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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测绘行业管理,提高测绘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测绘行为,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人事部、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要求,决定在测绘行业建立注册测绘师制度。

现将《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人事部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

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对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

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研究及考试管理工作。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并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

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

《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前述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国家测绘局批准。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在测绘岗位从事测绘专业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或者条件

(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1980年12月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0年。

  

(2)1985年12月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5年。

  (3)1990年12月31日前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累计从事测绘专业工作满10年。

  (4)在上述规定的日期前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5年。

  2、专业水平与业绩成果

  

(1)在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测绘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2)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测绘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项目(测绘业务),或者国家级测绘重点科研项目。

  (3)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测绘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测绘生产项目,或者省(部)级重点测绘科研项目。

  (4)获得与测绘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5)获得测绘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或者获得部级优秀测绘工程金奖、优秀地图作品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6)获得2项测绘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以上奖项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或者获得2项部级优秀测绘工程银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7)获得3项测绘专业省(部)级科技起步(科技成果)三等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3名)。

  3、学术水平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测绘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统一书号(ISBN)的测绘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不少于3万字。

  (3)受聘担任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者承担首次考试试题设计任务的专家。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军队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

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生产项目和研究项目成果证书、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和签署证明、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聘书)。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

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业务业绩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负责测绘业务工作管理机构统一向国家测绘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测绘业务工作的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军队测绘专业人员的申报,由总政干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事部、国家测绘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测绘业务的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

于2007年8月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

考核认定工作须在国家统一考试前完成,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军队,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岗从事测绘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军队,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均须核查各类证书、相关证明及有关材料的原件。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测绘业务机构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凡因测绘业务工作中违法违纪或者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军队,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审等各环节工作。

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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