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范文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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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范文大全》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

第一篇: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不足及改善建议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

—不足及改善建议

内容提要:

中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如今己成为中国经济中资源配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完善等的重要工具。

但我们应认识到,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尚不充分,证券监管体制还不完善。

如何完善证券监管体制,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木文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调查,对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改善建议。

关键词:

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从法律上明确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的机构及运作机制。

证券监管的职责与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序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历史较短,尚未发展成熟,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漏洞。

木文将探讨中国证券监管体制中的主要不足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证券法制建设亟待完善

证券法制建设呈现明显的滞后性,且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证监会自成立以来,大力推进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国际化、法制化进程,陆续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对于强化市场管、规范市场运行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但与市场的发展速度相比,己出台的法规因不能及时修正而丧失部分效力,法规之间缺乏配套与衔接,法规内容上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程度偏低,许多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够,难免出现靠临时出台的政策来调整而导致较大的负面效应,造成监管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过高。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为例,近年来股民资金被盗取、股票被盗卖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如华安证券员工非法盗卖客户股票400多万元,给股民造成巨大损失,可是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自xx年初起草后迟迟未岀台,没有相应确切的法律依据,法院不得不判定华安证券不需要为其员工盗卖客户股票担责。

这在股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恐慌,严重危害了股市的稳定。

立法是基础,执法更是关键。

仅以对违法短线交易的处罚来看,《证券法》

第47条规定,与上市公司有关联的“内部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法短线交易规定的内部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很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提款机,竟然还能逍遥法外。

可见严格执法是一件迫切的任务。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及内幕信息泄露现象严重

信息披露不真实与内幕信息泄露己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不少上市公司严重违背投资者意愿,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间接造成信息不真实;更有甚者,有意不披露真实的信息。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受大股东严密控制,使之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原广发证券总裁董正青XX年将广发证券借売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其弟弟董德伟、其好友赵书亚,后二人利用该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分别获利5000多万元和101.73万元。

可以看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信息泄露己到了为所欲为的境地,证券市场的公信力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三)监管主体形式上集中但实际上多级化

形式上的集中与实际上存在的多极监管主体,难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

一。

我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除中国证监会外,还有人民银行、财政部(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计委等,这些部委在“经济人”动机的驱逐下,决定了其总是以自身利益的大小和方向来做出监管决策。

证监会虽是证券市场上最直接、最权威的管理者,但它并非完全超脱于证券市场之上,它对证券市场实施的各项政策既体现了政府的调控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他利益集团的意愿。

特别是证券市场快速创造巨额利润的机会的存在,引起相当部分权力阶层的介入。

在利益制衡的过程中,会干扰监管政策,损害证券市场效率和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

证券监管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证券市场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为证券市场提供全而的法律依据。

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应随着市场的发展进行必要的完善之外,在总体法律规范下,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具体的监管法规和法则,对市场主体和各类参与者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并按照规范程序实施,以杜绝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性与监管真空现象,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如当前金融危机之下,对于各类易引起金融风波的证券衍生品、对冲基金等,应加快制订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执法必严,对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尤为重要,目前监管机构执法手段还不够。

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消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从根木上扭转违规现象普遍存在的状况,逐步营造良性的市场环境。

加强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惩害群之马,打击做庄、证券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二)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督功能

证券中介机构实际上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道屏障,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守夜人”,对资本市场的健康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依法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其履行勤勉诚信的职责,明确规定其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时

所适用的严格的举证规则与应承担的责任,即是促使其发挥对证券市场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证券市场会计监管

强化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是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目前上市公司存在着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会计信息的问题,也存在着披露虚假信息问题,还存在着随意透露内幕信息等问题。

在允许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二级市场投资的政策出台之后,更是出现了上市公司与券商或机构投资者联手,里外配合,利用利润操纵和信息操纵手法,操纵市场价格。

这种公开市场上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给机构投资者的暴富提供了巨大的价格空间和时间空间,使中小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严重地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上市公司的治理,增强市场微观主体的约束机制

1.要制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运作,引导、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其内控制度。

尤其是要优化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的质量,通过国有股减持、合理分散股权等手段改变其目前的股权结构。

2.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63条将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原来第59条规定的“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扩大为“依法披露的信息”。

第66条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所应披露的内容中增加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项。

这些规定都有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缓解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其透明度。

3.规定保荐人制度。

新《证券法》第条、第49条分别规定了发行人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

精品文章

慧以及各方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樊婷,《浅谈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2]彭龙,《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管理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xx年

[3]沈联涛,《监管:

谁来保护我投资》,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文艺出版社,XX年

[4]肖冬华,《浅析当前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问题与对策》,《北方经济》xx年第3期

[5]周国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探讨》

第二篇: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

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

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H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

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木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

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

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己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一性,能避免监管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矛盾纠纷和不公平竞争,体现市场公平的内在要求,同时能极大地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金融业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功能监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功能监管的缺点有。

(一)功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协调问题。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全而发展的过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共同协调发展,而金融业务之间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合作,会使得全而协调发展这个目标难以实现。

(二)金融业务之间界限模糊,也有可能导致监管真空。

虽然功能监管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务互相渗透,可能使得监管机构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出现监管真空,或是不能达成监管共识,从而带来矛盾纠纷。

(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效率。

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基木只用而临一种监管机构,而在功能监管下,从事了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会面临多个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频繁地应对金融监管,极大地增加了其成本,在多重压力下,金融机构也可能放缓本应正常进行的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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