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960932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docx

自贡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2017年自贡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查处一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企业,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更好服务于环境执法、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

二、检查对象

依据2017年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以及我市确定并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国控和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全覆盖。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9月27日-9月30日)。

制定并下发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本次执法检查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第一时间段主要针对国控省控企业,第二时间段针对市级其他重点在线监控的所有企业。

(二)第一时间段检查阶段(201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各相关部门及监测站对辖区内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三)第二时间段检查阶段(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

各级环保部门按检查方案,组织各相关科室及监测站对辖区内市级重点监控非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但安装有在线监控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

(四)督查阶段(2017年10月15日至10月25日)。

我局结合各级环保部门反馈的专项执法检查结果,对专项检查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对相关区县开展督查。

督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另行通知。

(五)总结阶段(2017年10月20日至10月25日)。

各级环保部门结合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及本方案所附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提纲》(附1)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附《自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附件2)及1—2个查处案例材料。

纸质件报送我局,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生活垃圾焚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垃圾焚烧厂“装、树、联”情况。

针对我市投入运行的1家垃圾焚烧厂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监测因子的完整性、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规范性、数据联网情况、电子屏树立和运行情况等。

1.监测因子完整性。

检查是否满足14项监测因子(6项污染物加8个炉膛温度);炉膛温度测点是否满足2×3;是否计算DCS温度,以平均温度代替DCS温度的企业,尽快督促其根据炉膛结构设计DCS计算模型。

2.采样管路合规性。

检查采样探头、伴热管线、采样泵等部件其加热温度是否在180℃以上,其实际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一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系统校准;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3.数据联网情况。

检查分析仪、数采仪、中控、电子屏及环保部门监控平台数据,是否存在数据不一致、数据缺失情况。

4.电子屏运行情况。

检查电子屏的树立地点,是否满足厂区外的公众监督要求;电子屏设备是否完好,没有出现黑屏、损坏情况;电子屏显示的监测因子是否齐全,是否实时动态变化。

5.其他。

按照生活垃圾焚烧相关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安装运行情况。

1.站房及排放口检查。

检查监控站房建设规范性,是否按标准规范要求安装空调、不间断电源、灭火器、给排水设施,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监控站房公开分析仪器的设置参数。

检查排污单位排放口是否规范。

2.采样管路和设备检查。

检查采样管路是否存在异常或不明装置,是否对采样管路进行标识。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是否合理,与备案登记是否一致,查看参数修改日志;检查软件中是否存在类似“设置虚拟值”、“定值运行”、“浮动运行”等不明设置选项。

3.数据检查。

数据一致性和相关性:

重点检查分析仪、数采仪、中控历史数据是否一致,仪器超标数据是否被过滤,通标样时数据变化是否符合逻辑关系,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的逻辑性。

数据异常突变:

重点检查进厂前后自动监控数据是否发生突变。

数据恒值异常:

查看数据是否处于长期小幅波动(±1%以内)。

4.开展比对监测。

检查人员采用标准物质(标气和标样)对仪器进行核查,测试仪器准确度;协调环境监测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开展比对监测,及时出具比对监测结果。

5.运行检查。

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存在擅自停运,故障处理是否及时;自动监控设施日常校准、校验、巡查频次是否合规;运行维护记录是否齐备、规范;废液处置是否合规等。

结合视频监控核查企业运维台账真实性。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准备。

1.各区县应细化检查方案,做好人员准备。

现场检查人员、监测人员、取证摄录人员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有条件的地方可邀请自动监控设备技术专家同行。

2.现场检查前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和设备,包括企业环保相关资料、自动监控设备信息、近期自动监控历史数据等文件资料;照相机、摄像机、移动执法终端PDA或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封条等执法文书,以及测试用标准物质(标气和标样)、PH试纸、烧杯等技术工具。

(二)查处要求。

1.现场检查一律采取突击检查,事先不得通知企业或运维单位,如需运维单位提供设备密码或其他协助的,可现场电话联系要求其提供,或要求运维单位立即赶到现场配合工作。

2.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任务一律通过移动执法系统完成,任务类型选择“专项检查”,在系统中填写《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检查表(废气/废水)》。

同时,要在系统的“污染源信息”模块中,完善被检查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信息。

3.针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分类处理:

对不涉及环境违法,但存在管理不规范的,要责成企业迅速整改;对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要及时取证,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一律顶格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纪律要求。

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漏检查时间和路线安排,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不得替被检查单位掩盖违法行为,不得虚报瞒报检查情况。

对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信息报送要求。

请各区县于10月25日前上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格式参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提纲》(附件1),并附《自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附件2)及1—2个查处案例材料。

纸质件发送盖章扫描件,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信息公开要求。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应在网站上公开《自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并将参与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设备生产、销售、运维单位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在下一步工作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禁列入黑名单的厂商参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附:

1.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2.自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

附1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提纲

一、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

(一)工作组织情况

组织结构、人员安排、职能分工

(二)专项执法检查开展

专项执法检查开展形式、方法

二、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分析

(一)现场端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规范化整治、安装、验收等

(二)联网及传输情况

(三)运行管理情况

三、违法违规情况的查处

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违规问题及查处结果。

四、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主要问题

1.日常运行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2.专项执法检查中的主要问题

3.其他问题

(二)相关建议

……

 

附2

自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

年月日

序号

市(州)名称

被检查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运维方式

涉嫌违法

企业名称

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查处情况

例:

XXX

XXXX

国控废水

委托第三方

XXXX

(被检查企业)

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XXXXX

XXX

XXXX

国控废气

委托第三方

XXXX

(运维单位)

弄虚作假

XXXXX

填表说明:

1.企业类型:

国控废气、国控废水、国控污水处理厂等;

2.运维方式:

自运维或委托第三方;

3.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拒绝检查、擅自拆除(闲置)监控设施、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弄虚作假、其他问题

 

自贡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