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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监理细则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

 

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编制日期

 

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1.总则

(2)

2.作业指导对象

(2)

3.施工测量复校验收依据

(2)

4.施工测量复校验收作业手册

(2)

5.主要监理测量复核表汇总(6)

6.附录(6)

1.总则

1.1本细则指的施工测量工作包括平面测量,竖向测量和变形观测。

1.2本细则的支持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TJPM/B-2000-4.6);

监理过程控制程序(TJPM/B-2000-4.9)等。

2.作业指导对象

2.1本细则适用于施工现场测量监理人员进行测量复核工作。

2.2本细则适用的工程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3.施工测量复校验收依据

3.1有关测量的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

3.2设计图纸。

3.3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资料。

3.4测绘部门提供的水准高程点资料和原始基准点、基准线资料。

3.5《监理规划》及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

4.施工测量复校验收作业手册

4.1施工测量复校验收程序

4.1.1施工承包商施测完成并经自检合格后,填报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施工测量复核验收单及有关测量成果资料。

4.1.2监理工程师对报验单和复校单进行内业计算后经现场查看具备验收条件,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验收意见。

4.1.3用相应仪器对承包商提出的验收范围和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并做好记录。

4.1.4复核结果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验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否则签署要求承包商重新施测或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重新复核,直至复核结果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1.5根据监理细则的要求,重要的测量复核(起始依据的校核、轴线复核、高程引测、阶段性竖向测量等)报验单需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可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其它测量复核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生效。

4.1.6现场测量监理工程师应使用不同仪器,对施工方放样成果进行复核。

复核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将监理测量复核记录,报验单、测量资料(一份)及复核记录存档保存,并进行标识。

4.1.7检查施工单位测量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是否在标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4.2施工测量复核技术要求

4.2.1平面测量

a)测量起始依据的校核:

·将测绘部门提供的导线点作为平面控制的依据,如果导线点密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在高级点之间引测加密导线点,尽量作成附合导线,并满足相应等级的精度要求。

·规划红线(或界桩点):

监理工程师需对其相互关系进行校核,并指令承包方对其合理保护,如校核结果不符,则应通知业主、设计院,由有关部门重新出具数据;

·利用原有建筑物进行定位:

要求业主、监理、设计单位、承包商共同到现场,对定位依据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监理工程师需审核该定位方法的可操作性,并合理选择操作方法。

b)场地平面控制网的复核:

·对于占地较大的工程(如小区、厂区等),施工现场需按要求建立相应控制网,控制网测设应满足施工测量规范(GB50026-93)第7.1.3的相应规定;

·技术要求:

应参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第七章第二节施工控制测量执行。

c)建筑物的主轴线复核(复核时间):

·建筑物轴线测量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工程师应在以下阶段对承包商施测的轴线进行复核:

打桩前主轴线施放,垫层完成后主轴线施放,底层主轴线施放,各楼层主轴线抽查。

d)建筑物的主轴线复核(技术要求):

·建筑物主轴线原则上需施放出相互垂直的四根轴线和特殊部位的相应轴线;

·当利用建筑物控制网测放主轴线时,其端点应根据建筑物控制网相邻的距离指示桩,以内分法测定;

·进行中心线投点时,经纬仪的视线;应根据中心线两端点决定;当无可靠校核条件时,不得采用测设直角的方法进行投点;

·在施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控制桩。

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

线板和控制桩应注意保存;

·测放主要技术要求参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第七章,施工测量第三节内容。

e)桩位复核

·监理工程师需根据设计图纸,对承包商施放的桩位进行复核;

·灌注桩桩位复核的定位误差一般不得大于5cm,当精度要求较高时,需建立矩形控制网。

f)关键部位的定位复核

·工程中某些关键部位,如钢结构中的对脚螺栓位置、钢柱头的轴线位置、桁架梁的轴线位置,重要设备基础位置等,监理工程师应对其点位进行复核;

·关键部位定位复核的精度根据设计要求而定,应满足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第7.3.10条的允许偏差范围要求。

4.2.2竖向测量

a)起始依据的校核:

·监理工程师需要求承包商对起始水准点进行合理保护,必要时应将其引测至远离施工现场的场地,并做好点记;

·高程起始依据原则上应至少提供2个,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闭合复核,如闭合结果不符,则应通知业主、设计,由有关部门重新提供数据。

如特殊情况只有1个,则监理工程师应通过设计院、业主或水准点提供部门对其高程值进行确认。

b)场地高程控制网的复校

·对于施工中需要引测的临时水准点,应视使用时间长短,对其进行适当保护;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临时水准点视施工情况及气候变化定期复测,并对承包商提供的复测结果进行复核;

·主要技术要求参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第七章第二节(Ⅲ)高程控制的规定。

c)竖向施工测量的复核

·场地高程测量:

场地高程测量是工程施工和计算土方量等的重要依据,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复测,其主要技术要求参照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第四章第五节(Ⅰ)细部测量的规定;

·桩标高测量,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对桩标高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0%,复测数据应整理归档。

开挖后,监理工程师应再次测量并建立柱基竣工数据;

·各楼层标高测量:

监理工程师应了解承包方楼层标高引测方法并对引测的临时水准点进行定期抽查。

d)建筑物垂直度测量

·监理工程师应使用经纬仪或线锤对建筑物柱模板的垂直度进行抽查;

·对高层建筑监理工程师应用天顶仪定期对垂直度进行复测,要求承包商预留垂直观测孔。

4.2.3变形测量

a)变形测量包括水平位移测量和垂直位移测量。

b)变形测量点的布设要求:

·变形测量点亦分以基准点、工作基点和变形现测点;

·每个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固可靠的点作为基准点;

·工作基点应选在比较稳定的位置,对通视条件较好或现测项目较少的工程,可不设工作基准,在基准点上直接测定变形观测点;

·审核施工单位或监测单位上报的变形观测方案,根据设计及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布置变形观测点。

报总监认可后监督点位的埋设过程。

c)变形测量中平面及高程监测网技术要求:

·水平位移监测网应参照GB50026-93第九章第二节的规定。

·垂直位移监测网应参照GB50026-93第九章第三节规定。

d)水平位移测量

·水平位移测量主要包括基坑水平位移观测,建筑物倾斜观测建筑物裂缝观测,高层建筑物的主体挠度观测等。

·变形观测点的布设、观测周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布设和观测,观测频率视现场施工及变形发生情况而定。

·水平位移测量的技术及精度要求应参照GB50026-93第九章第四节规定。

e)垂直位移测量

·垂直位移测量主要包括基坑周边沉降观测地基土沉降观测,建筑物沉降观测等。

·垂直位移观测点的布设和观测调整按设计要求进行,一般每天1-2次,建筑物沉降观测一般1-2层1次。

监理工程师应对沉降观测记录复核签认

·垂直位移测量的技术和精度要求应参照GB50026-93第九章第五节规定。

f)监理工程师应将变形观测资料归档保存。

并按实际情况与有关方联系,研究处理办法。

5.主要监理测量复核表汇总

5.1构、建筑物平面控制点复校成果表(TJPM/CT-06-01)

5.2构、建筑物高程控制点复校成果表(TJPM/CT-06-02)

5.3构、建筑物轴线复校成果表

5.4构、建筑物点位复校成果表

5.5构、建筑物高程复校成果表

5.6构、建筑物垂直度复校成果表

5.7构、建筑物平面控制点复校记录表

5.8构、建筑高程控制点复校记录表

5.9构、建筑物轴线复校成果表

5.10构、建筑物点位复校记录表

5.11构、建筑物高程复校记录表

5.12构、建筑物垂直度复校记录表

6.附录

6.1《文件更改一览表》

构、建筑物平面控制复核成果表(TJPM/CT-06-01)

记录号:

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

复核依据:

起始坐标:

X:

Y:

X:

Y:

使用仪器型号:

点号

理论值或承包方实测值(m)

监理实测值(m)

差值(mm)

X

Y

X

Y

ΔX

ΔY

示意图:

复核意见:

观测者:

校核者:

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构、建筑物高程控制复核成果表(TJPM/CT-06-02)

记录号:

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

复核依据:

起始坐标高:

H1:

H2:

使用仪器型号:

点号

理论值或承包方实测值(m)

监理实测值(m)

差值(mm)

示意图:

复核意见:

观测者:

校核者:

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文件更改一览表

表号:

TJPM/C-2003-06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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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号

更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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