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防爆安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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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防爆安全
第12章防爆安全
12.1一般要求
12.1.1基本原则
12.1.1.1考虑到潜在的爆炸危险,下列基本原则是防爆的基础,并体现在相应的条文中:
(1)控制可爆流体于密闭的系统中,防止其外泄外漏,如泄漏应安全地引至收集系统;
(2)把可爆流体系统中释放的可燃气体引至安全地点焚烧或放空;
(3)对于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处所进行危险区的划分
(4)将危险区与非危险区隔开;
(5)对围蔽的危险处所进行足够的通风,防止可燃气体的积聚;
(6)探知可能漏泄和积聚的可燃气体;
(7)在危险区域采取措施消灭引爆源;
(8)对无法消灭引爆源的危险区进行惰化。
12.1.2对可燃气体源的隔离与控制
12.1.2.1油气水输入及处理系统、原油储存及外输系统、天然气燃料系统及原油燃料系统是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源的系统,对这些系统所采取的防漏、漏泄收集、压力释放、焚烧及放空措施应符合本规则相应章节和条款的规定。
12.1.2.1原油舱:
在本章危险区划分和惰性气体系统两节中所提到的原油舱一词均包括污油水舱和生产水舱在内。
12.2危险区的划分
12.2.1危险区划分的目的
12.2.1.1应对危险区进行识别和分类,以便有区别地、合理地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及其他认可型的设备以避免爆炸的发生。
12.2.2危险区的类别
12.2.2.1根据防爆电气设备选择需要,依照爆炸性性气体存在的可能性和时间长短,危险区分为如下三类:
(1)0类危险区:
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持续和长期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2)1类危险区:
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
(3)2类危险区:
是指在正常工件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
12.2.30类危险区
12.2.3.10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
(1)原油舱及直接与之相连通的管路的内部空间;
(2)原油处理系统中的管路、泵、容器及其他设备的内部空间;
(3)原油及天然气输送系统中的管路、泵、压缩机等内部空间;
(4)原油及天然气燃料系统中的管路、泵、压缩机、容器等的内部空间。
12.2.41类危险区
12.2.4.11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
(1)原油泵舱;
(2)与原油舱相邻接的空舱以及压载水舱;
(3)在原油舱上方并与之相邻的围蔽及半围蔽处所;
(4)原油泵舱通风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
(5)原油处理系统天然气冷放空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
(6)原油舱透气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
(7)油气水处理系统、原油及天然气管路系统中的取样口及放泄口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球体空间;
(8)贮存原油软管的舱室;
(9)油漆间;
(10)转塔式的单点系泊装置舱;
(11)燃料油舱的气腔部分;
(12)蓄电池间。
12.2.52类危险区
12.2.5.12类危险区划分如下,但不限于下列处所:
:
(1)原油舱整个区域向前、后各延伸3米的甲板上向上延伸2.4米的区域;
(2)原油处理系统所在的整个模块上的区域;
(3)原油总管从进入浮式装置开始至原油处理模块之间的管段中任何法兰、阀件及非焊接的管件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区域;
(4)布置在原油处理区域之外的原油及天然气管路上的设备(如火炬洗涤器)周围以及管路(如,原油外输管路、原油及天然气燃料管路和天然气放空及燃烧火炬管路)上的任何法兰、阀件及软管接头处周围以3米为半径的区域;
(5)用原油区域压载泵进行压载作业的首尖舱(机舱及居住区尾置时)或尾尖舱(机器处所及居住区首置时)应视为2类危险区;
(6)燃气轮机罩的内部空间,一般情况下为2类危险区,当罩内的通风换气次数达90次时,可按非危险区对待;
(7)使用天然气或原油做燃料的燃烧设备的罩壳内部空间,一般情况下划为2类危险区;
(8)本章12.2.4.1(6)所规定的1类危险区沿直径方向再向外延伸7m的球体空间。
12.2.6标注危险区内可燃气体的种类
12.2.6.1为便于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应标明每一危险区内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种类。
12.2.7危险区的变更
12.2.7.1当建造完工图纸与原批准的图纸不相符时,应按完工图纸重新划分危险区。
12.2.7.2当浮式装置进行重大改建后,应重新划分危险区。
12.2.8出入口的限制
12.2.8.1在舱壁甲板以下的原油泵舱与其他机器处所之间不许设出入口。
12.2.9影响危险区范围的开口、出入口的通风条件
12.2.9.1除由操作上的原因外,不应在下列部位设出入门或其他开口:
(1)非危险区和危险区之间;
(2)2类危险区处所和1类危险区处所之间。
12.2.9.2若12.2.9.1所述的部位设置这样的出入门或其他开口,则凡在12.2.4和12.2.5中未予提及但有一个出入口直接通向任何1类危险区或2类危险区的围蔽处所,除下述者外,该围蔽处所即与该危险区同类:
(1)有出入口与任何1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视为2类危险区,但须符合下列全部要求:
①该出入口设有一个开向2类危险区的气密门;
②当门开着时,通风空气是从2类危险区流向1类危险区的;
③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
(2)有出入口与任何2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不视为危险区,但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该出入口设有一个开向非危险区的自闭式气密门;
②当门开着时,通风空气是从非危险区流向2类危险区;
③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
(3)有出入口与任何1类危险区直接相通的围蔽处所,该围蔽处所可不视为危险区,但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该出入口设有符合本章12.2.9.2(4)规定的气锁间;
②该围蔽处所对危险区具有正压通风;
③正压通风停止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
如果预定的非危险围蔽处所的通风装置足以防止1类危险区域的气体进入该处所,则可用一扇开向非危险区且无门背钩装置的自闭式气密门来代替形成气锁的两扇自闭门。
但当正压通风失灵时应在有人值班的操纵台上报警。
(4)气锁间
①气锁间只允许设在开敞甲板上危险区处所和非危险处所之间,并设有两扇间距不小于1.5m,但不大于2.5m的气密门;
②气密门应为自闭式的,且没有任何门背钩装置;
③在气锁间两侧应配备声、光报警系统,以指明一扇以上门从关闭位置移开;
④气锁间内如安装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当该处所正压状态消失时,应能自动切断电路;
⑤气锁间应自非危险处所进行机械通风,并且应对开敞甲板上的危险区域保持正压;
⑥气锁间的门槛高度应不小于300mm。
12.3危险区域的通风
12.3.1一般要求
12.3.1.1围蔽的1类和2类危险处所应设有有效的通风装置,其通风次数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不少于每小时12次。
12.3.1.2设置燃料管的导管内的通风要求见本规则8.3.8.2
(1)②的规定。
12.3.1.3围蔽的危险处所与围蔽的非危险处所相邻时,危险处所内的气压应低于非危
险处所。
12.3.1.4围蔽的危险处所的排风口应远离围蔽的非危险处所的一切开口,且应远离有引火源的一切设备。
12.3.1.5当动力通风发生故障时应能在有人值班的控制室触发报警。
12.3.2对原油泵舱通风的特殊要求
12.3.2.1原油泵舱应设有固定的动力抽吸式通风系统,该系统不应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相连接。
12.3.2.2原油泵舱通风机排出的油气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
12.3.2.3原油泵舱可用自然通风从上部引入空气。
进风口与出风口的布置,应使排出的可燃气体发生再循环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12.3.2.4原油泵舱的通风量应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燃蒸气积聚的可能性。
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时20次。
空气导管的布置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
12.3.2.5原油泵舱内通风管的进气口应尽量贴近舱底并应高出肋板或船底纵骨。
在泵舱地板上方2m高处的通风管上设一应急进气口和一扇能从露天和泵舱地板上进行开闭的调节风门。
12.3.2.6当由于原油泵舱舱底浸水使下进气口被封闭时,则通过上部进气口至少应达到每小时15次换气量。
在通风导管的进出口上,应配置网孔不大于13mm的防护网。
通风管的出口应布置成向上排出。
12.3.2.7原油泵舱底部的地板应为格栅板,有利于空气流通。
12.3.2.8原油泵舱的气压应比相邻的机器处所气压至少低5mm水柱,当不低于此压力时应在中央控制室发出警报。
12.3.2.9为防止人员在通风装置不工作时进入原油泵舱,应采取以下任一种措施:
(1)原油泵舱内的照明灯应与通风装置连锁,以使原油泵舱通风工作时能起动照明。
通风系统的故障不应引起照明的失效。
应急灯(如装有时)不必与通风装置连锁。
(2)当原油泵舱的通风装置不工作时,如果原油泵舱的门处于开启状态,则在该门处应触发视觉与听觉报警装置。
在原油泵舱的门上或临近的位置应明显张贴警告牌,以表明该泵舱不处于通风状态,泵舱内的空气可能具有危险性,以及须经证实泵舱处于安全状态时人员方可进入。
中央控制室也可触发听觉报警信号。
中央控制室也仅仅只能对该听觉报警信号进行复位。
12.3.3使用天然气或原油做燃料的燃烧设备罩壳内的通风
12.3.3.1使用天然气或原油做燃料的燃烧设备罩壳内的通风应符合本规则8.3.8.3的规定
12.3.4通风导管
12.3.4.1非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危险处所,除非采取措施保证通风导管内的压力始终高于危险处所5mm水柱,并且当此压力消失时在有人值班的控制室能够发出报警。
12.3.4.2危险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非危险处所。
12.3.4.32类和1类危险区的通风导管不能穿过0类危险区。
12.3.4.42类和1类危险区的通风导管一般情况下也不得互相穿过,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措施保证1类危险区的可燃气体不可能漏至2类区。
12.4引爆源的排除
12.4.1.在危险区内不许装设具有引爆能力(如明火、表面高温、火花、电弧等)的设备及电缆。
12.4.2.在危险区内的运动部件应避免由于磨擦而产生具有引爆能力的火花和表面高温。
原油泵舱内所有泵浦在临近轴承处的外壳上以及泵的转动轴穿过舱壁的填料函处应设有温度传感器,并应在有人值班的控制室内触发报警,此报警点的温度应低于200℃。
12.4.3.对危险区内所有设施的维修应避免使用明火,所使用的工具应避免由于撞击等原因而产生火花。
12.4.4进入危险区的加热介质,其温度应低于可燃气体的自燃点温度,对于石油天然气存在的危险区,其加热介质的温度不应大于220℃。
12.4.5在危险区内所有的设施及管路都应采用导电连接和接地以避免静电火花引爆。
12.4.6.应有防止原油舱及其他可燃油舱柜的油液产生、积聚和施放静电的措施。
12.4.7在危险区内应有措施防止杂散电流电弧引爆。
12.4.8.在危险区内应有措施防止无线电频率诱发火花引爆。
12.4.9在危险区内应有措施防止自燃及其他化学反应所产生的引爆源。
12.5适宜危险区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
12.5.1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防爆电气设备在各类危险区内的配备应符合本规则9.8的要求。
无线电及信号设备应分别符合本规则16.8和17.8的要求。
12.6适宜危险区使用的电缆
12.6.1.适宜危险区使用的电缆应符合本规则9.8.3的规定
12.7适宜危险区使用的柴油机
12.7.1柴油机采取了下列措施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后,可允许设在2类危险区:
(1)排气管采用水冷,其表面温度小于该危险区内可燃气体的自然点温度;
(2)机身表面温度在超负荷运转情况下小于该危险区内可燃气体的自燃点温度;
(3)气缸头上不设示功阀;
(4)废气排出口上设有阻火器;
(5)当采用电启动时,使用的是防爆型设备和电缆。
12.8适宜危险区使用的被保护的有火压力容器
12.8.1油气水处理系统中的用火直接加热的热交换器经采取下列措施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后可用于2类危险区:
(1)设备的表面及烟囱的表面的温度小于危险处所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的自燃点温度;
(2)烟囱上设有阻火器;
(3)始终保持燃烧在封闭的燃烧室中进行,火焰不可能喷出燃烧室之外;
(4)点火时能防止爆燃的的发生。
12.9可燃气体探测
12.9.1固定式可燃气体探测系统
12.9.1.1一般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能对被探测的处所可能积聚的可燃气体进行连续的监测,且能显示系统本身发生的故障。
(2)当某一安装了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处所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系统应能发出预告报警;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系统应能发出表明危险的视听报警,并使该处所内的油气漏泄源以及可能引爆的电源自动被关断。
当认为不必要时,也可不设触发自动关断的装置。
(3)在中央控制室或防火控制站内应设置显示被测处所的不正常可燃气体积聚及其部位的视听报警信号。
该控制站内应配备一定的人员或设备,以保证该系统发出的任何报警能被负责值守的人员收到。
(4)报警系统应由两个各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之一应为应急电源。
当主电源失电时,系统应能自动转换至应急电源供电。
系统的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电线供给,并应连接至设在探火系统控制站的转换开关。
供电线路应避免布置在高度失火危险的围蔽处所,但为该处所的可燃气体探测或为连接至通达相应的配电板而必须者除外。
(5)可燃气体探头以及穿过危险区的电缆,应为认可的防爆型式,并适宜用在所安装的危险区类别内。
(6).在系统的指示装置处,应有图表或文字,以表明该装置所保护的处所,并应有试验和维护保养的适当说明。
(7).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防系统失效。
一般每三个月应用详气对系统进行试验和校正。
12.9.1.2配备和设置要求
(1)下列处所和地点应装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①划分为1类、2类危险区的围蔽处所及其排风口处;
②与危险区相邻的围蔽的非危险处所的出入口及通风进口处;
③使用天然气或原油为燃料的燃烧设备的罩壳内;
④天然气及原油燃料管所在的通风导管内。
(2)每一处所应设置的可燃气体探头的数量应根据处所大小以及可能的漏泄源确定,但不能少于2个。
(3)可燃气体探头的布置,应考虑到可燃气的比重特性、可能的漏泄源的位置、空间的几何形状以及气流方向,以尽早探知可燃气体的漏泄。
12.9.2手提可燃气体探测器
12.9.2.1手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仅能在空气环境中测量可燃气体的浓度而且在惰化的状态下也能测量可燃气体的浓度。
12.9.2.2每艘浮式处理装置应至少配备2台手提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12.10惰性气体系统
12.10.1定义
(1)惰性状态:
是指由于充入惰性气体而使整个被惰化舱柜内气体的体积含氧量降低到8%或更少的状态。
(2)惰性化:
是指为了达到惰性状态而向被惰化舱柜送入惰性气体。
(3)驱气:
是指向已处于惰性状态的舱柜输入惰性气体以求:
①进一步降低含氧量;
②使烃气浓度降低到即使让空气引入舱内亦不致在舱内形成可燃的混合气体。
(4)除气(活化):
是指向舱内送入新鲜空气以排除有毒、可燃及惰性气体,并使舱内空气的体积含氧量增到21%。
12.10.2配备要求
12.10.2.1为了防止爆炸的发生,浮式装置上应配备符合本节规定的惰性气体系统以对原油舱进行保护。
当浮式装置上设有双壳体时,双壳体间应能进行惰化、驱气和除气。
12.10.3功能要求
12.10.3.1惰性气体系统应能:
(1)降低每一原油舱内大气含氧量,使舱内大气达到不能支持燃烧的程度而使原油舱惰性化;
(2)在营运中保持原油舱内任何部分的大气含氧量(以体积计)不超过8%,并处于正压状态;
(3)在正常作业中,空气不应进入原油舱;
(4)驱除空油舱内的烃气,使在其后的舱内除气过程中,达不到爆炸下限。
12.10.4惰性气体的来源
12.10.4.1惰性气体可以是主、辅锅炉排出的经过处理的烟气,也可以是惰性气体发生装置产生的气体或能达到等效安全标准的其他气体。
不准使用二氧化碳贮存系统,除非系统本身产生的静电引爆危险已降至可接受的程度。
12.10.4.2惰性气体系统至少应能以浮式装置的最大卸油率的125%的速率(以体积计)向原油舱输送惰性气体。
12.10.4.3惰性气体总管内气体的含氧量(以体积计)应不超过5%。
12.10.5设备布置要求
12.10.5.1惰性气体发生器、洗涤塔、鼓风机、惰性气体调节阀应设在非危险区。
12.10.5.2惰性气体总管上的止回装置应设在原油区域甲板上。
12.10.6防烟道气体漏泄
12.10.6.1对洗涤塔和风机及其有关管路和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防止烟气漏入围蔽处所。
12.10.6.2为便于安全维修,应在烟气隔离阀和洗涤塔之间或在洗涤塔烟气进入处设置一个附加水封装置,或其他有效装置以防止烟气泄漏。
12.10.7烟道气体隔离阀
12.10.7.1锅炉烟道出口至烟气洗涤器的惰性气体供应总管上,应装设隔离阀。
该阀应设有显示开闭状态的指示装置,并与锅炉吹灰器之间设有连锁装置或其他有效装置,以防止当隔离阀打开时锅炉吹灰器工作。
此外,还应设有此阀的吹洗设施,使阀座上不沾污烟灰,保持气密。
12.10.8燃油泵
12.10.8.1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应设有两台燃油泵。
如船上备有燃油泵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允许只装一台燃油泵。
12.10.9洗涤塔
12.10.9.1应安装一台烟气洗涤塔,用来有效地冷却烟气并去除烟气中的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
12.10.9.2应装设滤器或等效装置,使带往惰性气体风机的水分减至最少。
12.10.10风机
12.10.10.1至少应设有两台惰性气体风机,当它们一同工作时,至少应符合本章12.10.4.2的要求。
12.10.10.2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应使其作用在任何原油舱的最大压力不超过该舱的试验压力。
12.10.10.3每台惰性气体风机的进、排气口上,均应装设截止阀。
12.10.10.4应设有能用新鲜空气清除原油舱内气体的设施。
如果采用风机清除原油舱内的气体,则它们的空气进口应设有盲断装置。
12.10.11冷却水
12.10.11.1洗涤器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能连续向惰性气体系统供应充分的冷却水而不影响其他设备的工作。
除主用泵外,还应有替代的冷却水备用供水设备。
12.10.12惰性气体调节阀
12.10.12.1应安装1个自动控制惰性气体调节阀,该阀应在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能自动关闭:
(1)洗涤塔冷却水压力或流量降低到预定极限值;
(2)洗涤塔内水位升高至预定极限值;
(3)惰性气体温度升高至预定极限值;
(4)惰性气体风机发生故障。
12.10.12.2如果惰性气体风机未设有转速自动控制装置,则上述惰性气体调节阀还有自动调节送往各原油舱的惰性气体流量的功能。
12.10.13止回装置
12.10.13.1在性气体调节阀之后的惰气总管上,至少应安装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为水封装置,以便在浮式装置所有正常纵、横倾情况下防止烃气回流至非危险处所,该水封装置应设在原油区域的甲板上。
12.10.13.2甲板水封装置应能由两台独立的水泵供水,每台泵均应能随时保证足够的供水量。
水封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的布置,应在各种工作情况下,均能防止烃气的倒流,并保证正常的密封作用。
12.10.13.3应有防止水封装置冻结的措施,也不应由于过热而损害密封装置的完整性。
12.10.13.4所有与水封装置有关的供水和排水管以及通往非危险处所的透气管或压力传感器,均应安装环流水封管或其他认可的装置。
环流水封管应设有防止被真空吸空的措施。
12.10.13.5甲板水封和所有的环流水封管,应在压力等于原油舱试验压力时能防止烃类气体倒流。
12.10.13.6本节12.10.13.1中所述及的第二个止回装置应为止回阀或等效装置,以能防止烃气或液体倒流,且应安装在甲板水封装置和原油仓之间的管路上。
上述装置应装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为此可靠关闭装置的替代措施可在止回阀前装设一只具有上述关闭作用的阀,使甲板水封能与通往原油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
12.10.13.7作为防止可能从甲板总管倒流来的烃气或液体的一项附加措施,应设有透气装置,以便当带有直接关闭的阀关闭时,使该阀和惰性气体调节阀之间的管段能安全透气。
12.10.14管路
12.10.14.1惰性气体总管在第二个止回装置后,方可分成支管。
12.10.14.2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应装有通向每一原油舱的支管。
惰性气体支管应装有截止阀或等效装置,当需要时可使每一舱与其他舱隔离,如装设截止阀时,则它们应设有锁闭装置。
12.10.14.3应有保护设施,以便使原油舱与惰性气体总管隔离时免受由于温度变化而引起超压和真空的影响。
12.10.14.4管路的设计应能在所有正常情况下,防止在管路中积聚原油或水。
12.10.14.5应有适当的设施使惰性气体总管能与外部惰性气体供送管路连接。
12.10.14.6应设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真空防护装置,以防止原油舱承受高于该舱试验压力的正压或低于700mm水柱的负压。
上述保护装置应设在惰性气体总管上。
12.10.14.7为了在开始卸油之前使惰性气体装置能保持稳定运转,应在惰性气体系统内设有循环管路或等效装置。
12.10.14.8如果惰性气体总管和原油管系之间装有连接管时,则应设有隔离装置,该装置应由两个带有截止阀或有一个带有盲板的短管装置组成,并确保在两系统间可能出现较高压差时能有效地隔离。
设有两个截止阀时,则两阀之间的空间还应有可安全透气的措施。
12.10.14.9隔离惰性气体总管与原油总管并位于原油总管一侧的阀,应为带有直接关闭装置的止回阀。
12.10.15空舱惰化、驱气和除气
12.10.15.1原油空舱及其他需要进行惰化、驱气和除气的舱室,其惰化和驱气装置应使在被驱气的舱内部构件形成烃类气体的积聚减至最小,舱内应装设用于空舱惰化、驱气的排出管,该排出管的进口可位于舱底平面或在舱底以上不高于1m处,其出口在模块甲板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m。
这些出口应有能防止火焰通过的适当装置。
12.10.15.2排出管的截面积,在任何3个原油舱被同时供送惰性气体时,应能保持出口速度至少为20m/s。
12.10.15.3排出管在舱内的出口应位于与惰性气体、空气进口尽量远离,顶部其出口应装设适当的盲断装置。
12.10.15.4对需要除气的舱室必需先进行驱气,使舱内烃类气体的浓度(以体积计)降至2%以下之后方可进行除气作业。
除气作业可在原油舱甲板上进行,可按需要打开甲板上的开口,比如原油舱口。
当在原油舱甲板上进行除气作业时,为保证人员安全,所有人员应远离除气作业的排出口。
12.10.16仪表和报警装置
12.10.16.1在中央控制室或其他有人连续监控的地点,应设有监测供送原油舱惰性气体状况的下列仪器:
(1)惰性气体风机排出端检测惰性气体温度和压力的指示器;
(2)检测和记录惰性气体总管内气体压力的仪表,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