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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取证要求

我们对几种常见案件的证据规格提出一些要求,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现所提出的证据要求不一定涵盖所有案件情况,应由办案人员视具体工作情况酌情考虑。

对于其他未列举的案件证据可参照以下的证据要求进行工作。

(一)故意杀人案件

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现场勘查,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法医、技术鉴定

(1)解剖被害人尸体。

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

(2)被害人受伤情况。

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历;(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

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

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同一认定。

5、作案工具。

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

(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

(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

7、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口,证明身份。

8、其他证据材料。

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财物损失、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抢劫案件

1、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

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辨认、指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笔录。

5、尸(活)体鉴定结论。

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物证及作案工具。

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术类资料,包括嫌疑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

(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

(2)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

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三)盗窃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

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

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收集保管人证言,法人出证的无效。

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

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

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

如赃款已被花销,力求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

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

(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

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四)转化型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

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第一类:

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

1,讯问嫌疑人:

(1)问明作案时间、地点、环境,手段。

(2)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了凶器(不必满足所携带的凶器被被害人感知为前提,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年龄已满14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3)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

(4)实施抢夺行为时是否伤及受害人。

(5)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辨认、指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笔录。

5、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所抢夺数额不需达到较大,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

6、物证及作案工具。

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第二类:

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

1,讯问嫌疑人:

(1)问明嫌疑人先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已构成盗窃、诈骗或抢夺罪(例外情况:

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虽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起点,但具有某些特定情节的,亦可认定构成盗窃罪。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问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法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3),问明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人已满16周岁。

(4),问明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是否既遂(是否既遂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

2,询问受害人、目击者、知情人,案发经过,可以确认盗窃、诈骗、抢夺是否未遂,受到何种暴力侵害或威胁,嫌疑人采取了何种毁灭罪证的手段

3、辨认、指认笔录。

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笔录。

5、估价鉴定。

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所抢夺、盗窃、诈骗数额不需达到较大,因为立法上并没对此作出要求。

6,对窝藏赃物、毁灭的罪证予以提取或复原拍照固定

注:

对这两类转化抢劫的犯罪在法律上有立法缺陷。

第一类嫌疑人的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而第二类嫌疑人的责任年龄必须是16周岁以上,这是不合逻辑的,也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五)强奸案件

1、询问被害人。

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

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

必要时应作DNA鉴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现场勘查,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调取被害人户口、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

(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3)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5)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致死等);(6)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7)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8)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描述等情况。

15、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1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六)故意伤害案件

1、询问被害人。

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何种凶器。

2、询问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

4、对伤害程度作出鉴定。

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5、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6、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定比对。

7、审讯犯罪嫌疑人。

问清

(1)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3)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4)造成的后果;(5)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6)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

(七)聚众斗殴案件

1、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情况,殴斗规模及殴斗情况,殴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亡情况。

2、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周围群众,获取案件情况和线索,并加以查证核实。

3、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发案现场相互殴斗使用的工具,对现场公共设施被砸、打坏的车辆、房屋门窗等损坏程度如实记录拍照。

4、对毁坏的公共设施物品的价值、新旧程度取证核实,并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5、殴斗双方犯罪嫌疑人的伤亡情况,应有医院的抢救记录、诊断、病历等;如死亡的,做尸检报告,伤残的做活体伤残鉴定。

6、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

7、有辨认能力的应组织辨认,定时、定位、定凶器。

8、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厂停业、学校停课等材料。

9、审讯犯罪嫌疑人。

(1)要审明聚众斗殴的次数及每次的起因、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审明每次的参与人数规模,造成的社会影响;(3)审明凶器的来源和下落;(4)审明作案前的预谋活动以及参与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

(八)寻衅滋事案件

1、询问受害人或单位(应由具体的人提供证言),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和过程,受损害程度,滋事次数等。

2、在场目击人的材料,走访调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

3、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现场应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要如实记录被损坏情况。

4、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新旧程度、价值,并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结论。

5、结伙哄抢财物的次数、数量、种类及新旧程度、价值,并做出估价结论。

6、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所造成的影响的有关材料。

7、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数、后果、损伤程度的材料。

8、被害人受伤的伤情、法医鉴定、医疗病历、诊断等材料。

9、收缴作案凶器并拍照。

10、审讯犯罪嫌疑人。

(1)审明寻衅滋事次数及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审明作案的具体原因及造成的后果;(3)审明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和下落;(4)审明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5)共同作案人在实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口供应互相印证。

(九)贩卖毒品案件

1、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侦查措施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可以对发案现场拍照、摄像、提取现场遗留物、实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

2、讯问购买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询问特情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是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相识的,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贩卖的毒品还掌握哪些情况。

调查中应主要了解本次购毒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深挖。

3、提取书证,对管制类药品,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伪造的销售审批手续,必要时作文字鉴定,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4、提取物证,包括毒品、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它物品。

5、对毒品进行检验,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

6、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包装、毒资来源等均应查证核实。

7、毒品缴获后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如实填写品名、数量,诉讼终结后应制作销毁物品清单,将毒品交有关部门销毁。

8、审讯犯罪嫌疑人。

(1)要审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

(2)审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3)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4)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毒资来源、如何分赃等,要分清主次,并且口供互相印证。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诱骗他人购买或转卖牟利,由于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诈骗故意,因此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应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至于贩卖掺假毒品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十)合同诈骗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由主要经手人提供证言)。

问清被骗时间、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过程,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细节,被骗款、物数量等。

2、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中介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发生前后的事实。

3、注意收取书面证据。

包括

(1)伪造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

(2)伪造的介绍信、文件、书信等材料;(3)伪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4)伪造的支票、本票、汇票、提单等票据;(5)虚假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4、获取被骗财物流向的有关材料。

如银行往来帐及财会部门物资部门的转款、划款、入帐、支出、提现,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由提供材料方加盖公章标明出处,提供的时间。

5、注意收集作案工具。

如私自刻印、伪造文件、证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计算机、计算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并拍照附卷。

6、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附卷。

对被骗的物资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被害人有辨认能力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8、对有关文字材料进行必要的文检鉴定。

9、调取涉嫌犯罪单位在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材料及财务帐簿、报表等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10、审讯犯罪嫌疑人。

应问清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签订、履行合同)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

(2)是以自然人还是单位的名义作案;(3)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4)是否有虚构、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是否有假担保,如何虚构冒用的;(5)是否有收受对方款物后逃匿的行为;(6)非法占有款物的价值、流向;(7)作案工具的来源、去向;(8)有同案犯的,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分赃的,分清地位、责任。

(十一)票据诈骗案件

1、询问被害人(单位),了解被骗的时间、地点、被骗方式,被骗款物数量、价值。

提取犯罪嫌疑人(单位)用于诈骗的票据。

2、询问涉案人员、知情人,获取案件有关证据。

3、银行出具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无资金保证的证明。

4、注意收缴伪造的印鉴等作案工具。

5、对有关票据、印鉴做出技术鉴定。

6、对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据有必要的,制作辨认笔录。

7、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对赃物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8、审讯犯罪嫌疑人。

应重点问清

(1)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

(2)对所持的金融票据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证;(3)是否有签发无法兑付的支票、汇票、本票骗取财物的行为;(4)票据流转过程中的具体行为;(5)骗取财物的数量、价值、去向;(6)有同案犯的问清责任、地位、作用、分赃情况。

十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案件呈报劳动教养所必备的部分证据材料

1、物证、书证

(1)主要包括赌具、赌资、欠条、记帐本及扣押、收缴、追缴清单,扣押赌具、赌资。

赌资能逐人分清的,分别扣押;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扣押。

结案时,赌具、赌资应予收缴;(必有)

(2)前科材料。

(必有)

2、证人证言

(1)知情人关于嫌疑人具体赌博经过等方面的证言;

(2)赌博场所知情人及报案人的证言;

(3)对嫌疑人的辨认记录;

(4)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3、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必有)

(1)问明赌博时间、地点,参赌人员数量、姓名及相互关系,采用何种赌具和方式,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赌博经过及输赢情况,是第几次赌博;

(2)问明赌博中,某一局(盘)参赌人员下注最大的赌注是多少或者输赢最多的数额是多少;

(3)问明设赌人员所备资金数量、用途,如果是开设赌场的要问明赌场开设多久、抽头方式及非法所得;

(4)问明参赌人员与设赌人员的相互关系,由谁招集,在现场中承担何任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

(5)参赌人员互相不认识的,应做辨认笔录。

需要制作辨认笔录的情形:

A、参赌人员需对不相识的设局抽头人员、发牌手等提供条件的人员进行辨认;

B、对不承认赌博的,由其他参赌人员辨认(相识的不需辨认)指认其参赌;

C、参赌人员不能明确指认的,应由证人或其他知情人对参赌嫌疑人进行辨认。

(6)问明聚众赌博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

(7)对于明知是赌博机并负责赌机维修、上分退分、收款的服务人员,应认定为赌博提供条件;

(8)对开设赌场的人或合伙人,还必须查明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合伙人员、内部分工情况、经营营利及分配状况;

(9)各参赌人员的陈述必须相互印证。

4、鉴定结论

文化部门鉴定电子线路板和游戏机种。

5、勘验、检查笔录(应有)

在赌博案件中,既包括对赌博场所的检查,还有对赌博嫌疑人人身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检查,并做检查笔录。

对赌博场所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应当根据检查的顺序写明检查的范围和发现的情况。

对于查获的赌具、赌资等物证,应当记录其具体位置、形状和数量,并将赌具、赌资依法进行收缴、追缴、扣押,并开具相应的清单。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对有关证据进行了拍照或摄像,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6、视听资料

包括能反映赌博行为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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