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当前公安信访工作.docx
《浅谈如何做好当前公安信访工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如何做好当前公安信访工作.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浅谈如何做好当前公安信访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当前公安信访工作
休宁县公安交警大队 叶建平
古语云:
“囹圄空虚公事减,州家无事更心宽。
”这既是古人治国理政的经验之谈,又是现代社会管理目标所需研究的一个课题。
为了维护公安访情持续平稳,公安机关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需要大力解决信访问题,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本文以一个基层民警之视角,就当前信访工作的主要特点、公安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妥善做好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对策作一粗浅剖析。
一、当前信访工作概括起来的主要特点
(一)集体上访多。
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职工集体上访多。
对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山区县广大企业职工而言,面临着下岗分流、劳动就业、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大批职工成群结队上访县政府、信访局以及政府各部门;二是农民集体上访多。
主要涉及扶贫资金的正确使用、村务管理和再发展的问题。
(二)联名上访多。
一是普遍反映县、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腐败问题,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照顾群众利益;二是用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搞交易,坑害贫困户;三是反映部门负责人由于处理治安、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运输、工商、市场管理、税收、房改、拆迁安置等工作做法不公;四是反映企业法人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员工得失,工不计时、劳不计费,造成职工停工罢工,联名投诉、聚集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三)越级上访多。
诸如:
对治安裁决、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扣押查封等法律关系,对重点工程移民的安置,对山林、土地、水利、房产等切身利益等等,主管机关传阅信访材料周转时间长,办结速度慢,办事效率低,久拖不决,受理后久不作答复,导致群众越级、重复上访多。
(四)指控对象多。
从信访材料的归类来看,群众指控的对象和涉及的范围,遍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主要有使农民负担过重的政府各部门及相关机构,有涉及执法、司法处理不公的公、检、法、司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有事关农民利益的农村工作部门,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事业单位,指控的对象有各级政府领导,县、乡领导、部门负责人,企事业法人代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乡、村、社区负责人和涉及公民利益的当事人。
(五)突发事件多。
目前,城乡群众的上访已不是个人现象,只要有人发动,响应者甚多,并且聚集时间短、速度快,极易扩大事态,酿成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六)信访积案多。
从城乡县的情况看,信访积案的形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机关化作风的严重泛滥;二是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有限;三是部门与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使很多群众重复上访、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信访积案多。
二、客观评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造成信访问题增多、集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特别是在新的发展时期,面临各种挑战,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在执法观念上认识不到位
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公正意识有偏差。
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敷衍塞责,得过且过,结果是程序违法的问题不断发生,屡屡败诉。
二是重打击轻保护,权利意识有偏差。
目前,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重惩罚轻教育问题时有发生,怕漏不怕错,离开保护讲打击,往往容易伤及无辜或忽视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是重经验轻素质,工作态度有偏差。
在工作中常常凭经验办事,办案取证大而化之,不注重证据的正确搜集,不注重案件细节的仔细甄别。
加之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缺乏实战工作能力,业务不熟,对政策法律知识把握不准无法准确回答社会群众的上访问题。
四是重管理轻服务,宗旨意识有偏差。
在公安工作实践中,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
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感情冷漠,责任心不强。
五是重权力轻监督,责任意识有偏差。
当前,少数民警认为监督是束缚手脚有反感心理,认为监督是干扰办案,故意找茬,没事找事,持一种抵触情绪。
同时,监督保障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对执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不够,有的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该追的不追,该究的不究。
(二)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上不规范
一是执法随意。
一些民警受“人情”、“关系”的干扰,在执法中存有一定的随意性。
如偏听偏信、降格处理、变更处罚措施等。
二是利益驱动。
一些执法部门违法创收,有执法权力“商品化”现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推诿扯皮。
个别执法部门对人民群众报的“小案”,常常采取推诿、拖延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踢皮球”,推向基层或者其他部门。
四是取证草率。
有的办案民警对证据该取的不取,该固定的不固定;有的甚至将物证、书证遗失掉;极个别的仅凭口供、证言就草率定案结案。
草草取证,草草办案,草草结论。
五是程序违法。
有的该使用传唤证传唤的不使用,口头“交待”;有的不仅随意扣押物品,还打“白条”;还有的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三)城镇和农村群防群治措施落实不够
一是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弱化。
部分镇、村的基层组织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不能对当地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做到正确化解和排除,不能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情报信息不准,帮教工作做得不够。
一些对共产党执政居心不良者,特别是劳教、刑释人员,以及“法轮功”残余分子唯恐天下不乱,伺机作祟,煽风点火,挑起事端,制造矛盾,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合理疏散和引导农民再就业工作不够。
特别是对企业改制下岗、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等问题,宣传教育动员发动做得不够,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很好解决,造成后遗症。
三、妥善把握处置公安信访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认真对待初信初访,严格信访受理环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把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过程。
在接待受理案件时,要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分析研究,提出解决信访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树立“群众信访无小事”的思想,对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要抱着把信访案件当作刑事、治安案件办的认真负责态度,反复核实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不能简单的凭表象和推测进行定性,要通过换位思考,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多一些理解和帮助,争取当事人的信任。
要抓住其解决问题是最终目的的心理,春风化雨,润物有声,有效的化解怨气,解决矛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上访者的心坎上。
(二)定人包案各负其责,严格信访办理制度。
实行严格认真办理制度是信访问题能否得以解决的关键环节。
在办理信访案件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切实维护党和群众的利益。
对一些疑难信访案件和重大信访案件,要形成工作责任制,定领导,定专班,定时限,定要求,包到底。
要做到问题不化解,专班不能撤。
对办理环节中的每一项工作措施,要细之又细,慎之又慎,避免因一时的疏忽致使前功尽弃。
在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办理上,要有问题不解决不撤兵的信心,有群众不息诉不罢休的决心,始终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三)坚持回访与民交流,严格信访督导职能。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同时,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上级督导和法制督导是确保工作落实的有效手段。
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信访工作的指导,在指导中督促,在督促中指导,不能只指导不督促,也不能只督促不指导。
对信访工作情况,对已经结案的要跟踪回访,对办案质量实行查漏补缺,防止出现反复。
要强化信访部门对同级其他业务部门的纠错监督权,将监督关口前移,抓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事前、事中监督力度,逐步从侧重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努力把各种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制定目标评先创优,强化信访责任落实。
公安机关办理信访案件必须制定目标,坚持考核,强化责任落实。
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把信访工作的好坏与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政绩、晋级升迁挂钩,与单位和部门的评先创优挂钩。
要提高考核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增强考核的约束力,通过考核全面带动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对公安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科学的进行界定,制定出具体的部门信访工作责任目标量化考核办法。
(五)奖惩兑现提高质量,激发信访工作活力。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源头治理信访问题的治本之策,也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治本措施。
要提高信访工作的地位,就是要充分发挥奖惩的先进导向作用,对信访工作的奖惩与公安机关的其他业务工作配套同步,以此来激发做好信访工作的活力。
要强化信访工作的严肃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公安民警不作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坚决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对信访人态度粗暴、推诿扯皮、徇私枉法,以及限制上访、压制上访甚至打击上访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袒护。
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开展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树立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六)加强教育提高素质,落实信访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必须建立领导责任制、信访部门责任制和办理信访案件责任制等一系列信访工作责任制度。
首先要加强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依法办案能力,在素质上保证尽量少出错和不出错。
其二要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必须以严密的制度和纪律,保证不出冤假错案。
(七)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落实信访协调制度。
公安信访工作涉及面广,错综复杂,解决信访问题仅靠公安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策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比如在处置因企业改制中形成的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冲突,因城市整体规划搬迁户与当地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农村土地收益分配中集体与农户、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引起的信访案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经济综合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参与,部门联动,整体互动,协作配合,综合治理,使闹访者看到,各级各部门依法公开、公正处理信访问题的决心,彻底打消少数别有用心人利用信访伺机作乱、伺机欲利的念头,妥善处理聚众信访案件。
及时分析研究公安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查找工作不足,剖析深层次并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研究提出从源头上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使协调机制在信访工作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以公平保和谐,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八)减少民怨转化理念,创新信访思维模式。
重视异己的民众力量,领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深刻道理,追求“囹圄空虚公事减,州家无事更心宽”的社会管理目标,既是古人治国理政的经验之谈,又是现代社会建设所需研究的一个课题。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进一步弘扬和创新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大力推崇的浙江省诸暨县“少捕人、多调解”的“枫桥经验”,大力加强各级司法调解特别是基层司法调解工作,整合乡镇(街道)行政资源,努力建立集信访、政法、综治、司法、调解为一体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把发生在城镇街道、乡村社区、邻里弄巷、房前院后的日常生活矛盾,通过调解劝导,消化人际积怨,防止小事变大事、民事变刑事的矛盾升级,以钝化矛盾的和美之举促进社会成员和睦相处。
“少捕人、多调解”,不仅要体现在信访实践、司法调解实践中,大量而艰巨的是要体现在公安、维稳、政法实践中,避免一些人异化为与社会对立的人,把对抗政府、反对社会、对现实不满的因素降到最低限度。
要切实总结一些非直接利益的人参与群体性,而借民怨、发民愤、借机闹事的教训。
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公正,深化普法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民主制度建设,加强地方立法,实行依法行政,健全监督体系,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法制建设,坚持和完善法治与德治并举、惩处与转化并重的双轨运行机制,着力转化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把政治文明与社会文明推向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