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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追讨

借款合同法律追讨

  篇一:

债务追讨律师函

  律

  xx有限公司:

师函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的委托,就贵司向担保公司借款不能按时清偿一事,郑重致函贵司:

  20XX年12月,贵司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XX1号),向担保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代为发放贷款,借款期限自20XX年12月7至20XX年12月6日,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12%,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最后一次还本付息。

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随即通过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向贵司发放了500万贷款。

20XX年12月贷款到期,贵司未按期偿还本息,向担保公司申请第一次展期,担保公司遂为贵司该笔贷款叙做11个月的展期(即展期至20XX年11月6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以月利率%计。

20XX年11月贷款再次到期,贵司仍未能付本还息,又再次提出展期申请,担保公司审查后同意为贵司贷款展期至20XX年9月6日。

  20XX年11月,贵司再次向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人民币50万元,担保公司审批后同意贵司贷款申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XX2),借款期限为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10月11日,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年利率%,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最后一次还本付息。

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随即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贵司发放了该笔贷款。

  贵司自20XX年1月起开始便出现逾期还款,截止至今,其中一笔50万贷款已有四期未偿还,500万贷款合同自20XX年3月13日起也无任何还款记录。

担保公司经贷后管理人员了解到,贵司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已几近停产;贵司既未书面将上述情况向担保公司披露,也未提供任何保全措施保证贷款的清偿,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借款合同约定,侵害了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情形,担保公司有权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XX1)第六条和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XX2)第七条的规定,宣布提前收回两笔贷款,借款期限自贵司收到本函之日起届满。

  截止至20XX年6月20日,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XX1)项下贵司尚欠担保公司本金5,000,000元,利息240,000元,罚息5,508元,合计5,245,508元;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XX2)项下贵司尚欠担保公司本金500,000元,利息23,400元,罚息元,合计524,元。

现担保公司委托我所向贵司发函,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担保公司偿还上述欠款。

  如果您收到本函后仍不按时偿还,担保公司将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请予重视并积极配合为盼!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篇二:

债权人如何讨债及追讨债务注意事项

  债权人如何讨债及追讨债务注意事项

  如何讨债,如何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时讨回债务需注意

  一、讨债需具备的条件

  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一般说来诸如借条、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

  第二,要有债务人的明确的资料。

  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债权人无法找到自己,借此逃避债务;有的公民经常迁移户口,时间长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平时应该注意留意债务人的动向以免债务人恶意逃债时一无所知。

  第三,要有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很多债务人往往借口没钱还债,而事实上有不少债务人都是隐匿了财产,一般来说要想获得一个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是比较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采取其他迁回的手段,譬如可以大致了解到对方的经营情况的好坏:

了解其公司员工的收入状况以此来间接证明其财务状况的好坏,另外也可以到工商所查询其企业档案;对于欠债的公民可以通过了解其单位的职工收入状况以及其家人的收入状况。

接受继承和赠与的情况来间接了解其还债的能力。

还可以委托讨债律师或者法院来调查一些不易查找的证据。

  第四,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不还债时起算的二年。

  二、有了凭据如何讨债

  很多实例中,债务人以种种借口拖着不还,不是说没钱就是避而不见。

但债权人如果长期不去追讨债务,其债权就会因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有两种相对比较便捷有效的讨债方法。

  第一种是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

  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可以与其再签订一个还款的协议,在这个还款协议中要注意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还可以和对方约定如果到期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该类延款协议必须事先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

如果有这样的还款协议,那么一旦到期,债权人可以依据协议的条款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讨债时间和金钱。

  第二种是在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诉讼保全。

  所谓诉讼保全就是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事前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以保证权利人在诉讼获胜后及时拿回钱款或财物。

但是这一方法的缺点在于申请保全的所需的材料比较烦琐,要求有债务关系的明确有效的证明,还要尽量提供对方财产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还必须事先提供保全担保。

  三、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债务。

  篇三:

为追讨借款扣押债务人的物品合法吗?

  20XX年5月24日星期六多云为追讨借款扣压债务人的物品合法吗?

  今天接到一朋友的咨询,具体情况是:

余某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XX年3月向他的同学老赵借了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借款期限2个月。

到期后余某一直无力偿还,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于是经过多方打听得知余某有一辆小轿车,在上周将其车扣留,要求对方立即支付所欠货款,否则将变卖小轿车以所得资金抵偿借款。

但是老赵对自己的做法心里还是觉得不踏实,于是托人咨询他的做法是否合法。

  我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认为,首先,我国《担保法》规定要求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其构成要件包括:

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界清偿期,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等,而本案中的对方的小轿车,显然与该借款在法律上的没有关联关系,所以不能成立留置权。

  其次,所谓自助行为,是是权利人为保证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对他人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社会公德所允许的强制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须不法侵害状态

  已经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3、须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的援助;4、须有自助的意思5、自助行为须有相当性。

本案中余某借款,老赵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判决生效后,对方仍然不履行偿还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系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老赵的行为不能以自助行为来定性。

  因此老赵的行为是侵犯了余某对其小轿车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即归还小轿车给余某。

  篇四:

借款纠纷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倪楠,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生,330224************,住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

  被告:

李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330106************,住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今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20XX年7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收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XX年3月8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2281元人民币;

  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100000元整,承诺于20XX年7月31日归还50000元,20XX年1月31日前还清,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

还款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发布时间:

20XX-10-612:

06:

18

  借款纠纷起诉书

  :

时间:

20XX/10/22

  借款纠纷起诉书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

  借款纠纷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元,并约定月息为%。

至20XX年9月11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

  20XX年月日

  摘要:

原告:

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

联系电话:

7****被告:

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

联系电话:

***被告:

王衍*,男,汉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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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贾振军,男,汉族,39岁,个体工商户,住郧县梅铺镇李家沟3组55号。

联系电话:

7****

  被告:

茳林*,女,汉族,40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

联系电话:

***

  被告:

王衍*,男,汉族,45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28栋401。

联系电话:

*****

  被告:

贾太*,男,汉族,39岁,系东风公司41厂职工,住东风公司家属院菜市场出租房。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判令叁被告偿还借款元,利息6000元,合计元。

  2、判令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13日,经被告人贾太*介绍,被告茳林*向原告贾振军

  借款元,并约定利息为1毛,借期为4个月,被告贾太龙做为担保人。

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原告向被告茳林*、贾太*多次催讨,但两人找种种借口推拖。

被告王衍*与被告茳林系夫妻关系,依法承担共同债务。

  故此,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1月2日

  借条

  借款人:

姓名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

____元整小写:

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

________

  担保人:

________

  借款日期:

__年__月__日

  篇五: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适用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适用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和自然人与非金融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担保等也相应有效。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对于出借人来说也具有较大风险。

向私人借钱,大多是靠双方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借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因此,在借贷前需要了解借款人的用途并在书面协议中列明。

同时,借贷双方需要自愿协商同意,若一方欺诈、挟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签订借贷合同,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二、订立书面协议目前,大量民间借贷没有订立书面协议,尤其双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没有出具任何书面字据。

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出借人很难举证证明,尤其是小额现金借贷。

因此,建议出借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存在书面协议时,要注意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别: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而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贷、买卖合同、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因此要注意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权保护最长期限为20年,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时效从要求还款之日起算2年。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综上,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本质不同。

当事人只有严格区分上述差异,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利率应合法

  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不约定。

《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对于未约定利率的,视为无偿借贷,在借款期限内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不偿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利息。

因此,如果出借人需要有偿借贷的,一定要在借款协议中注明借款利息。

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借款的用途及其收益,共同约定一个合理的利率。

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如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利滚利”的复利借贷和预扣高额利息的借贷,法律不予保护,债权人只能要求本金。

  四、保留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借贷时不仅要签订书面协议,同时保留一份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同借款合同一并保存。

在现实中,大量存在部分出借人虽有借条,但是没有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或者有身份证号码,但是没有身份证复印件,这样出现纠纷时,无法及时提起诉讼。

保留对方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准确知道对方身份信息并向法院提供,有利于及时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

借款人已婚的,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的身份信息、结婚证复印件等。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保留对方配偶信息可以避免无法查询借款人配偶信息或者婚姻状况,无法及时将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而将财产转移。

  五、采用转账、汇款形式付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间借贷中存在大量现金借贷情形。

而现金借贷时出借人没有要求借款人签署收款收据,一旦借款人反悔称只写了借条实际上没有收到款项时,作为出借人很难证明已经实际支付款项。

因此,在借贷中尽量采用转账支付尤其是大金额借贷。

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要求30万元以上的借贷需要采用转账汇款形式。

这样避免对方对方拒绝承认收到款项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情形。

如果实在不方便采用转账、汇款形式支付的,建议让借款人出具书面收款收据。

转账、汇款支付账号必须是借款人自己名字开立的账户或者合同中注明的收款账户。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双方是亲戚朋友关系,对于借款人情况有所了解也有一定信任基础,往往听信借款人要求将款项汇至第三人开立的账户,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拒绝承认收到款项,也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六、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对于普通民间借贷,出借人对于金额较大的借贷要了解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其次要看借款人信誉程度,如果借款人曾有过“有借无还”的不良信用“纪录”,就需要慎重考虑或者要求对方提供一定担保。

在借贷初期对对方进行一定了解,尤其是对方财产状况,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

即使不需要对方担保,但是也要清楚了解对方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等情况。

  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土地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者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进行质押。

对于房产、土地、车辆、航空器等财产的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以抵押物、质物优先受偿或折价抵债。

在办理财产抵押、质押时,除需办理登记外,还必须注意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及不同财产抵押、质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证财产抵押、质押的效力。

另外,借款中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对于债权人的影响也不同。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若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同时按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应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一般保证担保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需要在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连带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承担的责任一样,债权人在起诉时就可以将连带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偿还债务。

  八、及时催收到期借款

  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为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限为20年,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但是,一旦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后,诉讼时效从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日起2年。

对于普通借贷,一定要注意保障诉讼时效的有效期,尤其要注意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实际要求债务人偿还的情形,如果是口头要求的,债务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则仍适用最长权利保护期限。

但实践中,很多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债权人通过手机短信、邮件、微信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于无法送达催收通知的情况,借款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送达地址、邮箱地址等并约定向该地址邮寄送达或者通过邮箱送达催收通知无论借款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并保留好邮寄单据和发送邮件和催收通知原件。

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正常送达的,可以通过在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送达。

并且切记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进行不断催收并保留好相关报纸等证据原件。

另外,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在借款期间发现债务人有丧失信誉、明确表示不再偿还、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行为的,借款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偿还。

但是,对于借款人的以上行为很难证明。

因此,借款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可以要求提前偿还的情形。

  九、约定管辖法院书面借款协议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尤其对于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在同一城市的,为了避免诉累,借款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进行管辖。

  十、提前还款要明确约定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因此,对于提前还款的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利息的计算。

  十一、利息与本金要分开

  《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

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就可以了。

  十二、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十三、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

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

这种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大家在进行投资时应当谨慎处理,务为了贪图小利造成重大损失。

律师提醒,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注意保留好证据并对债务人进行一定了解,防止将来纠纷发生或没有证据证明或无法发现债务人财产导致损失。

对于部分高利要谨慎处理,尤其对部分经济条件不太宽裕的家庭,进行

  借贷投资时要冷静处理。

  篇六:

拿汇款单据索要借款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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