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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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运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各供电公司、发电厂、超高压局(以下简称各局、厂)应根据设备管辖范围,编制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

第二条:

本规程为吉林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对所管辖的220~500千伏及其相关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继电保护)所编制的运行管理规程。

作为省调调度人员、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及现场运行人员、继电保护人员在正常运行、检修方式、事故处理时决定220千伏系统继电保护的使用和检修管理的主要依据,凡涉及继电保护安全运行的基本建设、电气试验和电气检修等工作,亦必须按本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是依据二OO五年十二月东北电网有限公司颁发的《东北电网220~500千伏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运行规程》,对吉林省所管辖的220~500千伏系统及其相关继电保护制定的具体规程。

东北公司制定规程的各项原则规定照常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按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及常见的非正常方式,规定了继电保护的配置和使用。

出现本规程未列出的运行方式时,运行前由省调继电保护处临时确定保护的使用方式,并经省调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新设备投运后的保护配置和使用方式,由省调继电保护处于运行前做补充规定,对失效的条文由省调继电保护处废止。

补充和废止均须省调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本规程对于220~500千伏线路重合闸,只对定值的使用作了规定,重合闸的使用按省调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程对在非正常运行方式下保护的使用与正常运行方式下使用相同的,均不重复说明。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规程或有关部分:

1、省调调度人员、继电保护人员、运行方式人员及主管生产运行的各级领导。

2、有220~500千伏设备的发电厂、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专责工程师(技术员)。

3、各局、厂的继电保护班班长、专责工程师(技术员)及220千伏继电保护专责。

4、各局、厂主管继电保护工作的继电保护所所长、调度所所长、试验所所长、电气分场主任。

5、各单位基建、电气试验、电气检修的专责工程师及主管领导。

第八条:

本规程于批准之日起生效。

省调二OO七年五月颁发的《吉林省220~500千伏电网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于本规程执行之日起作废。

第九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第二章省调调度人员与现场运行人员

在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职责

第一条:

省调调度人员在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职责

一、根据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在处理事故或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状态的变更,指挥系统操作时,应包括继电保护装置的有关操作。

二、根据定值通知单切实掌握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在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更改定值或新保护装置投运前,调度值班人员必须根据定值通知单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核对定值,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并在定值通知单上签字和注明执行时间。

三、根据保护装置的最大允许负荷,监视管辖设备范围内有关部分的潮流,防止保护误动。

一般220千伏线路按有功功率不大于400MW、无功功率不大于200MVar考虑,其它特殊线路按系统运行处提供的事故最大潮流考虑。

四、掌握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问题,特别是母线保护、高频保护和光纤保护等主要保护装置存在的问题,记录其停用、起用的原因和时间,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

五、在系统发生事故等不正常情况时,调度值班人员要根据开关及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并处理事故,作好事故时保护装置动作的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六、在系统发生故障后,及时收集有关故障录波器的录波量并通知继电保护处,根据继电保护处给出的故障范围和相别通知基层单位巡线。

第二条:

现场运行人员在继电保护运行方面的职责

一、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操作和工作均须经管辖该装置的人员(调度或现场值、班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负责与省调调度人员核对保护定值,根据省调调度人员的命令,负责对保护装置的投入、停用等操作。

三、对已输入微机保护内的各套定值,根据省调命令有权变更其使用方式(改变微机保护装置上的定值区并确认)。

四、在保护装置与二次回路工作前,运行人员必须审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票与安全措施。

在工作过程中,要监督工作人员严格按工作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工作。

在更改保护定值和变更结线时,要有省调的定值通知单和经主管领导批准的图纸才允许工作。

运行人员应按工作票与实际情况作好安全措施,工作结束后运行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验收。

五、负责对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包括户外高频保护通道连接设备)进行巡视、检测,按保护装置规定的最大允许负荷,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

一般220千伏线路按有功功率不大于400MW、无功功率不大于200MVar考虑,其它特殊线路按系统运行处提供的事故最大潮流考虑。

六、发现有可能使保护装置误动的异常现象时,及时向省调汇报并与有关继电部门联系。

情况紧急时可先将保护装置停用(断开跳闸压扳),事后立即汇报。

七、在设备发生故障或不正常情况,有继电保护或开关动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开关动作情况和继电保护动作信号,作好详细记录(信号在全部正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及时汇报省调及有关人员。

八、记录故障录波器的动作时间及当时有无故障和操作等情况。

当录波器来“装置异常”信号后,应及时通知专责人员进行处理。

九、对保护装置使用的直流电压负责监视并及时进行调整,还应对保护装置使用的直流熔断器负责监视、更换,保证熔断器使用的正确性。

第三章继电保护运行管理

第一条:

管辖范围

吉林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管理上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省调管辖(直接调度)的继电保护范围与其所管辖的220~500千伏一次系统范围相一致,具体范围见《吉林省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

继电保护装置有:

1、220~500千伏线路保护及重合闸;

2、220~500千伏母差保护及断路器失灵保护;

3、220千伏母联开关、分段开关、旁路开关的保护及重合闸;

4、220千伏变压器差动保护、瓦斯保护、中性点零序保护,500千伏变压器差动保护及主变压器500千伏侧、220千伏侧、公共绕组后备保护;

5、220~500千伏远跳装置;

6、220~500千伏系统故障录波器及行波测距装置;

7、220千伏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8、500千伏线路高压电抗器的差动保护、瓦斯保护、匝间保护及远跳回路。

9、安全稳定控制装置;

10、化肥一次变220千伏南母、北母、旁母低电压保护。

二、各220~500千伏变电所及发电厂的主变压器瓦斯保护、有载调压开关瓦斯保护和220千伏变压器差动保护及500千伏线路电抗器保护的定值由所属局厂负责,操作由省调负责。

三、各供电公司管辖220千伏及以下变压器保护(第一、二项规定的除外)、调相机保护、66千伏及以下的母线保护和线路、旁路、母联、分段开关的保护及重合闸、66千伏及以下的故障录波器、66千伏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及500千伏主变压器66千伏侧后备保护、500千伏线路高压电抗器后备保护、220~500千伏主变压器非全相保护及主变故障录波器。

四、各发电厂管辖厂内发电机、变压器保护(第一、二项规定的除外)、厂内66千伏及以下的母线保护、厂用电保护、66千伏及以下的故障录波器、低频低压解列装置、振荡解列装置以及500千伏主变压器66千伏侧后备保护、220~500千伏主变压器故障录波器。

五、220千伏母联开关、分段开关向空母线充电的定值整定及保护使用由运行单位自行负责。

六、各供电公司和发电厂每年应编制或复核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方案、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经本局、厂总工程师批准后,于一季度末报省调。

对各局、厂之间联络线的保护应保证上、下级保护的配合关系,供电公司和发电厂之间的定值配合,由供电公司给出发电厂管辖保护定值的上、下限值;供电公司之间的定值配合,两局应交换定值,各自校验。

七、各供电公司和发电厂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均为省调管理设备。

八、东北网调、辽宁省调和黑龙江省调直接调度的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的继电保护装置均为省调管理设备。

第二条:

定值管理

一、整定计算的基础资料

1、所有参数必须为实测值。

2、继电保护原理接线图由运行单位提供且符合装置实际情况。

3、由系统方式处提供系统运行方式及有关数据,包括正常和检修的运行方式、最大潮流、母线最低运行电压、电势摆角、重合闸使用方式、重合闸时间、CT变比(含主变中性点CT变比)使用及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等。

二、整定方案编制后,省调继电保护处应经专人全面审核,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审核。

对不满足部颁《220~500千伏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规定的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决定。

整定方案由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安监等部门备案。

三、线路保护的运行方式控制字、主变保护的运行方式控制字、母差保护参数设置、故障录波器联网地址等相关定值内容,省调下发定值通知单中明确的部分,严格按照定值通知单中的定值及交待事项中的内容执行;对于定值通知单未包含的部分,如线路保护、母差及失灵保护、变压器保护、故障录波器等,现场应将其中的系统参数、装置参数或录波插件等定值纳入到现场整定定值单中,并保证参数的正确性。

四、定值通知单的签发

1、省调管辖或省调委托地调管辖的220千伏电网继电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由省调继电处签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下发定值通知单。

2、省调下发的定值通知单的保护定值均以一次值为准,现场继电人员根据电流、电压互感器的实际变比进行二次定值校核,如发现二次定值有误,均按现场实际变比折算,并立即通知省调。

3、定值通知单一式五份,继电处一份、调度处一份、运行单位三份。

基建施工结束后,定值通知单必须退回运行单位继电保护部门。

五、定值通知单的核对

1、常规保护装置:

现场运行人员必须按继电人员交代执行的定值通知单号、内容及注意事项进行定值核对工作。

2、微机保护装置:

现场运行人员必须按微机保护装置实际打印出的整定值进行定值内容核对,同时亦要核对继电人员交代执行的定值通知单号、内容及注意事项。

注:

微机保护装置实际打印出的各项定值与省调下发的定值通知单各项定值误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字定值必须相同。

(2)、起动值误差小于13%。

(3)、其它各项定值误差小于2%。

(4)、高频保护频率及通道加工相别必须相同。

3、现场运行人员与省调值班调度员进行定值核对时,只核对省调下发的定值通知单号,要求必须一致。

六、定值通知单的管理

1、省调继电保护处

(1)、对已生效的定值通知单应登记入册。

(2)、临时性保护的定值可不发定值通知单,其定值随检修票进入省调调度处,并由继电保护处电话通知现场继电人员。

(3)、根据基建、系统运行需要可签发临时定值通知单,并注明该定值通知单的有效日期、执行条件及作废条件。

2、省调调度处

(1)、进入调度处的定值通知单,应经专人进行管理,做好记录不得丢失,并随时整理。

(2)、新投运的保护装置或修改定值后的保护装置在投运前,值班调度员必须与现场运行人员认真进行定值核对工作。

定值核对无误后,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将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并在调度日志上做好记录。

(3)、对随检修票进入调度处的临时定值通知单或临时保护定值,值班调度员与现场运行人员核对无误后,按检修票或临时定值通知单上注明的执行及作废条件投入使用或作废。

3、运行单位继电部门

(1)、对省调下发的定值通知单登记入册,并按限定日期内执行。

无正当理由且不按期执行时,将视情节通报批评,如因此造成保护失配误动,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进行事故考核。

(2)、定值调试完毕,继电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继电保护记录簿,向运行人员交代其执行的定值通知单号、内容及注意事项,并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字。

(3)、对省调电话通知的临时保护定值,必须按期更改,并向运行人员交代其执行条件及作废条件。

(4)、定值单执行完后,在回执单上签字,将回执单电传或邮寄给省调继电保护处。

七、省调对各220千伏主变复合电压闭锁过流保护定值的原则要求是:

在保证逐级配合的前提下,复合电压闭锁过流保护的电流定值一般按主变额定电流的1.5倍整定,时间上限应小于或等于4.0秒,时间下限应与220千伏出线的相间距离三段时间相配合。

第三条:

新设备投运的管理

一、新投运投运投运前三个月,运行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统一归口提供电气一次主结线图、保护原理结线图、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实测参数,以便省调继电处安排整定计算工作。

参数包括:

1、发电机及调相机自身容量为基准的X"d值、容量、功率因数。

2、变压器的名牌参数、零序阻抗的实测值,零序阻抗应测额定分接头位置的有名值,单相变压器、三相五柱式变压器可不测零序阻抗。

3、线路参数:

线路长度、杆塔数、导线型号、正序电阻、正序电抗、零序电阻、零序电抗、正序导纳、正序容抗、零序容抗等,对有互感线路还应实测互感参数。

4、有关电流互感器变比。

二、参数测试工作以基建单位为主,生产单位配合进行,参数实测结果盖公章后书面报省调继电处。

三、省调继电处在收到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全部参数和图纸资料后,开始定值计算工作,一个月后向运行单位提供正式定值通知单。

四、已运行的设备改造后,按新设备投运原则处理。

第四条:

检修管理

一、对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按部颁《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它各种检验。

二、保护装置的调试检修,应尽量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同时进行。

三、如保护装置的调试检修不能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同时进行,必须提前两日由运行单位向省调计划检修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调于作业前一天批复运行单位具体作业日期和有关交待事项。

四、保护装置作业内容与涉及的范围应在申请中一并说明,作业时严格按申请的工作内容进行,严禁干申请内容以外的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必须处理时,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五、涉及两个运行单位的纵联保护定检工作,由现场提出申请,省调协调并安排其定检时间。

新设备投运后,检修办法同上。

如其中的一侧不能按期执行,由不能按期定检的一侧与对侧商定变更定检时间,并将变更的时间通知省调继电处。

当属于一个运行单位时,自行安排定检时间。

六、母差保护必须在大发水电前定检完毕,定检日期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七、每年的七、八两个月为雷雨季节,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保护装置的定检工作。

八、各种保护装置定检期限原则规定如下:

1、微机型保护:

全部检验2-4天;部分检验1-2天。

2、非微机型保护:

全部检验3-4天;部分检验1-2天。

新设备投运后第一次全面定检,时间可延长。

检验中发现较大异常时,可申请适当延长检验时间。

九、线路保护进行更换作业必须向省调报送施工方案,方案中应说明保护更换后的配置情况、主要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过程中对电网的影响及恢复送电时保护测相位的后备措施等。

十、继电保护装置更换的时间原则规定如下:

1、220千伏线路保护:

双套10天,单套7天。

2、220千伏母差保护:

双套10天,单套7天。

3、220千伏主变保护:

10天。

4、220千伏母联保护:

4天。

5、220千伏故障录波器:

5天。

6、220千伏旁路保护:

切换回路不超过4个的7天;

切换回路4--9个的10天;

切换回路10个及以上的12天。

第五条:

参数管理

一、运行或新建的电气设备,必须按《东北电力系统电气设备参数管理规程》规定,向省调报送正式、完整的电气设备实测参数值(包括电流互感器变比),作为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正式依据。

二、线路参数(包括零序互感)实测前,由运行单位统一归口向省调报送“线路参数测试方案”,方案包括测试内容、测试方法和对运行系统的要求等。

三、设备参数和实测报告,由运行单位统一归口盖公章后报省调继电保护处。

四、各供电公司继电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末前,向省调继电保护处报送本单位220千伏变电所中、低压侧等值阻抗和220千伏侧后备过流保护定值。

五、省调根据本年度末的系统运行方式及各220千伏厂、站主变中、低压侧等值阻抗计算短路参数,并于下年度二月末下发,以供各单位整定继电保护方案。

六、电气设备参数和实测报告永久保存备查。

第四章二次电压回路的运行管理

第一条:

运行中的二次电压切换把手或小刀闸,只能由运行人员操作,继电人员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操作。

第二条:

电压互感器在捣闸操作时应注意:

一、两组电压互感器的并联操作,必须是高压侧先并联,然后才允许二次并联,防止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由二次向不带电的电压互感器反充电,造成电压回路熔断器熔断。

二、双母线各有一组电压互感器,在母线元件捣闸操作时,保护装置所用的交流电压应与元件所在母线相一致。

三、双母线只有一组电压互感器,在母线元件捣闸操作时,电压互感器的刀闸只有在双母线巳并列的情况下才能操作,防止在电压互感器刀闸切换中失压。

第三条:

当二次电压回路使用中间继电器,由刀闸辅助接点联动实现自动切换方式时:

一、当两组电压切换继电器同时动作供给电压时应发信号,此时不允许操作母联开关。

二、当电压自动切换回路发生不正常规象时,应先向省调提出申请,将涉及范围的保护停用或切换到另一组母线电压回路上,然后才能进行处理。

三、电压互感器刀闸辅助接点维修工作应有明确的责任制,运行中的刀闸不允许进行辅助接点维修工作。

第四条:

电压断线信号表示后,应将下列保护装置停用:

一、距离保护和方向高频保护;

二、零序电压、低电压保护和经电压元件(零序、负序、低电压元件等)控制的保护(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经方向元件控制的保护,如方向过流、零序方向保护;

四、振荡解列装置;

五、3/2接线的检无压的重合闸。

然后将这些保护切换到另一组电压互感器上运行。

 

第五章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第一条:

继电保护运行的一般规定

一、凡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允许处于无保护或保护不健全状态下运行。

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停用保护装置时,必须按下述原则汇报有关领导呈请批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呈请省电力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20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无内部故障保护装置而仍要运行;

(2)、220千伏电网中出现了不正常运行方式,而保护装置的动作性能不能满足继电保护规程中的选择性或快速性要求,事故时将要造成大面积停电,而无法采用临时相应措施;

(3)、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计算的要求,保护装置不能满足要求,可能引起严重后果。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呈请省调主管领导批准。

(1)、省调直接指挥操作的设备及线路,保护装置不健全(如仅有线路接地故障保护而无相间故障保护或母线无母差保护、重合闸装置停用、主变压器的差动和瓦斯保护全停等);

(2)、省调直接指挥操作的装有两套纵联保护的短线路,纵联保护停用后,事故时要造成相邻线路无选择性跳闸;

(3)、220千伏变电所主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数目改变,或变成不直接接地方式运行,由于零序电流分布关系改变而影响零序电流保护失去配合。

二、对带有交流电压回路的继电保护装置,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捣闸操作)不得使保护失去电压,必要时可以先将可能误动的保护停用。

三、差动保护、带有方向或相序滤波器的继电保护装置,在与其连接的电压互感器移动或二次回路(包括接线端子箱内的接线端子)有变动时,均需按规程要求进行保护相位测定工作。

新设备投入运行,送电后也按上述要求测相位。

四、220~500千伏线路、母线及变压器等保护屏、柜均应按照省调颁发的统一原则命名,现场标牌与之相符。

继电保护装置命名原则见附录1。

五,有关继电保护装置的一切操作(如投入、停用等)均需经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或下令后,由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包括继电人员)无权操作运行中的保护装置。

六、正常情况下,同一变电所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元件同时停电,如出现两个以上元件同时停电,应立即通知省调继电保护处,以及时校核保护的配合性。

七、由省调直接指挥操作的设备,在设备停电后保护装置不允许自行停用,如需停用,应请示省调。

八、微机保护软压板的使用:

省调下发定值通知单中明确的部分,按照定值通知单执行;定值通知单未包含的部分,应按照继电保护现场规程执行。

九、风电场并网的单回220千伏线路,目前暂视为双电源线路,线路保护正常投入,不做特殊处理;风电场经“T”接线路并网的,仅在线路的系统侧投入线路距离保护和零序电流保护。

第二条:

纵联保护运行规定

一、220千伏线路纵联保护的种类目前主要分三大类型:

允许式纵联保护、闭锁式高频保护、分相电流差动保护。

纵联保护使用的主要通道有:

载波通道、光纤通道。

二、纵联保护的投入(压板作用跳闸位置)或停用(压板作用信号位置)均需根据省调命令,将线路两侧的装置同时投入或停用。

运行中的纵联保护不允许单独一侧将其所接的直流电源断开。

三、充电线路的闭锁式高频保护,可以由充电侧单独投入使用,作为线路的快速保护;充电线路的允许式纵联保护或分相差动保护两侧同时投入,作为线路的快速保护。

四、当发生电压回路断线时,电流分相差动保护不必停用(终端线路的除外),闭锁式、允许式高频保护停用。

五、闭锁式高频保护每天必须按预定时间进行交换信号一次。

交换信号时必须详细记录所测的数据,如在允许范围内时,即表示良好,保护装置可正常运行(各种高频保护收发信机交换信号时的对侧发信、两侧同时发信和本侧发信电平均以现场交待为准)。

六、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及振荡时纵联保护可能有信号表示,发电厂和变电所的运行值班人员对所有信号必须详细记录。

当纵联保护的“动作”信号表示时,不论断路器是否跳闸,均应立即报告省调。

七、系统发生故障,确认是微机保护的纵联部分误动时,应将两侧纵联保护停用,距离保护和零序保护仍投入运行。

并立即通知有关继电部门处理。

八、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省调立即下令将线路两侧闭锁式高频保护装置停用,并通知有关继电部门处理。

(1)出现告警信号且不能复归时。

(2)通道交换信号,3dB告警来信号时。

(3)直流电源消失时。

(4)正常励磁的继电器失励复归或正常不励磁的继电器处于动作状态。

九、装有闭锁式高频保护装置的线路,当其开关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投入高频保护的注意事项:

1、凡高频保护屏、二次回路、一次通道设备等元件上无作业,原始运行条件未改变,在线路恢复送电的同时,该线路两侧的高频保护装置投入跳闸。

待送电完成后两侧高频保护进行交换信号,一切良好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

2、凡在上述设备上有过作业,原始运行条件已改动过,线路恢复送电时,充电侧高频保护投入跳闸。

线路充电良好后,将充电侧高频保护停用,待合环两侧交换信号良好后,才能将两侧高频保护投入跳闸。

十、装有闭锁式高频保护装置的线路,当线路发生故障、断路器跳开后,不论重合闸成功与否,两侧的高频保护装置都必须进行交换信号。

第三条:

距离保护运行规定

一、距离保护是超高压系统相间故障的主后备保护或主保护,也是最容易因电压回路发生问题而误动的保护,因此电压回路的正常运行、维护是距离保护正确动作的重要条件。

各厂、变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电压回路运行、维护和操作的有关规定。

二、低压侧为无电源或弱电源的终端变电所,线路距离保护停用。

三、在距离保护来“装置异常”信号后,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停用距离保护,然后报省调并立即组织处理,严禁在距离保护停用前拉、合直流电源。

因失压而停用的距离保护,只有在电压恢复无误后才允许将距离保护重新投入运行。

四、线路距离保护,在有零序和纵联保护运行条件下可以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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