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2讲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汇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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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2讲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汇票1
【考点3】票据抗辩(★★★)(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13年简答题、2015年简答题、2016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
1.对物抗辩
【解释】对物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
如:
①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②债务人无行为能力;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④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⑤背书不连续;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恶意取得)等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
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对人抗辩(2013年、2015年简答题)
【解释】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没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存在明知的除外。
(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5)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考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2007年)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对物的抗辩。
其他选项均属于不得行使抗辩权的情形。
【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票据抗辩的情形是( )。
(2008年)
A.票据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票据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C.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伪造
D.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根据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如果未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没有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会使票据失效。
所以票据上未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是抗辩事由。
【考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2016年)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
(1)选项ABC:
均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
(2)选项D:
出票地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并不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
【考题4·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
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4】票据的伪造和变造(★★★)(2009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
1.票据的伪造
【解释】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对被伪造人
票据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故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对伪造人
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其他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
【解释】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加以变更的行为。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题1·单选题】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依次是背书人,戊是持票人。
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
经查,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丁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汇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甲、乙、丙、丁均只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B.甲、乙、丙、丁均需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C.甲、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D.甲、乙、丙就变造前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丁就变造后的汇票金额对戊负责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中,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
【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4年)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2)选项B: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D: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考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选项BD:
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选项C:
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票据伪造与抗辩
【考点5】汇票(★★★)(2009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2013年单选题、简答题、2017年多选题、判断题、2018年简答题)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1.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总结)
记载事项
汇票(7项)
本票(6项)
支票(6项)
表明“××票”的字样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承诺)
√
确定的金额
√
√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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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名称
√
√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
√
√
出票人签章
√
√
√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总结)
票据
未记载事项
法律视为
汇票
付款日期
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本票
付款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
付款地
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