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5887560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43.7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各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事业总部,各驻地监理部,各承包商的三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如下:

第四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分别为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评定、总结,建设事业总部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指:

土建一、二、三、四部、系统部、车站设备部、车辆段部、下同)负责督促落实所辖范围工程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实行承包商全面管理负责制,即各工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含消防、社会综合治理)等由各承包商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驻地监理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与目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目标:

杜绝类似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避免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

把深基坑开挖,隧道暗挖,盾构,地下管线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高支模,大型预制构件的吊装,轨行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为安全生产的监控重点。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参建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三)组织或督促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四)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齐全施工许可证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

(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票面。

(二)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六)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七)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作业条件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等,设计单位应积极予以指导,必要时应在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同时,每个监理标段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驻地监理部的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驻地监理部在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审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安全专项方案并签署意见。

(二)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

(三)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与施工同步的平行巡检。

(四)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指令。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及时向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七)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八)直辖市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班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在开工前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前提条件的书面资料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应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七)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规定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的安全管理活动。

(九)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审查其安全资质并备案,统一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专业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安全资质要求,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协助总包单位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一十)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一十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管理、操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一十二)施工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十三)施工承包单位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检查、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监护、施工作业后的安全清理工作。

(一十四)施工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一十五)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十六)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一十七)施工承包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对非标准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有关非标准产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十八)施工承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十九)员工宿舍不得与施工区域、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式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十)施工承包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一)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施工承包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二十三)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管理、操作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承担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检测、检验、监测和安全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二)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填报报表、月报等,并在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管理工程开工前,建设事业总部负责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手续,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配合,并及时提供报监所必需的有关资料,施工承包单位应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具备施工许可及开工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一)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二)项目经理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岗位任职资格及安全管理资格。

(三)项目部应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其数量应满足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或直接责任人每月应至少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持会议、安全检查等)一次。

(五)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及考核办法。

(六)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七)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需要变更时,必须持有关规定到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新任项目经理除应具有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外,这应具备安全管理资格。

变更后十天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及总体部备案。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每个驻地监理部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监理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二)监理部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到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建设事业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部位(或工序)应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四)驻地监理工程部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措施、方案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修改完善。

(五)驻地监理部应对施工承包商的特种设备、主导设备的进场进行审核、验收。

(六)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措施费的落实情况,审核安全措施费季报表。

(七)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巡视记录等应反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

(一)监理部应于每月的28日前以监理标段为单位填报《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月报表》,当月如发生有事故(件)的,应附上事故(件)的简要情况报告,包括事故(件)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等。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报表上签名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填报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第十六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实施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分包单位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总承包单位组织审批、备案。

分包单位就分包范围的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单位应视分包工程量大小、工程施工危险性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四)总承包单位应将所有分包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管理

(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及时按有关要法语报送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二)每一个作业过程都必须有施工方案,且经过审核、审批。

(三)对下列达到一定一事实上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板、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工程;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11)下列工程应由施工承包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承包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施工承包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一)施工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对所有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民工(含各类型的分包单位、租赁设备单位、检验、检测、监测单位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操作工人)进行上岗前、换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接受教育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建设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应有针对性,应按建设部、广东省、广州市有关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

(四)三级安全教育后应组织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五)施工承包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七)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应急求援预案的培训,使员工熟悉应急响应程序及应急措施,掌握应急逃生方法。

第十九条班组安全管理

(一)每一个作业班组(施工队)必须明确班组长(队长)为安全负责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全责,班组一般要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开展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每天作业前,班组长应向所有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说明本次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每个岗位的危险点,注意事项及防护措施等。

第二十条安全技术交底管理

(一)每一个作业过程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有的作业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接受交底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

(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有针对性,包括本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施工工艺要求,现有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应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管理

(一)各类安全检查均以认真按规范的表格、格式做好记录。

(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应安排专人进行复查,直至隐患得到彻底整改为止。

(三)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每天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班组兼职安全员对所有的作业范围进行日常的安全巡查;项目部每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组织一次由工地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同时应根据不同季节、不同的施工环节,组织各类型的专项安全检查。

(四)驻地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每天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施工环节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正确地纠正各种违章、违规行为;驻地监理部每周应单独或会同承包商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监理总部每月应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由总监带队组织对所辖各工点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当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下达停式整改通知,并及时报告建设事业部部工程管理部门;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及存在问题应开具整改通知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处理结果。

(五)建设事业总部各工程管理部门的项目工程师除日常检查外,应联合驻地监理每周组织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部一级应每两周联合总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部门级每月及节假日前应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由部门经理带队,对全线的承包商和监理进行检查,包括工程安全、综合治理、文明施工、消防安全以及监理的安全管理情况等,并将每月安全检查情况及时总结,进行通报。

(六)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在日常安全检查、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各类专项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前及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

(七)对政府有关部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的各类安全检查,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部、驻地监理部,建设事业总部相关部门等参建方应积极响应,接受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按要求进行整改,驻地监理部负责监督整改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分包队伍、临时租赁设备单位等的特种作业人员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外,危险部位还必须悬挂按照《安全色》(GB2893-82)和《安全标志》(GB2894-82)规定的标牌。

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有车辆经过的立柱、横杆等处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临时安全用电管理

(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借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用电安全规范要求。

临时用电方案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用电机具明细表及负荷计算书;

2、现场供电线路及用电设备布置图,布置图应注明线路架设方式,导线、天关电器、保护电器、控制电器的型号及规格;

3、接地装置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

4、发、配电房的设计计算,发电机组与外电联锁方式;

5、大面积的施工照明,150人及以上居住的生产照明用电的设计计算及施工图纸;

6、安全用电检查制度及安全用电措施(应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写)。

(二)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一名电气安全负责人,电气安全负责人应由技术好、责任心强的电气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其责任是负责该现场日常安全明电管理。

(三)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由持证电工负责,并严格招待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

(四)施工现场应视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必须配备足够的(不少于2名)持有地级市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电工证的电工。

(五)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机电设备,进场前应通知驻地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才允许运进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电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六)一切移动式电动机具(如潜水泵、振动器、切割机、手持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