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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项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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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项和解除合同

  篇一:

装修合同减项不同意

  篇一:

装修合同中的6个常见陷阱你掉进去了吗

  签订装修合同,对于装修公司而言,是对装修工作负责;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房屋装修的有效保障。

不过,也有一些不负责任的装修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故意设置陷阱,牟取暴利。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更要仔细检查,莫让保障变陷阱。

  陷阱一:

故意增加装修项目

  有些设计师在设计中故意增加装修项目,不需要做梁的地方加个梁,没必要吊顶的地方非要吊顶。

这样一来,装修报价就要高很多,设计师的提成也就会增加很多了。

  对付这种陷阱,消费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居住需求。

如果在设计中出现了造价较高,又没什么实用价值的项目,您一定要坚持自己的要求。

  陷阱二:

舍低就高捞取回扣

  有一些建材商和设计师私下约定,只要设计师在设计中使用了他们的材料,最后由建材商给设计师回扣。

所以设计师在进行设计时,就故意使用这些有回扣的材料。

即使有其他价格比较便宜、装饰效果更好的装饰材料,设计师在设计中也不会采用,结果让消费者花冤枉钱。

对付这种陷阱,就要求您对目前的装饰材料市场有个大致的了解。

什么材料适合自己的新居,这种材料大致的市场零售价等内容,九正家居网提醒大家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

  陷阱三:

虚报面积增加预算

  如果消费者在设计中坚持自己的想法,删去了多余的设计,而且选择的材料又比较便宜,设计师仍有办法来增加预算。

即在测量时,有意多报、谎报,加大工程量。

例如在计算涂刷墙面乳胶漆时,没有将门窗面积扣除,或将墙面长宽增加,都会导致装修预算的增加。

  如果出现这种问题,您对工程的实际发生量又不太清楚,您可以在合同中注明,装修费以实际发生额计算,多退少补。

这样您在工程验收时,可以将工程实际发生面积再仔细丈量一次,并依据这个数据来付工程款。

  陷阱四:

所谓打折

  有些装饰公司在做合同时用打折来诱惑消费者。

这些公司会在合同中附加很多条款,什么减项不减价,增项另算,改项重新付违约金等。

例如,鲍先生和某装饰公司签了合同,总价打8折。

当施工单位进入木工活时,鲍先生突然不想做吊棚的造型了,这时装饰公司说已经把材料都订完了,设计图您都签字了不能改,如果非改不可,也不减钱。

因为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增项、减项等都视为违约,那么打折自然取消。

这里提醒消费者,一定要看好合同的附加项,天上不会掉馅饼。

  陷阱五:

条款不详细设置文字陷阱

  一些装修公司会在合同中预先埋下“文字陷阱”。

比如故意制定几条可有多种解释或正反都有理由的条款,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公司马上解释以减免责任。

  最常见的文字陷阱,不少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都会注意到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使用某品牌的油漆,但装修验收后却发现,油漆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细一追究,原来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油漆的品牌,但同一品牌的产品有多种等级,用何等级却未在合同中约定。

装修公司就是利用这种文字陷阱另消费者蒙受损失。

此外,装修工程中有许多专业术语,而大部分消费者又是外行,一些装修公司故意在合同中罗列大量术语,制造陷阱,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被对方偷换概念。

  陷阱六:

“保修”不可轻信

  在装修合同里,“工程验收”一项里包括了“保修”的内容。

保修期长短不一,一般一到三年。

但实际上,只要装修完工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保修的实质意义就不大了。

因为一旦工程出现了问题,也很难界定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比如,业主家的门开裂了,家装公司会说是因为家里的环境太干。

甚至会把责任推到建材商身上。

  虽然现在有的合同也约定,在保修期结束后,业主才付质量保证金(即尾款)。

但这部分款项

  通常只占工程款的5%。

实际上,家装公司早就从别的地方把这点钱找齐了。

即使出了问题,业主拒付质量保证金,家装公司也没多大损失,事情也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篇二:

消费维权知识要牢记你必须知道的装修合同陷阱

  选择信誉好的装修公司,不要随便请装修“游击队”

  在装修行业中,很多游击队都是挂靠大装修公司,或者存在装修公司把一些工程进行转包的现象。

所以,业主在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公司出示其全套工商注册资料,以及一些相关资质证书,并且核对公司用的企业名称及盖的公章是否是同样的名称。

  与装修公司洽谈,业主一定要有备而来,一则可以节省时间,二则不至于一问三不知。

这些准备工作包括:

明确装修要求;到材料市场去走走,了解材料的大致价格;确定装修价位,最好留有余地,比如确定一个最低价位和最高价位。

  报价单不仅要看价格,还要看材料说明和施工工艺

  业主在拿到装修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后,一定要仔细阅读,很多业主拿到报价单后看的仅是价格一栏,报价低了就认为可以,报价高了就一个劲砍价。

其实,这样做是错误的。

如果价格没有与材料、制造或安装工艺技术标准结合在一起,该报价就只是一个虚数。

所以,报价单中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价格,材料说明及制造安装工艺技术标准也非常重要。

并且业主要提防装修公司的单价陷阱,装修不比买别的东西,其价格非常不透明。

所以,一定要擦亮眼睛,而且业主一定要和装修公司一起到现场测量并且计算实际的数据,看清楚所有报价再给钱。

砍价时要把握好度,争取付款方式3:

3:

3:

1比例

  业主在和装修公司谈判的时候,不要进行过分的砍价。

砍价前应该对每个项目,合格工程的最低价格有大概了解,砍价也不宜砍得太低,适中就可以。

装修是先定价格再施工,如果砍价太低,装修公司又舍不得丢了这个单,很可能忍痛接了活儿但在装修过程中再想尽办法找回来。

所以,和装修公司砍价一定要适可而止,而且,砍价前一定要约定好所有工序的工艺和用料,砍价后也要确认工艺和用料标准没有降低。

在一般的装修合同中,装修付款方式通常是分三次付清。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约定把付款时间按照工程进度3:

3:

3:

1的进行支付。

小心合同中出现的“按实际发生计算”的字眼,注意约定装修辅料用料

  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前,应该要求装修公司尽量详细地在报价单中标明每个项目的具体工程量,特别是在水电路改造这样的项目中,特别要避免装修公司使用“按实际发生算”这样模糊的描述。

  一般业主不会忘记在附件中约定一些材料的品牌和品质等级型号等内容,但注意的都是水泥、乳胶漆、大芯板等主材,而常疏忽辅料比如白乳胶、烯料、勾缝剂之类的建材。

其实,辅料这些东西严重影响装修工程的环保性,无论用了多好的大芯板,如果所用的白乳胶是不环保的,那么完工后的家具一定是不环保的,其污染性是超乎想象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工地所用的这些辅料的品牌及型号加以限定。

  明确合同中对工期、保修等的约定,附有详细的设计图装修合同中必须严格约定工期,而且应该明确约定如果施工方延误工期,应该对业主的赔偿责任,最好是每延误一日,按照总工程款的某个比例赔付给业主。

切记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工期却没有注明违约责任的工期约定等于一条空文。

而且,业主一定要与装修公司约定项目保修,包括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比如出了问题,装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权负责保修,还是只包工不负责材料保修,或是还有其它制约条款,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业主还需注意,装修合同中必须附上详细的设计图,签订合同时要留意设计图是否标注了比例及详细的尺寸说明,不明白的就要问,不合适的就让设计师改,这个时候一定不要嫌麻烦。

细节问题马虎不得,凡事多留几个心眼

  为了防止因一些细节问题,业主和装修公司产生纠纷,业主们最好就这些细节问题和装修公司进行约定。

如水电费用问题,装修过程中,现场施工都会用到水,电,煤气等,一般到工

  程结束,水电费加起来是笔不小的数字,这笔费用应该谁来支付,在合同中也应该标明。

又如增减项目问题,多做个柜子,多改几米水电路等等在装修中挺常见,但需在增减项目施工前,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级价格并经业主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七大类“霸王条款”为:

  一、免除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条款内容】在装修过程中,装修企业往往会在已经印制好的装修合同中载明:

“装修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还有的装修公司规定,凡不是本公司采购的材料,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点评】据介绍,济南市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五年。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装饰材料的权利,装修企业无权排除消费者的此项权利。

装修企业的这种强制搭售行为违反该法规定。

因此无论消费者从何处购买的装饰材料,装修企业都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二、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条款内容】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签单后如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发生退单,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

  【点评】工商部门介绍,从目前装饰行业的利润状况看,20%的违约金有可能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

这一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

  【修改建议】工商部门建议,合同签订后,除具备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外,因甲方(消费者)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装修企业)支付造成损失或可能预见造成损失的x%的违约金(不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

  三、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条款内容】一些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消费者自负,给装修企业造成损失的,消费者还应予以赔偿;非因装修企业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用的由消费者承担。

  【点评】工商部门认为,施工方人员答应,也就代表施工方同意了变更方案,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施工方负责。

由于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根据《合同法》规定,消费者不应或不完全应消费者承担误工、损失费用。

  【修改建议】工商部门建议,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消费者)如需更改施工内容,须与乙方(施工企业)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和工程项目变更表,但不应造成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如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造成损失的由消费者承担。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就顺延,应视情况由装修企业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

  四、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条款内容】有的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点评】据介绍,《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建议】保修期内施工方负责维修,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漏水、渗水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条款内容】一些装修企业在装修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在项目施工前可以删减项目,但不得超过20%,项目开工后不得删减;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0%,超过部分装饰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减项金额的10%作为损失调整费。

  【点评】据介绍,《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济南市住建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也规定,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变更的条件。

  装饰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使用固定文字不给消费者商量的机会,限制和排除消费者了变更合同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条款内容】装修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往往规定,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记者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元宝: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修改建议】删除该条款。

  七、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条款内容】甲方(消费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程验收或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余款,如消费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则视为消费者放弃保修权利;甲方(消费者)如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参加验收,装修企业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认可验收合格。

篇三:

警惕家装合同八大陷阱

  警惕家装合同八大陷阱

  陷阱一:

混淆材料笼统报价

  签约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

  案例:

林先生装修一套住宅,与家装公司签订协议时注明墙面油漆用“立邦永得丽”。

这种油漆由每桶520元的“永得丽面漆”和每桶420元的“5101底漆组成”,但该家装公司签协议时不向房主说明而算在一起报价,而在实际施工中却用单价为120元左右的“时时丽”面漆作底漆。

用这种漆做底漆,既不能防碱、又不能防潮,墙面质量没保障,房主还要多付每桶300余元的冤枉钱。

  陷阱二:

条款不实利己解释

  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可多种解释的条款,等着房主上当挨宰。

  案例:

刘女士与家装公司签装修合同协议时,其中第六条第5款是这样写的:

“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如甲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乙方支付减项金额20%的违约金。

”实际装修中,刘女士感到原设计的主卧衣柜和书房的书架位置不合理,要求移动,为此,家装公司表示要收取减项费才肯改动。

  还有的家装修公司在设计中就留下伏笔,比如柜子设计宽一点,吊柜多做一个。

等施工时发现宽了,多了,要求减少,就落入了家装公司的合同圈套,只好心不甘情不愿地付违约金。

陷阱三:

少报工程量让你空欢喜

  少报工程量有两种,一种是少报预算款,并在设计方案时故意隐报或少报工程量,让你觉着便宜痛快签约。

结算时实打实的算,才发现装修款又多出一大笔。

  案例:

消费者黄先生投诉说,他委托一家装公司装修一套住宅,装修公司最初的报价为38998.33元,但工程做到中期,公司又要他在原工程造价上追加约1万元,否则将停止施工。

理由是合同规定“工程价款按公司预算,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现所做地板、大橱柜等的实际工程量均超出了预算。

  二是故意少算单项工程量,让人觉得项目挺多,单价却便宜,实在,马上签约。

其实如果按装修公司所出的预算图纸,根本无法完成工程。

  案例:

今年5月份请家装公司装修住宅的张小姐就碰到了这样的窝心事,为这样的“误差”她一共多付了5700多元。

  陷阱四:

偷换材料赚取差价

  合同里定的是价高装饰材料,实际用的却是价低普通材料,还乔装打扮一番,让人难以发现。

案例:

何女士的家装修合同中木芯板是单价约100元一块的品牌木芯板,施工中家装公司却用每块50元的杉木或杨木板代替。

为掩人耳目,在暴露部分则用合同所指明的木芯板,而且故意找贴有标签的那一部分,就算房主投诉也找不到证据。

又将太阳牌电线换成单价相差很大的劣质线。

  陷阱五:

相同材料质量悬殊

  有的家装公司利用消费者装修心切,在签协议时,故意埋下以次充好的伏笔。

  案例:

一家装公司的协议上就有这样的条款:

装修中如原牌材料没货时,乙方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

这个“同”是同质量的,还是同类材料的,没有写明。

这样,家装公司就可理直气壮地以价低质差的材料赚钱了。

  陷阱六:

偷工减料蒙骗房主

  房主通常时间较紧,不可能全程在现场检查,一些家装公司就乘房主不在场的时候,在不容易发现的地方违反合同,偷工减料。

  案例:

陈先生最近到12315投诉。

他发现装修公司在打完墙后也不找平就直接把橱柜的底板钉到墙上,而合同条款上明明写着敲打过后的墙壁要泥浆找平后再做橱柜的。

12315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做好的橱柜外表很光鲜,根本看不出它的背后是什么。

直到陈先生把橱柜撬开,坑坑洼洼的墙面才现出原形。

  陷阱七:

混淆概念多算费用

  家装工程有许多专业术语,一些家装公司就利用房主大多是外行,偷换概念。

  案例:

一家装公司与消费者王先生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第十三条第5款内容是:

各种橱柜、低柜、吊柜等高度不足1米的家具均按延米计算,工程量少于1米的按1米计算,超过1米按延米据实计算。

消费者大都会这样理解,即不足1米时按1米计算,超过一米就按实际长度算。

但情况却不是这样,家装公司的所谓“延米”计算,是不管长度是多少,尾数不足1米时均按1米算。

如,王先生的住宅装修结算时,家装公司是这样与他计算的:

主卧大衣柜24.7米以25米计、电视柜4.24米以5米计?

?

仅这个“延米”算法装修款就多了1000多元。

  陷阱八:

提前付费留活要钱

  家庭装修合同普遍都有这样的条款:

付款方式为,工程开始即付30%-70%,工程过半付总价的95%,剩下的5%在全部工程完成验收后付清。

  案例:

一些消费者认为双方讲定的装修款,早付晚付差不多,其实不然。

房主往往对那些偷工减料的装修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或多半时就可发现,如此时与他们理论,则装修公司一撤了之,因为他们已经赚够了钱,留下一个半拉子工程让你有苦说不出,而名义上你还欠着他的钱呢。

  1)尽量多签补充条款,把你想到的都写进去

  详细的列出装修中涉及的主要建材的品牌,规格,价格,型号等;列出每个施工项目的单价,总价,施工工艺等;详细的施工图纸:

室内尺寸图;家具布置图;水电改造图;吊顶图;门的具体样式;家居细部的图纸(如电视背景墙等需要现场制作项目的立面图/剖面图/细部结点图);整体家居风格效果图等。

  2)合同要盖公章,并由主管部门公证

  合同签订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工期约定: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及总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例分析及总结

  内容摘要:

从20XX年1月开始至20XX年10月结束,笔者处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

在顺利办结该案后,笔者对办理该案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并形成了本文。

本文主要包括诉讼前风险提示、选择适当的停工时机、诉讼请求的准备、造价鉴定、因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

减项和解除合同)而导致的工程造价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过错分担、场地移交、拖欠实际施工人和分包单位债务的处理、新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应关注的要点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诉讼

  一、基本案情介绍

  涉讼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是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一个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

建设单位于20XX年5月将项目发包给施工单位,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诸多纠纷:

因各方面原因,项目开工日期延期将近一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在开工后一年的施工期内,施工单位只完成了相当于正常情况下两个月的工程量;在工期严重延误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又以原材料、人工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大幅提高合同价格。

  20XX年1月,建设单位委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深圳分所”)提供法律服务。

中伦深圳分所为促进双方和平协商解决纠纷做了大量工作,但终因双方存在的分歧无法解决而导致谈判破裂。

20XX年11月,建设单位委托中伦深圳分所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施工单位也提出了反诉。

20XX年7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

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均同意撤回上诉。

20XX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最终的生效判决结果为:

施工合同被解除,在综合考虑未付工程款、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应支付工程款约1300多万元。

20XX年10月本案执行完毕。

  二、诉讼前的风险提示

  向客户充分提示诉讼的风险并打消客户不合理的预期,是对律师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要求。

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除一般的诉讼风险外,笔者认为还应特别注意向客户提示“工地停工可能将长达两至三年”的风险。

  房地产项目往往投资金额巨大,停工后仅计算所占用资金的利息、费用等就已经是一笔可观的金额,更不用说因不能按期获取项目回报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因错过房地产行情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因此建设单位提出解除施工合同,最主要的目的是尽快让施工单位交还工地、让新的承包人进场恢复施工,并且对于恢复施工往往十分迫切。

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实现前述目的的可能性不高,原因如下:

  1.建设施工合同解除诉讼案件审理所需时间远长于一般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和第1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也即是按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应当在9个月之内审结,但由于一审判决作出之日到第二审立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因此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需要12个月至15个月的时间。

  而建设施工合同解除诉讼案件审理所需时间更是远长于一般诉讼,这是因为相关的事实非常复杂,鉴定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以本案为例,本案从20XX年11月起诉,至20XX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总计30个月,如计至执行完毕之日则总计36个月,其中的鉴定期长达12个月。

  2.先予执行的可行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根据该条法规申请先予执行,笔者不作理论上的探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经营案件不予先于执行有明确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现场先予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在本案中,由于建设单位供应的钢筋在现场堆放无任何保护措施、容易锈蚀,建设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就该部分钢筋先予执行,但由于施工单位极力反对,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批准先予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往往涉及到工人、供应商、分包商等多方面主体,容易引起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而且先予执行对施工单位利益的不利影响非常大,来自施工单位的反弹、干扰也非常强烈,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愿意承担批准先予执行的责任。

据笔者调查,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对施工现场先予执行的案例,但该部分案例不可以作为一般情况下的参考。

  三、选择适当的停工时机

  解除施工合同、指令施工单位停工也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选择时机不当将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以本案为例,本项目停工时,施工单位已经完成钢筋制安、模板安装,但尚未浇灌混凝土。

由于在没有浇灌混凝土的情况下停工三年,钢筋发生极严重的锈蚀,模板等周转材报废,因此而遭受的钢筋除锈、加固等损失数百万,已经制作但未安装的钢筋价值仅为原值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工程专业人员反映,如果在浇灌混凝土且对裸露工程进行保护之后停工,前述损失将会大为减少。

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案件时,应当注意向建设单位建议在咨询工程专业相关人士后再选择有利于减少损失、有利于保护在建工程的时机停工。

  四、诉讼请求的准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诉讼中,建设单位至少要提出以下四项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

(2)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和其他违约金;(3)判决被告立即移交某项目施工现场及已施工工程(含施工资料);(4)判决被告搬离其存放在施工现场的、被告提供的机械设备、原材料。

其中,第(3)、(4)项诉讼请求比较容易被忽略。

如果建设单位在起诉时未提出该两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有可能不会作出相应的判项,在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予以执行时,执行法院就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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