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住户房屋物业管理装修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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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住户房屋物业管理装修指引
碧桂园住户房屋装饰装修指引
(一)总则
一、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华南碧桂园物业经管有限公司屋村经管处(以下简称屋村经管处)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如进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须有完善的施工技术方案,并征得四邻同意,在屋村经管处申报登记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超越本指引许可范围的,须签定四邻协议并经屋村经管处加具意见后,报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所有单位的装饰装修均以不影响园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
装修人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及共用部位的使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禁止改变原有用地的使用性质和改变房屋原有的建筑风貌、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层数等。
五、在花园装饰装修活动中,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1)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的;
(2)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
(3)侵占公共绿化用地的;
(4)危及四邻建(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二)别墅装饰装修指引
一、在花园建造亭的最高点不得高于房屋的首层,石山、假山、花架等造型物的最高点不得高于3M。
景墙(风水墙)高度不得高于1.8M,最大宽度不得超过4M,离围栏距离不得少于0.5M。
亭和石山、假山、花架的水平投影边缘与住宅、原有围栏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M,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花园面积的5%;且四周不得以任何形式全封闭。
以上工程若在相邻业主花园旁边修建的,需要与邻居签定四邻协议方可以报建施工。
二、花园围栏只能够改建成水泥柱(高度不得高于1.8M),铁花式通透型。
若要改建公共围栏,需要与邻居签定四邻协议方可以报建施工。
三、在花园建造水池、鱼池、过滤池的深度最深不得超过1.2M,且池边与住宅、原有围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M。
四、在花园建造泳池的深度最深不得超过1.5M,且池边与住宅、原有围栏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M。
五、在花园建造花槽(花基)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0.5M。
六、在花园建造简易车棚的高度不得超过4M,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M,且水平投影边缘与住宅原、有围栏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M。
简易车棚四周可搭建通透式的遮光栅架,但不得封闭。
禁止搭建水泥钢筋结构式的车库。
七、在花园建造杂物间,高度不得超过1.5M、长度不得超过2.5M、宽度不得超过0.7M,且与住宅、原有围栏的间距不得小于1M。
八、在花园原有围栏增设洞口、出入口,宽度少于1M。
九、在房屋主体上的外墙上增设门窗、洞口,则需要工程部主管现场核实签名,方可以审批。
一十、禁止开挖错层花园挡土墙、禁止开挖地下室。
一十一、禁止在房屋主体上加建、改建封闭式阳台。
一十二、在窗户加建防盗网,必须在窗内设置,不得影响外立面。
(三)洋房装饰装修指引
一、房单位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a)加建封闭式建(构)筑物;
b)在洋房花园禁止搭建遮光棚、遮雨篷;
c)改变地下花园原有门口的位置和大小;
d)改变地下花园原有围栏的高度或在围栏增设任何门口;
e)超出地下花园的用地红线设置任何坡道、踏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f)改变阳台(露台)原有栏杆的材料或样式;
g)在地下花园设置汽车停车位;
h)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进行违章凿、拆。
超过设计规范、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在窗户加建防盗网,必须在窗内设置,不得影响外立面。
三、在地下花园建造的凉亭、石山、假山、花架等,其最高点不得超过首层楼层的高度、水平投影边缘与围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0.5M、与主体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1M;凉亭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M。
以上工程若在相邻业主花园旁边修建的,需要与邻居签定四邻协议方可以报建施工。
四、在地下花园建造的鱼池,其边缘与原有围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0.5M、边缘与主体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1M、最大深度不得超过1.2M。
五、在地下花园建造的花槽、栏河的高度不得超过0.5M。
六、不得改变房屋外墙颜色及窗户的形状。
华南碧桂园装修经管规定及注意事项
为保障业主的权益和保证房屋的安全,根据《物业经管条例》和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业主在购楼(入住)时签署的《碧桂园前期物业经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各业主在装修前需到屋村经管处办理有关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具体规定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装修单位需向经管处提供如下资料
1、业主亲临或书面委托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装修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2、屋内装修的须提供房屋各层装修平面布置图、天花图,供排水管网图;
3、花园装修的提供花园平面图(凉亭、花架、景墙等建筑或构筑物高度≥2M的需绘制立面图);
4、供电系统、煤气管道的设计、施工监管及验收由供电公司、煤气公司负责审理(可在南村供电所及煤气设在碧桂园的网点办理)
二、装修申报手续
1、于工程经管部填写《装修申请表》,由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亲笔签署后,将有关装修图纸附于申请表向工程部申报备案。
工程经管部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装修单位负责人。
该项工作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
如业主全权委托装修施工负责人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凭业主委托书由装修施工负责人代为签署)。
2、申请表审查备案后,装修单位需于屋村前台交纳如下费用:
(1)交纳装修按金10000元
(2)交纳装修期间经管服务费30元/天
(3)办理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5元/个,按金50元/个
(4)遗失《施工进场证》需赔偿100元
3、办理及使用装修工人出入证须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由业主或装修施工负责人亲临申办,外地施工人员需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2)装修单位需提交装修工人1寸彩色证件相三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须同时出示身份证原件核对)。
(3)如果装修工人于区内有违规现象发生,经管处人员有权没收其出入证,严重者除需承担一切后果及赔偿外,今后不得再进入区内。
4、装修工人凭卡出入苑区
(1)装修工人卡分正副卡,进入门岗要出示正卡,在门岗处换取副卡,进入苑区工作需要把副卡佩带在胸前,出去时把副卡交回门岗换去正卡。
(2)如不慎在施工期间遗失装修工人出入证,必须立即通知经管处办理登记挂失补办手续,对于因违反碧桂园有关经管规定需经管人员没收的装修工人出入证,我处将不再为其办理出入证。
(3)请各业主和装修负责人严格审查和监管有关装修工人,对已解雇或离职的工人名单要及时知会我处,以策安全。
三、装修延期手续
1、到工程经管部填写《装修延期申请表》。
2、由业主或装修负责人带齐《装修施工进场证》及《装修工人出入证》,于有效期限前三天内到经管处办理有关延期手续。
3、延期申请通过的延期表原件由经管处存档,复印件由业主或施工负责人保存。
四、装修退场手续
1、由业主或施工负责人将按金收据、装修工人出入证、《装修施工进场证》交回屋村前台,工本费不予退还。
2、由前台职员填写《碧桂园别墅/洋房装修退场手续表》及装修按金发票,将退场手续表及《装修施工进场证》送工程经管部审查备案。
3、退场审查通过后将退场申请表及按金发票送经理签名确认,装修按金在15-45天内予以退还(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4、如果有违反规定的装修工程,须整改后,再由经管处工程部审查通过后,再退还装修押金;如果拒不整改违规装修,我处将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节假日不予办理装修进/退场手续。
五、装修进场,延期、退场手续必须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施工负责人办理,特殊情况可由业主委托的施工负责人出具书面委托,指定专人办理。
六、装修注意事项
1、装修期间,必须将《装修施工进场证》挂在本单位的门口外,装修完工后交回经管处。
每天的施工时间为8:
00—11:
30,14:
00—18:
00,节假日及中午休息期间不得施工。
2、装修期间请关闭门窗,别墅外墙装修需另采用尼龙纺织布封闭装修区域以防装修噪音及灰尘影响邻里。
3、装修期间业主不得拒绝和阻碍经管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4、装修期间如需接驳临时水源、电源,应通知经管处或相关单位安排有关人员完成,不得私下安装,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杂物、垃圾、淤泥等应由施工人员当日及时清理,不得倒入屋村内的垃圾箱、沙井、渠道内或堆放在马路边。
6、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出入必须佩戴《装修工人出入卡》,并接受经管员的检查。
装修施工人员禁止在屋村内留宿,并须遵守屋村内有关规定和制度,若因违章而发生任何事故,业主必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同时,经管处有权责令违章的施工队伍立即停止施工。
7、在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公共的水电煤气管网及设备,如有关设备,设施因施工而损坏,业主必须负责及时修复,并需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8、一切手扶拖拉机均不得进入屋村,如装修需要搬运材料,淤泥,垃圾等,须到经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施工材料及工具运出屋村时,必须有《物品放行条》,并接受物管员的检查及登记,由带物品出屋村的人员签认。
9、禁止在门窗玻璃外安装防盗网及非指定位置安装空调机,晒衣架等,所有单项工程必须先到经管处工程经管部办理报建手续,获准后方可安装。
1空调机的安装规定:
空调机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窗机应直接安装在原设计预留位置上,分体式主机必须按经管处指定位置安装,保持横平竖直,冷凝水排放管必须接驳在预留的排水管上,统一美观。
必须使用不易锈蚀的支架挂机(普通铁架生锈后的锈水易污染墙身,且容易发生危险),禁止在主机上设置任何附盖。
空调安装完毕后必须做好墙身洞口的修补和清洁工作。
2天台花园装修规定:
天台花园的装修原则上应从小从简,不能超过楼房设计规定的承载力,确保结构安全。
严禁在天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或构筑物,如需搭建花架的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以不影响相邻关系及房屋整体外观且高度不能高于楼层层高为原则。
严禁在天台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严禁在拦河墙填土种植,天台花园装修必须做好防漏,排水措施,在确保防漏安全,排水通畅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否则因此而造成渗漏或堵塞下水管道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支付有关费用。
严禁将任何物品置于栏河上,以策安全。
3花园的装修规定:
严禁在花园内加建封闭式建筑物或搭建光棚,洋房区严禁在花园内设停车位,未经许可严禁在围栏开设任何门或洞口,花园内造亭、石山、喷水池及其它园艺建筑应以不影响整体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高度不超过首层楼层层高且距围墙应不小于1M为宜,严禁在花园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
4严禁在窗台及窗檐加搭任何蓬盖。
10、装修前请认真阅读《房屋使用说明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以下行为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如有违反,必须恢复原状,并需承担其后果及费用。
1有损房屋结构,外观,外墙颜色。
2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扩大或在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煤气管道和设施。
4于阳台加建建筑物或封闭阳台,改变原使用用途。
5于花园内开井或种植深根植物。
11、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防火安全,装修单位必须配备灭火器,禁止在装修时间之外影响他人正常入住的行为,禁止有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2、业主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装机用电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售楼合同规定的额定用电容量,请即时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请勿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13、为维护屋村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屋村业主,住户的利益,凡是碧桂园装修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吸烟或随地大小便。
2在装修单位内煮食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严禁用电炉或明火煮食,一经发现,经管处将立即没收有关用具。
3不准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或生火。
4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赌博或其它违法活动。
5所有装修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的安全操作规定,如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6装修工人出入屋村须按指定的路线行走,并严格遵守经管处的有关规定,佩戴好出入证,及接受物管人员的检查。
7所有装修工人不准在公共场所,走道上追逐嬉闹,不准在所属装修单位外随意走动,且穿着要整齐。
8严禁采摘屋村内花果或践踏草地。
9严禁在屋村内向业主或管人散发商业性广告或有其它滋扰业主的行为。
10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没收其装修工人卡并禁止再次进入碧桂园。
注:
其它未列明的注意事项,由经管处酌情处理。
华南碧桂园屋村经管处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其
它
装
修
项
目
指
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经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经管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经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经管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技术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经管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经管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规范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技术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规范制订施工技术方案,并做闭水实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技术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经管企业或者房屋经管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经管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技术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技术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技术方案或者施工技术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经管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经管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经管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经管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服务协议实施经管,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经管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经管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经管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经管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工程、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经管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经管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经管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技术方案,擅自超过设计规范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