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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相关法律文件

合规性评价报告

一、环境方针的承诺

公司的环境方针为:

和谐发展致力环保——预防污染、保护环境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遵守与环境因素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诺,严格按照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和改造,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施工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施工过程做到节能、降耗、低污染,努力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营造绿色工程。

总体来看,公司在活动、施工过程及服务时,较好地执行了环境方针,通过宣传教育,使公司的环境方针能为员工所接受,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使环境方针能得到执行。

二、目标、指标的落实情况

公司的环境目标:

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噪音与粉尘污染,固体废弃物100%合法处置,环境因素控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方投诉趋于减少,无重大环境投诉,无重大环境事故/事件。

在各项目施工之初,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就考虑文明施工的投入,临时设施的布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方面尽量考虑因施工而产生噪音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的预防则采取硬化路面,土方集中堆放、洒水等措施。

固体废物的处置,在办公区域,生产垃圾委托扬州市环卫办运输处置。

在施工区域,建筑垃圾用于临时道路的填筑及回填,生活垃圾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城区施工委托外运。

无相关方投诉,无重大环境事故/事件。

三、环境因素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1)环境因素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

13、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14、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18、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征收排污费制度

20、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2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2、城市生产垃圾管理办法

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4、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25、国家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26、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28、招标文件

(2)相关条款的识别

宪法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四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

刑法

第二编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效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成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建筑法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崖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四十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四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用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国务院环境法规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96.8.3)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责任制、认真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控制新污染、加快治理老污染、禁止转嫁废物污染、保护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增加环抱投入,以及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98.11.29)主要内容:

总则、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保护设施建设、法律责任、附则。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03.7.1)主要内容:

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使用、罚则、附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04.2.1)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02.03.15)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05.6.1)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7号令,93.9.1)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92.1.1)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环境污染防护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六)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05.3.1)

一般规定

2.0.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0.5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

2.0.8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2.0.9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0.10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防治大气污染

3.1.1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1.2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3.1.3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3.1.4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3.1.5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1.6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3.1.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3.1.10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1.11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防治水土污染

3.2.1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3.2.2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防渗漏处理。

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3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并应及时清理。

3.2.4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

3.2.5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3.3.1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制定降噪措施,并可由施工企业自行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3.3对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4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4.1.2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密闭式垃圾容器。

4.1.8宿舍内应设置垃圾桶。

4.1.14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应及时清运。

4.1.16厕所应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4.1.18并应使用节水龙头。

卫生与防疫 

4.2.3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112523-90,90.11.9)

土石方(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昼间75;夜间55。

打桩(各种打桩机等)昼间85;夜间禁止施工。

结构(混凝土、振捣棒、电锯等)昼间70;夜间55。

装修(吊车、升降机等)昼间62;夜间55。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3)相应环境因素的遵守情况

见附表。

 

四、能够控制或者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遵循情况

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我们作为项目部的施工作业层和员工加以控制,纳入我们的环境管理体系加以管理,对材料供应商的则对材料的性能是否有污染进行评价、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则按工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五、评价和改进

根据识别的环境因素与危险源,已编制了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与适用法规清单,逐一对照,并评价了遵守的情况,经评价打分环境因素遵守88.5%,职业健康安全遵守84.2%,属较合规。

从评价情况来看,环境因素中对废水排放、噪声控制、食堂管理、围堰施工过程监控尚不到位。

我公司项目的文明工地建设与以往相比有了不少的进步,生活设施、办公设施比较规范,但与业主的要求及对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来看尚有不少差距,特别是员工宿舍还存在通铺现象,食堂管理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我们应适当增加投入,提高工地文明建设的水平,为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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