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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抗震设计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与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第3.3.1、第4.8.1条与本条等效。

2基本规定

2.1场地和地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3.2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4.5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4.1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与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2.3结构材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与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与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与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

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第3.3.2条与本条等效。

5.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1.3采用。

5.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与阻尼比确定。

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

1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5.1.6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与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

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GB50010-2002中第11.1.2条与本条等效。

5.2.5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5.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高层建筑应采用0.2。

  注:

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6.3.3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6.3.8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8-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6.4.3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不应小于0.20%;钢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00mm,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纵向与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第11.7.11条与本条等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3.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8.3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1.2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对医院、教学楼等与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

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137-2001中第5.1.4条与本条等效。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4.2普通粘土砖、多孔粘土砖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3.1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外廊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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