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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与纵断面设计

平面与纵断面设计

第一节平面设计

  第5.1.1条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二、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三、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四、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五、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减少废弃工程。

  第5.1.2条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km/h时,直线长度宜满足下列要求:

  1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六倍。

  2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二倍。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满足设置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二、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

受地形限制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2小圆半径小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但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或等于0.1m;

  3大圆半径与小圆半径之比值小于或等于1.5。

  三、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

在难以实施地段,应采取防护措施。

  四、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且两圆半径都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第5.1.3条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推荐半径值。

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圆曲线半径                    表5.1.3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

1000

600

400

300

150

70

设超高推荐半径(m)

400

300

200

150

85

40

设超高最小半径(m)

250

150

100

70

40

20

  第5.1.4条平曲线由圆曲线及两端缓和曲线组成。

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1的规定值。

  平曲线与圆曲线最小长度              表5.1.4-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平曲线最小长度(m)

140

100

85

70

50

40

圆曲线最小长度(m)

70

50

40

35

25

20

  道路中心线转角α小于或等于7°时,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2的规定值。

  小转角平曲线最小长度              表5.1.4-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平曲线最小长度(m)

1000/α

700/α

600/α

500/α

350/α

280/α

  注:

α小于2°时,按2°计。

  第5.1.5条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

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5.1规定值。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                 表5.1.5-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缓和曲线最小长度(m)

70

50

45

35

25

20

  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用直线代替。

直线缓和段一端应与圆曲线相切,另一端与直线相接,相接处予以圆顺,见图5.1.5。

  

  圆曲线半径大于表5.1.5.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径相连接。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表5.1.5-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m)

2000

1000

700

500

  第5.1.6条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的规定见表5.1.6。

  最大超高横坡度                 表5.1.6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50

40,30,20

最大超高横坡度(%)

6

4

2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状况、车道数、超高横坡度值、横断面型式、便于排水、路容美观等因素决定。

单幅路路面宽度及三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线旋转;双幅路路面宽度及四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间分隔带边缘旋转,使两侧车行道各自成为独立的超高横断面,见图5.1.6。

  

  第5.1.7条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超高缓和段长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Le——超高缓和段长度(m);

    b——超高旋转轴至路面边缘的宽度(m);

    ⊿i——超高横坡度与路拱坡度的代数差(%);

   ε——超高渐变率,超高旋转轴与路面边缘之间相对升降的比率,见表5.1.7。

  在超高缓和段长度与缓和曲线长度两者中取大值作为缓和曲线的计算长度。

  超高渐变率                    表5.1.7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超高渐变率

1/150

1/125

1/115

1/100

1/75

1/50

  第5.1.8条超高缓和段起、终点处路面边缘出现的竖向转折,应予以圆顺。

  第5.1.9条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见表5.1.9。

  圆曲线每条车道的加宽值(m)           表5.1.9

  第5.1.10条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规定如下:

  一、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值。

  二、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得小于10m的要求设置。

  第5.1.11条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规则。

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停车视距                     表5.1.11-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停车视距(m)

110

70

6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与路面边缘之间的障碍物应予清除。

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5.1.11.2。

  最大横净距计算公式          表5.1.11-2

  表中:

a——最大横净距(m);

     L——平曲线长度(m);

     LS——缓和曲线长度(m);

     L1——曲线内侧汽车行驶轨迹长度(m);

     R1——平曲线内侧汽车行驶轨迹半径(m),其值为未加宽前路面内缘半径加1.5m;

     Ψ——视距线所对的圆心角(°);

     β——回旋线角(°);

     am——汽车计算位置M或N到缓和曲线起点的距离(m);

  

  ss——停车视距(m);

  Lc——圆曲线长度(m);

  a——道路中心线转角(°);

  θ——通过汽车计算位置M(或N)与平曲线切线的平行线和M(或N)至缓和曲线终点间弦线的夹角(见图5.1.11.3)或平曲线切线与缓和曲线的弦线的夹角(见图5.1.11.4)(°)。

  ss——停车视距(m);

  Lc——圆曲线长度(m);

  a——道路中心线转角(°);

  θ——通过汽车计算位置M(或N)与平曲线切线的平行线和M(或N)至缓和曲线终点间弦线的夹角(见图5.1.11.3)或平曲线切线与缓和曲线的弦线的夹角(见图5.1.11.4)(°)。

  

  第5.1.12条快速路及计算行车速度为60km/h的主干路,纵坡度大于5%的路段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上坡方向车行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

爬坡车道宽度可采用3.25m。

  一、沿上坡方向大型车辆的行驶速度降低到表5.1.12规定的容许最低速度以下时。

  上坡方向容许最低速度                   表5.1.12

计算行车速度(km/h)

容许最低速度

(km/h)

80

60

50

40

  二、由于上坡路段混入大型车辆的干扰,降低路段通行能力时。

  三、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爬坡车道比降低纵坡经济合理时。

  第5.1.13条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主干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

  断口最小长度宜采用6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第5.1.14条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燉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长度经计算确定。

  第5.1.15条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但不宜过密。

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

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主干路Ⅰ级宜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5.1.16条桥梁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桥梁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

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设置平曲线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桥头。

当桥梁设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桥、隧引道与桥隧轴线线形保持一致的最小长度      表5.1.16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最小长度(m)

60

40

30

20

15

10

  二、滨河路与桥头引道平交时,应与桥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在交叉口中陡坡与急弯重合。

  三、桥面宽度与路段的道路断面宽度不一致时,应在引道范围设置过渡段。

路面边缘斜率可采用1∶15~1∶30。

折点处应予以圆顺。

  第5.1.17条隧道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隧道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

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控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隧道。

当隧道设置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洞口外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对视距的要求。

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采用停车视距,无中间分隔带时采用会车视距。

  三、单向行驶多孔隧道的引道应设置反向曲线与两端道路衔接.反向曲线间的直线段最小长度(m)以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1.5倍为宜,特殊困难时亦应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

 

第二节纵断面设计

  第5.2.1条纵断面设计原则如下:

  一、纵断面设计应参照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适应临街建筑立面布置及沿路范围内地面水的排除。

  二、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纵坡宜缓顺,起伏不宜频繁。

  三、山城道路及亲辟道路的纵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土石方平衡,汽车运营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路面设计标高。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宜按非机动车爬坡能力设计纵坡度。

  五、纵断面设计应对沿线地形、地下管线、地质、水文、气候和排水要求综合考虑。

  1路线经过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时,应提高路基标高以保证路基稳定。

当受规划控制标高限制不能提高时,应采取稳定路基措施。

  2旧路改建在旧路面上加铺结构层时,不得影响沿路范围的排水。

  3沿河道路应根据路线位置确定路基标高。

位于河堤顶的路基边缘应高于河道防洪水位0.5m。

当岸边设置挡水设施时,不受此限。

位于河岸外侧道路的标高应按一般道路考虑,符合规划控制标高要求,并应根据情况解决地面水及河堤渗水对路基稳定的影响。

  4道路纵断面设计要妥善处理地下管线覆土的要求。

  5道路最小纵坡度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度小于0.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六、山城道路应控制平均纵坡度。

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度宜采用4.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宜采用4%,任意连续3000m长度范围内的平均纵坡度不宜大于4.5%。

  第5.2.2条机动车车行道最大纵坡度推荐值与限制值见表5.2.2。

  最大纵坡度                       表5.2.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最大纵坡度推荐值(%)

4

5

5.5

6

7

8

最大纵坡度限制值(%)

6

7

8

9

  注:

1海拔3000~4000m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度推荐值按表列数值减小1%。

    2积雪寒冷地区最大纵坡度推荐值不得超过6%。

  第5.2.3条坡长限制规定如下:

  一、设计纵坡度大于表5.2.2所列推荐值时,可按表5.2.3.1的规定限制坡长。

设计纵坡度超过5%,坡长超过表5.2.3.1规定值时,应设纵坡缓和段。

缓和段的坡度为3%,长度应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

  纵坡限制坡长                       表5.2.3-1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纵坡度(%)

5

5.5

6

6

6.5

7

6

6.5

7

6.5

7

8

纵坡限制坡长(m)

600

500

400

400

350

300

350

300

250

300

250

200

  二、各级道路纵坡最小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2.3.2的数值,并大于相邻两个竖曲线切线长度之和。

  纵坡坡段最小长度                     表5.2.3-2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坡段最小长度(m)

290

170

140

110

85

60

  第5.2.4条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横坡度与道路纵坡度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表5.2.4规定值。

  合成坡度                        表5.2.4

计算行车速度(km/h)

80

60

50

40

30

20

合成速度(%)

7

6.5

7

8

  注:

积雪地区各级道路的合成坡度应小于或等于6%。

  第5.2.5条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度宜小于2.5%。

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2.5规定限制坡长。

  非机动车车行道纵坡限制坡长(m)         表5.2.5

  第5.2.6条各级道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

竖曲线采用圆曲线。

竖曲线半径及最小长度见表5.2.6。

设计中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2.6一般最小半径值;特殊困难时,应大于或等于极限最小半径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竖曲线的最小半径为500m。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m)          表5.2.6

  注:

按竖曲线半径计算竖曲线长度小于表列数值时,应采用本表最小长度。

  第5.2.7条桥梁引道设竖曲线时,竖曲线切点距桥端应保持适当距离,大、中桥为10~15m,工程困难地段可减为5m。

  隧道洞口外应保持一段与隧道内相同的纵坡,其长度见表5.1.16。

第三节平面线形与纵断面线形的组合

  第5.3.1条道路线形组合应满足行车安全、舒适以及与沿线环境、景观协调的要求,并保持平面、纵断面两种线形的均衡,保证路面排水通畅。

  第5.3.2条线形组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视觉上自然地引导驾驶员的视线。

平曲线起点应设任凸形竖曲线顶点之前。

急弯、反向曲线或挖方边坡均应考虑视线的诱导,避免遮断视线。

  二、为使平面和纵断面线形均衡,一般取竖曲线半径为平曲线半径的10~20倍。

  三、合理选择道路的纵坡度和横坡度,以保持排水通畅,而不形成过大的合成坡度。

  四、当平曲线与竖曲线半径均大时,平、竖曲线宜重合,但平曲线与竖曲线半径均小时,不得重合。

  五、平曲线与竖曲线适当与不适当的组合见图5.2.3。

  

  第5.3.3条平曲线与竖曲线应避免下列几种组合:

  一、在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插入急转的平曲线或反向曲线。

  二、在一个长平曲线内设两上和两个以上的竖曲线;或在一个长竖曲线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曲线。

  三、在长直线段内,插入小于一般最小半径的凹形竖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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