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1 企业重点隐患安全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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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企业重点隐患安全检查表
企业重点隐患安全检查表
序号
隐患和问题描述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及存在问题
1
是否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或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5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例》(国家总局令第57号)。
查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有效期。
2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查在建项目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
是否按规定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档案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45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5〕12号)。
查建设项目管理档案。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规定评估、建档、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资料。
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
查最新版安全评价报告。
6
是否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标准化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查最新版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及证书。
对照附件1:
《安全标准化评审否决项检查表》进行符合性检查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与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53号)。
查化学品管理档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的化学品登记证。
现场抽查部分产品包装上安全标签。
8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齐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抽查责任制文本。
9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关于调整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内容的通知》(苏安监〔2011〕75号)。
查最近一次履职情况报告及回执。
10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查相关记录资料。
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抽查企业近一年管理档案和隐患排查记录。
12
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
包括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查特殊作业制度。
13
企业是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3.6条。
查变更管理制度,抽查一年内变更管理记录。
14
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
查企业组织机构和人员任命文件,抽查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业条件。
15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第二十二条
抽查相关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16
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30号)。
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17
是否按规定组织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抽查近一年岗位人员培训记录。
18
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法》第一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抽查岗位检查表以及各层级及专业的安全检查表。
19
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各层级安全检查,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安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安监〔2011〕70号)。
抽查近半年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包括外聘专家检查)。
20
是否落实班组岗位巡查和交接班安全检查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关于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落实班组岗位隐患排查责任的指导意见》(苏安监[2015]39号)。
抽查一个月内岗位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
21
限期整改的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抽查一年内隐患整改台账记录。
22
承包商管理档案是否齐全,资质是否齐全、合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抽查承包商管理制度、档案。
23
是否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督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查承包商管理档案以及一年内安全培训记录和检查记录。
24
是否存在出租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情况;
承租方是否具备资质,是否实行统一管理;
相关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查相关管理档案。
25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未经正规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2〕237号);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重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安监〔2018〕87号文)
查企业设计总图和安全设计诊断报告。
26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
抽查企业工艺、设备清单。
27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化工行业协会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苏安监〔2012〕152号)
抽查企业生产工艺设计文件,新工艺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报告或技术转让合同;
查工艺可靠性论证报告。
28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抽查PID图,抽查现场与设计是否一致。
29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抽查PID图,抽查现场与设计是否一致。
30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是否配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抽查一周内监控记录,抽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台账和校准记录。
31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抽查现场重点设施和处理装置与设计的符合性。
32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
抽查SIS图纸和设计文件,抽查现场与设计是否一致。
3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或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抽查评价报告,现场抽查。
33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有门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5.2.18条。
现场抽查。
3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现场抽查建构筑物使用情况。
35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且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第6.1.5.1条。
现场抽查。
36
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设置是否与设计一致,环氧乙烷的排放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与设计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2(3)条。
抽查设计图纸和现场抽查。
37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抽查一周内装置运行记录和报警记录。
38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抽查一周内报警记录和处置记录。
39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是否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抽查三个月内安全联锁运行、审批和检修记录。
40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现场抽查报警系统。
41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抽查近一年内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42
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
抽查设计图纸和现场一致,查近期检测校验、使用台账记录。
43
在用装置(设施)的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第8.3.5条。
抽查现场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投用情况。
44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
抽查供电设计和现场。
45
是否在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是否在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第6章。
现场抽查。
46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现场抽查。
47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现场抽查。
48
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现场随机抽查。
49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使用是否熟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抽查岗位人员应知应会情况或岗位人员培训记录。
50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否按程序审批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抽查一年内特殊作业票。
抽查特殊作业现场。
51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按规定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查企业相关的仪器、设备台账。
52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抽查一年内特种作业票证。
53
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抽查作业现场。
54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时,是否存在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现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总局令第84号)。
抽查作业现场。
55
液化烃储罐是否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装置;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是否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或检测系统是否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抽查现场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56
油气气柜是否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是否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抽查现场与设计图纸相符。
57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是否设置紧急切断阀,或紧急切断阀位置是否靠近球形储罐;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是否设置注水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第6.3.11条、第6.3.12条;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第6.1条、第7.4条。
抽查现场与设计图纸相符。
58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总局令第84号)。
抽查一年内运行记录和报警记录。
59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是否同时进行。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总局令第84号)。
抽查作业现场。
60
危险化学品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抽查仓库现场。
61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区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3号)。
现场抽查。
62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现场抽查。
63
防火堤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是否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是否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现场抽查。
64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是否设置隔堤;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现场抽查。
65
是否存在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设输送泵,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使用桥架等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现场抽查。
66
储罐接地线是否直接焊接在罐体上;人体静电释放球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抽查罐体安全附件检查记录,现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