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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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高处作业安全,加强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规
范高处作业审批程序,有效控制作业环节的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高处作业活动管理。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一)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
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
坠落基准面;
(三)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称为坠落高度;
(四)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
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实际的
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五)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
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
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六)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其
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
业。
(2)在高温或者低温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4)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
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条件下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
业。
(9)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七)特殊情况A的高处作业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
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部位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
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
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
处作业。
(八)特殊情况B的高处作业
(1)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2)除暴雨雷电以外的雨天高处作业;
(3)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九)作业属地单位:
高空作业施工区域的归属管理单位;
(十)作业申请单位:
高空作业项目申请的单位;
(十一)作业申请人:
高空作业项目的申请人,负责高空作业项目
(申请人必须助理主管及以上)。
(十二)作业单位:
高空作业的实施单位或组织。
第四条GB/T3608的规定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
处作业:
(一)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
着落点。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别是:
1.当高度h为2米至5米时,半径R为2米;
2.当高度h为5米以上至15米时,半径R为3米;
3.当高度h为15米以上至30米时,半径R为4米;
4.当高度h为30米以上时,半径R为5米。
5.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垂直距离。
表2-8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
距离(m)1.722.545.06.0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备部职责
(一)设备部是高处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的编制,并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
督;
(二)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和高处作业方案的审批;
(三)负责高处作业活动的管理、监督;
(四)负责高处作业过程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安环部职责
(一)负责高处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二)监督高处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考核;
(三)参与高处作业安全方案的审批,监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特级、特殊情况B的会签。
第七条工程部职责
(一)工程部负责施工的新、改、扩工程,高处作业活动的监督管
理由工程部负责。
(二)涉及属地设备、设施、工艺安全时需告知属地方,并要求属
地予以施工条件确认和派遣监护人。
第八条作业属地单位职责
(一)参与高处作业方案、预案的制定并负责落实与高处作业相关
的工艺、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参与高处作业方案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确认施工现场环境,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作业环境技术
交底;
(三)负责监督高处作业过程,防止高处作业造成所属区域生产设
备设施损失或人员损伤;
(四)负责指派监护人做好高处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九条作业申请单位职责
(一)参与高处作业方案、应急预案的制定并负责审核,负责高处
作业人员资质审查;
(二)负责监督落实高处作业的施工措施;
(三)负责确认施工工艺条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作业条件交底;
(四)负责高处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指派监护人做好高处作业的监护工作;
(六)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组织办理。
第十条作业单位职责
(一)负责高处作业方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申报工作;
(二)做好相关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交底及施工方案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高处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施工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作业申请并参与《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五)负责指派监护人做好高处作业的监护工作;
(六)负责高处作业施工方案的执行。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
安全规范;
2.搭设类高处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
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
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作业单位需提供作业人员
的上述相关职业禁忌症体检报告;
3.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
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
4.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安全带应系挂
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或钢架)上,
不得系挂在移动、不牢固的物件或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
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牢
固的支撑点,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
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
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
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GB26557的
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
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
7.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JGJ130的要求,跳板应符合
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
牢靠;
8.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9.非生产装置急需的高处作业,禁止安排在节假日期间和夜间进行,
节假日、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必须安排充足的监控力量和做好可靠的
安全措施;
10.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
高处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
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11.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不得进行垂直作业,如果需要
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作业人员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
12.异温高处作业需做好作业人员的防烫伤、冻伤等的安全防护;
13.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
高处作业涉及临
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
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5.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
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16.建筑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
盖严并固定牢固。
17.安全网必须随着建筑物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
度不超过3米。
安全网搭设外侧比内侧高0.5米,长面拉直拴牢在固定
的架子或固定环上。
18.在3米以下高度进行工作时,可使用牢固的梯子或高凳,禁止站
在不牢固的物件(如箱子、铁桶、砖堆等)上进行工作。
19.高处作业下方,应设数人警戒,严禁人员通行或工作。
否则,
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以免掉物伤人。
第十二条监护人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监护人需经部门安全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监护;监护
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出现问题能正确及时处
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监护人不得直接作业,监护的范围不准超过一个作业点;
3.在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或做与监护工作无关
的事;
4.监护人需要临时离开时,应通知作业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
场,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
时,应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变更监护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并告知作业
人员。
(二)属地单位监护人要求
1.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作业票证不齐全、
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或不完善时,有权制止或终止作业;
2.施工前对所在施工点及施工环境进行检查确认;
3.施工前施工点的区域划分及隔离;
4.对施工区域内工艺、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提出及指正,并要求
作业单位整改;
5.制止非施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施工区域;
6.监督施工现场从始至终施工工具、材料等摆放整洁;
7.在施工结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卫生检查,确保现场安全整洁
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三)作业申请单位监护人要求
1.对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作业票证不齐全、安全
措施落实不到位或不完善时,有权制止或终止作业;
2.施工前对所在施工点及施工工艺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3.提出并指正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施工人员不规范、不安全以及
违章行为,并要求其整改;
4.制止非施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施工区域;
5.监督施工现场从始至终施工工具、材料等摆放整洁;
6.在施工结束后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卫生检查,确保现场安全整洁
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三)作业单位监护人要求
1.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作业票证不齐全、安全
措施落实不到位或不完善时,有权制止或终止作业;
2.施工前对所在施工点及施工环境及施工工艺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3.提出并指正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施工人员不规范、不安全以及
违章行为,并要求其整改;
4.制止非施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施工区域;
5.在施工现场从始至终施工工具、材料的摆放有序,保持现场环境
整洁;
6.在施工结束后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卫生检查,确保现场的安
全整洁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要求
1.作业人员需持经有关领导、部门审批且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
待人员到位、票证齐全、措施完善并经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熟悉作业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
熟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害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措施;
3.作业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监护
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有关人员汇报;若发现存在安全隐
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作业人员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高处作业的安
全管理规定;
5.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时,应立即报
告监护人,必要时停止作业或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并及时汇报。
6.高处作业人员,精神要集中,不得打闹,不得麻痹大意,防止坠
落。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要求
(一)作业前
1.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
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有关人员应熟知
应急预案的内容;
2.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在现场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
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并
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前应事先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
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3.《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
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器具、仪表、电气设施、设备、材料应在
作业前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5.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
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6.高处作业前,申请单位应对作业单位提出具体的书面安全作业要
求,作业单位技术员或工程师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应急处理和
救护方法;
(二)作业中的安全防护要求
1.作业单位、申请单位、属地单位应对高处作业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监护;
2.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坐在脚手
架栏杆、躺在脚手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
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
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
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
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
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
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
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
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6.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
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7.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
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8.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
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
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9.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
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
具或口罩等),并与地面保持联系;
10.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
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1.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及
属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2.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
现场。
14.高处作业严禁烤火取暖,使用喷灯、气焊时注意火焰不要靠近
脚手架或其它的易燃物,焊接作业的下方或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
品,并备有消防器材和专人看管。
(三)作业完工后的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
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
架、防护棚时,不得上、下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
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监护人在《高处作
业许可证》上签字。
第四章票证管理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有可靠安全防护
的通道、平台上进行高处检查和作业的人员等,无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
证;
2.高处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射线等特殊作业时应
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申请(填写作业内容等),申请单位的
设备管理人员组织办理;
2.一级、二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不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
由项目所属申请单位领导(主管及以上领导)负责审批;
3.三级高处作业及特殊情况A的高处作业,由申请单位审核签字后,
报公司设备部审批;
4.特级高处作业及特殊情况B的高处作业,由归口部门经理(或副
经理)、安环部经理(或副经理)复审签字后,报公司分管设备副总最终
审批,若设备副总不在,可依次由总工程师、总经理(或授权人)终审
批准,如遇节假日、夜间,则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批确认签字;
5.工程部在涉及属地区域内设备设施、工艺安全的高空作业时、由
工程部(或作业单位)组织办理作业票,并要求属地进行条件确认及签
字,属地单位需指定现场监护人,并进行签字确认,若涉及第三方作业
时,第三方也要指定现场监护人,并进行签字确认;
6.高处作业结束后,由监护人或作业负责人在存根联签字确认,关
闭作业。
第十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管理
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涂改需重
新办理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填写,
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需接受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人(作业单位技
术员或工程师)现场安全教育,对教育内容确认后在作业票上签字;作
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3.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确认时,在与本次作业无关的安全措施签字栏
划内“/”,其中1、2、3、8项由申请和属地单位当班班长确认签字;4
项由施工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5、6、7、9、10项及危害识别由施工作
业负责人和申请和属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共同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
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有关部门、单位与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确认签
字;
4.当现场监护人发生变化时,新监护人需在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条件
确认后并在作业票上签字,原监护人方可离开监护现场;
5.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第
二联由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共同持有。
6.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天。
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
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
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EC255-2015B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附件1高处作业安全检查标准
附件2高处作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