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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要求供应商须知模板.docx

招标要求供应商须知模板

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

A.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中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2、采购人:

是指委托采购人招标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3、供应商:

是指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2.4、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5、产品:

是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2.7、项目:

是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2.8、“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

2.9、“▲”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反规定除外)。

4、特别说明

4.1、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

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招标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3、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招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5、为招标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招标项目的其他招标活动。

4.6、针对货物采购的品牌认定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B.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6、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2、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

6.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招标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如有误期,其投标将被拒绝。

6.4、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C.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要求

7.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7.2、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投标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报价文件,技术商务文件。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8.1、资格证明文件(不含报价)(详见附件)

(1)声明书(须包含参加政府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内容,详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系法定代表人,无需递交本授权书,必须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投标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供查验,否则按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处理,详见附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本项目要求的特定资质证书(如有);

(5)投标人的2019年财务报表扫描件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扫描件,如投标人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扫描件;;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场地、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7)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证明;

(8)投标供应商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

说明:

所有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均为有效期内的,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方能做入投标文件。

8.2、报价文件(详见附件)

此报价为供应商一次性报出唯一的最终价格,包含其它一切所要涉及到的费用,有选择的报价将被拒绝。

(1)投标函(详见附件);

(2)开标一览表(详见附件);

(3)报价明细表(详见附件);

(4)供应商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报价只能出现在报价文件中。

8.3、技术商务文件(不含报价)(详见附件)

(1)供应商情况介绍(如主要产品、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等等所有有必要介绍的情况,见附件12);

(2)投标方案;

(3)技术规范偏离表(详见附件);

(4)商务偏离表(详见附件);

(5)设备配置清单(均不含报价)(详见附件);

(6)项目负责人资格情况表(详见附件);

(7)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根据项目实施的内容、标准和实际情况拟配置各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8)售后服务方案;

(9)相关证书材料;

(10)相关项目实施业绩一览表(详见附件);

(11)评分标准或采购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商务材料;

(1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商务文件资料。

8.4投标文件制作说明:

1、请供应商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及项目招标需求制作投标文件,所有证书类文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全部加盖单位公章且必须在有效期内的。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完整、详细,并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开标一览表系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应按格式完整填写。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2、与本次投标无关的内容请不要制作在内,确保投标文件有针对性、简洁明了,同时节约纸张;投标文件统一以A4纸大小双面打印并装订。

投标语言:

中文。

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供应商在响应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时应作详细叙述。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非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有特殊要求,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若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9.1、投标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

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9.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

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10.2、相关报价单需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投标报价单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错漏必须修改,修改处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由于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须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接受投标文件。

11.2、投标保证金形式:

网上银行转帐、电汇或汇票。

11.3、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合同原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1.4、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1.5、中标人、未中标投标人在接到本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后,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对逾期办理者,本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利息和“资金占用费”。

11.6、当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依据本节第11.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1.7、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2.1、自投标截止日起9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

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2.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12.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D.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3.1、所有投标资料按投标文件的组成所列内容及顺序装订成册。

报价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及技术商务文件各自密封(份数及装订要求详见第二部分第10条);并对本招标文件相关部分提供的各种文件、表格、格式,供应商应按要求填写、签署和加盖公章。

13.2、密封要求:

封口处盖上投标单位公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

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名称(资格证明文件、技术商务文件和报价文件)”、“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13.3、投标文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3.4、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在封面加盖公章并注明“正本”字样。

副本可以提交正本的复印件,在封面加盖公章并注明“副本”字样。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3.5、投标文件一般不得涂改和增删,如发现有错漏必需修改,在涂改或增删之处必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否则,评标委员会将不接受该修改。

13.6、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4、投标截止时间

14.1、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或派人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14.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人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

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5.1、供应商如需对上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书面通知采购人(邮寄或送达)。

但供应商若要撤回投标,应提交由供应商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文件。

15.2、投标修改文件必须密封,在密封袋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修改文件”、“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15.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

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或开标以后供应商要撤回投标的,应提交由供应商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正式文件。

E.开标

16、开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进入钉钉开标群参加。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进入钉钉开标群参与直播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利、认可开标结果。

17、开标、评标及定标程序

17.1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钉钉直播群”组织开标、开启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17.2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钉钉直播群”组织开标、开启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投标供应商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17.3、采购监督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性;确认无误后拆封,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载明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17.4、当场拆封技术商务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先对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评标委员会对技术商务文件进行评审及必要的询标,结束后公布无效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

17.5、主持人公布预算价,当场拆封报价文件,并现场宣读《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投标内容(投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或者服务项目名称),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宣读的其他内容;

17.6、采购代理机构做开标记录,同时由记录人、监督人当场签字确认。

17.7、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及必要的询标,计算价格分及总得分;

17.8、评标委员会进行资质后审,确定预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

17.9、采购人对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17.10、宣布评标结果,开标会议结束。

F.评标

18、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评审代表组成。

18.1、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将在开标日之前在本采购代理机构的已备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之前依法保密。

18.2、评标委员会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廉洁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并且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不考虑供应商在开标后提交的任何的补充声明、修正方案。

18.3、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核对投标价格和服务内容,对发现的价格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8.4、在评审过程中若发现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

19、评标程序

19.1、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资格证明文件齐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2、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19.3、实质审查与比较

(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有疑问,将对供应商进行询标,供应商要向评标委员会澄清有关问题,并最终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供应商代表未到场或者拒绝澄清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判。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评委对各部分得分汇总,计算出本项目最终得分、评标价等。

评标委员会进行资质后审,按评标原则确定预中标人,同时起草评标报告。

20、澄清问题的形式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21.1、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资格要求的;

21.2、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21.3、资格证明文件或技术商务文件里出现数字报价的;

22.4、对于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21.5、投标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评标委员会认为有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

21.6、投标报价超过招标预算价格的;

21.7、商务需求不响应的;

21.8、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21.9、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所有盖章均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它印章均作无效);

21.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招标文件中打“▲”内容及被拒绝的条款)。

2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2.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2.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2.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2.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招标作为废标处理

23.1、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3.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招标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23.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24、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4.1、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24.2、评标办法。

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及标准》。

25、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或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G.定标

26、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协议,推荐或确定中标候选人。

27、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8、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本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合同授予

29、中标人在本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的30日内,应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约定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否则,招标人可按评标细则第7条的规定处理,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按评标细则规定另选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30、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在评标过程中提交的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31、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取消中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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