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苏州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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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苏州实施细则

《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

苏州市实施细则

表A项目监理机构前期筹备工作单项评分表

1、项目监理机构应备文件

A.1.1中标通知书

对招投标项目,现场应留存中标通知书。

A.1.2监理合同

▲现场应留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否则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监理合同应为全本复印件,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等。

监理合同应为示范文本(外资项目可除外)。

A.1.3合同内容

监理合同中服务内容和工程范围应明确。

合同中不得有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或其他协议。

A.1.4企业资质

现场应留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注意营业执照的有效年检标记。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注意人防工程等其他资质是否齐备。

转让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或以他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A.1.5监理取费

监理取费合同价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监理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取,允许监理收费基准价上下浮动20%,不得有阴阳合同。

当合同价低于收费基准价*80%,且高于收费基准价*80%*80%时,扣1分。

▲当合同价低于收费基准价*80%*80%时,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2、组织机构

A.2.1人员数量

人员数量应符合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允许监理人员动态进退场,进退场计划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包含进退场计划的监理规划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人员变更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有合法变更手续。

人员数量应符合《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试行)实施规定》(苏住建规【2010】2号),并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A.2.2组织形式

监理规划中应明确监理机构形式(组织机构框图)和职责分工(明确监理人员的专业岗位及职责分工)。

组织机构应合理,专业配套、职责分工应明确,能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A.2.3专业配置

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配备相应专业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应齐全并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A.2.4执证上岗

上岗监理人员均应有相应岗位证书,并佩戴江苏省统一样式胸牌;省外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应佩戴上岗胸牌。

对工地实习人员仅实习而未履行任何监理员职责,相关资料均无签字的可不计。

▲持证人员比例在70%以下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A.2.5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否则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总监取得执业资格,但未取得注册证书且无证据表明正在注册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包括注册证书超出有效期的。

总监应有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总监变更应有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及相应备案变更手续。

▲有证据表明总监不到位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包括:

总监在会议签到、监理日记、工程资料等相关文件上均不是由本人签字的(注意不得代签或大部分由总监代表签字);总监对项目情况不了解、不熟悉的。

▲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及相关工程资料不熟悉或处置不当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A.2.6总监代表

▲总监代表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执业资格,否则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总监代表应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注意注册证书有效期。

总监代表应有总监书面授权,并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授权范围不得超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不得授权的范围包括: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批签认竣工结算;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对应检查相关文件的总监签字,核查总监代表是否超越职权。

A.2.7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否则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注意证书有效期。

工程项目主要专业均应配置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员从事专业岗位与注册专业或毕业专业或职称专业应对应。

A.2.8其他人员

对工地实习人员仅实习而未履行任何监理员职责,相关资料均无签字的可不计。

见证人员应有见证员上岗证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

A.2.9人员到岗

检查监理机构现场留存的项目部监理人员出勤记录、节假日值班表、监理日志等。

查验监理人员出勤、旁站及节假日到岗情况,注意相应资料中监理人员均应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3、监理设施与设备

A.3.1标准规范

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图集、标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图纸中引用的图集、标准、规范等。

标准规范宜为正式出版书籍,正式版复印件也可,电子版应注意识别有效性。

A.3.2检测设备和工具

现场检测设备、仪器配备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可对应投标文件、监理规划中的仪器设备配备计划进行比较。

现场应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检测仪器设备台账,并留存检测仪器设备使用全周期内的所有检定或校准证书。

A.3.3办公设施

现场应统一使用江苏省监理标识并悬挂监理工作图表、制度等。

监理办公条件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一般应有独立的办公室,办公桌椅应满足人员数量,应实现计算机辅助管理。

4、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A.4.1监理规划

应编制监理规划,否则本单项评分表A不合格。

规划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并根据工程实施中的相应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或补充。

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执行规范发生变化、原监理规划不能指导现场监理工作时应重新编制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中不应遗漏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建筑节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仅住宅时)等内容。

▲监理规划中无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A.4.2实施细则

应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细则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时效性,并根据工程实施中的相应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或补充。

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执行规范发生变化、原监理实施细则不能指导现场监理工作时应重新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范围包括:

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危险性较大的或采用四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般应包括工程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建筑节能、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仅住宅时)、旁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写时应注意:

首先应分析识别本工程项目中有哪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哪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

深基坑、高支模、悬挑脚手架、起重机械设备等;然后分别对每一类别逐一阐述,应包括工程实际情况、施工单位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监理方法、监理措施、监理重点难点等。

表B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建设文件收集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B.1.1图纸验证

▲监理机构应收集工程勘测资料和施工图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及审查合格报告,未经审核合格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现场应使用合法设计文件,否则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使用图纸、变更等设计文件应确保合法、有效。

B.1.2建设文件

监理机构应收集相关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含立项文件、勘测资料、设计文件、施工许可文件(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抗震、消防、环境审查等)。

▲缺少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1不合格。

B.1.3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

监理机构应留存设计交底(会审)纪要,参加单位应有有效签认(以签字为准)。

遗留问题应有后续处理并闭合。

2、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B.2.1程序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与资质证书中技术负责人相一致)审批通过;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分包的分部工程应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报审,必须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齐全。

承包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先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最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

监理审核中应注意:

报审、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违反强制性条文要求;其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B.2.2强制性条文审查

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重点审查引用规范是否是现行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且监理未识别,导致了严重后果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B.2.3针对性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针对性进行审核,审查其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专家论证后应根据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订,重新申报。

B.2.4时效性审查

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结束。

当工程项目、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完善或增补。

B.2.5闭合性

各级审查意见均要闭合且符合时间逻辑。

3、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

B.3.1组织机构的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框图)、人员配备、分工、岗位职责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等体系文件。

项目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要求,确保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项目经理应到岗到位,通过查阅会议纪要、工程资料等是否是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来检查。

项目经理不能到位的应有合法变更手续,否则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相应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到位,并报告建设单位;对多次提醒仍不能到位的应签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

B.3.2质量管理制度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B.3.3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等)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

B.3.4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及《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的规定。

证件应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在延期复核有效期内(审核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延期复核记录),证件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

对施工过程中证件过期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补报延期复核记录或换发的新证(动态核查)。

B.3.5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查

承包单位应申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A3.2),附件应包括: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书等。

B.3.6安全生产许可证

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

有效期满进行延期的,应补充申报延期合格证明(动态核查)。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B.3.7专职安全员审查

监理机构应审查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员C类上岗证书,以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动态核查)。

审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分包单位资质审核

B.4.1工程分包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识别是否违法分包,注意审核总包合同中对工程分包的约定内容。

当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专业分包单位时,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方可分包。

B.4.2资质审核

对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材料等,核对专业类别与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注意是否超越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动态核查)。

B.4.3人员资格审核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应持有建造师(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上岗证,现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上岗证,并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审查要求同前B.3.4总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5、测量放线控制成果检查

B.5.1测量人员及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测量人员资格及测量仪器设备一览表,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测量仪器设备应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项目监理机构应注意审查测量仪器设备使用全周期内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动态核查)。

B.5.2控制点复核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申报的测量施工方案;对规划放点、施工定位放线、控制桩设置均应进行独立复核,并形成平行检验记录;应检查定位点及标高控制点的控制桩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定位放线验收记录及附件中应明确:

引测依据(定位点、标高点引测基准点)、采用的仪器、引测的方法、引测的过程、过程测量数据、定位点及标高控制点所采用的保护措施、验收结论等。

监理机构复核工作不符合要求且导致严重后果的,本单项评分表B不合格。

6、开工报审

B.6.1开工条件审查

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前已报验通过下列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首道工序分项施工方案、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承包单位的质保安保体系、工程用材料和设备、分包单位资质、施工测量定位放线、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等。

附件材料包括:

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及有关证件;进场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性能一览表;特殊工种人员的姓名、上岗证一览表及有关证件。

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当建设单位已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及审查合格报告、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报告。

应注意开工报告日期与开工条件日期的时间逻辑。

当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应及时发监理书面文件(《监理工程师联系单》)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手续时,建设单位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监理机构应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再次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署不同意开工意见。

若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手续时,建设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发《监理工程师备忘录》提醒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签署不同意开工的意见。

▲开工条件不符合规定,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6不合格。

B.6.2分包工程开工审查

分包工程未经报审不得开工,开工审查内容同B.6.1开工条件审查。

7、第一次工地会议

B.7.1人员到位

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字。

B.7.2监理交底

总监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应介绍监理规划内容,监理交底应具有针对性、内容全面。

B.7.3建议与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B.7.4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内容应真实客观、简明扼要,签名齐全、手续完备。

由建设单位主持会议,会议内容、流程应满足监理规范要求,应约定工地例会周期、时间、地点及内容。

第一次工地例会与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区分开来。

8、现场检测机构

B.8.1现场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工程现场设置实验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实验室检测资质、试验员、检测人员上岗资格、检测仪器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等。

工程现场未设置实验室,采用委托检测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委托检测机构的资质、人员等相关资料。

对试块的标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当采用委托养护时,应审查委托养护协议;未采用委托养护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养护室,检查养护室设置条件、环境、温度、湿度及试块养护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对承包单位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检测仪器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其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检测报告跟不上工程进度,监理未及时正确处置的,本评价项目8不合格。

表C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单项评分表

1、工程进度控制

C.1.1总进度计划及各阶段进度计划审批

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总进度计划及各阶段进度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的依据:

工程总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进度目标的要求,月进度计划应符合总进度计划或年进度计划的要求,周进度计划应符合月进度计划的要求;审核总进度计划时,应重点审核节点工期(里程碑工期)、施工投入(人员、设备、材料供应、资金)。

审核时应要求承包单位申报相关附件包括材料设备采供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施工机械使用计划、用款计划等。

C.1.2进度控制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的合同工期的,监理机构应正确处置。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将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分析,并有相应对比分析记录。

发现偏离进度计划目标时,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调整措施(不可危及质量和安全),确保进度计划的实施。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调整进度计划,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2、施工大型(起重)机械(设施)核查

C.2.1设备进场核查

▲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进场清单,包括设备名称、产地、型号、数量,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比较是否一致;审查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备案证明等文件。

不符合要求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机构应核查设备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

不符合要求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机构应审核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审核方案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机构应审查第三方法定专业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人员的资格。

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监理机构签批设备进场报验。

C.2.2设备启用核查

设备安装完成后,由第三方法定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后签署合格证明文件;有备案要求的应收集备案文件,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使用备案。

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验收合格或无准用手续,监理同意使用的,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

▲监理未核查设备安装后的专业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不合格,或设备安装未经验收合格,监理未正确处置的,本评价项目2不合格。

监理应审核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等设备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效期动态核查);审查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制度,并监督其有效运行。

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监理机构签批设备使用报验。

C.2.3使用期监管

设备使用期应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注意: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审核

C.3.1质量证明资料审核

对承包单位申报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进场清单(如名称、产地、规格、批次、数量等);质量保证资料(如出厂合格证、质保书等),项目监理机构须核对其原件,并要求承包单位在提交给项目监理机构的复印件上注明质保资料原件存放单位(其上加盖项目经理部及原件存放单位章);对有检测复试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照规范规定批次进行复试,审查检测和复试报告是否合格、复试批次是否符合要求。

以上内容审查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签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验。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品种、批次、数量)不符合要求,质保资料不完整,且监理未识别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注意这里的设备指的是安装后用于工程竣工后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设备,而前条C.2的设备指的是用于施工措施的设备,工程竣工后不用于建筑物。

当复试不合格时,监理机构应建立异常数据台帐,汇总不合格数据,对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退场记录。

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照合格同意使用于工程,否则本单项评分表C不合格。

应注意不合格的材料包括应进行复试而未经复试、或经复试后检测报告未取得而无有效复试合格证明材料的(如监理签字同意日期在检测报告或有效证明材料取得日期之前)。

C.3.2见证取样送检

有复试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需及时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后应按规定保管样品和送检,检测报告中应有见证取样专用章。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帐(与监理日志相对应)、有见证取样授权委托书、留存见证取样送样单。

▲监理未按规定见证取样或弄虚作假的,本评价项目3不合格。

C.3.3建立材料设备台账

项目监理机构应分类别建立材料设备进场台帐,注意核对复试数量与批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与监理日志相对应。

4、施工过程监控

C.4.1巡视、旁站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巡视、旁站制度(或规划、细则中有专门规定)。

旁站制度中旁站监理的范围不得少于建设部关于监理旁站范围的规定,并符合法律法规文件中要求实施旁站监理的规定(如建筑节能等),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监理工作需要增加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过程。

▲项目监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的,本评价项目4不合格。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做好相应旁站监理记录。

各工程项目中,应根据不同的旁站对象,除使用江苏省现场监理用表中的旁站记录表外,还可设置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旁站监理附表。

旁站记录应描述清楚、内容具体、控制点全面、检查数据完整、处理问题有结果、闭合、签字齐全并与监理日记相对应。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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