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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完整

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

2000-10-1  起执行(SY6444-2000)

前言

  为适应石油工程建设的需要,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危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薛金保、李继信、岳留裕、郭广修、马建新、武圣选、李宝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陆上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油气长输管道工程等石油工程建设安装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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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T3608-1993高处作业分级

  GB3787-19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725-1997安全网

  GB/T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077-1985剪切机械安全规程

  GB6095-1985安全带

  GB10827-19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13955-19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15579-1995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1部分:

焊接电源

  GB15760-1995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Y5690-95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及配备规定

  SY5858-93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6279-1997大型塔类设备吊装安全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1989.10.24)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81]劳总锅字3号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国发[1987]68号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3施工过程中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1物理性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1.1作业场地狭窄,地面不平、不坚实、通道不畅、湿滑。

  3.1.2运动的施工机械,机械外露运动部分,移动的产品、材料。

  3.1.3设备超速、超压、超负荷。

  3.1.4电器绝缘不良,漏电,雷电,静电,接地不良。

  3.1.5安全距离不够,明火。

  3.1.6高处作业。

  3.1.7气温、气压、湿度过高或过低,风速过大。

  3.1.8噪声级、振动级超标,通风不良,粉尘、烟尘浓度超标。

  3.1.9光线过强或照度不足。

  3.1.1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强度或剂量过高。

  3.1.11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1.12其他物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2化学性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2.1易燃易爆物质,如原油、天然所、液化石油气、氢气、丙烷气、乙炔气、汽油、丙酮、火药、雷管、油漆等。

  3.2.2有毒物质、如锰、铅、汞、苯、甲苯、硫化氢等。

  3.2.3强氧化物质,如瓶装氧气等。

  3.2.4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等。

  3.2.5其他化学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3生物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3.1细菌、病毒。

  3.3.2传染病、地方病。

  3.4生理、心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4.1体力、体质不适应。

  3.4.2心理负担过重。

  3.4.3其他生理、心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5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3.5.1违章指挥,指挥失误;违章作业,操作失误。

  3.5.2监护失误。

  3.5.3防护用品使用不当。

  3.5.4其他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安全生产管理

  4.1安全生产资质

  4.1.1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实行安全资格认证,取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具备其他相应资质。

  4.1.2施工企业厂长、经理应按国家规定经过安全卫生管理资格培训合格。

  4.1.3专职管理人员应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4.2组织领导

  4.2.1施工企业的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4.2.3企业应设置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2.4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成立有关安全生产的培训、检验机构。

  4.3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职能部门、各级领导、各级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实施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采购、登记、维修、使用、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驾驶员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施工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消防安全芾碇贫龋?

BR>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4安全、卫生教育

  施工企业应按《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

  ----经理、厂长的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

  ----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调换工作岗位人员,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人员的教育;

  ----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教育;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教育;

  ----临时工、民工、劳务工等的教育;

  ----企业经常性的教育。

  这些教育除按规定应由国家指定部门进行外,其余人员的教育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实施。

  4.5安全技术措施

  4.5.1施工企业应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改善职工施工安全卫生条件,保证职工健康与安全。

  4.5.2施工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项目,落实经费,并认真组织实施。

  4.5.3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5.4参加施工人员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4.6劳动防护用品

  4.6.1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和预防职业危害的需要,按SY5690的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防护用品。

  4.6.2防护用品的性能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4.6.3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4.6.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施工人员使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7工业卫生

  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或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水、粉尘、有毒物质、射线、高温等有毒、有害因素的影响,防止职业中毒、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避免对居民和环境的危害和影响。

  4.8安全检查

  施工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9事故管理

  施工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职业病状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

  5施工现场安全

  5.1施工现场

  5.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防火、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等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5.1.2施工现场设立的工程标牌应有安全负责人等内容。

  5.1.3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山岗、悬崖、陡坡处应设置安全护拦。

影响安全施工的坑、洼、沟等均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其他障碍应予以清除。

坑槽施工时,应经常检查土质稳固情况,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裂缝、疏松或支撑偏移造成坍塌事故。

  5.1.4开挖管沟时,应根据土质情况决定边坡坡度,防止塌方。

  5.1.5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作全面规划,合理布置。

上部需承受负荷的沟渠应设有盖板或修筑涵洞、敷设涵管。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涵洞、涵管的尺寸大小和埋设深度、承载能力应经计算确定。

  5.1.6施工现场应根据消防的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和器具,并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5.1.7施工用水、水蒸气、压缩空气、乙炔气、氧气、氮气等管网应布设适宜、因定牢靠,并按介质要求对管网进行冲洗、吹扫、除油、脱脂等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5.1.8施工现场的供、用电线路及设施应按总平面图布置,并应符合5.6的有关要求。

  5.1.9临时建筑、仓库及其他设施消防安全应执行GBJ16的规定,并应符合5.7的要求。

  5.1.10大型设备吊装,射线作业,电气耐压试验,设备、容器及管道脱脂、试压和爆破作业等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措施。

  5.1.11施工现场应按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主要道路应筑成环形,与主要的施工作业区域和临时设施相通。

其宽度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

  b)通过施工机具、汽车的便桥应按图纸架设,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c)通行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5m

  d)机动车辆在厂内行驶,时速不应大于15km/h。

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5.1.12施工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地点堆放,保持整齐稳固、安全可靠。

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置场地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

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5.1.13施工残渣和边角余料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5.1.14施工现场应根据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相应安全标志牌。

  5.1.15管子下沟作业时,任何行人和车辆不得通过管沟。

必须通过时,应设专人警戒,明确联络信号,管线下沟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

防止滚管事故。

  5.2施工人员

  5.2.1施工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心理、生理条件应满足工作性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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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建筑物与可燃材料堆置场地的防火间距

  表2施工器材安全堆放高度

  5.2.2施工人员应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健康的政策、法规和标准,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2.3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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