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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版设计施工运营PPP合同终稿

 

***********及其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政府方:

社会资本方:

日期:

二〇一五年月

第十六章项目公司设立及合同承继

本合同于2015年月日在***********签署

政府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社会资本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与合同文件

1.1定义

术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定义如下:

1.1.1政府方:

***********环境保护局。

1.1.2社会资本方:

经磋商取得成交供应商资格的当事人或项目公司。

1.1.3见证方:

广东巨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1.4本项目:

指***********环境保护局2015年***********莲洲镇、乾务镇、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采购项目、***********环境保护局2015年***********斗门镇、白蕉镇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采购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移交等所有相关活动。

1.1.5本合同:

指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双方签订的本合同书的正文、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书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的全部内容。

1.1.6本项目设施:

指农村湿地生态园,污水处理站区域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污水处理站区域内土地、渠及管线、道路、给排水、绿化、供电、照明设施、附属的机械设备、运输设备、远程监控系统设备及其他相关设施。

本项目配套管网:

指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包括检查井、管道支撑、化粪池等及其它相关设施。

1.1.7景观系统:

指根据主体系统建设状况配套的人文和绿化景观(含湿地景观),美化村居环境,此项占地包含污水处理站及周边用地。

1.1.8工程验收:

按合同规定要求,按施工图纸完成了本项目所有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满足考核工程施工质量及污水收集率要求。

1.1.9环保验收:

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要求,并通过现场检查、监测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水进水浓度(指进入处理设施时进水浓度)要求和排放标准。

1.1.10社会资本方管理权:

指政府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社会资本方享有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项目等设施的权利。

1.1.11运营期:

指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10年。

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社会资本方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无偿移交给项目属地镇政府或其指定的受移交人。

1.1.12建设工期:

工程设计施工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

各阶段的时间由社会资本方统筹安排,报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若因项目属地镇政府原因延误工期,由项目属地镇政府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1.13污水:

指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处理的水物质。

1.1.14中国法律法规:

指现有的和将来不断修订、实施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1.1.15试运行:

指工程完成设施调试后,进行试验性操作,验证工程设施是否符合设计标准的运营。

1.1.16正式运营:

指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环保验收合格后,按照正式运营参数进行的运营。

1.1.17建设工程竣工日期:

指本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1.1.18建设工程竣工:

指本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1)按施工图纸完成了本项目设施所有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2)已经依法通过工程验收。

本项目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且本项目符合本合同所指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1.19施工设计:

指社会资本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的本项目建设工程的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勘察、测量及协助通过审图)。

1.1.20运营参数:

本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式运营时,进水、出水项目指标等技术参数。

1.1.21可行性研究报告:

指政府方委托社会资本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1.22场地:

指本项目所占且社会资本方拥有其通行权、道路使用权和其他附属权利的场地。

1.1.23计划停运:

指污水处理站按规范要求检修、清洗、更换设备而必须的计划停止运营。

1.1.24履约保证:

指双方根据合同相关规定须由社会资本方向政府方提供的履约银行保函或保证金。

1.1.25书面函件:

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来往通讯函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信件、传真。

1.1.26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的日期。

1.1.2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本合同第十一章所确定的含义。

1.1.28情势变更:

是指本项目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届满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的、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1.1.29移交日期:

指社会资本方十年运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30其它特定术语:

(1)“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2)“日”、“星期”、“月份”和“年”,在没有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1.2合同文件及解释规则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从第

(1)条最优先,依次递减到第(9)条。

若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前后条有矛盾的,按上述优先解释顺序解释;若同一条条文内容前后有修改、变更及补充,导致条文内容前后有矛盾的,以时间顺序排在后面的条文内容为准,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条文内容有矛盾的,以后来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合同条文内容为准,但与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中无矛盾的条文内容仍然有效。

本合同与《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当本合同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本合同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1)本合同协议;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补充文件(含会议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磋商成交通知书;

(4)磋商文件及其附件;

(5)社会资本方磋商响应文件及其附件(含磋商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双方有关项目的磋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本合同下的其它合同及协议,如委托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运营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基础。

如其它合同及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含”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第二章总则

2.1PPP模式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目的是在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2项目概况

2.2.1项目名称:

***********环境保护局2015年***********莲洲镇、乾务镇、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采购项目、***********环境保护局2015年***********斗门镇、白蕉镇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设计、施工、运营)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采购项目

2.2.2项目地点:

***********莲洲镇、乾务镇、斗门镇、白蕉镇

2.2.3项目内容

包组一:

1、项目内容及范围:

设计、施工、运营***********莲洲镇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乾务镇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包括莲洲镇17个行政村、乾务镇2个行政村及一些自然村。

(相关情况见下表)

2、建设内容:

(1)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自行采用成熟可行的处理工艺(采用专利技术的,营运期满后,确保本项目可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建设农村湿地生态园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对部分农户进行化粪池改造。

污水收集率不低于70%(按全收集户数的70%计算)。

设计时可据实际截污采用渠管结合,边远、偏僻、分散的农户可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

(2)为实现各镇区域的湿地生态园的统一管理,实时掌控各现场的设备运行情况和现场数据的及时获取,配套建设监控和操作系统,建设各镇的区域监控中心。

项目基本情况表

镇名

行政村数

站区数

区域监控中心

总规模(m3/d)

静态投资

(万元)

莲洲镇

17

25

1

2795

12861.61

乾务镇

2

2

1

800

1692.54

小计

19

2

3595

14554.15

项目涉及村居的建设内容情况表

序号

村居名称

建设内容

备注

莲洲镇

1

横山村

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化粪池改造

2

横山社区

3

上栏村

4

东安村(含红星村部分)

5

粉洲村

6

三家村

7

广丰村

8

福安村

9

耕管村

10

三龙村

11

二龙村

12

三角村

13

新益村

14

大胜村

15

三冲村

16

新洲村

17

莲江村新村、吉湾

化粪池改造

该行政村的部分自然村

18

光明村圭山、梁家庄

化粪池改造

19

石龙村三湾

化粪池改造

乾务镇

20

东澳村

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化粪池改造

21

石狗村

22

乾北村东村堂

污水管网工程,化粪池改造

该行政村的自然村

23

太平里、禾丰里、麒麟村、龙窟村、葵山村、七星村、雷蛛村、石狗村(狮群村)、南安村

化粪池改造

部分自然村

3、项目规模:

纳入日常运营管理的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合计设计规模上限为3595m³/d,设计站点27个。

4、出水标准:

处理后污水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站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主要污染因子达到以下标准。

出水指标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氨氮(NH3-N)

总磷(TP)

PH

出水水质(mg/L)

≤20

≤60

≤20

≤8

≤1

6-9

5、进水要求:

根据农村排水实际以及污水收集系统(可采用渠管结合)现状,污水进水浓度要求为:

化学需氧量(CODcr)不低于150mg/L(指收集到的污水浓度)。

6、运营内容:

项目完工环保验收合格后负责所有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含化粪池)及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维修、设施更换、大修及其它有关活动)。

包组二:

1、项目内容及范围:

设计、施工、运营***********斗门镇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白蕉镇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包括斗门镇3个行政村、白蕉镇8个行政村及一些自然村。

(相关情况见下表)

2、建设内容:

(1)参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自行采用成熟可行的处理工艺(采用专利技术的,营运期满后,专利技术应无偿移交)设计建设农村湿地生态园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对部分农户进行化粪池改造。

污水收集率不低于70%(按全收集户数的70%计算)。

设计时可据实际截污采用渠管结合,边远、偏僻、分散的农户可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

(2)为实现各镇区域的湿地生态园的统一管理,实时掌控各现场的设备运行情况和现场数据的及时获取,配套建设监控和操作系统,建设各镇的区域监控中心。

项目基本概况

镇名

行政村数

站区数

总规模(m3/d)

静态投资

(万元)

斗门镇

3

9

1930

5066.59

白蕉镇

8

26

1950

6868.10

小计

11

35

3880

11934.69

项目涉及村居的建设内容情况表

序号

村居名称

建设内容

备注

斗门镇

1

大赤坎村

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化粪池改造

2

小赤坎

3

新乡村

4

八甲村部分自然村

该两个行政村只是部分自然村实施建设

5

斗门村部分自然村

白蕉镇

6

灯一村

农村湿地生态园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化粪池改造

7

灯笼村

8

灯三村

9

昭信村

10

泗喜村

11

虾山村

12

大托村

13

丰洲村

3、项目规模:

纳入日常运营管理的农村污水处理系统合计规模为3880m³/d,设计站点35个。

4、出水标准:

处理后污水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站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主要污染因子达到以下标准。

出水指标

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悬浮物(SS)

氨氮(NH3-N)

总磷(TP)

PH

出水水质(mg/L)

≤20

≤60

≤20

≤8

≤1

6-9

5、进水要求:

根据农村排水实际以及污水收集系统(可采用渠管结合)现状,污水进水浓度要求为:

化学需氧量(CODcr)不低于150mg/L(指收集到的污水日平均浓度)。

6、运营内容:

项目完工环保验收合格后负责所有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含化粪池)及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维修、设施更换、大修及其它有关活动),服务期为10年。

2.2.4承包范围

设计服务内容: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项目施工图设计(污水处理站工艺设计、截污管网设计,施工阶段配合服务其他相关设计);在设计服务过程中根据本项目设计工作需要,达到符合设计的技术要求,进行勘察、测量和协助通过审图工作。

施工总承包工作内容:

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污水处理站软基处理工程、格栅水泵井、集水井、污水检查井、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和安装、截污管道的采购及铺设、管道支撑开挖和回填、管道基础处理、路面破拆恢复、交通疏解、污泥干化池、化粪池采购和安装、景观绿化改造、远程监控和操作系统、防洪维护等施工工程。

具体以经过项目属地镇政府确认的施工图为准,进行施工及预算工程量清单所包括的所有工作内容。

运营总承包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且环保验收合格之日起10年内运营管理污水处理站及其配套管网工程、远程监控和操作系统等,包含但不限于设备和管网的维修、维护、更换、污泥处理和处置、人员培训等。

2.2.5投资方式:

政府方出资项目建设静态投资额的10%,社会资本方投资项目建设静态投资额的90%。

2.2.6对社会资本方的补偿方式:

已在建设投资额中包含了合理利润;在项目正式运营后的5年内,等额按月偿付投资本金和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计算);在运营期内,运营管理费以本合同第三章第4节计付。

2.2.7项目的运营方式:

委托运营。

合同期内政府方委托社会资本方运营。

2.2.8项目资产的归属:

在政府方完全补偿社会资本方投资额之日起,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

2.2.9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保证:

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即为建设方和受托运营方,对建设和运营的保证采用监理、质检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方式。

2.3建设目标

2.3.1社会资本方要科学、严谨的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建设农村湿地生态园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并进行化粪池改造,保障工程质量,并最终通过政府方按法定程序的工程竣工验收、环保验收。

按合同运营要求,确保正常运营。

2.3.2社会资本方自行选择成熟有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确保进水达到本合同约定要求,污水处理后出水达标排放。

2.4特别说明

2.4.1政府方有权决定或审批确定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设计内容、投资额、节点工期、竣工日期;有权对本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包括本项目的融资、项目相关单位人员构成及变更、专业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程变更、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到位与使用、施工安全及现场移交、竣工验收、项目接收、保修等其他相关方面。

对发现的问题,政府方有权向社会资本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并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2.4.2政府方承诺:

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依据本合同完成的达到质量管理目标的工程的接受和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是不可撤销的。

2.4.3社会资本方拥有本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权,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在移交之前,基于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风险均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4.4社会资本方承诺:

本项目的资金、融资方案已落实。

2.4.5社会资本方承诺:

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120个日历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社会资本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应由社会资本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并实现数量在50%以上的工程开工,120天之内完成工程,做好竣工验收准备。

2.5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政府方未能按约定提供批准文件、相关资料及开工条件;

(2)监理单位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一周内非社会资本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24小时;

(4)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工期延误;

(5)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下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指台风、暴雨、流行性传染病、地震、战争等;

(6)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

(7)合同约定或经政府方批准的其他情况。

(如征地拆迁,“三通”,审图,环评等)

发生以上情形,建设期经政府方书面批准后应予以相应延长。

2.6联合体

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在此承诺和确认:

作为一个合同主体,联合体主办方和联合体成员要齐心协力、尽职尽责,优质高效地共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政府方向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成员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指令,视为政府方对联合体的通知或指令;联合体主办方或联合体成员对政府方作出的任何表示或行为,均视为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对政府方作出的表示或行为,联合体主办方与联合体成员意见不一致的,以联合体主办方的意见为准。

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联合体主办方和联合体全部成员对政府方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方对联合体主办方履行相应的支付价款义务。

联合体主办方与联合体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或纠纷的,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政府方,不得要求政府方再支付,更不得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社会资本方(联合体)承担。

2.7双方义务

2.7.1设计施工阶段

2.7.1.1政府方:

(1)项目属地镇政府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

(2)项目属地镇政府协助社会资本方项目建设的用水用电的工作;

(3)项目属地镇政府组织社会资本方和相关单位参加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交底纪要,在3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

(4)项目属地镇政府审核社会资本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社会资本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5)项目属地镇政府组织所属相关单位及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6)项目属地镇政府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社会资本方及时办理结算工作。

2.7.1.2社会资本方:

(1)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政府方及有关单位;

(3)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定期向政府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运营;

(6)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规范化的排放口(安装自动计量装置)以及满足监测的采样条件;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8)设计施工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7.1.3社会资本方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

社会资本方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

2.7.1.4社会资本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

社会资本方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2)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7.2运营阶段

2.7.2.1政府方:

政府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方支付运营服务费。

2.7.2.2社会资本方全权负责本项目的运营,运营范围为: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负责所有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含化粪池)及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维修、设施更换、大修及其它有关活动),运营服务期产生的水、电费、人工费、管理费、设备维护、日常监测、污泥处理、用药及其它一切费用由社会资本方负责。

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运营管理费中。

2.7.2.3社会资本方应结合不同工艺的特性,制定健全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做好运营台账记录。

包括:

①制定健全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设备台账,每月对整个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填写《现场设备维护记录表》,内容包括系统各种设备、设施的检查及各系统功能的链接等。

确保系统各个模块都能正常运行,并对设备进行卫生清理,通过定期检查、定期保养,确保整个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②建立运行技术档案;

社会资本方须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做好每日的进、出水的水量、水质等记录,确保项目属地镇政府可随时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进而对污水处理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出正确评估。

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定期总结运行管理经验,且定期向项目属地镇政府提交运行工作报告,并接受项目属地镇政府对运维技术检查。

③根据进水水质及时调节系统各种运行参数。

2.7.2.4在运营服务期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的,社会资本方应及时向项目属地镇政府汇报,并迅速组织人员检修,在24小时内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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