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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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八步区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

 

 

贺州市八步区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贺州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58号)精神及工作要求,为加快处置八步区国有“僵尸企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国有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二、工作目标

用2年左右时间,推进完成我区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一)到2018年底,完成八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企业涉及的关停企业全部出清,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机制基本建立。

(二)到2019年6月底,八步区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国有“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

(三)到2019年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全面完成,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显著提升,国有经济结构明显优化。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发展,统筹兼顾。

坚持与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相结合,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加快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

(二)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根据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突出政策措施针对性,把握资产重组、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关键点,形成政策和工作合力,因企制宜,分类分批推进处置工作。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形成政府部署、出资人推动、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工作格局。

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深化国企改革,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

四、重点任务

(一)精准识别,确定对象,认真核查,建立“僵尸企业”数据库。

要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建立财政、经贸、税务、统计、工商、银行、法院、供电等部门间协助机制,强化乡镇(街道)主体责任,深入精准摸查企业情况,对国有“僵尸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立国有“僵尸企业”数据库。

数据库分别由区财政局、区经贸局牵头,会同各乡镇(街道)建立。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本地“僵尸企业”数据库,并列明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拖欠税费、产权争议、需安置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经贸局、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

区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金融办、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坚持分类施策、因企制宜、精准处置,加快推进关停企业出清和特困企业重组。

1.对国有“僵尸企业”中的关停企业,即已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三无”企业(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要加快出清。

(1)兼并重组一批。

对仍存在价值资产的关停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以移交国资监管部门管理、产权转让、资产置换、无偿划转、市场化债转股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2)工商注销一批。

对没有正常经营活动、企业员工已经得到妥善安置、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已基本清理完的关停企业,实施工商注销。

(3)关闭破产一批。

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价值资产的,在评估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后实施关闭破产。

(4)托管处置一批。

对不能实施兼并重组,又难以通过工商注销或破产清算的关停企业,由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对“僵尸企业”实施专业化的出清重组。

2.对国有“僵尸企业”中的特困企业,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要加快重组:

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3年以上;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

(1)兼并重组盘活一批。

对有品牌、有市场,但规模小、负担重的企业,通过增资减债、同类同质企业兼并重组、产权多元化改革、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提升资金实力、经营规模、边际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2)资本运营做实一批。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通过市场化资本运作,采取资产重组、股权质押、转让资产等方式,逐步整合、消化国有“僵尸企业”。

(3)创新发展提升一批。

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品牌价值和市场前景但因多种原因暂时陷入困难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实施员工持股,激发企业活力;通过鼓励企业实施创新驱动、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新业务、开拓新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4)关闭破产退出一批。

对产品没有市场或处于产业链低端、缺乏竞争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以市场机制为主、政策支持为辅,通过产权转让、清算注销等方式,实施关闭破产退出,成熟一个,退出一个。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配合单位:

各乡镇(街道)、区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

(三)精准施策,完善配套各项政策措施

根据贺政办发〔2017〕158号要求,区财政、经贸、发改、人社、税务、工商、金融、国土、法院、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社会资本对接、职工安置、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商事变更、涉诉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及时解决企业实际问题。

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精准实施。

1.依托各类平台。

研究搭建与社会资本对接平台,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参与“僵尸企业”兼并重组。

充分依托北部湾产权交易中心等各类平台,发挥产权交易平台专业优势,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

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各类市场化投资并购基金,整合利用国有“僵尸企业”优势资源。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配合单位:

区发改局、经贸局、金融办、法院〕

2.做好职工安置。

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中职工安置政策指引,合理确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做好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和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依法妥善处置职工劳动关系。

区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国资管理等部门要指导国有“僵尸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安置经费来源和促进再就业措施等。

支持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等方式安置职工,并对失业职工给予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等多渠道的就业帮扶。

对于无资产或者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成本,需由区财政全额安排安置费用的国有“僵尸企业”要按照轻重缓急、以人为本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优先做好离退休及即将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到退休一批,安置一批,逐步完成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牵头单位:

区人社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经贸局、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乡镇(街道)〕

3.推动资产处置。

研究制定国有“僵尸企业”处置中债务处置、金融支持等政策。

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国有“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配合单位:

区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法院、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

4.落实财政保障。

研究制定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中财政支持政策措施。

(1)通过设立相应的处置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者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予以支持。

(2)僵尸企业职工安置优先通过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予以解决,企业资产处置收入不足的,对接国家、自治区、相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及贺州市相关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奖补资金,研究设立八步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奖补资金,着力推进我区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重点用于职工的转岗、技能培训等方面。

(3)财政资金对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任务重、进展快、效果好的有关部门给予倾斜支持。

依法落实“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兼并重组后,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转作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配合单位:

区经贸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

5.关闭破产清算。

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僵尸企业”不同情况对其进行重整、和解、清算,引导企业进入法院破产程序,积极发挥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疏通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

区有关部门建立“僵尸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理,以企业集团为单位,集中解决“僵尸企业”关闭破产清算、工商登记注销问题。

  〔牵头单位:

区法院、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配合单位:

区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

6.完善支持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国有“僵尸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暂时困难的国有“僵尸企业”通过创新驱动、资本运作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

探索建立和完善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政银会商机制、统计和税务等部门的数据提供机制,以及债权人利益平衡协商机制。

〔牵头单位:

区财政局;配合单位:

区经贸局、发改局〕

五、工作步骤

处置“僵尸企业”要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各企业主管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实施,公开透明操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任务。

(一)出清关停企业

1.核实情况。

以201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国有“僵尸企业”逐个建立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其他风险点、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全面掌握国有“僵尸企业”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

区统计局、工商、税务、电力、金融、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协助提供有关数据,区财政局、经贸局依法履行数据保密责任,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2018年6月底前完成首次摸底,2018年12月底、2019年6月底分别摸底一次)

2.制定方案。

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选定关停企业的出清方式,制定出清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018年6月底前完成)

3.组织实施。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等进行审查评估。

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关停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制定人员安置方案。

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4.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通过资产拍卖、产权置换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重组特困企业

1.核实情况。

逐个建立特困企业档案,设立台账,建档入库,以201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列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含生活费)、欠缴社保费和医疗费、拖欠税费、涉诉、或其他风险点、需安置人数(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及费用等情况。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摸底,2018年6月底、2019年6月底分别摸底一次)

2.制定方案。

根据核实情况分类施策,按照特困企业兼并重组方式,制定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创新发展或关闭破产的重组方案,由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复和政策指引,组织实施特困企业的重组。

(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确保组织到位、工作到位。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指导企业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国有“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区本级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需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审定事项,按程序报批。

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实施路径、政策措施、报批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内容。

(三)规范有序操作。

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坚决保障职工利益。

要切实做到信息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四)加强督查考核。

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要纳入区人民政府督查计划。

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区财政局督促监管企业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并对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考核。

待中央出台处置“僵尸企业”有关文件后,本方案涉及的政策和要求与中央文件不一致的,以中央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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