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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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和促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各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促进我市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江门市质监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质监通〔2017〕4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台山行政区域内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金资助。

第三条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战略各项工作的专项资金。

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主要职责:

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批、公示和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协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用款单位职责: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实施进度,专款专用,报帐凭证真实、完整,自觉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仅用于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以及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的经费资助。

具体范围包括: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制修定的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六)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七)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八)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

(九)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修定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地方标准,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标准化科研工作);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为各级技术标准。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WTO/TBT的通报和研究平台等。

第七条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除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外,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20%。

(六)主导及协助标准修定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60%予以资助。

(七)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其资助额度在上述对应资助额度基础上再增加50%。

(八)每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在原等级资助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资助:

转化为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1万元,转化为地方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2万元,转化为行业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5万元,转化为国家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10万元,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九)多个单位同时属于参与制修定同一项技术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

第八条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组织发起单位或其指定的标准参与单位为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主导制修定单位。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三)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归口单位出具材料证明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唯一单位。

上述三款所列条件皆不符合的参与标准制修定者视为协助制修定单位。

第十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十一条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对创建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3、2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每个采标证书资助5000元。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国外先进标准指高于国内同类产品要求的国外标准(以采标证书认定为准)。

第十四条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年度市本级资金总额10%的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

除上述资金外,每次承接省级通报评议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奖励;每次承接国家级通报评议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对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承担单位,通过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承担单位,通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8万元用于资助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

第十七条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评审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5月30日前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的工作指南,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专项资助资金申请时间一般为当年的6月至8月(具体时间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为准),当年6月以前完成的项目方可参与申请,当年6月以后完成的项目须参与来年的资金申报。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受理部门及评审工作方案由每年工作指南确定。

第二十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五)申请资助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的,需提交课程教材、教师资质、培训签到表、满意度调查表及培训相关支出的财务证明材料。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指定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

评审实行闭门审核制度,每次参与的人员总数应为单数(不少于3人),当审核组成员意见不统一时实行表决制度,审核组成员一人一票,以表决结果为准。

审查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本次立项申报中有利益冲突的审查组成员应主动向审查组申报并退出审查组。

第二十四条其他资助项目立项审查组由当期专项资金审查组兼任,项目审查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报市政府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专家评审结果后,会同市财政局形成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联合发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所需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实。

第二十七条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查的费用应在每年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和每年申报指南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公示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信息;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及原因、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情况应及时作出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台山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系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电话

E-mail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项目名称

项目获同类资助情况

申报资助项目主要内容(可另附页)

 

申请单位

意见

 

盖章

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

审查意见

 

盖章

市财政局

审查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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