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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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11

第一章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

会计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两条例,一准则

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法律规范

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

规章

财政部,首长签令

五办法

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七制试,两规范、

两办法、两准测

地方会计性法规

地方性人大及人大常委

不低触会计法律、行政法规

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实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①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②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③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内容

制定机关

主要表现形式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会计法》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务院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二节会计核算与监督

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变造:

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伪造: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

5、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8、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9、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档案等内容见会计基础)

10、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存货计价;坏账损失的核算;固定资产折旧;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外币核算等。

11、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是一种外国文字。

12、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范围(职权)

单位内部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要求:

1、人员:

职责权限分离2、业务:

得大事项相互制约

3、清查:

应当明确4、内部审计:

应当明确

职权:

1、违法事项,有权拒办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簿与实物不相符,有权,自行处理,无权,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政府监督

或(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

会计行为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备会计从业资格

社会

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合并、分立、清算审计业务,出相关报告

4、法律其他审计业务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7、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9、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爱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科目

报名基本条件

报名附加条件

初级会计师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1、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高中以上学历

会计师

《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大学专科:

5年大学本科:

4年

双学士(研究生)2年

硕士1年博士0年

高级会计师

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评审制度

会计师、审计师、财务经济师中级

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15、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8、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19、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会计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1)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罚

(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具体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的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行为

8.为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为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对单位并处3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

(5)会计从业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告

(2)对单位并处5000-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责任

(5)对其中的会计从业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伪造、变造会计资料

(1)可以处5000-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责任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具有以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行事要件,即无效。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即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付原则。

6、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的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可以使用繁体字。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7、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如果票据缺少票据当事人的签章,这项票据行为无效

8、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账户。

(二)  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

备案制: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日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三)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帐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原则;(3)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4)守法原则。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想开户银行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多选)。

124内容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

三、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帐户时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食堂、招待所、幼儿园都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四、【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范围:

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比如:

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临时存款帐户时存款人因临时需要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临时帐户包括: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注册验资应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期间只收不付。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注意事项:

与储蓄账户区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1)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七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使用范围

开户要求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主办账户。

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已经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可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借款合同。

专用存款账户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立的

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临时存款账户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临时存款账户

(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支取现金,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值收不付。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个人结算账户

概念

使用范围

开户要求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申请开立条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出具有效证件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概念

使用范围

开户要求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管理办法》突然了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单位或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3节   票据结算

票据包括: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功能:

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基本当事人

(必要主体)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付款人(票据权利人)

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收款人

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后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人,有票据债务以外的他人担当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载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义务主要包括:

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票据行为包括: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票据权利的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支票是出票日起10日内,本票是2个月。

票据记载事项包括:

绝对记载事项(缺少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没记载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和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失票人将诉讼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式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诉讼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

具体包括:

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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