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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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

3.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建设安全实施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做好文字记载。

(一)工程建设开工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1、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工程设计中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3、建设单位安全及监督人员名单及对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4、工程相关各方的安全责任及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

5、在编制工程概算中确定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拨付使用的书面承诺;

6、对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地下工程保护措施的书面承诺;

7、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需要临时停水、停电、停气、中断道路交通,需要进行爆破作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事项的批复资料;

8、施工许可证或依法批准的开工报告。

(二)建立安全生产协调组织,制定管理职责和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

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三)监督施工单位正确使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防止挪作他用。

(四)督导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劳动保护用品,责令停止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五)不得压缩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支持督导和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征、规模、施工周期和社区环境,对施工所占用场地的四周设置与工程坐落地点的区域文化、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围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的建成区、城镇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要干线、机场、码头、车站和广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有特殊指令规定的除外。

(二)围挡应设置基础和墙帽。

如采用砖砌围挡,墙面用砂浆抹光、涂色;若采用定型板材的围挡,必须设置防倾覆的设施,外墙面应平整顺直。

严禁在围挡外侧设置防倾拉线或者连接铅丝。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m,采用封闭形钢制门扇;在门外两侧明显处设置工程单位牌、监督和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及未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的标牌。

有条件的可以标识建筑物设计效果图,设置门头和装饰灯。

(四)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水利和交通工程的围挡,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可采取连续或者分段设置。

严禁敞开式施工或者占地长围。

拆除工程的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拆除工程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负组织协调和监督责任。

拆除完工后,场地应平整、进行简易绿化或采用绿色防尘网遮盖。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前,必须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类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

当有架空线路或电缆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2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建立范围,并对安全生产负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做好文字记载。

(一)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适时监理。

(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施工用电及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未整改的不得实施。

(三)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工程设计中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等组织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

(四)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证件和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及安全培训合格证件。

(五)对直接影响质量安全的分部分项施工操作工艺或者重大危险部位作业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3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有执行如下管理制度的纪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制度;安全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分包队伍及供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具、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监控制度;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制度;安全技术资料内业管理制度。

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任职证书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设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项目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建立管理网络。

企业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表:

设置人数

名称

至少1人

至少2人

至少3人

工程规模

工程总造价(万元)

5000以内

5000-10000

10000以上

建筑面积(m2)

10000以下

10000-50000

50000以上

施工人数(人)

50以内

50-200

200以上

劳务分包

企业在现场人数(人)

50以内

50-200

企业在现场人数

在以上配置原则的基础,项目应根据施工危险程度、施工区域分布等实际情况相应增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取得安全生产任职证书的人员担任,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发现安全隐患应要求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必要时可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

施工单位项目各管理岗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应实行伤亡事故控制、安全管理达标、文明施工达标目标管理。

做到目标应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到人。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应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必须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采取场区地面和路面的混凝土硬化、场内绿化、出入口混凝土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立面封闭扬尘控制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

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应做到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重点监控和巡查相结合。

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每15天应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安全检查;

(二)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进行巡视监督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对隐患严重的应先暂时停止施工,排除事故隐患。

隐患整改应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

(五)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施工单位项目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得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

(一)管理岗位人员,应当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

(二)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道工、手工木工、起重工、塔式起重机驾驶员、建筑电工、电、气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认定,方可上岗作业;

(三)其他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本工种及其作业活动的安全技术特性;

(四)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实行月报表制度。

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纪录。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与工程分包单位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持证上岗和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指导安全技术交底。

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作业环境、安全防护及生活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作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分包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证体系;向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工艺安全技术交底;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工程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行为负责。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和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分为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分部分项工程交底、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交底等。

安全技术交底应符合下表要求:

安全技术交底要求

交底名称

交底人

交底应含内容

交底应做到

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

项目负责人主持,设计(方案)编制人

1.工程分部分项的概况,作业部位和内容;2.工程项目或者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针对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3.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用的措施和危及生命安全应及时采取的躲避措施;4.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程等。

1.安全技术交底应与工程交底、工作计划、施工安排同时进行;2.编制文明施工大纲,制定安全作业指导书,实行逐级交底;3.交底内容明确、针对性强。

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潜在的危险因素应当单独进行工种交底;4.交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确认;5.每天作业前,各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以及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具体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在班前安全活动记录中。

分布、分项工程

工程负责人或技术人员

单项作业工序和工艺安全

技术员班组长

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危险、危害辨识和评估。

对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并且事故发生会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源采取预防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作业时实行专人监控。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评估。

评估次数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周期确定,但一个工程周期内不得少于三次(特殊工程除外)。

评估可以委托建筑业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应对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进行控制。

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其安全性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核准,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整机型式检验报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检验合格证等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对不具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装置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安装,应按产品说明书和技术要求进行。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施工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纪录,建立安全保证资料档案,设专人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的整理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试行)》的规定要求。

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类型、规模和特点,按照实际发生的情况,对安全内业资料档案卷册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

4.1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策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4.2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

包括项目经理、工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上岗情况;

(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措施;

(三)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数量、规格、安装的位置及物料堆放区域平面布置;

(四)需要单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辅助工程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条目;操作过程的安全设施、安全监控等安全技术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冬期、雨期等季节性、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围环境变化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七)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伤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的防护措施;

(八)对施工中危险源进行预测、评价的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办公区、生活区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排水及临时设施的位置和规格;

(十)确保安全施工、方志扬尘污染、噪声扰民、保护环境质量的措施;

(十一)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设置消防器材的位置、规格和数量。

防止偷盗、治安案件发生的措施。

4.3对下列得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单独编制转向施工方案:

(一)采用支护结构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工程,或者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不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搭设高度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脚手架工程;

(六)暗挖工程;

(七)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拆除工程;

(八)水上作业工程和导流、截流施工;

(九)钢结构拼接、网架和索膜结构工程;

(十)机电设备的装、拆和特种设备施工;

(十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包括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高边坡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施工;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应附具施工方法、工艺要求、安全验算结果及安全技术措施。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开挖深度超过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者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的模板支撑系统等高大模板工程;大型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的拼装、平移及拖拉;爆破拆除建筑面积大于1000m2和大量土石方爆破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4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用电及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5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组织编制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修改方案)的实施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和签字。

方案编制人员发现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5施工现场环境安全

5.1公共环境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并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将作业时间向周围通告。

禁止当日23时至次日6时(禁止打桩作业时间为当日22时至次日7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对噪声敏感的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

(三)施工超过环境噪声长街排放标准,确因经济技术条件所限不能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报经施工现场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应采用控制施工扬尘的措施。

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裸露地面应用绿色防尘网遮盖,做到黄土不见天,并经常保持洒水,清扫降尘。

在市内建成区、城镇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市容景观道路、交通主要干线、机场、码头、车站和广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地区的施工现场,应采取混凝土硬地坪。

有条件的应进行绿化。

施工现场内集中堆放的渣土、砂石堆必须采取底脚砌筑不低于500mm高度的围挡,表面苫盖等防尘措施。

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必须采用容器卸地,严禁抛洒。

工程垃圾和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卸载过程中,应采取喷淋压尘等措施。

运输时必须采取围挡苫盖。

有条件的应采取遮蔽式施工。

在规定区域内应采用商品混凝土和成品灰。

严禁现场搅拌机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散装水泥。

在规定区域内施工现场设置的伙房应采用清洁能源,严禁使用燃煤和木材。

施工现场内不得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蔽等防尘措施,工程废土既是清运。

5.2现场环境

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全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标牌应设置为格式化,标牌底距地高度不得低于,安装牢固,并经常保持清晰完好。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长度不小于30m的混凝土路面和冲车设备。

施工现场内道路坚实畅通,且两侧有排水设施。

在场内的迎门口适当位置设立旗杆,悬挂企业气质和彩旗。

施工现场物料实行定置管理。

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现场制品、成品半成品、构筑件等按照现场平面图定置堆放,并悬挂标签。

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及废水回收利用设施。

如采用名沟排水的,沟顶应设置盖板。

严禁污水直接排放市政管道或江河。

施工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的要求。

夜间或者光线不好的部位应增设警示灯。

施工作业面应保持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余料及时清理和清扫。

严禁随意丢弃。

5.3生活设施

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必须隔离设置,实行区划管理。

生活、办公设施应统一规划、整齐划一、搞好绿化,符合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洗手、消毒设备,有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有适当的就餐场所,严禁利用现场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设置的食堂距离与毒有害等污染源不得少于30m,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和卫生培训上岗证,并每年进行体检,穿白色工作服操作。

在外购买食品应选择具有卫生条件的定点单位,确保饮食安全。

施工现场设置的宿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宿舍内每人占地面积不得小于2m,每间住宿不得超过15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床,留有行走通道。

严禁睡通铺、或利用地下室、在建工程做宿舍。

宿舍内应具备良好的照明。

如果灯具距地面低于或者采用上下铺人员易接触电气线路和灯具的,照明电源必须采用36V电压,按规范要求架设。

严禁私拉乱接用电器、利用电线晾挂衣物。

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和电褥子取暖。

宿舍内应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室内及环境清洁卫生。

生活垃圾采用封盖密闭容器,宿舍间甬道应采用硬化铺装,有良好排水系统,严禁乱泼乱倒垃圾、污水。

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实行物业化管理。

凡坐落在居民区内的施工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设专人清扫。

严禁旱厕和随地大小便。

高层建筑施工时必须隔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

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者施工人员平均人数200人以上较大工地应设医务室,具有医务和急救知识的专职人员值班。

5.4消防保卫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消防、保卫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和保卫预控方案并进行演练,进行治安消防知识教育和日常治安消防巡查。

防止火灾、盗窃及治安案件发生。

禁止斗殴、赌博和酗酒。

施工现场大门处应设门卫,出入人员进行登记,现场人员花名册应齐全,并具有追溯性;所有人员必须佩戴表明身份的胸卡。

严禁使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施工现场必须在易燃易爆重点危险源点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并在其附近明显处设置符合规定、灵敏有效的灭火器材。

高层建筑30m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随楼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用直径50mm以上立管,设置加压泵,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明火作业应执行申报、审查、批准制度。

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电气焊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符合安全作业距离,专人监护,配备符合规定、灵敏有效的灭火器材后方可作业。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用房,以及临时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且设有防火通道和吸烟室。

严禁场内吸烟。

6临时用电

6.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严禁按照经审批的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组织实施。

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二)大型吊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上作业工程等宜设置备用电源;

(三)室外电气线路宜采用电力电缆埋地敷设并做好标识。

室内电气线路均应架空敷设。

严禁电线拖地。

(四)施工现场使用的配电闸箱、开关箱应为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标准系列电闸箱;

(五)施工现场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其用途和分路标记,设专人负责,箱内保持整洁,周围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操作。

(六)动力线路与生活区、办公区照明线路应分路敷设。

动力和照明电箱不得混用;

(七)施工操作面照明如需要电源电压50V以上的、应满足有关规定的使用条件,并作好电气线路安全保护。

手持照明灯具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非安全电压碘钨灯不宜作为移动式照明;

(八)夜间或暗处施工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行人、车辆通行的必须安装醒目的红色信号灯;

(九)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控制2台以上的用电设备。

(十)有完整地用电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十一)地下暗挖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由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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