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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中心员工管理制度

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利,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正式或非正式临时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员工,适用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转正、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请假休假、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员工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

第四条公司实行聘用制。

公司与员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依工作岗位需要、品德端正、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履历清楚、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等标准,个人的学识、能力和经验能适合于招聘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经过笔试和面试,择优录用符合标准的各类人员和其他临时用工人员。

  第七条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时,由各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用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请管委会批准后,具体负责办理人员招聘事宜,经报名审核、面试(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最终确定录用人员。

一、部门需提供的用人信息:

岗位说明、专业、学历、年龄、职称(从业资格)、工作年限、到岗工作时间等详细内容。

二、部门的用人请示需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人社局在接到用人请示后要及时形成报告向管委会请示。

四、待管委会批复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面试时,用人部门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若负责人有事不能参加则委派副部长或能代表负责人意见的人员参加,最终面试结果由人社局考核决定。

六、人社局将面试结果、薪资待遇及合同期限等相关事宜形成材料向管委会报告,待批复后通知聘用人员到岗试用。

第八条试用期:

   一、新聘员工应试用合格后方可录用,试用期为二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二、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可随时停止试用。

   三、新聘员工报到时,必须办理报到手续:

1、填写规定的表格和个人简历;2、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职位所需的证明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二份;3、一寸免冠彩照5张;4、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院)。

四、试用期满,员工可向工作部门递交转正申请,由部门领导填写考核评语呈报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根据新聘员工的考核情况和实际具体情况,选择终止试用、调换岗位或正式聘用。

第九条新聘员工经试用合格后,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第十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一、有刑事处分记录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二、贪污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三、精神病或传染病患者;

   四、因品行恶劣,被原单位除名者;

   五、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合者;

六、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者。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被除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须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核准,在未被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由于自身原因被辞退的员工,公司只发当月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

离职员工必须按公司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员工本人提出离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到人资部办理相应手续。

(若部门领导有意留住人才,要及时通知人资部,方便人资沟通协调。

二、离职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登记表。

三、人力资源部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掌握离职原因。

四、分管领导签字

五、财务、财政部门审核(有无借款)完成交接工作。

六、到人资部办理后续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工作岗位的确定和调动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工作和业务的发展需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撤消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各级主管的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和代理二种。

职务的任免由管委会商议核定。

第十八条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十九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有权调配员工的工作岗位或服务地点,被调配的员工如借故推诿,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各部门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有权申请人员调配,但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调转手续,否则考勤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调配:

员工的内部调配必须遵循公司的人力资源战略,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按照既有利于个人发展又有益于公司发展的双赢原则。

局内各部门之间的人员调配由各局长直接审批后报人社局备案;局与局之间的人员调配由申请调配的员工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交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管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办理相关内部调配手续。

第二十二条内部借调:

根据公司全局要求进行的短期人员借调(三个月以内),由借入方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经借出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理借调手续。

借调人员工资待遇不变,借人部门有权对借入员工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全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部门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若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二十四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部门报到。

一、必须交接完所有公司物品和相关工作。

二、接任职务人必须填写《业务交接表》,如果暂没有接任人,由部门负责人接任。

三、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责令于10内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详见《工资管理方案》

一、基本工资:

对员工工作的基本保证。

二、岗位补贴:

根据员工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确定,通过评介员工所具资格及公司岗位的不同职责和要求,确定员工的工资等级及水平,反映员工的技能及贡献。

三、工龄津贴:

补偿员工对公司过去的劳动贡献。

四、招商补贴:

对从事招商工作的人员给予的补助。

五、加班费:

补偿员工的过量劳动。

六、通讯补助:

主要是电话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试用期期间享受试用期工资,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者,按新的岗位等级工资发放。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按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本公司员工享受享受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工作时间:

上午:

8:

00时至11:

30时;

下午:

1:

30时至5:

00时

第二十九条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待遇的主要依据,各级人员都必须高度重视。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节日值班由管委会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

所有请假需填写请假单,并在归岗后及时销假。

所有请假须提前申请,在工作做好交接后,方可离开。

五、采用指纹机考核,凡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0元,人社局将从工资中代扣,同时将此作为日常考核记录在案纳入年终个人考核。

六、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如有违反者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并记入年终考核档案。

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予与辞退。

七、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条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八、员工的考勤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人社局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标准同等予以处罚。

凡是受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九、除指纹机记录员工日常作息时间外,各部门也要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考勤员,负责部门工作人员的请假、销假及岗位调转等手续办理,并于次日上交人社局存档,人社局将根据考勤情况计算工资。

十、人社局将每月的考勤结果送到各部门负责人手中,以便考核。

十一、除工商、税务、土地局等派驻的工作人员外,所有基地办公人员都纳入考勤范围。

第三十条考勤员职责

一、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请假条和劳动、医疗等部门的凭证)并部门领导签字批准,报人社局登记。

期满上岗后本人到人社局销假,若本人未及时销假,病假者按病假处理,其他休假按事假处理。

二、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部门内发生人员临时调岗或岗位变动,考勤员必须及时告知人社局,并要求本人到人社局填写《人员岗位调转表》或《离职申请表》,否则因此造成的工资结算错误由考勤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请假制度及相关规定

凡事假、病假、丧家、婚假及产假都应事前请假,请假条需由部门领导签字同意。

如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可用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批准后告知考勤员,否则视同旷工,上班后须补交请假条存档。

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一、旷工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单位实际情况规定:

无故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及奖金补助,并记入其年终考核档案。

连续无故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视同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二、事假

事假扣发当日工资,月累计事假超过5天,扣除当月补助。

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事假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在内连续计算。

三、病假

1、员工病假必须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否则按事假处理。

2、病假工资

病假扣发当日工资,病休时间超过半个月享受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不享受各项补助。

四、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3天(连续工作日)全薪丧假,如果是旁系亲属过世,可享受1天全薪丧假。

如到外地料理丧事,另给路程假。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假期内返回单位上班,应提前请假,假期按事假处理。

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在内连续计算。

五、婚假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婚假规定如下:

婚假为3天,晚婚者10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能在规定假期内返回单位上班,应提前请假,假期按事假处理。

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在内连续计算。

 

六、产假

1、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对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90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在原来90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自然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45天;人工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30天。

2、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不享受各项补助。

不能在规定假期内返回单位上班,应提前请假,假期按事假处理。

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清明、劳动、端午、中秋、国庆)在内连续计算。

七、培训期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八、公休假

本公司以下日期为公休假日(若有变更应预先公告),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1、公休假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2、休息日:

每周六、周日

第三十二条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均应填写休假(或请假)申请单,由各局(或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局(或部门)应如实、及时做好每月考勤申报工作,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管理,如职工不经批准进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职工死亡待遇

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三十五条凡新聘员工进入公司时,须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能上岗。

 第三十六条员工内部培训: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每1-2月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第三十七条员工外部培训:

根据岗位需要,员工外出接受培训,需经公司批准,并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外出培训合同后,方可接受培训。

培训合格者,报销费用;不合格者,不予报销。

  

第三十八条公司员工考核分日常考核、年终考核二种。

一、日常考核:

1、部门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进行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依据《员工考勤表》

二、年终考核

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设置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对于获优秀档次的,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辞退。

第七章员工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四十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务。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意延拖。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自满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事情发生。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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