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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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规范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细化标准

1

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市容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任区责任人拒绝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处以200元罚款。

2、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的,处以罚款200元。

3、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罚款。

4、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较重的,处以500元罚款。

5、未按管理要求维护好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2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或者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2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3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4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罚款。

3

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禁止在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室外机和排气扇,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部门组织拆除。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5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1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影响交通的,处以15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交通的,处以200元罚款。

4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不予以处罚。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5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700元罚款。

4、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不符合规定新建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900元罚款。

5、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上空及楼宇之间不符合规定新建架空管线,未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以1000元罚款。

5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1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5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罚款。

5、造成公用设施或绿化损失的,处以200元罚款。

6

破挖城市道路、清掏窨井、整修树木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淤泥、枝叶未及时清除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破挖城市道路应当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

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破挖城市道路、清掏窨井、整修树木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淤泥、枝叶未及时清除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余留的渣土、淤泥、枝叶占地面积计算:

影响交通的,每平米处以100元罚款,不影响交通的,每平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数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7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逾期未补交的,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8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确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经市容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以占地面积计算,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以上罚款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按每平方米200元处以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处以罚款。

以上罚款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9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处以10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处以15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处以15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处以200元罚款。

以上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10

未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未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每个违法情节处以50元罚款;有三个以上的处以200元罚款。

11

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罚款。

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算,以上罚款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12

施工现场和待建工地不符合要求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并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围栏,实行封闭式施工。

第二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施工工地以外堆放机器设备、物料和垃圾;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工程竣工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好场地。

第三款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现场和待建工地不符合要求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7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处以90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或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罚款。

13

待建地块设置实体围墙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围墙内积存垃圾及杂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及杂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现场和待建工地不符合要求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实体围墙不符合要求,长度小于10米的,处以500元罚款。

2、长度超过10米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按每米30元增加罚款额,总额不超过1000元。

3、围墙内积存垃圾及杂物,垃圾量小于2m3的,处以500元罚款。

4、垃圾量超过2m3的,在第三条的基础上按每立方米200元增加罚款额,总额不超过1000元。

5、两种情况都有的进行并处,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14

未经市容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市容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占用面积5m2以下的,处以500元罚款。

2、占用面积超过5m2的,在第一条基础上按每平方米100元增加罚款额,总额不超过2000元。

15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未保持公共场所整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举办者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保持活动场地整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未保持公共场所整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未保持公共场所整洁,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影响交通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罚款总额不超过500元。

16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焚烧废弃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皮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冥纸或者其他废弃物;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皮壳、纸屑和烟蒂的,处以二十元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冥纸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皮壳、纸屑和烟蒂的,处以20元的罚款。

2、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冥纸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的罚款。

17

违反规定倾倒粪便、污水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倾倒粪便、污水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倾倒粪便、污水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轻微的,对单位处以2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罚款。

2、未按照规定倾倒粪便、污水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较重的,对单位处以6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元罚款。

3、未按照规定倾倒粪便、污水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

18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或者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或者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违反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的,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影响交通的,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未影响交通的,每平方米处以400元罚款。

4、影响安全的或者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影响交通的,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以上罚款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9

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与住宅区隔离。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饲养家畜禽的,在限定期限内处理的,处以每只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2、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每只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20

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除在公共场地遗留的宠物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每处处以5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21

从事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业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饮食、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饮食、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水、油污外泄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造成路面污染的,处以200元罚款。

2、在非主要道路和非重点地区,路面污染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

3、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造成路面污染的,处以800元罚款。

4、在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路面污染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22

不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按市容部门的要求设置。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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