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水站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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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水站特许经营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制售水站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品牌”制售水站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            市签订: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是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品牌”相关设备、经营管理经验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2、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准予乙方有偿使用上述设备、经营管理经验和商标;

3、乙方同意以独立投资人和经营者的身份,按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有偿受许使用甲方上述设备、经营管理经验和商标;

4、乙方同意无条件遵守“商业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之规定;

5、乙方提交之《“***品牌”加盟申请书》已被甲方批准。

故此,为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双方达成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特许使用标的

本条款所述“特许使用标”特指本合同附件一《“***品牌”租赁设备暨特许使用标的物清单》所列之甲方合法持有的“***品牌”相关特许内容,不必然包括今后甲方因市场需求而新研发之其它产品或知识产权。

乙方若有使用甲方提供上述新产品或知识产权之需求,或甲方指定乙方应使用上述新产品或知识产权的,乙方应承担合理费用的支付义务。

第二条 使用目的和限制

1、乙方为经营活动需要,根据本合同第一条之限定内容,有偿受许使用甲方依法拥有之特许标的。

2、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本合同内之特许使用标的的期限为三年,乙方受许使用起算期为自甲方提供“***品牌”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

原则上应以《“***品牌”设备安装调试记录表》中乙方的签署日期为准。

3、本合同期满后,乙方相对于其他非租户有优先受许权。

4、若乙方经营“***品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保留单方面随时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1)乙方于三年合同期的任一年内,因未尽全力经营水站业务,致经营业绩明显低于“***品牌”总平均水平,或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正式同意,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活水”持许标的转许可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用的。

(3)乙方因违规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其它证照,致甲方遭受声誉及其它损失的。

(4)乙方违反“***品牌”专店专营规定、同店经营其它品牌纯净水产品,或同店兼营不同类别其它商品;或者违反“***品牌”商标使用规定,擅自更改商标使用用途、范围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印刷、制作、销售、使用带“***品牌”标识的物品;或者经营、管理、服务以及宣传等未执行甲方规范要求并已造成后果的。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设备迁离乙方于《“***品牌”店址申请书》上所载明,并已获甲方批准之设置场所的。

(6)乙方匿报或谎报按规定应提供给甲方之乙方“***品牌”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填写之《“***品牌”加盟申请书》、《“***品牌”店址申请店》等所有相关资料,以及开业前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之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税务登记证(若有)、卫生许可证(若有),健康证等所有必须文件资料及证、照复印件的失实,由此造成双方权责关系事实变更或其它后果的。

(7)特别禁止条款

a、乙方本人、本人受雇人及相关亲属于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二年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从事或合伙经营与“***品牌”类似之业态经营业务的,则视为乙方违反“竞业”规定,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入甲方所有,甲方并有权请求乙方支付惩罚性之赔偿金100,000元正,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b、乙方于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二年内,故意或过失泄露包括但不仅限于“***品牌”事业手册、技术资料、客户资料、营销计划等相关商业秘密文件的,则可视为乙方违反“商业保密”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惩罚性之赔偿金100,000元正,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c、本特别禁止条款之执行,即使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二年内仍其约束乙方之法律效力。

(8)“***品牌”辅销物品使用限定条款

a、水站经营所需之水桶、桶盖、桶盖贴纸、桶身贴纸、水票、店址名片、店章、员工制服、饮水机、宣传资料,以及包括未列入或新增加之涉及“***品牌”品牌形象和品质统一的铺销品,应由甲方统一制作并以成本价提供,乙方不得私自另行制作、采购和对外销售、供应。

b、乙方若私自制作、采购和对外销售、供应伪劣铺销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甲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合同,并采取包括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提出违约金赔偿在内的相关索赔举措;若因此遭致严重后果的,乙方并应承担相应法律或民事责任。

c、为保障已购水票用户的权益,乙方于经营“***品牌”水站期间,应完整保留“***品牌”水票销售记录及回收之“***品牌”水票备查;一旦双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凭回收之“***品牌”水票与甲方清算;其购票数与回收票数的差额应以每张人民币7元定价向甲方偿付。

d、若乙方于终止本合同时未与甲方清偿水票或私自违约关店,躲避债务,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鉴于甲方需准备并提供市场价值人民币80,000元之“***品牌”设备一套,并相关经营管理经验及商标使用许可,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须向甲方缴交人民币10,000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待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完毕,可于三年合同期满后依约定返还。

6、在乙方申请获得甲方批准,签订本合同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的30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品牌”设备及完整开业指导培训;逾期应按每天人民币3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从乙方缴交给甲方的租金/使用费中抵扣。

执行本条款的前提条件是:

乙方营业场地,装潢已通过甲方的审核及验收,并向甲方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

7、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并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的60天内,完成营业场地选址,装潢、通过甲方验收,并办妥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税务登记证(若有)、卫生许可证(若有)、健康证等所有必须文件资料、证、照的复印件。

(1)逾期30天内,乙方应按每天人民币3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30天以上,乙方未能履约开设“***品牌”水站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并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20%(人民币2,000元)作为补偿,履约保证金余款退还乙方。

第三条 特许使用费及其支付

1、特许使用费列支:

(1)加盟金(暂不收取)

(2)权利金(暂不收取)

(3)“***品牌”商标使用费(暂不收取)

(4)履约保证金(10,000元,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全额支付)

(5)租金/使用费预收(10,000元,装潢验收合格后、设备安装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并于营业后租金/使用费中分期抵扣)

(6)租金/使用费(以每加仑0.5元计,每季度向甲方支付)

2、租金/使用费的起算为自甲方提供设备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至每季度末甲方上门抄表日为止,为当季度租金结算周期。

3、租金/使用费的结算支付以纯水表计量为依据,采用先预付租金/使用费,每季度清算一次的方式,即乙方首次向甲方预缴10,000元租金/使用费,以后按甲方通知书的付款金额分期抵扣,并保持或补足3,000元的预缴额度。

4、甲方以每加仑人民币0.5元为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使用费,具体结算以计量表记录之“公升”为计量单位,其换算公式为:

1加仑-3.785公升        0.5元÷3.785公升-0.1321元/公升

即:

甲方按计量表记录数每公升向乙方收取人民币0.1321元。

5、乙方每季度将甲方应得租金/使用费缴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缴包括租金/使用费在内的相关使用费,如乙方逾期支付,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就其逾期未付部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甲方并有权据此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特许乙方使用“***品牌“经营管理经验和形象识别系统,并对乙方使用过程行使监督权。

(2)随时以书面方面公布“***品牌“经营规范的权利,内容包括但不权限于:

a、“***品牌”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规定

b、“***品牌”开业、经营、服务、管理操作手册

c、“***品牌”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的规定

d、“***品牌”对外宣传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3)对乙方使用“***品牌”设备的场地选址、装潢进行监管

(4)在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使用费等相关费用时,要求乙方尽快缴纳,并可按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进行“***品牌”经营,服务、卫生、管理之市场督导

(6)统一“***品牌”品牌、产品的对外宣传

(7)在乙方违反“***品牌”“商业保密”、“竞业禁止”、“辅销品使用限定”等条款之规定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8)合作终止,向乙方收回“***品牌”设备及一切相关配置和资料;要求乙方自行拆除“***品牌”招牌等所有甲方商标标识物;与乙方交接水站客户资料、清算水票;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及拥有承担乙方原水站店面之优先权

(9)在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各项义务时,保留更改对乙方特许内容,或提前收回对乙方特许授权的权利,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品牌”设备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

(2)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并有偿提供相关辅销配置和产品

(3)不定期为乙方有偿或免费提供“***品牌”营销宣传资料

(4)为乙方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营销、管理、技术支持

(5)为乙方提供“***品牌”加盟和开业指导培训

(6)为乙方免费提供每两个月一次的水质检测(夏季可酌情增加)

(7)为乙方报修设备提供免费上门维修,免费零配件更换;但因乙方不当操作或私自拆装而导致设备故障的,则乙方就承担甲方的相关费用及损失

(8)为乙方免费提供设备耗材更换服务;但乙方经营场所的进水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若其进水水质明显劣于国家规定标准,则甲方有权酌情向乙方收取材料费用

(9)为乙方免费提供每两个月一次的例行保养。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有偿受许使用“***品牌”设备,经营管理经验和商标并从中获益。

(2)享受甲方提供之“***品牌”加盟和开业指导培训

(3)在甲方的督导下,受许开展“***品牌”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的经营自主权

(4)享受甲方提供之水质定期免费检测设备零配件和耗材免费更换的服务

(5)享受甲方免费提供之设备保养,维修上门服务,以及业务督导服务

(6)在按约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品牌”受许经营受益和续约优先权

(7)就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使用费、服务品质等),向甲方投诉并寻求解决办法。

2、乙方义务

(1)遵守“***品牌”专店专营原则,开业前向甲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证),税务登记证(若有),卫生许可证(若有),健康证等所有必须文件、证、照的复印件和经营者基本资料,并按甲方规定选址和装潢“***品牌”营业场所,以及支付由甲方代为制作之招牌灯箱布的成本费。

(2)足额按时缴纳“***品牌”租金/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3)严格遵守“***品牌”形象识别系统受许使用的规定。

(4)依据“***品牌”形象识别系统受许使用的规定。

(5)无条件遵守“***品牌”“商业保密”、“竞业禁止”、“辅销品使用限定”等条款之规定,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按技术条款规定,正确使用和养护“***品牌”设备。

(7)独立承担承租、使用、保管“***品牌”设备及其配置,以及开业,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费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报批费用。

(8)“***品牌”合作终止时,退回承租之“***品牌”设备和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自行拆除“***品牌”招牌等所有甲方商标标识物;向甲方移交水站客户资料,清算水票和支付各项应扣费用;同时应确保甲方拥有承租乙方原水站店面之优先权。

第六条 甲方的督导

甲方可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进入乙方营业场所,对其“***品牌”设备和商标的使用状况、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卫生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指导;乙方有义务因自身违规经营行为而无条件接受甲方提出之整改意见或作出之处罚决定。

第七条 维修及保养

1、甲方提供、安装的“***品牌”设备及其它配套设施,由甲方负责日常保养维修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应爱护且妥善使用所租赁财产,并负责租赁财产时乙方自行添置及其自行安装之设施的保养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就其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拆装“***品牌”设备;或者加装其它设备配置而遭至设备功能下降、故障或损毁;或者因故意或疏忽而对租赁财产造成任何损失和损坏,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条而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暂时中止其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3、在守约方依本条第

(1)项发出书面通知三十(30)日后,违约方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其并未采取充分、有效及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如果由于在合理的范围内所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洪水、地震、恶劣气侯条件、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恐怖行为、内乱或是其它暴力行为、事故或其他原因(下称“不可抗力事件”)。

而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这种不履行的行为如果是由于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所致,应得以原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

主张其履约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被解除的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但最迟应在发生后的15天内,通知另一方,告知其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或其他适当机构)出具证实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证明,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程度。

尔后,通知方应合理地作出努力,克服不可抗力事件、减轻其影呼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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