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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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程序—-—————————-————————-——————-——--——------—---—3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4

第四章前期工作—-—--——-———-—-—-————---———-—--———-—--——-—-———6

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9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11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15

第八章工程验收及后评价-—-——--—————————-——--—-————————-—21

第九章奖惩-———--—--——————--——-——-----———----——-—-—-———--—-———22

第十章附则——--————————-—---——-————-—--——————---—----—-—————--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独立的特大、大桥,特长隧道及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与自治区公路网规划要求相一致,并满足公路养护、管理及服务功能的需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探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活动.公路建设项目包括:

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以及沿线设施等。

第五条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自治区补助、地方集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资体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六条公路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具有相应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及试验、保险、材料供应等资质的单位均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第七条公路建设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公路建设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第5号令)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利用荒地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条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公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文字、数据及影像资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公路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法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四个阶段,要保证各阶段的合理周期。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阶段:

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压覆矿藏、地质灾害评估、土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及资金落实,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论证、审批或依法核准;组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招投标,两阶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阶段:

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施工、监理招标,质量监督申请,开工前审计,建设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办理施工许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工程验收阶段:

包括工程质量检测,交工验收;试运营;竣工决算、审计,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工程质量鉴定,竣工验收;投入运营。

第十五条项目后评价阶段:

包括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建设项目效果和目标评价,编制后评价报告,报告审查。

第三章管理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建设工作,盟(市)、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按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公路投资来源、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不同,并结合下放建设权的实际,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的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自治区重点国省干线一级公路及特别指定管理的建设项目.

对于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或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指除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公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及其它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路网改造项目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应服从自治区公路网统一规划,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审查、报批。

(二)建设项目应先征得有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交通运输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部2007年8号令)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

(三)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实施意见》(厅公路字[2001]61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组建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

(四)国家及自治区高速公路网、国省干线公路或独立特大、大桥,特长隧道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测外业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需报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勘察外业验收和设计审批由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编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并邀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依法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单位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筹资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盟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筹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由该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补助的重点公路建设及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由盟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意见书及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建设总体要求确定设计阶段,并对勘察设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工作按八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2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第6号)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评标要以单位业绩、勘察设计人员能力、技术方案以及投标造价测算为主要依据。

勘察设计费报价要合理设置最高限价。

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要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尤其是对勘察设计单位进场人员、机械设备及地质勘察、基础资料调查进行检查,并参加主要技术方案的论证,确保勘察深度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要严格执行公路勘测规范、规程,路基、桥涵、交叉工程及材料料场、取土场地质勘测探坑、钻孔的位置、频率及相关试验要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其他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时,项目法人要进行协调,签订的协议要具备可操做性和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对外业勘测成果初验后,按管理权限报请交通主管单位进行外业勘测验收。

没有进行地质选线和多方案路线比较的及地勘、实验资料不全的不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设计文件编制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的要求.

(二)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设计新理念,工程结构方案拟定合理,结构设计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三)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精神。

(四)设计文件齐全,基础资料收集完整,达到相应设计阶段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准确、完整.

(六)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环境、水利等方面要求,与铁路、文物、电力、电信等部门签订具有可操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上报交通运输部或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按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执行.除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或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审批意见对报批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修改,出具补充设计文件.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2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上报审批单位。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审查完毕.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工可估算的110%或不得少于工可估算的90%.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必须对设计预算进行审批,两阶段施工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一阶段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估算的110%或少于批准估算的90%.

第三十四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要必须向工程现场派驻由项目设计人员组成的服务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服务,解决和完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勘察设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评价结论进行支付。

服务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及服务质量支付。

第五章项目法人职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时,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提前介入前期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实行资格核备制度.项目法人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规定的资格要求,按管理权限对项目法人资格进行核备.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是指在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以及后评价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项目法人应设置综合协调、计划合同、工程、财务、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管理:

(一)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环境协调及人事劳资、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合同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实施计划控制、统计信息、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程结算管理。

(三)工程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设计变更、进度控制、工程决算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管理。

(四)财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决算管理.

(五)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工程质量、各项技术指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法定代表人应由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公路工程专业人员担任。

高速、一级公路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交通系统企事业及行政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过一项以上一级以上公路或特大桥工程项目或二项以上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重要工程管理职务。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管理库》,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整或增加。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从管理库中选取。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九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同一工程内容费用变更高速、一级公路超过500万元的、二级以下公路超过200万元的;

(十二)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四十条由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重大设计变更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包括路网改造项目、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若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申请和审批两步骤实施。

设计变更申请:

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审批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及变更的类别、主要理由,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和费用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论证情况。

设计变更审批:

项目法人经审查确认后,向审批单位上报设计变更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及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意见。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主要负责人进行签字.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满足现行编制办法要求。

(三)工程量及工程费变化对照清单。

工程费用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核定。

第四十二条对于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根据核实论证情况二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接到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于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接到符合条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若在本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单价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用相邻标段同一支付细目的单价.

(二)若相邻标段没有适用的单价,采用多个标段相同细目单价的平均值作为变更单价。

(三)若本项目所有标段均无适用的细目单价,则以交通运输部现行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定额、机械台班及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标段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得出的预算单价乘以本标段的中标价格降幅,作为变更单价。

第四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要在实施前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超出项目法人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四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对每项设计变更的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报项目交通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四十七条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自治区境内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土建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材料采购、机械设备采购、试验仪器采购、试验检测、工程保险等建设内容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四十八条施工招标投标按照七部委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0号令)、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7号令)和自治区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监理招标投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号令)执行.

第四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除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运输部办理外,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办理.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十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土地预审不作为控制性用地批复);

(三)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四)项目法人资格申报表,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许可的,应当将书面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十日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核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建立月报制度。

项目法人将项目总体指导性施工组织计划及年度施工组织计划,及实施过程中投资完成、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定期将《全区公路建设项目进度报告》(附件一)报项目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五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造价管理及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督查。

第五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质量监督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交发[2003]266)及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27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0年6号令)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实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第五十九条公路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号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公路建设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法人及各从业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公路建设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器材、作业现场、主要工艺或工序制定详细具体的防范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六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职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加强对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六十二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大公路建设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从严查处责任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将事故情况按照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第六十三条公路改建工程及交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竖立明显的标志,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加强施工便道的养护和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六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兑现承诺制度,对本项目使用的农牧民工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参建单位及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项目法人需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第14号令)、《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以及自治区公路建设诚信体系的相关规定,建立信用档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履约信用作出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价。

第六十六条项目法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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