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588384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离任审计管理办法.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

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

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

(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职责

(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

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

(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

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因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

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

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离任检查内容

第九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

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经营方针方面:

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

(二)经营决策方面:

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

(三)经营业绩方面:

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控制意识方面:

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

(二)风险识别方面:

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

(三)控制活动方面:

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等;

(四)信息交流方面:

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

(五)内部监督方面:

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指导、监督等。

第十一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如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重要未了事项

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

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

(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

(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

(一)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在近一年内未对离任检查对象所分管的业务实施过检查的;

(二)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显示存在重大未查清事项,或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

(三)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离任检查流程

第十六条检查方案流程

(一)成立检查组,制定离任检查方案。

法律合规部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离任检查通知函》后,成立检查组,指定检查组长和组员,制定检查方案,发出《离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离任检查通知书》应通报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重点,要求离任检查对象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述职报告,主要侧重于经营管理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重大损失、潜在风险和重要未了事项以及重要遗留问题的说明。

述职报告须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给检查组。

检查方案及《离任检查通知书》由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发,其中《离任检查通知书》发送给委托行一份备案。

(二)收集相关资料

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离任者本人述职报告;

2、任职期间分管业务接受的内外审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3、任职期间经营管理绩效考核报告;

4、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及其检查报告;

5、离任者所在单位的上级机构(各二级分行、郑州各城区支行由本级机构)出具的任职期间评价报告;

6、检查组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组应在充分收集分析资料和借鉴各类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重点和抽样范围。

(三)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接到《离任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供书面述职报告、《离任检查承诺书》(附件二)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 检查执行流程

(一)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汇总分析研究离任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针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在此基础上,对离任人任职期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二)采取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检查方式开展的离任检查,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通过与检查对象及所在单位人员会谈、调查分析和非现场数据分析等形式,进一步确定需要查证的范围和重点,据此进行实质性检查。

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的组织、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应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检查报告

(一)检查组应根据汇总分析结果(非现场检查方式)或者检查结果(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撰写离任检查报告,公允反映检查对象任期内相关责任的履行情况。

离任检查报告应简明扼要、清晰恰当、定性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应重点反映检查对象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重点总结检查对象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评价检查对象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对于在离任检查中查出的不属于检查对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建议另案检查,对于故意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离任检查报告的一般格式和内容

离任检查报告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导言(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方式等)

第二部分:

被检查对象和单位基本情况概述

1、离任人的基本情况;

2、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经济指标及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

3、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4、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部分:

存在的问题

该部分为检查报告的主体,包括检查对象任职以来分管业务、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业务合规合法情况存在的问题。

报告问题应突出重要性原则,次要问题可通过附表反映。

第四部分:

检查结论

对检查对象任期内的经营责任履行情况、管理情况以及合规合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上述四部分内容,检查组撰写报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九条检查组原则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并送达离任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征询意见。

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离任检查的,“材料收集”、“汇总分析”和“检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检查对象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检查组收到检查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核实和复议,决定是否接受反馈意见并对检查报告进行相应修改。

在规定的时间未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法律合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发送报告。

第二十条离任检查报告发送范围一般包括委托行党委、委托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中国银行河南省稽核部等。

第二十一条离任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有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嫌疑的,由法律合规部门根据省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

(一)对于行内离任或者外派出境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离任检查结束并未发现严重责任问题后,方予办理离任手续;

(二)对于调离中行系统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须在离任检查确认无误、发现的责任问题妥善解决后方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六章离任检查资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离任检查资料包括《离任检查报告》、《离任检查通知书》、《离任检查承诺书》,检查对象的述职报告、重要未了事项情况说明、工作底稿以及在检查中获取的凭证或其它重要资料。

第二十三条离任检查资料档案保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在总行正式实施相关检查办法前有效。

附件一:

《离任检查通知书》

附件二:

《离任检查承诺书》

附件一: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离任检查通知书

行:

根据行人力资源部委托,兹指派离任检查组于年月日起对你行同志进行离任检查,预计工作日,请予以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人员如下:

领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