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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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试行)(HJT276-2006)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总则

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应用、指导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作为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路线的标准之一,是对我国目前以焚烧技术路线为主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相关技术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1.3本标准规定了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高温蒸汽处理方法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如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自行就地处理医疗废物,其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4适用范围

1.4.1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

1.4.2高温蒸汽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

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1.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宜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进行综合比选。

1.6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7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不包括升温时间和干燥时间。

3.10杀灭对数值killinglogvalue

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蒸汽处理前后微生物减少的对数值。

3.11预真空pre-vacuum

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利用抽真空装置将杀菌室一次抽至某一负压值的抽真空过程。

3.12脉动真空fractionated-vacuum

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利用抽真空装置将杀菌室抽至某一负压值,再充入高温蒸汽至某一正压值,该过程进行两次以上为脉动真空。

3.13下排气gravityexhaust

指利用重力置换原理,往杀菌室内通入高温蒸汽,迫使杀菌室内的空气从蒸汽处理设备的下排气孔排出的过程。

3.14废气wastegas

指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从杀菌室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气体。

3.15废液wasteliquid

指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

3.16B-D试验Bowie-Dicktypetest

指利用专用测试图检测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空气排出性能,通过测试图表面指示剂颜色的变化情况来判断抽真空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的一种测试。

4总体设计

4.1建设规模

4.1.1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规模适宜在10吨/日以下。

4.1.2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医疗废物类别以实际重量进行统计与核定。

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中提供的计算方法进行。

4.1.3处理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理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分特点、变化趋势、医疗废物收运体系、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不应将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的量考虑在内。

处理厂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10年。

4.1.4处理厂每天正常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6小时,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能力应根据处理厂运行时间和处理规模合理确定。

处理厂原则上仅宜配备单台处理设备。

来表示,并尽可能标准化和规格化。

处理设备规格应以杀菌室容积(m3)。

4.2厂址选择

4.2.1处理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认定。

4.2.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不宜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水源保护区附近建设。

应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场址条件、处理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

4.2.3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址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等地区。

(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

(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

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残渣的处置以及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距离。

(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条件。

4.3项目构成

4.3.1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项目一般由处理厂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4.3.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主体工程主要包括:

(1)接受贮存系统:

一般由医疗废物受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厂内输送等设施构成。

(2)高温蒸汽处理系统:

一般由进料单元、蒸汽处理单元、破碎单元、压缩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液处理单元、自动控制单元、蒸汽供给单元及其它辅助单元等构成。

4.3.3配套工程主要包括:

总图运输、供配电、给排水、厂区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车辆器具清洗和消毒等设施。

4.3.4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一般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4.3.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4.4基本要求

4.4.1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工艺推行集中处理,处理过程要确保医疗废物蒸汽处理效果、废水和废气的有效处理以及环境安全。

4.4.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工艺可以采用先蒸汽处理后破碎、先破碎后蒸汽处理或蒸汽处理与破碎同时进行等三种工艺形式。

宜优先采用先蒸汽处理后破碎或蒸汽处理与破碎同时进行两种工艺形式。

4.4.3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应采用工作压力大于常压的压力型设备。

4.4.4以嗜热性脂肪杆菌芽孢(BacillusstearothermophilussporesATCC7953或SSIK31)作为指示菌种衡量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杀菌效果,要求微生物杀灭对数值大于4或微生物灭活效率大于99.99%。

4.4.5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系统尽可能采取措施实现蒸汽处理、破碎、压缩等单元一体化,避免医疗废物由处理系统的入口进料到出口卸料之间操作过程中人工接触的可能性。

不应采用没有自动控制单元、没有废气与废液处理单元的处理系统。

4.5总图设计

4.5.1处理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因素,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5.2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发生事故或被污染的雨水等造成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污染的防范措施;应设置事故应急池,收集和贮存处理厂内因医疗废物溢出、泄漏或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以及被污染的雨水;事故应急池的设计容积应确保容纳预期产生的污水量。

4.5.3处理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辅助车间尽可能与主厂房合并建设。

4.5.4处理厂应按照净污分区、人员防护、单向流程、节约占地的原则进行设计。

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的进出。

4.5.5处理厂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4.6总平面布置

4.6.1厂区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方便生产、办公、生活的要求,应以高温蒸汽处理系统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4.6.2物流出入口、接收、贮存和转运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处置场所等设施可考虑与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分开建设。

隔离措施包括墙体隔离或空间隔离方式。

4.6.3处理厂的车辆消毒设施,宜位于卸料设施附近处,以便于对卸料后的车辆进行及时消毒,防止有传染性物质扩散,并与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生产工具的消毒设施合并建设。

5分类包装、收集运输、贮存输送

5.1分类

5.1.1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5.1.2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分类标准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各类医疗废物不得混合收集。

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药物性废物应单独收集。

5.2包装

5.2.1所选择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包装袋与利器盒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5.2.2周转箱上应有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和中文标识,必要时可标注英文标识,标识内容可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5.2.3包装袋材质应具有一定的蒸汽通透性,不能影响蒸汽处理工艺的效果、功能和安全,且在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不产生毒性物质。

5.2.4医疗废物中的利器包装形式和规格应与后续进料、蒸汽处理、破碎等处理工艺环节相适应。

5.3收集运输

5.3.1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一般负责统一收集服务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

5.3.2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

5.3.3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量的分布特征、服务区域交通条件等合理制定收集运输方案。

5.4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

5.4.1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5.4.2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处理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检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对应相关转移联单制度,处理单位可拒绝接收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

(2)贮存设施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应设置气体净化装置和事故排气系统,气体净化后方可排放。

(3)设计贮存设施能力时,应综合考虑医疗废物量、贮存时限、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检修期间及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处理效果待验证期间废物存放等因素。

(4)医疗废物厂内输送应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6处理系统

6.1进料单元

6.1.1进料单元应与后续处理工艺单元相匹配。

6.1.2医疗废物的进料应尽量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作业,减少人工对其直接操作。

如进料采取人工作业,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进料容器(或进料车)与人体直接接触。

6.1.3进料容器(或进料车)材质宜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等耐腐蚀性材料,并应具有一定的强度。

进料容器(或进料车)应具有防止冷凝液浸泡医疗废物的措施。

6.1.4如果进料容器(或进料车)兼作为蒸汽处理过程中杀菌室内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其设计应便于处理过程中蒸汽均匀穿透和热传导,其材质和结构要能承受蒸汽处理过程中的温度和压力变化,其内壁应作防粘处理。

容器中废物装填应松散适度,不宜过满和紧密,最大装载量不宜超过杀菌室容积的70%,进料容器中的医疗废物顶部应与杀菌室内上壁留有适当距离。

6.1.5禁止采用没有经过消毒处理的进料容器(或进料车)来盛装经过蒸汽处理后的医疗废物。

6.1.6采用先破碎后蒸汽处理工艺的设备,进料单元的进料口要保持气密性,同时应配备抽气设备以维持进料单元和破碎单元在一定的负压下运行。

6.2高温蒸汽处理单元

6.2.1处理设备应耐久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

6.2.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杀菌室内部蒸汽喷口布局应尽可能保证杀菌室内温度场均匀。

6.2.3处理设备应能在其额定电压的±10%范围内维持自身正常的工作状态。

6.2.4设备内腔及门应采用耐腐蚀、同水和水蒸气接触能保证连续使用的材料,一般宜使用不锈钢材质。

6.2.5设备设计、制造、监督检验、检测和使用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6.2.6设备进料口和出料口可以分开设置;进料口和出料口的门应能够满足设备工作压力对密封性能的要求;应设置联锁装置,在门未锁紧时,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不能升温、升压,在蒸汽处理周期结束前,门不能被打开,在设备进料、出料和维护时应能正常处于开启状态。

6.2.7抽真空度要求:

6.2.7.1破碎和蒸汽处理不同时进行的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抽真空度要求:

(1)该类压力型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主要指杀菌室内进行蒸汽处理时没有辅以机械装置搅拌、破碎医疗废物的一类设备,4.4.2款中提到的先蒸汽处理后破碎工艺中的高温蒸汽处理设备通常为此类设备。

(2)此类压力型设备在开始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应进行预真空或脉动真空将杀菌室内的空气排出,优先使用脉动真空形式,禁止采用下排气式处理设备。

(3)预真空形式抽真空:

杀菌室内抽真空度一般不宜低于0.09MPa;

脉动真空形式抽真空:

杀菌室内抽真空度一般不宜低于0.08MPa,抽真空与充蒸汽的循环过程次数不应少于3次;或保证脉动真空结束后杀菌室内空气排出率不小于98%。

(4)预真空或脉动真空型设备应有防止排气孔堵塞的措施和防止设备倒吸水、气的措施。

6.2.7.2破碎和蒸汽处理同时进行的高温蒸汽处理设备抽真空度要求:

(1)该类压力型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主要指杀菌室内进行蒸汽处理的同时辅以机械装置搅拌、破碎医疗废物的一类设备,4.4.2款中提到的蒸汽处理和破碎同时进行工艺中的高温蒸汽处理设备通常为此类设备。

(2)在此类压力型设备开始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不强制要求进行预真空或脉动真空排出杀菌室内的空气,但应有相应措施确保杀菌室内的空气不影响蒸汽处理效果。

6.2.8医疗废物蒸汽处理过程要求在杀菌室内处理温度不低于134℃、压力不小于220KPa(表压)的条件下进行,相应处理时间不应少于45分钟。

6.2.9设备必须安装安全阀,安全阀开启压力不应大于设备安全设计压力,并在达到设定压力时或在设备工作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能自动打开进行泄压。

6.2.10设备管道各焊接处和接头的密闭性应能满足设备加压和抽真空的要求。

6.2.11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应具有干燥功能,物料干燥后含水量不应大于总重的20%。

6.2.12处理设备外表面应采取隔热措施,操作人员可能接触的设备外表面,其表面温度不宜超过40℃。

对于输送超过60℃的蒸汽或水的管道,以及输送冷却水的管道,都应做保温处理。

6.3破碎单元

6.3.1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必须经过破碎,严禁只对医疗废物进行高温蒸汽处理,严防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后回收利用的现象发生。

6.3.2破碎设备应能够同时破碎硬质物料和软质物料,物料破碎后粒径不应大于5厘米,如一级破碎不能满足要求,应设置二级破碎。

6.3.3破碎单元位于高温蒸汽处理单元之前时,破碎应当在密闭与负压状态下进行,破碎单元内部气体必须得到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同时应具有消毒措施,定期以及在每次检修之前对破碎单元进行安全消毒。

消毒措施不应产生二次污染。

6.3.4破碎设备的选择,应遵循可靠、耐用、维修方便安全、无二次污染的原则进行。

6.4压缩单元

6.4.1如果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距离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厂较远,可考虑配备压缩单元。

6.4.2医疗废物经高温蒸汽处理、破碎后进行压缩的比例应大于2:

1。

6.5废气处理单元

6.5.1废气处理单元必须能够有效去除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重金属等污染物,并能够消除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

6.5.2废气处理单元应能保证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等污染物的去除率在99.999%以上。

6.5.3废气处理单元一般宜设尾气高效过滤、吸附装置等,依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增设VOC化学氧化装置和在高效过滤装置上游增设中效或低效过滤装置等。

可考虑采用药剂去除蒸汽处理过程中的异味,也可根据实际设置脱臭装置。

6.5.4尾气高效过滤装置应采用疏水性介孔材料,能够满足一定的耐温要求,过滤孔径不得大于0.2μm;过滤装置一般应设进出气阀、压力仪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与处理规模相适应,过滤效率应在99.999%以上。

6.5.5应有技术措施防止过滤、吸附装置中微生物孳生和因湿失效;如过滤、吸附装置的处理效率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时进行校正或更换。

6.5.6应保证废气处理单元管道及管道之间连接的气密性。

6.6废液处理单元

6.6.1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应首先收集进入废液处理单元作消毒处理,然后才能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6.6.2废液处理单元可采用加热处理方式对废液进行消毒,消毒温度不宜低于125℃,相应消毒时间不宜少于30min。

废液处理单元也可采用其他切实可行的消毒处理方式。

6.7自动控制单元

6.7.1高温蒸汽处理系统应尽可能实现全过程的自动控制,包括真空预热控制、升温加压、自启停、蒸汽处理、干燥、废液和废气处理控制、破碎、压缩控制等。

6.7.2系统控制硬件应包括控制面板、传感器件和控制调节阀等部件。

6.7.3杀菌室内的传感器件设置点位置应能保证所测量点的温度值和压力值能够满足最终实现预定处理效果的要求。

传感器设置数量应能满足测试温度分布和保证高温蒸汽处理工艺有序性、均匀性及可重复性的要求。

6.7.4自控单元应设有数据输出接口和通讯接口,实现参数输出和远程监控功能。

6.7.5系统控制软件宜采用可编程控制方案实行自动控制,其功能应包括:

(1)测试空气排除效果和设备密封性能(只针对抽真空类型的设备)。

(2)实时显示当前运行所处的状态,包括所处阶段、处理温度、处理时间、杀菌室内压力、干燥时间。

(3)运行过程中的主要参数当前值的显示及打印功能。

在运行过程中,实时跟踪反馈杀菌室内的温度、压力。

处理过程结束后,应将整个处理过程的参数存储作为备份记录保存5年,自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可靠性,防止所存储的参数丢失、被随意修改和删除。

(4)自控系统除能实现蒸汽处理各阶段的自动操作外,还应具有人工操作模式实现蒸汽处理各个阶段的手动操作。

在人工操作模式下,不得简化或回避任何处理环节。

(5)自控系统应具有故障自我检测功能,能够实现超温、超压、断电、断水、断汽以及误操作等异常情况下报警和紧急停车,并且能够实现操作未完成时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进料门(出料门)联锁功能。

6.7.6控制软件应设置权限对处理时间、处理温度、压力等参数的修改进行限制,禁止将处理参数降低到标准规定的参数以下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

6.7.7自控单元在蒸汽处理过程中应能根据杀菌室内温度和压力的波动情况及时把处理温度控制在所预置温度的±1℃范围之内。

6.7.8处理设备所配备的仪器仪表除满足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外,还应保证温度控制精度不大于±0.5℃、压力控制精度不大于±1.6%和时间控制精度不大于±1%。

6.7.9处理设备所配备的仪器仪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校准,并进行相应的记录,记录结果应作为处理厂运行记录文件的一部份保存5年。

6.8蒸汽供给单元

6.8.1外接蒸汽:

如果处理厂有外接蒸汽源,可以通过调压装置接入高温蒸汽处理系统。

6.8.2蒸汽发生器:

如果处理厂没有外接蒸汽源,需要配备相应的蒸汽发生系统,蒸汽发生系统的选择应本着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和与处理系统相匹配的原则进行。

6.8.3蒸汽源均应符合如下要求:

(1)处理所需蒸汽源压力适宜为0.3~0.6Mpa,蒸汽压要平稳,波动量不宜大于10%。

(2)所提供的蒸汽应为饱和蒸汽,其所含的非可凝性气体不应超过5%

(V/V),过热不应超过2℃。

(3)蒸汽供应量应能满足处理厂满负荷运行的需要。

(4)年供汽保证率不宜低于350天。

(5)供产生蒸汽和直接冷却用的水,均不得含有浓度可削弱蒸汽处理效果、损坏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杂质,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8.4蒸汽输送管路应有疏水装置,能有效排出管路内的冷凝水。

6.8.5蒸汽供应系统应有压力调节装置,减少蒸汽压力扰动对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工作的影响。

7配套工程

7.1电气系统

7.1.1处理厂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要求,与当地电力部门协商确定。

7.1.2处理厂蒸汽处理设备用电负荷为AC380/220V,负荷等级为三级。

7.1.3处理厂应设直流配电装置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供仪表、计算机监控及控制系统的应急电源。

7.1.4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

正常照明与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并宜采用下列供电方式:

(1)事故照明宜由蓄电池组供电。

(2)处理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处理厂房的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宜采用自带蓄电池应急灯。

(3)厂房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

(4)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7.1.5处理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

7.1.6处理厂应设置通讯设备,保证厂区岗位之间和厂内外联系畅通。

7.2给水、排水和消防

7.2.1给水

7.2.1.1厂区室外和室内给水管网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联合供水系统。

7.2.2排水

7.2.2.1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7.2.2.2雨水量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中的有关规定。

7.2.2.3厂区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作业区初期雨水以及本标准第6.6.1款中经过消毒处理后的废液等应按医疗机构产生污水处理,并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7.2.2.4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再次消毒,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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