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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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有关规定,修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审查登记机关。
市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主管职业技能竞赛部门审查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组织机构的登记材料。
第三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级决赛(以下简称“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复赛(以下简称“复赛”)竞赛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区县和系统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初赛(以下简称“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活动中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初赛”)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赛务人员(以下简称“赛务人员”)和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赛务人员、裁判人员的培训考核,统筹管理。
第五条举行国家级、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以及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以外,其他级别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竞赛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原则上同一年度相同职业(工种)不重复举办。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及未设等级的职业(工种),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认可,主办单位可参照竞赛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竞赛,但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赛选手须符合竞赛职业(工种)的参赛年龄、学历、从业资格等资质条件。
第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须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的竞赛活动,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须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竞赛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评委会”)、竞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仲裁委”)和竞赛宣传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宣传委”),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实施、仲裁和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竞赛评委会、竞赛仲裁委和竞赛宣传委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竞赛办公室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竞赛的具体组织方案、实施计划及竞赛流程,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负责竞赛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负责竞赛各阶段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竞赛的总结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三条竞赛评委会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主要包括组织制定竞赛规则、竞赛程序、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负责竞赛考核大纲,复习、辅导资料等的编制;负责参赛选手的培训和辅导;负责竞赛场地、器械、设备(包括对考试器具的检测设备)的检验、检测、确认及分配;负责竞赛裁判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负责竞赛结果的核实、发布,并参与竞赛结果的复核等。
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和保密性,竞赛评委会下设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第十四条竞赛仲裁委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中争议提案的仲裁工作。
下设若干仲裁组,负责在竞赛现场处理争议。
第十五条竞赛宣传委在竞赛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期间的各项宣传工作;根据竞赛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和口号,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竞赛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负责竞赛奖品、物品(包括纪念品、宣传品等)的设计、制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竞赛准备
第十六条主办单位于竞赛前30日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无异议者,向市鉴定管理中心领取职业技能竞赛登记回执(附表1)。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机构承办竞赛,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同时须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如邀请外籍或外省人员参加竞赛,还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理论阅卷以及申报执裁裁判人员等工作,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向相应的竞赛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申报。
决赛和复赛,向市鉴定管理中心申报;初赛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鉴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申报时间、地点一经提交不得擅自更改。
确须更改,须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尚未组建竞赛职业(工种)裁判人员队伍或裁判人员队伍人数不足时,须提前组织培训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裁判人员。
裁判长必须是具备高级裁判员资格的人员。
第二十条裁判人员在执裁工作中应持证上岗,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派制度。
裁判人员不得跨职业(工种)进行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四章竞赛试题
第二十一条竞赛理论知识试题,采取题库抽取及自主出题两种准备方式。
竞赛职业(工种)属于北京市题库职业(工种)的,从北京市题库抽取;竞赛职业(工种)不属于北京市题库职业(工种)的,由主办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主出题,书面申报材料经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后,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提交竞赛理论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各两套,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认定。
第二十二条竞赛技能操作试题,采取主办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主出题,书面申报材料经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后,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提交竞赛技能操作试题及评分标准各两套,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的竞赛职业(工种),竞赛理论知识试卷印制由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
市鉴定管理中心根据竞赛主办单位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报送的竞赛理论知识考试安排进行试卷的印制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参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8号)文件规定,对试卷的领取、运送和启用前的保管做出周密严格的安排,并建立必要的纪律和制度确保不泄密。
第五章竞赛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的竞赛地点,应根据竞赛职业(工种)特性,明确划分功能区域(竞赛区、备赛区、观摩区、休息区、媒体区等),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时,应在各职业(工种)竞赛现场入口处设置清晰明显的指示牌,注明竞赛职业(工种)名称,竞赛主要内容、参赛人数、竞赛时间等。
参加竞赛人员应将参赛证、身份证件等有关证件放置在桌面(工作台)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理论知识考试场地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宽敞,便于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每个考场容纳考生数量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安排,桌子排列整齐,前后左右须保持间距80厘米以上,桌内不允许摆放任何物品。
第二十八条理论知识考试应严格考场纪律,选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监考。
监考人员按1:
15比例配备,职责包括:
(一)检查考场设备设施准备情况。
(二)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件、参赛证。
(三)维持考场内及考场周边区域秩序。
(四)协调解决考场发生的问题。
(五)记录考场情况。
(六)发放、回收并按要求封装试卷。
第二十九条理论考试开始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宣读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前5分钟开启理论试卷。
第三十条技能操作同一项目需分批完成的竞赛职业(工种),须对参赛选手进行封闭管理,封闭室由专人负责,进入封闭室的人员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具和计算机等设备。
第三十一条竞赛技能操作考核成绩不设并列选手。
当出现竞赛技能操作成绩并列时,要根据其技能操作水平的高低或完成时间的先后等条件,排出前后顺序。
第三十二条选手发生违规情况,监考人员应在现场填写违规记录单,并经竞赛场所负责人或裁判长签字后,于当日送交竞赛组委会。
第三十三条裁判人员在执裁工作期间,凡有下列情节者,竞赛组委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该次竞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等处分,并对责任裁判人员做出的错误判罚进行及时的更正。
(一)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行贿受贿,徇私枉法的。
第三十四条理论知识试卷阅卷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标准答案须于阅卷当日开启。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启封。
第三十五条理论知识试卷、答题纸、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答案自阅卷结束90日内,由市鉴定管理中心封存保管,以备竞赛监督查验。
第六章技术点评
第三十六条竞赛组委会须在比赛结束后,竞赛表彰前对本次竞赛进行技术点评。
第三十七条技术点评专家应在精通本职业(工种)相关技术技能,熟悉竞赛评判规则和技术文件,并参加竞赛前期技术准备和担任竞赛裁判的工作人员中选择,一般由竞赛裁判长或副裁判长担任。
第三十八条技术点评主要内容:
(一)命题分析
1.命题思路:
阐述竞赛的命题依据,简要说明命题的整体思路。
包括理论考试的命题范围、难度、题型、题量,实操考核项目的命题范围、难度,以及考核关键点和分配原则等。
2.纵向和横向比较:
纵向上可结合历届竞赛试题和选手水平进行综合分析;横向上可与不同行业的相同职业(工种)开展的竞赛进行分析比较,阐述本次竞赛命题的特点。
(二)评判分析
结合竞赛技术文件、评分原则、具体实例等要求,解析裁判员在评判过程中对执裁尺度的具体把握,突出对关键考点的评判分析。
(三)试题分析
根据参赛选手成绩的统计数据,结合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试题的重点部分和新考点进行解析。
(四)成绩分析
通过对选手成绩进行科学的解析判断,客观分析竞赛中取得成绩的原因和出现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五)发展趋势分析
本行业、本职业(工种)的前沿发展情况介绍,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使参加点评人员全面了解本行业、本职业(工种)发展方向,起到一定的导向和启示作用。
第七章竞赛安全
第三十九条主办单位须在各竞赛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保障人员和相关的安全设备,安排专人在现场办公,维持竞赛现场及周边秩序并及时处理突发安全事件。
第四十条根据竞赛各职业(工种)的安全要点,明确划分竞赛危险区域和竞赛安全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和提示。
参赛选手务必佩戴安全防护器具进行操作,其他人员在竞赛规定允许的条件下进入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安全防护器具。
第四十一条与竞赛相关的场地、住地及用餐等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用具,并发放针对火灾、地震等灾情的安全撤离路线图,明确标明安全避难场所。
第四十二条竞赛场地附近应设置医疗救护站,为参赛人员提供临时的医疗救助保障,同时做好紧急病情预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针对竞赛职业(工种)的特点,对其他相关的安全隐患制订相应的处理预案,以保证参赛人员的绝对安全。
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可为竞赛活动的参赛选手投保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竞赛监督与仲裁
第四十四条各竞赛组委会要严格按照申报的《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遵照管理办法和细则要求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十五条出现下列情景之一者,由相应的竞赛监督检查机构宣布取消竞赛成绩,并上报市鉴定管理中心。
(一)未按规定使用理论考试试卷、技能操作试题的。
(二)使用未经竞赛监督检查机构批准人员担任裁判人员进行裁判工作的。
(三)未按照备案的时间、地点进行理论考试、技能操作以及理论试卷阅卷的。
(四)组织过程中存在集体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出现本细则第四十五条以外的竞赛质量问题,由相应的竞赛监督检查机构按照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处理后书面上报市鉴定管理中心。
第四十七条竞赛现场必须设置仲裁组接受选手或代表队领队的书面申诉,仲裁组应由具备及时解决竞赛过程中争议问题能力的资深专家组成。
竞赛中出现争议,应及时上报仲裁组,经仲裁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经竞赛仲裁委核定,上报竞赛组委会,竞赛组委会的裁定作为此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章证书办理和资料存档
第四十八条主办单位于竞赛活动所处自然年内,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操作平台”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提交取证人员信息,网上预约证书办理时间,超过期限者,将不再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办理证书时携带《职业技能竞赛登记回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取证名册》二份,《职业技能竞赛获证汇总表》二份,到市鉴定管理中心竞赛管理科,办理取证人员信息审核,审核合格后到市鉴定管理中心证书管理科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条《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取证名册》须同时加盖“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竞赛专用章”和“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证书发放审核章”,由竞赛活动主责单位(组织发起单位)永久存档。
第五十一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赛人员填写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取证申请表》(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含)以下人员填写)(附表2)。
(二)《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技师资格申报表》(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含)以上人员填写)(附表3)。
第五十二条主办单位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填写的材料加盖竞赛组委会(主办单位)及竞赛主责单位(组织发起单位)公章,经市鉴定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后,一份交由参赛人员存入本人档案,一份交由主责单位(组织发起单位)永久存档,本人留存一份。
第十章竞赛总结和竞赛宣传
第五十三条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竞赛总结材料,技术点评材料和各项奖励申报资料等报送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管理部门存档。
第五十四条竞赛总结材料包括:
竞赛情况总结;全部组委会文件;竞赛宣传资料(包括影音、图片和报刊剪辑)等。
第五十五条技术点评材料包括:
总技术点评文件、幻灯片;各职业(工种)技术点评材料;竞赛理论、实操试题分析。
第五十六条竞赛宣传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建立竞赛新闻发布制度和简报制度,营造学技能,练技能,争当合格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细则》由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2009年4月14日印发的《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1
职业技能竞赛登记回执
:
编号:
年月日你单位提交的竞赛审查登记材料符合北京市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要求,予以审查登记。
此回执作为今后试题领取、证书领取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备案主要项目如下:
竞赛名称:
竞赛主责单位:
竞赛级别:
联系人:
竞赛职业: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年月日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留存
职业技能竞赛登记回执
:
编号:
年月日你单位提交的竞赛审查登记材料符合北京市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要求,予以审查登记。
此回执作为今后试题领取、证书领取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备案主要项目如下:
竞赛名称:
竞赛主责单位:
竞赛级别:
联系人:
竞赛职业: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年月日
申请审查登记单位留存
附表2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取证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户口所在地:
现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名称:
级别:
编号: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名称:
职业技能竞赛主责单位:
申领职业资格证书竞赛主办单位(竞赛组委会):
获职业资格证书所属竞赛级别:
决赛/复赛/初赛
职业技能竞赛成绩:
决赛:
竞赛成绩: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竞赛名次及参赛人数:
复赛:
竞赛成绩: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竞赛名次及参赛人数:
初赛:
竞赛成绩: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竞赛名次及参赛人数:
参加竞赛职业(工种)名称:
新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级别:
编号:
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政策依据
本人申请
签字年月日
竞赛主办单位
(竞赛组委会)
意见
竞赛主办单位盖章年月日
竞赛主责单位
意见
竞赛主责单位盖章年月日
发证机关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附表3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
技师资格申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申报等级
职业(工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一、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照
参加工作时间
现从事职业(工种)
片
户口所在地
档案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
本职业工作
年限
人员类别
产业类别
现职业
资格等级
取证
时间
核发单位
证书编号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名称:
职业技能竞赛主责单位:
申领职业资格证书竞赛主办单位(竞赛组委会):
参加竞赛职业(工种)名称:
获职业资格证书所属竞赛级别:
决赛/复赛/初赛
职业技能竞赛成绩:
决赛:
竞赛成绩: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竞赛名次及参赛人数:
复赛:
竞赛成绩: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竞赛名次及参赛人数:
初赛:
竞赛成绩: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竞赛名次及参赛人数:
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政策依据
本人学历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证书编号
备注
二、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
从事职业工种
任何职务
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起止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内容
培训形式
学时
考核结果
四、本职业工作业绩
工作(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工作(项目)主要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应用情况或效果
五、获奖情况
奖项名称
奖项等级
排名
本人作用
获奖时间
授奖单位和等级
六、发表论文、论(译)著情况
论文、论(译)
著名称
发表时间
出版单位刊物名称及刊号
合作或独立
撰写
本人完成
工作量
七、个人申请
本人申报
职业
工种
资格,并对此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八、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人于年月到我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关系
在。
经审查,申报人填写的在我单位的培训经历、
工作经历及工作内容属实。
经办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九、竞赛评委会意见
本竞赛评委会共有委员人。
本次会议出席人,缺席人,符合规定人数。
表决
结果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是否通过
经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评判委员会确认,依据竞赛文件相关表彰规定,符合职业工种证书颁发资格。
特申请颁发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主任委员(签章):
竞赛评委会(盖章)
年月日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竞赛主责单位
意见
竞赛主责单位盖章年月日
发证机关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年月日
备注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技师资格
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要求
(一)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技师资格申报表格式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适用于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申报技师资格。
(二)申报人提交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
申报表原件要求用A4纸打印,不得另加附页。
申报人应在个人申请一栏签名。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申报表照片处和申报表侧面加盖骑缝章。
(三)各项内容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对于没有填写内容的项目,须在该栏内注明“无”。
(四)通过技能竞赛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其申报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主责单位(组织发起单位)永久存档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五)申报人对自己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
(六)申报表格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填写。
二、部分项目说明
姓名:
必须与身份证件相符。
职业工作年限:
从事本职业工作累计年限。
现从事职业:
填写本人具体所从事的技术工作岗位名称。
档案所在单位:
应注明档案存放单位名称,如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职介服务机构等。
人员类别:
在校生(研究生、大专、大本、高职、中职、技校、高中以下、其他)、从业人员、(机关、事业、国企、三资、私企、个体)、残疾人、失业人员、军人、两劳人员、港澳台及境外。
产业类别:
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工作经历:
重点填写与本人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工作经历,按工作经历的时间,倒序填写。
参加职业培训情况:
重点填写与本人从事的职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内容。
职业技术工作业绩:
重点填写取得现资格以后,代表本人职业技术水平的主要工作。
按从事本工作(项目)时间,倒序填写。
其中,工作(项目)主要内容应说明工作(项目)的重点及本人所承担的部分,限制在200字以内;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等内容;应用情况或效果应填写完成情况、获何奖励、社会效益等内容。
获奖情况:
填写与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奖项。
发表论文、论(译)著情况:
填写能体现本人从事的职业技术工作水平的论文、论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