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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检测规范

2012实体检测规范

前言

为提高我省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建筑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统一检测方法,明确抽样数量,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11]458号)的通知,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是依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本规程共有五个部分3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混凝土及砖混结构实体检测、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情况、混凝土强度代表值与同条件养护强度对比、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等。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向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昆明市安康路9号昆房置换大厦6楼,邮编:

650032,mail:

yngcjc@)反映。

主编单位: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昆明理工大学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玉溪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德宏州住建局工程质量管理站

曲靖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保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云南冶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

王文国马军冯维忠董林杨云祥赵树明张燕平李静

邹利民李勇建唐勇李南京丁玎白羽杨昊裴强

马云伟景江峰

主要审稿人: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3

4混凝土及砖混结构实体检测……………………………………………………………7

5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11

附录A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情况…………………………………………14

附录B混凝土强度代表值与同条件养护强度对比………………………………………15

附录C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16

本规程用词说明………………………………………………………………………………18

条文说明………………………………………………………………………………………19

1总则

1.0.1为统一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技术方法、抽样数量和检测结果评价方法,提高检测结果的可靠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确保我省建筑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1.0.3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1结构实体检测detectionofstructuralentity

为加强在建工程结构质量,在施工单位按国家相关检测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行为。

2.2检测批inspection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测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测体。

2.3抽样检测samplinginspection

按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结构实体中,按检测批抽取一定数量样本所进行的检测。

2.4测区testingzone

按检测方法要求布置的,由一个或若干个检测点组成的检测区域。

2.5测点testingpoint

在测区内,通过检测获取检测数据的检测点。

2.6非破损检测方法methodofnon-destructivetest

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的既有性能没有影响的检测方法。

2.7局部破损检测方法methodofpart-destructivetest

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既有性能有局部或暂时的影响,但可修复的检测方法。

2.8超声回弹综合法ultrasonic-reboundcombinedmethod

根据实测构件混凝土声速值和回弹值,综合推定混凝土强度的方法。

2.9贯入法检测penetrationmethod

通过测定钢钉贯入深度结合测强曲线换算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2.10超声波探伤ultrasonicinspection

采用超声波探伤仪检测金属材料或焊缝缺陷的方法。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对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及其组合的混合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3.1.2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工程结构检验计划,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检验计划进行自检。

3.1.3建筑工程结构施工完成后且检测构件达到龄期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1.4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应与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进行对比验证,明确验证结论,验证结论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1.5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委托后,应将《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情况检查记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情况检查记录》的填报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1.6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检测数据,应将检测情况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并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的规定进行处理。

3.1.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时,可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测。

3.1.8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完成后,应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将设计单位复核意见和处理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1.9未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工程,不得组织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3.2检测工作程序与要求

3.2.1结构实体检测工作程序,宜按图3.2.1的流程进行。

 

 

图3.2.1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工作流程图

3.2.2建筑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

4检测方法、抽样依据及抽样数量;

5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其他事项。

3.2.3检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3.2.5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信息完整,记录准确、规范,不得追记、涂改。

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人员及记录人员签字。

3.3检测批划分

3.3.1检测批应按不同的结构形式结合单层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具体划分见表3.3.1。

表3.3.1检测批划分原则

序号

结构形式

检测项目

检测批划分

1

混凝土结构

砖混结构

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同一强度等级每三层同类构件为一个检测批;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每增加1000㎡增加一个检测批;地基与基础工程为一个检测批。

 

2

 

钢结构

焊缝质量

同类构件、同一焊缝等级为一个检测批;高层建筑按三层、同一焊缝等级为一个检测批。

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

同一规格螺栓为一个检测批;高层建筑按三层、同一规格螺栓为一个检测批。

防腐涂层厚度

同一防腐处理方式、同类构件为一个检测批。

防火涂层厚度

同一防火等级、同类构件为一个检测批。

钢结构变形

同类构件为一个检测批

3.3.2检测批也可由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本规程第3.3.1条的规定。

3.4检测报告

3.4.1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完整,审批程序齐全。

3.4.2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进行描述,明确检测结论。

3.4.3检测报告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单位;

2工程概况;

3检测人员、检测设备;

4检测目的及检测情况概述;

5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依据及抽样数量;

6检测日期、报告完成日期;

7检测结果、结论。

3.4.4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机构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项目负责人审核,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3.4.5检测报告应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相应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

3.5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

3.5.1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省或省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检测资质,并应通过省或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2在检测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工作。

3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规定。

4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经济利益关系。

3.5.2进行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的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格证书。

对钢结构质量检测的检测人员,还应有相应主管部门的检测资格证书。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现场检测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4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必要时应出示与检测机构名称相符的检测资格证书。

 

4混凝土及砖混结构实体检测

4.1一般规定

4.1.1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

构件混凝土强度、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楼面板厚度、柱网尺寸及楼层净高。

砖混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楼面板厚度、楼面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及楼层净高。

4.1.2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所抽检构件宜为涉及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重要部位,且构件测区布置应合理。

砖混结构所抽检构件宜为承重砌体

4.1.3混凝土结构及砖混结构实体检测宜采用非破损法进行检测,必要时可采用局部破损方式进行验证检测。

4.1.4楼面板厚度检测和楼面板钢筋保护层检测应在同一楼面板进行。

4.2混凝土强度检测

4.2.1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应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现场条件不适宜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进行检测时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必要时采用钻芯法对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结果进行修正,承台宜用钻芯法检测。

4.2.2检测构件应在现场随机抽取,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5个竖向构件和3个水平构件。

4.2.3每一检测批抽测构件应在同一楼层抽取。

4.2.4构件混凝土强度检测应在同条件养护试块达到养护要求的时间后进行。

4.2.5处理检测数据时,应优先采用地方曲线。

4.2.6检测结果判定

1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的计算应参照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进行计算;

2构件混凝土强度宜按检测批构件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进行判定;

3每一检测批构件混凝土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大于等于设计强度,且与该检测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平均强度偏离值小于(等于)20%时,可判定该检测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与实体混凝土强度相符;

4每一检测批构件混凝土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小于设计强度或与该检测批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平均强度偏离值大于20%时,应对该检测批加倍进行抽样检测,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第5.0.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3砖混结构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4.3.1砌体砌筑砂浆强度应采用贯入法进行检测。

4.3.2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3个构件。

4.3.3检测要求:

1砌体砌筑砂浆检测应达到养护要求时间后进行;

2砌体应为自然养护状态,并应干燥;

3测点不应布置在门窗洞口、后砌洞口和预埋件边缘;

4砌体水平灰缝应饱满,厚度不应小于7mm;

5水平灰缝检测测点应经打磨平整。

4.3.4检测结果判定

1砌体砌筑砂浆强度推定值的计算可参照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进行计算。

2砌体砌筑砂浆强度宜按单个构件进行判定。

3单个构件强度推定值大于(等于)设计强度的75%,可判定该检测批砌筑砂浆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与实体相符。

4单个构件砌筑砂浆强度推定值小于设计强度的75%时,应对该检测批加倍进行抽样检测,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第5.0.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4楼面板厚度检测

4.4.1楼面板厚度的检测,宜采用楼板厚度测量仪进行检测,楼板厚度测量仪的最小分辨率不大于1mm,精度不超过0.5%。

4.4.2楼面板厚度检测构件应在每块板抽检至少5个点,其中4个测点宜分别设在距板边缘0.5m~1.0m处,另1个测点设在板中心。

4.4.3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5个构件。

4.4.4楼面板厚度允许偏差为:

+8mm,-5mm。

4.4.5检测结果判定

1楼面板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楼面板厚度偏差超过允许偏差,且平均厚度小于设计值的0.9倍或平均厚度大于设计值的1.15倍,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第5.0.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4.5.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宜采用钢筋探测仪进行检测,并符合《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的规定。

4.5.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应对楼板面负弯矩钢筋和板底钢筋、梁底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

4.5.3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时,应在钢筋最大受力部位按每点(处)抽取不少于2延长米。

4.5.4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2榀梁,3块板。

4.5.5检测要求:

1悬挑板类构件的负弯矩钢筋保护层厚度应全数检测。

2构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

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4.5.5检测结果判定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大于(等于)90%,应判为合格;

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测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测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两次抽测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小于90%时,应计算楼面板的有效截面,如有效截面满足设计要求,可不进行处理。

有效截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DBJ53/T-23)第5.0.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6结构空间尺寸检测

4.6.1结构空间尺寸检测项目包括:

柱网间距和楼层净高。

4.6.2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抽测部位应不少于1个。

4.6.4检测结果判定

1轴线尺寸、楼层净高检测合格点率大于(等于)80%时,应判为合格;

2轴线尺寸、楼层净高检测合格点率小于80%时,应将检测数据提交相关单位。

 

5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

5.1一般规定

5.1.1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项目应包括:

焊缝质量、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防腐厚度、防火厚度、网架节点承载力、钢结构变形等。

5.1.2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在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

5.1.3钢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测批进行抽样检测。

5.2焊缝质量检测

5.2.1钢结构焊缝质量设计等级为全焊透的一、二级的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或设计要求的其它方法进行内部缺陷检测。

5.2.2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焊缝内部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其它检测方法进行检测验证,检测方法应符合相关检测技术规程的规定。

5.2.3抽样数量:

设计等级为一级的焊缝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焊缝总数的10%,设计等级为二级的焊缝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焊缝总数的5%。

5.2.4检测结果判定:

1检测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不合格率均不大于2%(含2%)时,可判定该检测批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与实体质量相符。

2检测结果不合格率大于2%~5%(含5%)时,应对该检测批加倍抽样检测,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5.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检测

5.3.1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对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终拧扭矩进行自检。

5.3.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的检测,应在终拧后1h之后、48h之内完成。

5.3.3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检测。

检验方法见附录C。

5.3.4抽样数量:

每一检测批应抽测不少于螺栓节点总数的3%,且不得少于3个节点;每个节点抽检螺栓数不少于节点螺栓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螺栓。

5.3.5检测结果评定

1高强度螺栓终拧扭矩的实测值应在0.9Tc~1.1Tc范围内。

2螺栓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外露1扣或4扣螺栓数不应超过螺栓数的10%。

超过4扣或不足1扣的螺栓应予以更换。

3欠拧螺栓应按规定重拧,过拧螺栓应更换。

5.4防腐涂层厚度检测

5.4.1防腐涂层厚度的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底漆、中间漆、面漆分层检测。

5.4.2防腐涂层厚度检测应在主要承重构件上进行,抽测数量不少于主要承重构件数的10%。

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检测厚度为3个相距50mm测点防腐涂层厚度的平均值。

5.4.3防腐涂层厚度检测应用涂层测厚仪,涂层测厚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涂层测厚仪的最大量程不应小于1200μm,最小分辨率不应大于2μm,示值相对误差不应大于3%。

2测试构件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仪器的使用要求。

在弯曲试件表面上测量时,应考虑其对测试准确度的影响。

5.4.4检测结果评定

1每处检测厚度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85%,同一构件的涂层厚度平均值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2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防腐涂层总厚度为:

室外构件150μm,室内构件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

3防腐涂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重新涂刷。

5.5防火涂层厚度检测

5.5.1超薄型、薄型防火涂层厚度可采用涂层测厚仪进行检测,涂层测厚仪应满足5.4.3条要求,且量程应大于被测涂层厚度。

5.5.2薄型、厚型防火涂层的厚度可采用探针、游标卡尺进行检测,用于检测的游标卡尺尾部应有可外伸的窄片。

测量设备的量程应大于被测防火涂层厚度,最小分辨率不应低于0.5mm。

5.5.3防腐涂层厚度检测应在主要承重构件上进行,抽测数量不少于主要承重构件数的10%。

梁柱构件的防火涂层厚度检测,在构件长度内每隔3m取一个截面,且每个构件不应少于2个截面。

5.5.5检测结果评定

1超薄型、薄涂型防火涂层各处检测厚度不应小于设计耐火极限规定的厚度。

2厚涂型防火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设计耐火极限规定的厚度,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耐火极限规定厚度的85%。

3防火涂层厚度达不到设计耐火极限规定的厚度时,应重新涂刷。

5.6钢结构变形检测

5.6.1钢结构变形检测项目应包括:

结构整体垂直度、整体平面弯曲、钢(网)架结构挠度等。

5.6.2钢(网)架结构挠度应在主要构件(轴线)上进行,抽测数量不少于主要构件(轴线)数的10%,且不少于3个构件(轴线)。

5.6.3检测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结构变形的测量应采用水准仪、经纬仪、激光测距仪、全站仪游标卡尺等仪器。

2用于钢结构或构件变形的测量仪器及其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变形测量精度指标及其适用范围应按变形测量二级精度考虑。

5.6.4检测结果评定:

钢结构变形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有关规定。

 

附录A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情况

A.0.1检测机构在接受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后,应填写A.0.1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A.0.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情况检查记录》后,应根据本规程3.5.1条的规定对检测机构检测委托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检查意见。

A.0.3表A.0.1后应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本项目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及设备检定/校准证书。

表A.0.1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委托情况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检测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

上岗证号

备注

委托内容

数量:

数量:

数量: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附录B混凝土强度代表值与同条件养护强度对比

B.0.1计算构件混凝土检测强度时,应计算构件混凝土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

B.0.2单个构件混凝土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应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确定,推定值乘以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

表B.0.1混凝土强度代表值与同条件养护强度对比记录

序号

检验部位

检测批构件混凝土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MPa)

检测批同条件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的平均值(MPa)

偏差

(±%)

备注

 

 

 

 

 

 

 

 

 

 

 

 

 

 

 

 

 

 

 

 

 

 

 

 

 

 

 

 

 

 

 

附录C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

C.0.1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含初拧、复拧、终拧扭矩的现场无损检验。

检验所用的扭矩扳手其扭矩精度误差不大于3%。

C.0.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分扭矩法检验和转角法检验两种,原则上检验法与施工法应相同。

扭矩检验应在施拧1h后,48h内完成。

1扭矩法检验

检验方法:

在螺尾端头和螺母相对位置划线,将螺母退回60度左右,用扭矩扳手测定拧回至原来位置时的扭矩值。

该扭矩值与施工扭矩值得偏差在10%以内为合格。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值按下式进行计算:

Tc=K·Pc·d

式中Tc——终拧扭矩值(N·m);

Pc——施工预拉力值标准值(kN)按表C.0.2采用;

d——螺栓公称直径(mm);

K——扭矩系数,试验确定。

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初拧扭矩T0可按0.5Tc取值。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初拧扭矩值T0可按下式计算:

T0=0.065Pc·d

式中T0——初拧扭矩值(N·m);

Pc——施工预拉力值标准值(kN)按表C.0.2采用;

d——螺栓公称直径(mm)。

2转角法检验

检验方法:

1)检查初拧后在螺母与相对位置所画的终拧起始线和终止线所夹的角度是否达到规定值。

2)在螺尾端头和螺母相对位置画线,然后全部卸松螺母,在按规定的初拧扭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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