硫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25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50%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4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應符合條件

1.物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8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40%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41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

2.袋式集塵器。

3.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30mg/Nm3。

引擎發電程序

符合輸入熱值1百萬千卡/小時以上者,但廢熱鍋爐或台灣本島以外地區裝置容量小於5百萬瓦(MW)者不在此限。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分0.2%以下之燃料。

2.排煙脫硫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3%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26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2.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0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4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3%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39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為燃料。

2.袋式集塵器。

3.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70mg/Nm3,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3%為基準。

表面塗裝程序

製程中從事表面塗裝作業者,但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程序不在此限。

揮發性有機物

技術種類

1.熱焚化技術。

2.活性碳吸附回收技術。

作業區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應收集處理並由排放管道排放。

應符合條件

排放濃度不大於10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0%規定。

水泥製程程序

從事水泥燒製或研磨,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設施(旋窯)或研磨設施(生料磨或水泥磨)。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選擇性無觸媒還原技術。

2.分段燃燒技術。

應符合條件

1.排放濃度不大於32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5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0%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7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袋式集塵器。

2.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粒狀污染物排放管道標準規定

無機酸製造程序

從事硝酸製程生產者。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冷凝吸收技術。

2.觸媒還原反應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0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7%規定,排放濃度以實測結果為計算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6,5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無機酸製造程序

從事硫酸製程生產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觸媒轉化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9.5%規定,排放濃度以實測結果為計算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100,0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耐火物製造程序

從事高溫特殊性之保溫斷熱或定型或不定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主要設備為燒成窯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分0.24%以下之燃料。

2.洗滌塔及化學吸收法。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2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55%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濃度達53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煙道氣迴流技術。

2.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0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30%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4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30mg/Nm3。

紅磚製造程序

從事紅磚之製造,主要生產設備為燒成窯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分0.24%以下之燃料。

2.洗滌塔及化學吸收法。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4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5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8%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1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36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4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8%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9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50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8%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1,200mg/Nm3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1、陶瓷製品(瓷磚)製造程序

2、陶土/黏土加工處理程序

從事瓷磚(含面磚、地磚或射出磚)之製造,主要生產設施為燒成窯者或從事陶土或黏土加工處理,主要生產設備為噴霧乾燥塔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或含硫分0.24%以下之燃料。

2.洗滌塔及化學吸收法。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4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5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8%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1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2.煙道氣迴流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3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4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8%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9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50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8%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2,000mg/Nm3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鐵初級熔煉/燒結程序

以礦石為原料,從事鐵礦初級熔煉,主要生產設備為燒結機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排煙脫硫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濃度達2,4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65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濃度85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袋式集塵器。

2.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0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鐵初級熔煉/熔礦程序

以燒結礦為原料,從事鐵礦初級熔煉,主要生產設備為高爐者。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作業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應收集處理並由排放管道排放。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7%規定。

煉鋼程序

以鐵水為原料,從事鋼鐵冶煉,主要生產設備為轉爐者。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袋式集塵器。

2.靜電集塵器。

作業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應收集處理並由排放管道排放。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7%規定。

電弧爐煉鋼程序

從事廢鐵、廢鋼或銑鐵冶煉,主要生產設備為電弧爐。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袋式集塵器。

2.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0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排放濃度以實測結果為計算基準。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1、鋼鐵鑄造程序

2、灰鐵鑄造程序

從事鋼鐵元件鑄造程序,其主要設備為熔爐(含熔解爐或熔鐵爐)或電爐(含電弧爐、週波爐或誘導爐等)。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含硫分0.3%以下之燃料。

2.洗滌塔。

應符合條件

1.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50%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濃度達48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應符合條件

1.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5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30%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濃度達4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袋式集塵器。

2.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所採行技術應使空氣污染物符合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附表之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標準規定。

非鐵金屬二級冶煉程序

以非鐵金屬錠或非鐵金屬廢料為原料,從事鋼鐵以外各種金屬(如鋁、銅、鉛、鋅或鎂等)之冶煉,其主要設備為電爐、反射爐或熔解爐(含坩鍋爐)。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控制技術。

應符合條件

1.使用氣體燃者,排放濃度不大於80ppm。

2.使用液體或固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240ppm。

3.以空氣助燃者,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6%為基準。

以純氧助燃者,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若排氣中含氧量小於15%時,以實測值計算;若排氣中含氧量大於20%時,以20%計算。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控制技術。

應符合條件

1.使用氣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120ppm。

2.使用液體或固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200ppm。

3.以空氣助燃者,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6%為基準。

以純氧助燃者,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若排氣中含氧量小於15%時,以實測值計算;若排氣中含氧量大於20%時,以20%計算。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1,000mg/Nm3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金屬軋造單元

以高溫(500℃以上)加熱後,經輥輪壓延成形之熱軋方式,從事各種型態金屬製品之生產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控制技術。

應符合條件

1.使用氣體燃料者之排放濃度不大於80ppm。

2.使用液體或固體燃料者之排放濃度不大於240ppm。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控制技術。

應符合條件

1.使用氣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120ppm。

2.使用液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200ppm。

3.使用固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280ppm。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袋式集塵器。

2.濕式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

金屬品加工程序

從事熱浸鋅程序。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技術。

應符合條件

1.使用氣體燃料者之排放濃度不大於80ppm。

2.使用液體或固體燃料者之排放濃度不大於240ppm。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技術。

應符合條件

1.使用氣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120ppm。

2.使用液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200ppm。

3.使用固體燃料者,排放濃度不大於280ppm。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

混凝土拌合程序

從事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氣劑、飛灰或爐渣等),以水充分混合之作業者。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作業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應收集處理並由排放管道排放。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

瀝青拌合程序

從事瀝青拌合,且具有乾燥爐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技術。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80ppm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6%為基準。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70ppm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6%為基準。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90mg/Nm3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6%為基準。

一般廢棄物焚化程序

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在10噸/小時以上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排煙脫硫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8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85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90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袋式集塵器。

2.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0mg/Nm3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基準。

一般廢棄物焚化程序

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在2噸/小時以上,未滿10噸/小時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洗滌塔及化學吸收法。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48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9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36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0mg/Nm3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基準。

事業廢棄物焚化程序

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在400公斤/小時以上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洗滌塔及化學吸收法。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4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8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參考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66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低氮氧化物燃燒器。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9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5%規定。

(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41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袋式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30mg/Nm3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基準。

玻璃、玻璃製品製造程序(含平板玻璃、玻璃纖維、其他玻璃製造程序)

從事含平板玻璃、玻璃容器、玻璃纖維、其他玻璃之玻璃及其製品製造,其主要設備為槽窯或其他熔融設備者。

硫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含硫分0.3%以下之燃料。

2.排煙脫硫技術。

應符合條件

1.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6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氧分段燃燒者,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

2.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480ppm以上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

氮氧

化物

技術種類

1.使用電力為燃料。

2.選擇性無觸媒還原技術。

3.純氧助燃。

4.富氧分段燃燒。

1.純氧助燃係指助燃氣體含氧量大於或等於90%之燃燒方式。

2.富氧分段燃燒係指降低熔融爐內第一階段燃燒進氣量,並在熔融爐後端通入富氧空氣,完成第二階段完全燃燒之分段燃燒方式。

應符合條件

1.採空氣助燃者,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180ppm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60%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

2.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氧分段燃燒者,使空氣污染物符合排放量不大於每公噸熔融玻璃排放量3公斤,排放濃度計算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1.袋式集塵器。

2.靜電集塵器。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25mg/Nm3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5%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5%為基準;使用電力、純氧助燃及富氧分段燃燒者,以未經稀釋之排氣含氧實測值為參考基準。

磷酸二鈣製造程序

主要設備為乾燥機。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控制技術。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90mg/Nm3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7%為基準。

三聚磷酸鈉製造程序

主要設備為培燒機。

粒狀

污染物

技術種類

得引用表中其他製程污染源之控制技術。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濃度不大於90mg/Nm3規定,排放濃度計算以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8%為基準。

具有下列程序之一者:

1、半導體製造程序

2、二極體製造程序

3、電晶體製造程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2、從事二極體、電晶體之生產者。

揮發性有機物

技術種類

熱焚化技術。

製程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應收集處理並由排放管道排放。

應符合條件

符合排放量小於0.4公斤/小時或排放削減率大於或等於92%。

汽車表面塗裝程序

從事車輛製造及裝配之行業,且具有表面塗裝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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