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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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按照“积极鼓励、大力发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通过扎实有效的清理整治,使民办培训机构资质合法、办学行为规范、办学质量不断提升,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治理针对全区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已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办学许可证,重点对民办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治理: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在民政局或工商局登记,但基本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限期依法依规在教育局、民政局或工商局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3.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等)必须基于相关学段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每学期初,授课教师要在研究学情、吃透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教学计划,杜绝“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题海战术”等不良应试行为的发生。
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区教育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拔高教学要求,加快(抢赶)教学进度,增加教学难度;严禁设立提高班、尖子班、培优班、精英班、奥语奥数班。
5.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循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严禁超审批办学层次和内容办学;在授课时间上严格遵循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原则,每节课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
6.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在校生参加各级各类等级考试及竞赛;不得组织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学科竞赛及延伸类竞赛活动;不得为公办中小学校招生选拔生源组织考试;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学习、参观、社会实践及各种形式的校外拓展活动。
7.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超范围违规办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许可证内容、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
8.严禁以办学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严禁向学生跨学年预收培训费及书本费。
9.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公办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授课,不得利用公办教师身份之便,诱导或强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0.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上坚持公示制,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公示牌及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制度要张贴上墙;严禁无收费公示牌违规收费。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从X年12月8日开始到X年12月31日结束。
(一)全面排查阶段(X年12月8日—14日)
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各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进行逐项调查,梳理汇总存在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中小学校要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登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面排查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建档,定期更新台账,确保实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信息,加强动态监管。
(二)分类整治阶段(X年12月15日—21日)
根据全面普查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计划,严格倒排时间节点,明确职责分工,分类进行整治。
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积极做好家长和学生工作,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1.对有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区教育局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对无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整改发证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分类进行治理。
对具备办学条件的,督促其及时到区教育局完善审批手续,补办办学许可证;对基本符合办学要求、无重大安全隐患的,提出具体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满合格的,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发放办学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3.区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白名单”,无证办学、非法办学“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及时向社会公示;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做出规范办学行为承诺并对社会进行公示。
(三)总结验收阶段(X年12月22日—12月底)
分类整治阶段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示范区教育局。
同时,要总结提炼整治经验,树立规范办学典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日常监管制度、年检制度,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责任分工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及教育、公安、消防、城管、工商、民政、物价、食药监、人社、卫计、工信等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1.各镇(街道)牵头负责,做好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排查摸底工作。
2.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审核、教育教学管理、超范围超层次等方面整治工作。
3.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在本部门注册的教育类机构的治理,对在本部门注册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范围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机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场监管局还要从收费监管、违规广告宣传行为认定与查处工作等方面配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4.综治、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做好安全检查、法制宣传、强制摘牌、行政执法等工作,对无证(办学许可证)无照(营业执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责成立即停办整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5.房管部门负责,从办学场所安全方面,配合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专项联合治理领导小组。
成立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联合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副区长李海平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尹卓担任,区民政、工商、公安、物价、消防、人社、卫计、食药监、安监、工信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副局长宋立群担任,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及协调联络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成立5个工作组,各镇(街道)镇长(主任)为组长,教育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辖区内中心小学、民政、工商、公安、物价、消防、人社、卫计、食药监、安监、工信等部门为组员,参加本次集中专项治理行动。
(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形式进行。
对违反规定要求的校外培训类机构,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要求各培训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办学,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并申请整改问题涉及相关部门复核,达到规定要求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恢复办学。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问题严重的,现场下发《停办通知书》,勒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退还所有学生学费。
通过定期、不定期各部门联合督查,及时公布查处情况,形成治理的高压态势。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事关我区教育工作的发展与稳定,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格执行既定方案,扎实推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效性。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按照责任分工,各责任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精力,各司其职,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切实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结果认定到位,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指导各民办培训机构规范从业,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规范程序,依法行政。
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开展治理行动,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要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规和存在非法办学行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