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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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考点归纳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一、中国人民银行职责范围与银监会监管职责范围

从200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中国银监会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也有相应变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货币政策制定。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中国银监会监督对象为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其职责主要围绕两者展开。

考生需详细了解以免在多选题中发生文字混淆而误选。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措施

中国银监会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

考生在学习中需对每项措施的详细监管步骤熟练掌握,以应对在多选题中常出现监管措施分解的情况。

三、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与准会员单位

学习中需严格区分两者的定义。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准会员单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清楚两者的概念后再做选择与判断时,思路就会非常清晰。

四、“五大行”成立时间、股份制改革、上市时间的判断

在一些选择题或个别判断题中易出现关于“五大行”成立时间、改制时间、上市时间的试题。

考生在学习中需注意总结。

例如交通银行是“五大行”中成立最早的,于1908年成立,也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7年4月1日组建,并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成为我国最早海外上市的银行。

五、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

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尤其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业务范围需重点把握,在往年的单选、多选、判断中都曾出现过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考题。

六、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与不同外资银行间业务范围的区别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包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

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可经营部分或全部的外汇与人民币业务。

其他外资银行必须设立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银行方可享受国民待遇。

七、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区别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各自负责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分析并掌握中国银监会负责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与货币经纪公司各自从事的业务,在考题中中国银行业概况部分所占比重尤大。

银行经营环境

一、经济环境

银行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

经济环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条件和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银行经营状况。

宏观经济运行

经济结构

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

二、金融环境

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的功能

2.金融市场的种类

3.我国的金融市场

4.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金融工具

1.基本概念

2.金融工具的种类

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目标

2.货币政策工具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一、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一)存款办理原则

存款办理原则包括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

(二)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具体要求为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三)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四)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五)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二、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一)授信原则

授信原则包括合法性、诚实信用、统一授信、统一授权。

(二)授信审核

(三)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四)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内容

2.贷款合同的抗辩

3.贷款合同的保全

4.贷款合同的担保

5.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三、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所谓“关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可能因此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

《商业银行法》禁止对关系人提供信用贷款,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创造公平、公开的贷款环境,防止信贷活动中的内幕交易。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可避免,这种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率方面的竞争;二是存款方面的竞争;三是结算方面的竞争;四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

但是商业银行的竞争必须是正当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表现为违反中央银行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贴息、放松现金管理。

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如封锁有关金融信息,不向其他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相关情况,对其他金融机构采取压票、退票、压汇等方式,或无偿占用联行清算资金等。

现实当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有奖储蓄,储蓄赠送物品、现金等。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人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四、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业的安全。

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种风险,即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市场,则可能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损,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2.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资财,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管理或处理其财产的经济行为。

法律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还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应的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

限制商业银行涉及信托投资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严格贷款管理,做好票据结算工作,保证按期收回贷款,保护存款人和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种形式,它们和企业的资本金普遍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其经营机构有待于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

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有较高的比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

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实力,在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部分地作为抵御风险的损失准备金,而不应该鼓励其向外投资。

上述对商业银行三大投资领域的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在某个方面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这就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留下了空间。

一、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三)无权代理

(四)表见代理

三、担保法律制度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二)物权法

(三)抵押

(四)质押

(五)保证

(六)留置

四、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概述

(二)公司设立制度

(三)公司资本制度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

(五)公司终止制度

五、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的功能

汇兑作用、支付与结算作用、融资作用、替代货币作用、信用作用。

(二)票据行为

(三)票据权利

六、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

(四)违约责任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狭义的金融犯罪是指金融业务活动本身,即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广义的金融犯罪还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一)金融犯罪的种类

(二)金融犯罪的构成

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危害货币管理罪

(二)破坏银行管理罪

三、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一)集资诈骗罪

(二)贷款诈骗罪

(三)信用证诈骗罪

(四)信用卡诈骗罪

(五)票据诈骗罪

(六)金融凭证诈骗罪

四、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一)贪污罪

(二)行贿及受贿罪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一、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一)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酒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不可或缺: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银行在现代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相关的法规,并对金融监管体制和所从事业务涉及的监管规定有较为深入的理解;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在业务活动中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实践中,以下存在明显不妥的行为,有可能会对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1)以明示或暗示方法向客户提供规避法律、法规的建议;

(2)明知所经办的业务是为了逃避监管规定或规避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但不按照内部流程进行必要的报告,仍然默许甚至提供协助;(3)出于私情,向亲朋好友提供规避监管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并利用其所在机构的资源,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

(三)岗位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

(1)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2)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3)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四)信息保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l980年制定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原则:

信息收集限制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负责任原则。

(五)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1)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应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情况及处理利益冲突建议;

(2)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服务时,应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六)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七)了解客户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

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八)反洗钱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九)礼貌服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

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十)公平对待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

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应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

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

(十一)风险提示

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

(十二)信息披露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信息。

(十三)授信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情况、信用记录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

(十四)协助执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财产。

(十五)礼物收送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

(2)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3)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十六)娱乐及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

(2)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3)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4)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十七)客户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

(2)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的,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

(3)所在机构没有明确投诉反馈时限的,应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

(4)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的,应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一)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

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个人隐私。

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二)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三、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一)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协会陆续出台了《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六大公约及《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

(二)争议处理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三)离职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四)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五)爱护机构财产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

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六)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

(七)电子设备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2)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3)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八)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九)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披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四、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一)互相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

(二)交流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四)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五、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一)接受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非现场监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四)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六、《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附则

(一)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二)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三)生效日期

自2007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附则

一、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虽然不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既然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并由各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即视为各家会员单位所承诺的行业自律规范,在银行业界存在一定约束力。

①从国际银行业监管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合规及银行内部合规职能》第三条的规定来看,违反银行业自律性组织的有关准则所遭受的风险被视为合规风险。

②银监会于2006年公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规定:

“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由此可见,从业人员违反银行业职业操守,可能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

基于此,当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操守时,其所在机构应当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③为维护银行业健康稳健经营,保持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纯洁性,对于严重违反本职业操守的行为,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惩处,对于因违反操守被开除的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通报银行业协会,由银行业协会通报同业,使不具备职业操守要求的人员丧失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机会。

二、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并公布,其解释权必然归属于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所属各会员单位在对本操守相关规定的理解存在歧义时可提请协会进行解释。

中国银行业协会也可以在必要时为方便广大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解主动对本操守进行释义。

同时,由于本职业操守是中国首部系统的、较完整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在实践中,本职业操守还将被中国银行业协会逐渐补充、修改完善。

三、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职业操守经2007年2月9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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