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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金融法实务方向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特色方向培养方案

 

方案名称:

财税金融法实务方向

 

研究生部制表

2013年6月

培养目标

财税金融法实务方向的培养目标是:

整合校内外教育资源,立足社会对不同类型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结合财税金融法的特点,以分类培养为抓手,为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财政、税收等行政机关,大型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企业等实务部门培养德才兼备、懂法律、懂经济、懂财税金融的复合型、实务型高级法律人才。

1.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目标

针对非法学生源的专业背景,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使其成为法律思维严谨,法学功底扎实,牢固掌握财税金融法律知识,法务技能熟练,适应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2.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目标

依托法学生源的专业基础,通过针对性的实训方案,使其迅速成长为法律认知升华,社会阅历增进,具有扎实的财税金融法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突出、职业技能水平高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培养特色

财税金融业务在法律实务工作中占有十分显著的地位,财税金融部门需要大量的法律专门人才。

本培养方向依托的经济法学院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优秀教学团队、国家精品课程、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庆市首届高校创新团队,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A级)等10余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项国际合作项目和30余项省部级项目。

经济法学院在研究生培养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自2000年起,在由中国管理科学院组织的全国研究生培养水平评估中,经济法学科点均被评为A++级,多次蝉联全国第一。

经济法学科牵头的法律硕士(财税金融法方向)注重培养学生对复合型、交叉性知识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在实务中总结问题、发现规律,提出解决方案的能力,培养学生在个案基础上概括一般性规律和对其理论化提升的能力,形成了以“五个结合”为基础的培养特色。

1.课程设置:

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从理论课程出发,注重实务操作。

2.导师安排:

校内与校外相结合,校内导师同时注重实践经验,校外导师同时注重理论提升。

3.培养方案:

共同要求与个性培养相结合,对于法本法律硕士生要求在实务课程中找到一个兴趣点,进行持续研究,对于非法本法律硕士生要求与原有专业相结合进行兴趣点的培养,因材施教。

4.培养过程:

课程学习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学生一进校就在导师指导下制定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对课外时间、假期进行总体安排。

5.培养考核:

一般性要求和个性化需求相结合,在课程一般性要求之外,对于学生在某一课程的学习中,提出有价值的学习方案,经导师组同意,可以采取特殊的考核方式,如调查报告、立法建议稿、案件代理等。

学制学期

法律硕士(非法学)

法律硕士(法学)

学制:

三年

学制:

两年

学期安排:

第1-2学期进行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学习,第3-4学期进行特色方向课的学习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特色项目的实践,第4学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第5-6学期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和集中专业实习。

学期安排:

第1学期进行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学习,第2学期进行特色方向课的学习、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特色项目的实践、学位论文开题,第3-4学期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和集中专业实习。

学分要求

法律硕士(非法学)

法律硕士(法学)

应修满的课程总学时为555课时以上,应修满的总学分37学分以上(含公共课5学分、专业基础课20学分、特色方向课6学分以上、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特色项目6学分以上)。

应修满的总学时为465课时,应修满的总学分为33学分(含公共课5学分、专业基础课16学分、特色方向课6学分以上、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特色项目6学分以上)。

法律硕士(非法学)课程计划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行课学期

公共课

研究生外语

45

3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与实践研究

30

2

1

专业基础课

法理学

45

3

1

民商法理论与实务

60

4

1

刑法理论与实务

60

4

1

民事诉讼法

理论与实务

30

2

2

刑事诉讼法

理论与实务

30

2

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理论与实务

45

3

2

法律文书写作

30

2

2

特色方向课

税法实务

30

2

3

税收实务前沿讲座

30

2

1、2、3

金融法实务

30

2

3

证券法实务

30

2

3

金融实务前沿讲座

30

2

1、2、3

法律职业技能

训练特色项目

公务员考试技能训练

不低于30课时的训练,通过训练提升学生申论写作、行政职业能力,面试能力。

2

3

模拟法庭(模拟场外交易等)

30

2

3

法律诊所(财税金融纠纷处理)

30

2

3

沟通技巧与法律谈判训练

30

2

3

法律硕士(法学)课程计划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学时

学分

行课学期

公共课

研究生外语

45

3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与实践研究

30

2

1

专业

基础课

民商法理论与实务

60

4

1

刑法理论与实务

60

4

1

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

30

2

1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

实务

30

2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

30

2

1

法律文书写作

30

2

1

特色方向课

税法实务

30

2

2

税收实务前沿讲座

30

2

2

金融法实务

30

2

2

证券法实务

30

2

2

金融实务前沿讲座

30

2

2

法律职业技能

训练特色项目

公务员考试及面试技能训练

不低于30课时的训练,通过训练提升学生申论写作、行政职业能力,面试能力。

2

2

模拟法庭(模拟场外交易等)

30

2

2

法律诊所(财税金融纠纷处理)

30

2

2

沟通技巧与法律谈判训练

30

2

2

教学方式

1.任课教师从事法律实践方面的要求

特色方向课的任课教师一般应具备相应的实务经验,法律职业技能项目的老师必须具备与项目匹配的实务经验和实务能力。

2.校外校外实务导兼职导师参与教学

校外实务导师全过程参与法律硕士的培养,包括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课堂教学、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特色项目的实施、讲座、实训等。

3.案例库的建立及案例教学方式

建立起财税金融疑难案例库并不断丰富其内容,要求特色方向课老师尽可能采取案例教学方法进行授课。

对此,学院及学科将为各特色方向配备相应的软件和硬件资源,给老师的案例教学提供大力支持。

4.课堂教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的考核严格执行《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执行。

在特色方向课和法律职业训练特色项目的考核方面,学院将改革现行的教学和平时考核制度,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方向特点、具有可操作性、得到任课教师和学生广泛认可的研究生课堂教学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实现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目的。

特色方向课和法律职业训练特色项目的任课老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随堂抽问、分组演示、抽题口试、随堂测验、课堂辩论、专题论文、读书报告、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形式多样的平时考试方式,一方面丰富硕士研究生课堂教学的形式和内容,激发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吸引硕士研究生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体现硕士研究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其开展合作型、研究型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三种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文件的规定,为规范法律硕士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工作,使成绩考核更加客观公正,并准确反映教师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效果,拟采取三种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由任课教师分别从卷面测试类、研究报告类、口试答辩类三个类别中选择一种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以过程化管理为导向,其目的不仅在于考察学生阶段性学习成果,而且督促学生按照教学进度扎扎实实地学习。

期末考试:

课程考试时限为2小时,分值应为100分。

每套笔试试卷题目类型不得少于三种,题量不得少于6题。

原则上按照“期末考试”占总成绩40%、平时考核(三种)各占2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

根据课程特点,经过学院和学校批准后,任课教师可以采取其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导师指导

1.实行双导师制

根据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为达到法律硕士实务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拟把法律硕士的培养建立在与实务部门的联系与共建的基础上,把实务部门与实务专家的参与引入法律硕士的教学培养环节,聘请有指导能力、指导热情、指导时间的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实务导师,实行双导师制,即对全日制法律硕士学生,除安排本院法学专职教师担任校内导师外,另外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校外实务导师,进行共同指导培养。

校内导师全面负责法律硕士的培养,主要承担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写作、理论课程及科研等方面的指导任务。

校外实务导师辅助校内导师,主要承担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习、就业、实务课程等指导任务。

2.导师分配的方法和原则

实行二元的导师分配机制。

校内导师的选择和分配遵循“双向选择、总量控制”原则。

即法律硕士新生报到入学后,由学生填报导师志愿,学院根据“双向选择”原则为其确定导师。

为了最大程度地尊重学生志愿,并考虑导师的工作量,每名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分配的学生数,不得超过待分配法律硕士研究生总数除以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总数所得平均数的2倍;为有效发挥校外实务导师的指导作用,校外实务导师按照与“推荐者绑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将校内实务导师指导的学生直接分配给其推荐的校外实务导师。

3.导师平时指导的形式要求

导师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学习与研究,而且要注重研究生思想品德的提高,并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

导师采用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校内指导老师对学生的指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校外实务导师对学生的指导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4.导师指导科研和实习的基本要求

导师应认真指导学生积极申请和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学术讲座等科研活动,撰写科研论文,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科研要求。

导师应积极为学生创造在实际工作中锻炼的机会,指导学生制定科学的实习计划,切实安排好研究生课程见习和毕业实习,并指导学生对实习进行总结。

5.导师指导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导师应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选题,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专业实习要求

专业实习采取“两结合”原则。

一是学院统一安排与学生自行联系实习结合。

为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提高实习的效率,学院将主动联系实习单位,建立更多实习基地,统一安排更多学生实习。

二是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结合。

要求学生利用寒暑假等时间段进行集中实习,同时鼓励学生利用周六,周日等时间进行分散实习。

两年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实习应从第二学期期末开始安排,三年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实习应从第四学期末开始安排。

集中实习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专业实习累计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习结束后,应撰写不少于六千字的调研报告并向学院提交《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实习鉴定表》。

学院对研究生的专业实习成效逐一考核和验收,没有通过专业实习验收的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科研要求

在读期间法律硕士(非法学)至少参加7次以上的学术活动,法律硕士(法学)至少参加5次以上的学术活动,均须完成1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案例分析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

学院在学位论文开题前对学生的科研情况进行验收,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开题环节。

学位论文写作要求

1.论文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论文类型可以是应用性专题、案例分析或调研报告;

3.立论科学、逻辑严谨、分析深入、论据真实可靠、文字表达通畅、注释及参考文献规范;

4.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等学术不端行为,论文复制比符合学校的规定;

5.论文的正文篇幅要求为:

不低于1.5万字;

6.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生用于学位论文写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

推荐阅读文献目录

序号

作者或主编

著作或文献的名称

出版单位及版本

1

北野弘久

《税法学原论》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2

金子宏

《日本税法》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

詹姆斯•M•布坎南

 《民主过程中的财政——财政制度与个人选择》

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

4

詹姆斯•M•布坎南、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

《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5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

《比较财政分析》

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

6

维克多瑟仁伊

《比较税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

布伦南、布坎南

《课税的权力》

(台)财政部财税人员训练所1984年版

8

葛克昌

《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理念》

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

9

葛克昌

《税法基本问题》

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

10

陈清秀

《税法总论》

三民书局2001年版

11

黄茂荣

《税法总论》

植根法学从书编辑室2002年版

12

哈维•S•罗森

《财政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13

庄义雄

《我国租税处罚法规析论》

台湾凯伦出版社1986年版

14

刘剑文

《税法学》(第2版)

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5

刘剑文、熊伟

《税法基础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

刘剑文

《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

刘剑文

《财税法学研究述评》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8

刘剑文

《走向财税法治:

信念与追求》

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版

19

刘剑文

《财税法专题研究》(研究生法学系列教材)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

张守文

《税法原理》(第3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1

张守文

《财税法疏议》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2

徐孟洲

《税法案例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

张怡

《衡平税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4

张怡

《财税法实务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5

托马斯·梅耶

《货币、银行与经济》

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6

艾伦·加特

《管制、放松与重新管制》

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27

蒂米奇·威塔斯

《金融规管》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8

玲木淑夫:

《日本的金融制度》

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年版

29

H.P.希尔顿:

《银行实务与法律》

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

30

威廉姆·A·拉维特

《银行与金融机构法概要》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31

吴志攀

《金融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2

岳彩申

《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3

岳彩申

《金融经营体制改革与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4

盛学军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5

盛学军

《证券公开规制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6

强力

《金融法》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7

陈晓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8

张忠军

《金融监管法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9

汪鑫

《金融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0

朱大旗

《金融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1

刘隆亨

《银行金融法学》(第五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2

朱崇实

《金融法教程》(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

唐波

《新编金融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4

王泽宙

《银行法通论》

经济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

45

谢怀栻

《票据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46

王小能

《票据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7

张学森

《证券法原理与实务》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48

周小明

《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

吴弘

《信托法论》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版

50

徐孟洲

《信托法学》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

依托学科

牵头学科

协同学科1

协同学科2

经济法

管理学

环境法

 

姓名

研究或实践领域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张怡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岳彩申

金融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盛学军

金融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邓纲

金融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王煜宇

金融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徐以祥

经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杨惠

金融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曹春华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杨建学

经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张英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李玉虎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胡元聪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陈治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甘强

金融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许安平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陈司谨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金励

金融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蒋亚娟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谭志哲

财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讲师

赵爽

环保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邓禾

环保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张辉

环保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印辉

环保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左菁

经济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李伟

财税法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张平

财税法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陈光宇

财税法学

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

副局长

方志刚

财税法学

重庆进出口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

张序

金融法学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副总裁

凌峰

金融法学

翰华担保公司

总裁

谢长江

金融法学

昊云投资公司

总裁

张虹

金融法学

新华信托公司法务部

总监

刘旗

金融法学

重庆市发改委财务处

处长

陈海洋

金融法学

重庆证监局

陈速

金融法学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处长

杜渝军

金融法学

重庆银监局城商

处长

黄晓蓉

金融法学

重庆保监局法规处

曹潘

保险法

重庆市保监局

副处长

杨谊

金融学

重庆市银监局两江分局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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